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一、基督為福音時代的信徒所獲得的自由乃是免去罪的刑罰、神的忿怒以及道德律的咒詛1;又使他們脫離這現今邪惡的世界、撒但的捆綁、罪惡的轄製2、苦難的殘害、死亡的毒鉤、墳墓的勝利、並永遠的定罪3;又使他們自由接近神、順服神4,並非出于奴仆的心仍舊害怕,乃是出于兒子愛父的心,甘心樂意的順服5。這一切對于律法時代的信徒也有共同的權利6;但在新約時代,基督徒的自由是更加擴大了,因他們已脫離服從猶太教禮儀的軛7,更坦然無懼地接近施恩寶座8,與神自由之靈有交通,這交通比律法時代的信徒平時所參與的更豐滿9

  二、惟獨神是良心的主10,在信仰或崇拜上凡與聖經相反,或在聖經以外屬乎人的教訓與命令,就是賣掉良心的真自由11;若勉強人不加理解的相信12,又要求人絕對的、盲從的順服,這就是毀滅良心的自由和理性13

  三、凡以基督徒自由為口實而犯罪的人,或心中懷著惡欲,就是破壞基督徒自由的目的;這目的就是,我們既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就可以一生在主面前坦然無懼地以聖潔和公義服事他14

  四、因為神並未企圖破壞他所製定的權柄,和基督所獲得的自由,乃是互相維持,彼此保守;所以凡以基督徒自由為口實的人,若反抗國家或教會任何合法的權柄,或其合法的執行,就是反抗神的命令15。人所發表的意見,或支持的行為若違反天性,或有關信仰、崇拜、行為等既知的基督教原則,或反抗敬畏神之人的權柄,或如此等之錯謬見解與行為,或在本質上,或在公義以及保持的方法上,對于基督所設立的教會外部安全與次序有妨礙的意見與行為開發,均可受教會的譴責16並經由國家執政者17的權柄,合法地予以製裁。


  1. 多二14;帖前一10;加三13。
  2. 加一4;西一13;徒廿六18;羅六14。
  3. 羅八28,八1;詩一一九71;林前十五54-57。
  4. 羅五1-2。
  5. 羅八14-15;約壹四18。
  6. 加三9、14。
  7. 加四1-3、6-7,五1;徒十五10-11。
  8. 來四14、16,十19-22。
  9. 約七38-39;林后三13、17-18。
  10. 雅四12;羅十四4。
  11. 徒四19,五29;林前七23;太廿三8-10,十五9;林后一24。
  12. 西二20-23;加一10,二4-5,五1。
  13. 羅十17,十四23;賽八20;徒十七11;約四22;何五11;啟十三12、16-17;耶八9。
  14. 加五13;彼前二16;彼后二19;約八34;路一74-75。
  15. 太十二25;彼前二13-14、16;羅十三1-8;來十三17。
  16. 羅一32;林前五1、5、11、13;約貳10-11;帖后三14;提前六3-5,一19-20;多一10-11、13,三10;太十八15-17;啟二2、14-15、20,三9。
  17. 申十三2、6;羅十三3-4;約貳10-11;拉七23-28;啟十七12、16-17;尼十三15、17、21-22、25、30;王下廿三5-6、9、20-21;代下卅四33,十五12-13、16;但三29;提前二2;賽四十九23;亞十三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