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論民事長官

  一、為全世界至高者的主宰與君王的神,為了他自己的榮耀和人類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長官,使他們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為了這個目的,神以刀劍的勢力裝備他們,用以擁護和獎勵善人,處罰行惡者1

  二、基督徒被召執行民事長官的職務時,接受並執行此職,乃屬正當之事2,當執行職務時,應照各國家健全的法律來維持敬虔、正義與和平3;所以為了這個目的,現今在新約之下,他們可以為了正當與不得已的理由從事合法的戰爭4

  三、民事長官不可擅自講道並施行聖禮,或執掌天國鑰匙之權5,或干涉有關信仰的事。然而他卻有權,也是他的本分去保持教會內的一致與和平,維持神真理的純正無缺,禁止褻瀆和異端,防止或改革在禮拜與教規中所有的腐敗和濫用,並正當地規定、執行和遵守所有的宗教儀式6。為了更生實效的目的,他有權召集教會會議,出席會議,並規定在會議中所處理的一切事,乃為合乎神的旨意7

  四、為民事長官祈禱8,尊敬他們的人格9,給他們納稅或繳交其他費用10,服從他們合法的命令,並為良心的緣故服從他們的權威11,乃是人民的義務。不信神或具有不同宗教的長官,並不因此使他正當而合法的權威失效,也不能使人民不順從他12;教會人員亦當順從13;教皇無權統治他們,或管轄他們的百姓。更不能判定他們為異端者,或任何其他借口來剝奪他們的領土或生命14


  1. 羅十三1-4;彼前二13-14。
  2. 箴八15-16;羅十三1-2、4。
  3. 詩二10-12,八十二3-4;提前二2;撒下廿三3;彼前二13。
  4. 路三14;羅十三4;太八9-10;徒十1-2;啟十七14、16。
  5. 代下廿六18;太十八17,十六19;林前十二28-29,四1-2;弗四11-12;羅十15;來五4。
  6. 賽四十九23;羅十三1-6;詩一二二9;斯七23-28;利廿四16;申十三5-6、12;王下十八4;代上十三1-9;王下廿三1-26;代下卅四33,十五12-13。
  7. 代下十九8-11、29-30;太二4-5。
  8. 提前二1-2。
  9. 彼前二17。
  10. 羅十三6-7。
  11. 羅十三5;多三1。
  12. 彼前二13-14、16。
  13. 羅十三1;王上二35;徒廿五9-11;彼后二1、10-11;猶一8-11。
  14. 帖后二4;啟十三1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