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論合法的宣誓和許愿 一、合法的宣誓乃是宗教禮拜的一部分1,在正當場合的時候,宣誓者嚴肅地呼求神為他所宣述、所應許的作見証;並按照他所宣誓的真偽來施行判斷2。 二、人只當用神的名來宣誓,並當存完全聖潔與敬畏的心來使用3。因此,人若用那榮耀可敬畏的名虛偽地或輕率地宣誓,或用別的名宣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惡的4。然而,在舊新約聖經中,有關重大事件的宣誓是為神的話語所認可的5;有關此類事件若有合法權威的命令,需要宣誓,就當遵行6。 三、凡宣誓者要正當考慮此嚴肅行為的重大性,而且只當宣述內心所十分確信為真實的事7。除了那善良而正當的事,而且自己相信為善良而正當的事,又能而且決心去行的事以外,人不當以宣誓來約束自己8。然而關于善良而正當的事,若拒絕合法的權威所命令的宣誓,乃是罪9。 四、宣誓當用淺顯易明的通常話語,不可用雙關字句或心裡保留10(在心中另外保留某種意思與所言者相違)。宣誓並不負有犯罪的義務,但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縱使令宣誓者受虧損,也必得履行11;就是對異端者或不信派宣了誓,也不可廢棄12。 五、許愿與帶應許的宣誓在性質上是相同的,當用類似的宗教敬虔的態度來許愿,而且要以同樣的誠實來履行13。 六、除了對神以外,人不可對任何受造之物許愿14。為了許愿被接納,就當從信仰與義務的良心發出,對所蒙受的憐憫心存感謝,或為求的已經得著而感謝;借此自己必須盡的本分,或對其他的事,在適當的范圍與期間內,應更加嚴格地約束自己15。 七、人不可宣誓去行聖經所禁止的事,或妨礙聖經所吩咐的本分,或自己的能力所不能行的,或神未應許給能力而去實行的事16。從這幾點看來,羅馬天主教修道者誓愿一輩子過獨身生活,自愿貧困,或修道者的服從,都離高度的完全相去甚遠,以致成為迷信與犯罪的陷阱,基督徒絕不可自陷其中17。
1. 申十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