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為福音時代的信徒所獲得的自由乃是免去罪的刑罰、神的忿怒以及道德律的咒詛1;又使他們脫離這現今邪惡的世界、撒但的捆綁、罪惡的轄製2、苦難的殘害、死亡的毒鉤、墳墓的勝利、並永遠的定罪3;又使他們自由接近神、順服神4,並非出于奴仆的心仍舊害怕,乃是出于兒子愛父的心,甘心樂意的順服5。這一切對于律法時代的信徒也有共同的權利6;但在新約時代,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擴大了,因他們已脫離服從猶太教禮儀的軛7,更坦然無懼地接近施恩寶座8,與神自由之靈有交通,這交通比律法時代的信徒平時所參與的更豐滿9。 二、惟獨神是良心的主10,在信仰或崇拜上凡與聖經相反,或在聖經以外屬乎人的教訓與命令,就是賣掉良心的真自由11;若勉強人不加理解的相信12,又要求人絕對的、盲從的順服,這就是毀滅良心的自由和理性13。 三、凡以基督徒自由為口實而犯罪的人,或心中懷著惡欲,就是破壞基督徒自由的目的;這目的就是,我們既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一生在主面前坦然無懼地以聖潔和公義服事他14。 四、因為神並未企圖破壞他所製定的權柄,和基督所獲得的自由,乃是互相維持,彼此保守;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為口實的人,若反抗國家或教會任何合法的權柄,或其合法的執行,就是反抗神的命令15。人所發表的意見,或支持的行為若違反天性,或有關信仰、崇拜、行為等既知的基督教原則,或反抗敬畏神之人的權柄,或如此等之錯謬見解與行為,或在本質上,或在公義以及保持的方法上,對于基督所設立的教會外部安全與次序有妨礙的意見與行為開發,均可受教會的譴責16並經由國家執政者17的權柄,合法地予以製裁。
1. 多二14;帖前一10;加三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