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神的旨意
一、神从永恒,本祂自己至智至圣的旨意,自由地不变地决定一切将要成的事1。虽然如此,神绝非罪恶之源,也不在任何犯罪者的罪行中有分2,亦不侵犯被造者的意志,而且也并未废弃第二原因(注)的自由性或偶然性,反而被确立3。在这一切中,神在安排万事上显露了祂的智慧,并在实行祂旨意显露了祂的大能和信实4。
注:神安排及容许事件透过第二原因的活动发生,例如自然的定律,或是人类独立而自由的行动,或是市场的活动,或是因果的律。神使用及借着这些途径来成就祂的旨意。
- 赛46:10;弗1:11;来6:17;罗9:15,18。
- 雅1:13-15;约壹1:5。
- 徒4:27-28;约19:11。
- 民23:19;弗1:3-5。
二、虽然神知道在一切假定的条件下能够或可能发生的事5,可是祂命定任何事,并非因预知未来的事,或预见在某种条件下要成的事6。
- 徒15:18。
- 罗9:11-18。
三、按照神的旨意,为了彰显神的荣耀,有些人和天使被选定因着耶稣基督得永生7,以致祂荣耀的恩典得着赞美8。其余者遗留在他们的罪行中,被公平定罪,以致祂荣耀的审判得着赞美9。
- 提前5:21;太25:34。
- 弗1:5-6。
- 罗9:22-23;犹4。
四、神如此选定和预定的这些天使和人,都是经过个别地又不可变地计划;而且他们的数目是确定无疑的,既不可增,又不可减10。
- 提后2:19;约13:18。
五、在人类中蒙神选定得生命的人,是神从创立世界以前,按照祂永恒不变的目的,和祂隐秘计划和美意,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得永恒的荣耀。此选定只是出于神自由的恩典与慈爱11,并非以被造者里面的任何事,作为神选定的条件或原因12。
- 弗1:4,9,11;罗8:30;提后1:9;帖前5:9。
- 罗9:13-16;弗2:5,12。
六、神既指定蒙选召者得荣耀,所以祂便借着祂自己永恒与最自由的旨意,预定了达此目的一切途径13。蒙呼召者,虽在亚当里堕落了,却被基督所救赎14;到了适当的时候,由于圣灵的工作,呼召他们对基督发生有效的信心;被称为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15,借着信,得蒙祂能力的保守,以致得救16。除了蒙神呼召的人以外,无人被基督救赎,蒙有效恩召,称义,得儿子的名分,成圣与得救17。
- 彼前1:2;帖后2:13。
- 帖前5:9-10。
- 罗8:30;帖后2:13。
- 彼前1:5。
- 约10:26;17:9;6:64。
七、此预定的教义至为深奥,所以当特别慎重并留心处理,好叫凡听从神在其圣言中所启示之旨意的人,可以从他们有效蒙召的确实性上,确信自己永恒蒙拣选18。如此,这教义对那些凡以真心顺从福音的人,就提供了谦虚19,勤勉与丰富安慰的题材20,对神就提出赞美,敬畏与赞叹的题材21。
- 帖前1:4-5;彼后1:10。
- 罗11:5-6,20。
- 路10:20。
- 弗1:6;罗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