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

注释:


   6.既是出于恩典,就不在乎行为 保罗借着对比法更详细地指出他的论点。神的恩惠与行为的功迹是绝对彼此互不并存的,有了一方面就不能有另一方面存在的可能。所以,假使我们看到在神的拣选中不能容忍任何行为,因行为会使不靠功劳的神的恩慈失去价值,而且保罗指示我们在拣选之中只有神的恩慈;那么以神所预知的在人里面的长处作为拣选的理由的人,当如何来回答保罗呢?不论是过去的或将来的行为,对于保罗看来,其在神的恩惠之中是没有一点地位的。保罗在此所讨论的不是我们如何与神和好,也不是我们得救的直接原因;而是更深入地发出这个问题:为什么神在创世之前就已经拣选了某些人,而遗下了其余的人?他也提到除了神喜悦的心意之外,再没有其他的理由使祂拣选某些人,而遗下其余的人;他也辩明凡认为行为是神拣选之理由的,就是贬损了神恩惠的功效。
  由此可知,若想以神对善行的预知与拣选有关的人,是错误的。如果是按照神预知人们的配得或不配得救恩而拣选或拒绝人,那么就是说因行为而能得赏赐了,因此神的恩惠也不再是惟一的,而是我们蒙选的部分原因了。正如保罗在前面论证亚伯拉罕的例子一样,假如付了工价(报酬),恩惠就不是白赐的了;现在他也照样用这个辨证,假如神接纳某些人为儿女是因为他们的行为,那么救恩是神付给他们的工价而不能算是白白的恩赐了。
  保罗在此乃是讨论神的拣选;他所给的推理既是普及的,因此我们必须也以之用在我们全部的救恩上。我们晓得,当我们说救恩完全是出于神的恩惠时,也就是说靠行为的功德是没有一点地位的;或者也可说:我们确信在什么时候我们提到恩惠,同时也就是拆毁了行为的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