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論稱義 一、凡神以有效恩召所召來的人,也白白稱他們為義1。神稱他們為義並不是借著將義注入在他們裡面,乃是憑著赦免他們的罪,算他們為義,並接納他們為義人。並不是因為他們裡面有何成就,或因他們所行的,惟獨因基督自己的緣故;並非由于將信的本身,相信的行動,或任何其他在聽福音上的順服歸屬給他們,就算為他們的義;乃是借著將基督的順服與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歸給他們2,以致他們才能憑信心接納他,並安息在他的義上;這信心並不是出于他們自己,乃是神所賜的3。 二、如此接受並在基督和他的義上得安息的信心,乃是稱義的唯一憑借(手段)4;然而在被稱義者的心中並不是單有信,也伴隨著一切別的拯救之恩,而且這信心並不是死的,乃是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5。 三、基督憑著他的順服和受死,完全清償了凡如此被稱為義之人的罪債,並為他們獻上適當的、真實的、圓滿的祭來滿足父神的公義6。然而基督既為他們被父神賜下7,而且他的順服與滿足就當作是他們的,被父悅納8,二者是白白賜給的,並非因他們裡面有任何功德,所以他們的稱義是惟獨出于白白的恩典9,為的是叫神絕對的公義和豐富的恩慈,在罪人稱義上可以得著榮耀10。 四、神從創立世界以前便命定稱一切選民為義11,在日期滿足的時候,基督就為他們的罪死了,為他們的稱義而複活了12;雖然如此,但他們必須等到聖靈在適當的時候,實際將基督賜給他們,才得稱義13。 五、神繼續赦免被稱義之人的罪14,他們雖然永遠不能從稱義的地位上墮落15,但他們可能因罪遭受神如父之忿怒,他們若不自卑、認罪、求饒,並重新相信悔改,就不能再得父神笑臉的光照16。 六、舊約時代的信徒稱義,與新約時代的信徒稱義在各方面都是同一的17。
1. 羅八30,三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