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論人的墮落、罪惡和刑罰 一、我們的始祖,因被撒但的狡智與試探所誘惑,就吃了禁果而犯罪1。然而神愿意按照他的智慧與聖潔的計劃,為了配合自己的榮耀,就準許他們(所犯的)這個罪2。 二、因此罪使他們從原始之義,並與神的交往上墮落了3,于是死在罪中4,並且靈魂和身體的一切才能與各部分都完全玷污了5。 三、始祖既為全人類的根源6,此罪的孽就歸給他們的后裔,並且在罪中之死與敗壞的天性,就遺傳給他們所生出的子孫7。 四、從這個原始的敗壞中,生出一切的現行過犯8(即本身所犯的罪);由于此敗壞性,我們對一切的善全然避忌9,無能為力,且反對之,完全傾向邪惡10。 五、此種天性的敗壞,在今生的時候,仍存留在那些已蒙重生之人的裡面11。此敗壞性雖然借著基督得赦免,而被克服,但其本身並它所有的活動實在是罪12。 六、凡是罪(不拘原罪抑或本罪)就干犯神公義的律法,也是違背神的律法13,在其本性上就將罪責歸給罪人14,為了這個緣故就遭受神的忿怒15,與律法的咒詛16,如此服在死權之下17,受精神的18、暫時的19,與永遠的一切痛苦20。
1. 創三13;林后十一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