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注释:


  2.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 这是不完全的辩论,应当补充以下的话:"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他就能以自己的功德夸口,但他却没有理由在神面前夸口。所以他还不是因行为称义。"如此说来,"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这句话乃是辨证家所谓三段论法的小前提,也就是议论的第二部分;此后应该加上我所提的结论,虽然保罗在此并未提及。他所说的"夸口",就是我们以为自己在神的法庭前该受报酬的那些事。亚伯拉罕都不能因行为称义,我们有谁还能为自己的功德有所要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