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合法的宣誓与许愿
一、合法的宣誓乃是宗教敬拜的一部分,在正当场合的时候,宣誓者严肃地呼求神为他所宣述所应许的作见证1;并按照他所宣誓的真伪来施行判断2。
- 出20:7;申10:20;耶4:2。
- 代下6:22-23。
二、人只当用神的名来宣誓,并当存完全圣洁与敬畏的心来使用。人若凭神荣耀可畏的名作出虚妄和轻率的宣誓,或指着别的起誓,都是犯罪和可憎的3。但在有关重大事情为了证明真理,平息争端,这宣誓必为神的话语所认可的4;有关此类事件若有合法的权威者命令需要作一个合法宣誓,就当遵行5。
- 太5:34-37;雅5:12。
- 来6:16;林后1:23。
- 尼13:25。
三、凡宣誓者要正当考虑此严肃行为的重大性,而且只当宣述内心所十分确信为真实的事。因为任何轻率、错误、随便的宣誓都招致神的愤怒。国家亦为这些而哀悼(注)6。
注:因为君主和一些所谓宗教的领袖和牧师所作空泛和缺乏诚意的宣誓和担保,导至属灵的妥协、信仰的背弃和国家属灵的衰落。
- 利19:12;耶23:10。
四、宣誓当用显浅易明的通常话语,不可用双关字句(在心中另外保留某种意思与所言者相违)或内心保留7。
- 诗24:4。
五、人要以绝对的谨慎和信实来许愿。除了对神以外,不可对任何受造之物许愿8。修道者(如在罗马天主教会中)誓愿一辈子过独身生活9,自愿贫困10,或经常的服从,都离高度的完全相去甚远,以致成为迷信与犯罪的陷阱,基督徒决不可自陷其中11。
- 诗76:11;创28:20-22。
- 林前7:2,9。
- 弗4:28。
- 太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