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若是属乎律法的人
保罗是从不可能性,或言不合理性的立场来辩论说亚伯拉罕从神所得的恩典,并非由于律法上的同意所应许给他的,或在考虑到他的行为。因为如果神只以功德或行为的完全为条件才配收纳,恐怕就没有一人能相信自己有被收纳的资格。谁能知道他有如此完全,以致由律法之义来决定这嗣业归为己有?因此信心也归于无用了。因为不可能的条件不但使人心犹疑不定,而且也恐惧战兢。这样应许的果效消失殆尽,因为若不凭信心接受就毫无功用,假如反对者把握住这个理由,他们和我们中间的争论就不难解决。
使徒以为如果我们不以十分信任的心接受神的应许,神的应许就毫无效用。但如果人得救是在乎守律法,那么结果怎样呢?人的良心就没有把握,就要感受永远的不安,以致达于绝望的地步。应许既不可能应验,就毫无结果而消失了。打倒那些教导人靠行为得救的人,因为保罗明明说如果救恩是靠行为而得,应许就落空了。我们应该特别知道如果得救是靠行为,信心就等于零了,从此我们也得知信心为何物,并人所依赖的行为之义的性格又如何。
使徒教导我们说,人的心若不依赖神的仁慈,信心也破灭了。信心不仅对神及其真理的认识,也不只是承认有一位神存在,并祂的话乃为真理,乃是确实知道神是仁慈的,这就是包含在福音中的,并在神面前带来良心的平安。所以简言之,如果人得救是靠律法,人心中就没有把握,神所给我们的一切应许,就证明毫无功效。如果我们再去靠行为来寻找得救的原因与确实性,我们一定是处于愁苦与灭亡的情形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