第二項教義 論基督的死,和人借此所得的救贖 第一條 神不僅極其慈愛,他也極其公義。他的公義要求(正如在他的話語中所啟示的),所犯敵擋他無限尊嚴的罪應受刑罰;不但身體靈魂受暫時的,而且要受永遠的刑罰;這刑罰除非滿足神的公義,是不能逃脫的。 第二條 既因我們自己不能補償,也不能救自己脫離神的忿怒,所以由于無限的慈愛,樂意賜下他的獨生子作我們的保人,成為罪,為我們受了咒詛,並替我們補償了神的公義。 第三條 神兒子的死是為罪所獻唯一和最完全的祭與補償;它有無限的價值,足以補償全世界的罪。 第四條 由此可見基督之死的無限價值與尊嚴的理由,乃因受死者非僅一真實的人與一完全的聖者,而且是神的獨生子,與聖父和聖靈有同一永遠與無限的本質,這本質使他有資格作我們的救主;又因為他是本著為我們的罪,擔當我們的罪,而受神的忿怒與咒詛而死的。 第五條 此外,福音的應許乃是︰凡相信釘十字架基督的人,不至滅亡,反得永生。此應許以及吩咐人悔改相信的命令,應當毫無區分地向萬國萬民宣揚公布;因神是出于他的美意,向他們傳揚福音。 第六條 而許多蒙福音呼召而不悔改,也不相信基督,反倒在不信中滅亡;這並不在于基督在十字架上所獻的祭有任何缺失或不足,乃要完全歸罪于他們自己。 第七條 但凡真實相信,並借基督之死從罪惡與滅亡中得蒙拯救的人,只是有由于神在基督裡從永遠賜給他們的恩典才得此恩典,並非由于他們自己的任何功德。 第八條 因為這是父神主權的旨意,與極恩惠的意愿與目的,叫他兒子極寶貴之死的複蘇與拯救的效能臨到所有選民,將稱義信心的恩典唯獨賜給他們,借此使他們確實得救;那就是,神的旨意乃是叫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堅固了新約,並有效地從各民、各族、各國中拯救那些(唯獨那些)從永遠蒙選召的人得救,就是聖父所賜給他的那些人;他又賜給他們信心,這信心連同聖靈所有其他的恩賜,都是他借他的死所買來的;又除掉他們的原罪與本罪,不拘是他們相信以前或以后所犯的罪,都一並除清;並且既然信實地保守他們到底,就至終無瑕無疵,把他們帶到神面前,得享永遠的榮耀。 第九條 此對選民的旨意是從永遠的愛所發出的,從世界之始以迄今日已經具有權能地完成了,以后要繼續完成;雖然有陰間權柄所有無效的反抗,但選民在適當的時候就被集合成為一體,成為信者所組成的教會,這教會的根基就是基督的血。這教會要以堅貞的愛來愛他,並忠實地服事他們的救主,他如新郎為新婦在十字架上舍命,並在今世直到永遠贊頌他。 此真實的教義已解釋清楚,總會反對以下錯謬︰ 一、有些人教導說︰父神曾預定他的兒子死在十字架上,並沒有確定的預旨去拯救任何人,所以基督由他的死所賺來的必須性、恩益與價值已經存在,並在其各部份中保持完整,甚至所賺來的救贖向來未用在任何人身上也是這樣。這說法是藐視父神的智慧與耶穌的功勞,並與聖經相沖突。救主耶穌曾說過︰“我為羊舍命,我也認識他們”(約十15、27)。關于救主,先知以賽亞說︰“耶和華以他為贖罪祭。他必看見后裔,並且延長年日,耶和華所喜悅的事,必在他手中亨通”(賽五十三10)。最后,這也與我們的信條相沖突;根據這信條,我們相信聖而公之基督教會。 二、有些人教導說︰基督之死的目的,並不是借著他的血堅固了新約,只不過是為父神獲得了與人立此約的權利,或借恩典或憑行為,討神的喜悅。此與聖經矛盾,因為聖經教導說,基督已成為更美之約的中保,那就是新約,就是由基督的死所立的約。“既是起誓立的,耶穌就作了更美之約的中保”(來七22)。“為此,他作了新約的中保,既然受死贖了人在前約之時所犯的罪過,便叫蒙召之人得著所應許永遠的產業”(來九15)。“因為人死了,遺命才有效力;若留遺命的尚在,那遺命還有用處嗎?”(來九17)。 三、有人教導說︰基督借著他的補贖,即未為任何人獲得救恩,也未獲得信心,借此基督的補贖而有效地得救;乃是為父神獲得了權柄或對待人的完全旨意,並附帶新條件愿意順服,全在乎人的自由意志,並因此或許無人,或許所有的人能履行這條件。以上這些說法乃是太輕視基督的死,毫未承認基督之死所獲得極其重要的果實與恩益,這乃是伯拉糾派錯謬的複活。 四、有些人教導說︰神借基督之死的和解,與人立了恩典的新約,並不包括我們借信心接受基督的功勞,在神面前稱義而得救,乃是事實上,神取消了完全順服律法的要求,認為信心本身以及信心的順服(雖然不完全)作為律法的完全順服,並視為借著恩典得永生的賞賜。這與聖經相反︰“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借著人的信”(羅三24-25)。以上所說的那些,乃是可惡的索西奴派的人在神面前稱義的新奇方法,是與全教會的一致意見相左。 五、有些人教導說︰所有的人都在和好的狀況中被接納,並得到恩約之恩,所以無一人為原罪之故而被定罪,既然無一人因此而被定罪,所以一切的人都脫離原罪。這種意見與聖經沖突,聖經教導說︰“我們本為可怒之子”(弗二3)。 六、有些人教導說︰有人在憑功德與支取之間作區分,結果他們將這教訓放在老實與無經驗之人的心中,說神將基督之死所得之恩益同等地應用在所有的人身上;雖然有的人得到罪的赦免,有的人則否,這種不同乃在乎他們的自由意志,因他們的自由意志毫無例外地取得恩典,並不在乎神特別的施恩,就是神用大能在他們中間所作的工,以致他們比別人能得到此恩典。這些話雖然他們偽裝是出于善意,提出此分別,其實是企圖將伯拉糾派錯謬之毒放在人們的心中。 七、有些人教導說︰基督不能,不需要,也並未為那些神所愛並揀選得永生之人而死,因為這些人不需要基督的死。這些人所說的與使徒保羅相反,保羅說︰“基督愛我,為我舍己 ”(加二20);又說︰“誰能控告神所揀選的人呢?有神稱他們為義了。誰能定他們的罪呢?有基督耶穌已經死了”(羅八33-34)。也就是為他們,救主說︰“我為羊舍命”(約十15)。又說︰“你們要彼此相愛,像我愛你們一樣,這就是我的命令。人為朋友舍命,人的愛心沒有比這個大的”(約十五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