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

注释:


  6.正如大卫称……是有福的 从这一句话我们就看出所谓律法的行为只限于礼仪,乃属完全诡辩。因为他以前所说的"律法的行为",现在无所加添,只称行为。假如我们同意在本节经文中所看到的单纯而毫无限制的用语,作为瞭解任何行为,当中并无分别,那么就得在整个讨论中一直这样主张下去。其实,礼仪没有叫人称义的能力,这是再合理不过的了,因为保罗毫无分别地将一切的行为排除。此外又加上一个消极方面的短句,神称人为义,就是"不"把罪归给人。这就令我们知道,在保罗看来,称义无异就是赦罪,结果,这赦罪是不能以功劳来兑换的,因为不按行为归给人的,这就是赦罪所表显的真义。当债权人接受欠债时,并非算作赦免,但债权人出于自己的宽怀大量赦免债务,那才是真正的赦免。所以让我们摒弃那些教导说用自己的满足来买赎自己罪的人。保罗是借这种赦免方式的辩论,来证明称义是神白白的恩赐。他们怎能同意保罗呢?他们说:"为了罪得赦免,我们必须以行为来满足神的公义。"但保罗在此辩论说:"信心的义是白白赐给人的,与行为无关,因为信心的义乃在乎罪得赦免。"如果在罪得赦免上还需要行为,保罗的辩论诚属虚伪的辩论。
  论到经院学派(Schoolmen)关于"半赦罪"的幻说,也照样为先知(大卫)的话所识破。他们很荒唐地主张过错虽被赦免,但神仍保留刑罚。但作诗的人说不但罪被遮盖(那就是从神面前除掉),他又说不算他们为有罪。神不算为有罪的,祂还要刑罚,这怎能不矛盾呢?所以我们清清楚楚知道在神面前得到白白赦罪的,就已经因信称义了。我们从此可以得到一个结论:"白白的称义要在我们整个的人生中继续下去。"当大卫长期受良心谴责的时候,他所说的诚然是由经验来的。如今他已服事神多年了,他由经验所得,被召至神的审判台前是苦恼的,但他说除了主以恩慈待我们,不算我们为有罪以外,别无得福之门路。有些人梦想信心之义不过是初步,信徒以后还要凭行为保持他们起初不凭功劳所得的义,这种说法是毫无根据的。
  在圣经中有时说到行为以及其他祝福也算作义归给人,这并不与保罗的话相抵触。在诗篇一〇六篇30节说,主耶和华的祭司非尼哈刑罚犯奸淫的男男女女,将以色列的羞耻除掉,那就算为他的义。从此我们知道一个人能有义行,但只是一件义行不能叫人称义。所需要的是顺服,是按照应许各部分的顺服!"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十八5)。非尼哈所施的刑罚怎样算为他的义呢?他就得首先被神的恩典称为义,因为那些已经披戴基督之义的人,非但深深地得到神的垂顾,连他们的行为也被算为义,他们的玷污被基督的纯洁所遮蔽,免得他们受审判。若没有神这样的宽容忍耐,人的一切行为都不能讨神的喜悦,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如果信心的义是我们的行为被算为义的惟一理由,那么说义不是凭信心的论调该是何等荒谬,这就是把义归给行为。但为了反对此谬论,我提出一攻不破的议论:"除了人惟独因信称义以外,人一切的行为都被定罪,为不义的行为。"
  论到"福"也是同样真实的。凡敬畏耶和华,遵行祂道的人,惟喜爱耶和华的律法,昼夜思想,这人便为有福(诗一二八1;一2)。但因无人能够达到完全的地步,满足神的吩咐,所以我们若不借着赦罪得到洁净的祝福,这一切的福都是毫无价值的。因为如此得了洁净,我们才能享受主所赐给祂仆人们的福气,因为他们对神的律法与善行特别热心。因此可知,行为的义乃是信心之义的结果,从行为所得到的福,乃是因罪得赦免而得之福的结果。假如原因不应也不能为其结果所毁灭的话,那么那些想以行为来毁灭因信称义的人,就是大错特错了。
  或有人问:"我们为什么不能用这几节圣经证明人称义、人蒙福是因着行为呢?因为圣经明说人称义蒙福不但是因着信和神的怜悯,也是因着行为。"在这里我们不但应当考虑神恩惠的分配,同时也要注意到原因的秩序。若不先有惟独因信而得的义,行为的义和从行为而得的祝福都不能实现。若想行为的义和所蒙的福得以根深蒂固,发滋荣长,必先建立因信而得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