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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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稱義

一、凡神以有效恩召所召來的人,也白白稱他們爲義1。神稱他們爲義並不是借著將義注入在他們裏面,乃是憑著赦免他們的罪,算他們爲義並接納他們爲義人2。並不是因爲他們裏面有何成就,或因他們所行的,惟獨因基督自己的緣故3;並非由于信心的本身,相信的行動,或任何其他根據福音的順服歸屬給他們,就算爲他們的義;乃是借著將基督的順服與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歸給他們,祂將基督向整個律法主動的順服和祂在死亡中被動的順服都歸給他們4。以致他們才能憑信心接納祂,並安息在祂的義上;這信心並不是出于他們自己,乃是神所賜的禮物5

  1. 羅3:24;8:30。
  2. 羅4:5-8;弗1:7。
  3. 林前1:30-31;羅5:17-19;弗2:8-10。
  4. 腓3:8-9。
  5. 約1:12;羅5:17。

二、如此接受並靠著基督和祂的義的信心,乃是稱義的唯一憑借;然而在被稱義者的心中並不是單有信,也伴隨著一切拯救之恩,而且這信心並不是死的,乃是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

  1. 羅3:28。
  2. 加5:6;雅2:17-26。

三、基督憑著祂的順服和受死完全清償了凡如此被稱爲義之人的罪債,並爲他們獻上自己爲祭,借著祂十字架的寶血,承受了本來屬于他們的刑罰,使祂成爲適當的、真實的、圓滿的祭來滿足父神的公義8。然而基督既爲他們被父神賜下,而且祂的順服與滿足就當作他們的,被父悅納(兩者是白白賜給的,並非因他們裏面有任何功德)9,所以他們的稱義是惟獨出于白白的恩典,爲的是叫神絕對的公義和豐富的恩慈在罪人稱義上可以得著榮耀10

  1. 來10:14;彼前1:18-19;賽53:5-6。
  2. 羅8:32;林後5:21。
  3. 羅3:26;弗1:6-7;2:7。

四、神從創立世界以前便命定稱一切選民爲義11,在日期滿足的時候,基督就爲他們的罪死了,爲他們的稱義而複活了12。雖然如此,但他們必須等到聖靈在適當的時候,實際將基督賜給他們,才得稱義13

  1. 加3:8;彼前1:2;提前2:6。
  2. 羅4:25。
  3. 西1:21-22;多3:4-7。

五、神繼續赦免被稱義之人的罪14,他們雖然永遠不能從稱義的地位上墮落15,但他們可能因罪遭受神爲父的不滿16,他們若不謙卑、認罪、求饒恕,並重新相信和悔改,就不能再得父神笑臉的光照17

  1. 太6:12;約壹1:7-9。
  2. 約10:28。
  3. 詩89:31-33。
  4. 詩32:5;51:1-19;太26:75。

六、舊約時代的信徒稱義,與新約時代的信徒稱義在各方面都是一樣的18

  1. 加3:9;羅4: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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