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第九诫

  问76:第九条诫是什么?

  答:第九条诫是:你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1. 出廿16: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问77:第九条诫吩咐我们作什么?

  答:第九条诫吩咐我们与人交往,总要诚实,又要保守自己和别人的名誉,若作见证,更当如此。

  1. 亚八16:各人与邻舍说话诚实。
  2. 彼前三16:存着无亏的良心,叫你们在何事上被毁谤,就在何事上可以叫那诬赖你们在基督里有好品行的人,自觉羞愧。
    徒廿五10:保罗说:“我站在该撒的堂前,这就是我应当受审的地方。我向犹太人并没有行过什么不义的事。
  3. 约三12:低米丢行善,有众人给他作见证,又有真理给他作见证;就是我们也给他作见证。
  4. 箴十四5:诚实见证人,不说谎话。
    十四25:作真见证的,救人性命。

  问78:第九条诫禁止我们作什么?

  答:第九条诫禁止我们作一切不合乎真理的事,并一切损害自己和别人名誉的事。

  略解:这条诫是说到我们的言语,吩咐我们,随时随刻留心说实话。真理一旦受攻击,则要挺身而出,无论如何总要尽力使真理得以伸张。它禁止我们作使人误以为真的事(撒谎);特别是关于人品行的事(诽谤)。一般交往的原则是:在爱里说诚实话。作见证的原则是说实话,全部实话,除了实话以外什么也不说。

  1. 罗三13:他们用舌头弄诡诈。
  2. 伯廿七5:我断不以你们为是,我至死必不以自己为不正!
    诗十五3:他不以舌头谗谤人,不恶待朋友,也不随伙毁谤邻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