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論神與人所立的約 一、神與受造者之間的距離是如此遙遠,甚至雖有理性的人都當順服神為其創造者,然而若非借著在神那方面的自動謙就,他們絕不能從神有所獲得,作為他們的祝福與賞賜,神愿意用立約的方法來表明他這種俯就1。 二、神與人所立的初約乃是行為(工作)之約2,以完全的和個人的順服為條件3,神在此約中將生命應許給亞當;並在他裡面應許給他的后裔4。 三、人既因墮落使自己不可能借此約得生命,主就愿意立第二約5,普通稱為恩典之約。他憑此約將生命與救恩借耶穌基督白白賜給罪人,要他們信耶穌基督而得救6;並應許將聖靈賜給一切預定得生命的人,使他們愿意並能相信7。 四、此恩典之約在聖經中往往以遺命的名稱說明,乃指立遺命者耶穌基督之死,並指出由遺命所留下的永遠產業及其所屬的一切事8。 五、此約在律法時代與福音時代的實施各有不同9。在律法時恩約之實施乃借應許、預言、獻祭、割禮、逾越節的羔羊,以及傳給猶太人的其他預表和禮儀,都是預指那要來的基督10,而且這些在當時是夠用而有效的;借著聖靈的活動,來教誨並建立選民對所應許的彌賽亞有信心,借著他11才能得著完全的赦罪,與永遠的救恩。此約稱為舊約12。 六、在福音時代,當實體基督彰顯的時候13,實施此約的條例乃是聖道的傳揚、洗禮和主餐之聖禮的執行14;這些條例為數雖少,而且在實施上更為單純,又少有外表的光榮,然而在這些條例中對萬國,連猶太人帶外邦人15,更充分地闡明了証據與屬靈的效力16。此約稱為新約17。所以是兩個本質上並非不同的恩典之約,乃是在不同的時代只是一個而又相同的約18。
1. 賽四十13-17;伯九32-33,廿二2-3,卅五7-8;撒上二25;詩一一三5-6,一OO2-3;路十七10;徒十七2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