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惩戒
繁體中文 
View:6807
目录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第三十章 论教会的惩戒

一、为教会之王与元首的主耶稣已将教会行政权交于教会职员之手,但他们与民事长官不同1

二、天国的钥匙既交给这些职员,因此他们有留下罪或赦免罪的权柄,本着神的道和惩戒,对不悔改的人,关闭天国;又按情形之所需,借宣传福音和撤除惩戒,向悔改的罪人开放天国2

三、教会为了矫正或获得犯罪的弟兄,阻止其他弟兄犯同样的罪,除去那足以感染全团的酵;拥护基督的尊荣和福音神圣的承认;避免神的震怒(如他们容忍恶誉昭彰和刚愎的犯罪者来亵渎神的圣约,和此约的印证,此忿怒正可临到教会),必须实行惩戒3

四、为了更圆满地达成以上的目的,教会职员应当按着犯罪的性质和犯罪者的罪状,予以劝戒,一时停止圣餐,并除教4

1. 赛九6-7;提前五17;帖前五12;徒二十17-28;来十三7、17、24;林前十二28;太廿八18-20;约十八36。
2. 太十六19,十八17-18;约二十21-23;林后二6-8。
3. 林前五,十一27-34;提前五20,一20;太七6;犹23。
4. 帖前五12;帖后三6、14-15;林前五4-5、13;太十八17;多三10。

View:6807
目录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