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論結婚與離婚

  一、結婚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若男人同時有一個以上的妻子,女人有一個以上的丈夫,都不合法1

  二、婚姻製度的設置乃為夫妻的互助2,按正道生兒養女,繁殖人類,增加教會聖潔的后裔3,並防止污穢不潔4

  三、凡能用自己的判斷而表同意的各等人都可以結婚5。但基督徒的本分是只當在主裡面結婚6。所以承認真正改革派宗教的人,不應與不信派,天主教徒,或其他拜偶像的人結婚。敬虔的人不可借著與那些在生活上罪惡昭彰,或持守可詛異端的人結婚,而同負一軛7

  四、不可在神言所禁止的血族或姻族的親等內結婚8,此等亂倫的婚娶不能因人為的律法,或雙方的同意就成為夫婦同居的合法婚姻9。若鰥寡娶嫁,男人不可娶其妻之至近的親屬,女人亦不可嫁其夫至親近的親屬,正如男女不可娶嫁自己至近的親屬一樣10

  五、婚約之后所犯的通奸或淫行,如在結婚之前被發見,清白者的一方乃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11。結婚后犯奸淫,清白者一方可以提出離婚12,並于離婚之后,視犯罪者一方如同已死,與他人結婚乃認為合法13

  六、人的敗壞雖然有利于辯護的傾向,想用不正當的手段,把神在婚姻上所配合的分開,但除了奸淫或教會與民事長官無法調解的故意離棄以外,沒有解除婚約的正當理由14。離婚當遵照有秩序的手續公開進行,當事者不可隨己意私自離開15


  1. 創二24;太十九5-6;箴二17;林前七2;可十6-9。
  2. 創二18。
  3. 瑪二15。
  4. 林前七2、9。
  5. 來十三4;提前四3;林前七36-38;創廿四57-58。
  6. 林前七39。
  7. 創卅四14;出卅四16;申七3-4;王上十一4;尼十三25-27;瑪二11-12;林后六14。
  8. 利十八18;林前五1;摩二7。
  9. 可六18;利十八24-28。
  10. 利二十19-21。
  11. 太一18-20。
  12. 太五31-32。
  13. 太十九9;羅七2-3。
  14. 太十九8-9、6;林前七15。
  15. 申廿四1-4;斯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