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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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教會

一、無形的普世教會爲過去,現在與將來在教會的元首基督之下所召集合而爲一的選民總數所構成。這教會就是主的配偶,身體和那充滿萬有者所充滿的1

  1. 來12:23;西1:18;弗1:10,22-23;5:23-32。

二、世上所有表白福音信仰和按照福音的要求服從基督的人,除被違背福音要道的錯誤或不潔的行爲摧毀他們的表白外,他們就是可見的聖徒,而且被尊重爲之2。所有教會都應該只由這些人組成3

  1. 林前1:2;徒11:26。
  2. 羅1:7;弗1:20-22。

三、天下最純正的教會也難免有混雜和錯謬4;有些教會腐敗到簡直不是基督的教會,成爲撒旦的會堂5,雖然如此,在過去、現在和將來(直至世界的末了)神總有一個國度在這世上,是由那些相信和承認祂名的人組成6

  1. 林前5:1-13;啓2:1-29;3:1-22。
  2. 啓18:2;帖後2:11-12。
  3. 太16:18;詩72:17;102:28;啓12:17。

四、主耶稣基督是教會元首。按照父神的任命,所有召集制定、維持秩序或治理教會的權力都是至高無上地歸于基督7。羅馬天主教教宗不能在任何意義上算爲教會的元首,他是那敵基督,那大罪人,沈淪之子,在教會中高擡自己抵擋基督和一切稱爲神的。主將用降臨的榮光來廢掉他8。(注)

注:對衆多認可此信仰宣言的人來說,上述一段是唯一具爭論的陳述。他們對于羅馬教會的異端邪說和黑暗及曆代以來作爲撒旦的工具等都沒有爭議。教宗體制在精神上、形式上和效果上都絕對肯定是敵基督的。論點是:究竟這時代的最後一位教宗是要來的敵基督的仆人抑或他自己本身就是那敵基督?又或者羅馬教會會被證實是那敵基督?那 "大罪人"可能至終被發現是一個人或甚至是一個無神主義,但今日很少學者會去作一個明晰的鑒定。不過,最低限度可以這樣說:"羅馬教宗"的職務是敵基督的"禮物"而任何在職的教宗是大罪人和滅亡之子。他高舉自己來抵抗神真理的話和恩典的訊息。

  1. 西1:18;太28:18-20;弗4:11-12。
  2. 帖後2:3-9。

五、唯主耶稣運用委托給祂的權力時,借著聖靈傳自己的話,從世界呼召出那些父神應許給祂的人,歸向自己9。以致他們可以走在祂面前,並順服祂的話10。爲著他們在世時彼此的造就和公開敬拜,祂吩咐那些如此蒙召的成立個別的教會11

  1. 約10:16;12:32。
  2. 太28:20。
  3. 太18:15-20。

六、這些教會的會友都是聖徒,因爲他們個別被基督呼召,又因爲他們明顯地以他們的信仰表白和生活來證明他們服從那呼召12。這些聖徒同意遵照基督的指示一起同行,不但將自己奉獻給主,他們也彼此奉獻,按照神的旨意,表明服從福音的命令13

  1. 羅1:7;林前1:2。
  2. 徒2:41-42;5:13-14;林後9:13。

七、按照祂話語所宣布的心意而聚集的教會,祂給予他們一切的能力和權柄來執行祂制定的敬拜樣式和紀律。祂更給予所有的命令和規則來適當和正確地行使這個權力14

  1. 太18:17-18;林前5:4-5,13;林後2:6-8。

八、個別教會的聚集和適當的組織都是按照基督的心意,由職員和會友組成。職員是基督委任,教會選拔分別出來的監督或長老和執事們。他們被委是特別爲著施行聖禮和執行主所委托他們和呼召他們所作 的權力或職務(領袖的工作和特殊的事工如教導和紀律)。這個教會秩序的模式要延續至世界的末了15

  1. 徒20:17,28;腓1:1。

九、基督呼召任何人,蒙聖靈賦予恩賜合資格作教會監督或長老職分的方法是教會本身共同贊成和投票將他選拔出來16。此人應當以禁食和禱告,加上教會長老們按手(若已經有被委任的長老)敬虔地分別出來17。基督呼召一個執事的方法也是經教會共同贊成和投票將他選拔,以禱告,按手分別出來18

  1. 徒14:23。
  2. 提前4:14。
  3. 徒6:3-6。

十、牧者們的工作是經常集中精力在教會裏事奉基督,以教導祂的話和祈禱爲職責,並要爲信徒的靈魂儆醒,因他們要向神交帳19。既然如此,他們所牧養的教會有一個持守的責任,就是不單是給他們所有合宜的尊重,也要按自己的能力給予他們分享他們所有好的(物質的供應)20。這樣做是要使牧者可得到一個舒適的供應(以致他們在生活的供應上免除艱辛,痛苦和憂慮)和使他們不會有世事的纏繞21,而且還能夠殷勤接待他人22。這要求全是出于自然的律和我們主耶稣明確的命令。主耶稣命定了那些傳福音的應以福音養生23

  1. 徒6:4;來13:17。
  2. 提前5:17-18;加6:6-7。
  3. 提後2:4。
  4. 提前3:2。
  5. 林前9:6-14。

十一、由于職責所在,教會的監督或牧者雖然負有義務去迫切地傳神的話,但是傳神話的工作不獨是屬于他們的。因此,凡信徒在此工作上有聖靈賦予的恩賜和資格,而且被教會認可和選召,都可以且應該執行此職24

  1. 徒11:19-21;彼前4:10-11。

十二、所有信徒在有機會時都有義務參與個別的教會,而且所有得到教會會友權利的,都是根據基督的規定在那教會的警戒和管治底下25

  1. 帖前5:14;帖後3:6,14-15。

十三、沒有教會會友,因爲其他會友得罪他們,又因他們向那冒犯的人盡了指定的本分,就以這個冒犯爲借口,以任何方法擾亂教會秩序或可以在教會聚會中或任何聖禮(浸禮和主餐)中缺席。反之他們要等候基督,待教會進一步處理26。(他們要向教會的長執報告此事,在基督裏等候教會執行紀律)。

  1. 太18:15-17;弗4:2-3。

十四、每一個教會和所有的會友都有義務去爲所有在各處基督教會的利益和興旺經常祈禱27。他們又要以恩賜和恩典來幫助每一位入到他們的區域或圈子中的人。顯而易見,當教會是照神的美善設立時,教會也應該爲自己的益處把握機會彼此之間有團契來速進平安,增進愛心和彼此造就28

  1. 弗6:18;詩122:6。
  2. 羅16:1-2;約三8-10。

十五、至于困難或爭論等事例,不論是教義或行政(即教會管理或行事方法),影響一般教會或影響個別教會的平安、合一和長進,或當一個教會的會友因紀律處置與神的話和正確的秩序不相符而受損害,基督的心意就是要衆多持同一教義的教會,借著委任代表,一同會議來考慮和提供建議于那件爭論的事情,然後向所有有關的教會作出報告29。然而當這些代表會集時,他們並沒有受托任何真正的教會權力,或對那些被問題纏繞著的教會有任何司法權。他們不能向任何教會或人施行指摘,或強加他們的決定(他們的結論或解決方法)于教會和教會的職員30

  1. 徒15:2-6,22-25。
  2. 林後1:24;約壹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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