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 民事长官
一、为全世界至高的主宰与君王的神,为了祂自己的荣耀和人类的公益任命了民事长官,使他们在神以下,在百姓以上;为了这个目的,神以刀剑的势力装备他们,用以拥护和奖励善人,处罚行恶者1。
- 罗13:1-4。
二、基督徒被召执行民事长官的职务时,接受并执行此职,乃属正当之事,当执行职务时,应照各国家健全的法律来维持敬虔,正义与和平2;所以为了这个目的,现今在新约之下,他们可以为了正当与不得已的理由从事合法的战争3。
- 撒下23:3;诗82:3-4。
- 路3:14。
三、民事长官是神为上述的目的而设立,所以我们应当服从他们合法的命令,作为对神顺服的一部分,这并不是因为害怕刑罚,乃是为良心的缘故4。我们应当为一切在位掌权的祷告,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的度日5。
- 罗13:5-7;彼前2:17。
- 提前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