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论教会的训戒及其对制裁和革除的主要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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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论教会的训戒及其对制裁和革除的主要用处  

我将教会训戒问题稽延至今,现在只能用几句话来讨论,以便进而讨论其他题目。关于训戒,主要是有赖于钥匙权,和属灵的司法权。为求更容易了解这一点,我们要将教会分为两大部分,即教牧和会众。“教牧”一辞通指——虽然不甚贴切——一切在教会中供职的。我首先要谈到大家应服从的一般训戒;然后再谈到教牧在一般训戒外所受的特别训戒。但因有些人恨恶训戒,甚至讨厌这一名字,他们就当留意下面所提的:若是一个社会,甚至一个小家庭,要保持正常状态,也不能没有训戒,那么教会就更需要训戒,因为教会是理当最有秩序的。正如基督救人之道,乃是教会的灵魂,照样训戒就成了联繁一切肢体,并保持每一肢体于其适当地位的韧带。所以,无论是谁,凡想要取消训戒,或阻挡恢复它的,不管他所作的是出于故意,或是出于疏忽,总是促使教会趋于瓦解之途。倘若人人都任意依循己见,结局一定不堪设想。但是结局不免如此,除非有人以个人的规劝和督责等方法,来贯彻圣道的传讲,使之不归于徒然。所以训戒是对拒绝基督圣道的倔强之辈的一种约束,或说是对懈怠萎靡之人的一种激励;有时它也是慈父手中的杖,使那些犯大罪的人,在慈爱和基督之灵的温柔气氛中受惩罚。当我们看到教会因无心或无力使人顺服主而临近可怕的败坏时,必要有一种补救之法;而训戒乃是为基督所命令为信徒所采用的唯一补救方法。

二、训戒的第一个基础,是私人的规劝;那就是说,倘若有人失职,或行为失检,或生活放荡,或有该受谴责之处,他就当接受规劝;遇着必要时,人人都当学习规劝他的弟兄;但是牧师和长老,较别人更当殷勤履行此一责任,因为他们被召,是不仅对会众讲道,而且在他们公开的教导不够发生效力时,也当在各人家里规劝人。保罗也如此行,他说,他“或在众人面前,或在各人家里教导人”,并向人证明,说:“无论何人死亡,罪不在我身上”,因他曾“昼夜不住地流泪,劝戒各人”(徒20:20,26,31)。因为牧师不仅必须向众人宣布他们对基督所应尽的本分,而且必须对那些不注重或不服从圣道的人有实行训戒的方法和权柄,圣道才能获得完全的威权,并产生应有的效果。倘若有人顽固拒绝这种规劝,或继续用不轨的行为来轻看规劝,那么,基督命令我们在见证人面前,再劝告他一次,若是不听他们,就把他召到教会面前,那就是到长老的会中,受公众权威更严厉的劝告。倘若他尊敬教会,他就会服从;但是,倘若他不听规劝,执迷不悟,主就命令把他当作轻视教会的人,从信徒的会中驱除(太18:15-17)。

三、但是基督在这一段话中,只说到私人的过失,所以必须分辨有些罪乃是私下的,有些罪乃是公开的。关于头一种罪,基督对各人说:“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太18:15)。关于公开的罪,保罗对提摩太说:“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5:10)。关于前者基督曾说过:“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凡不好争辩的人,都懂得这好像是说:“倘若有人得罪你,而只有你知道,没有别人知道。”但保罗指导提摩太去公开指责当众犯罪的人,他已从他自己对彼得所行的示范出来了。因为当彼得在众人面前犯了错误,他不私下指责他,却在教会众人面前指责他(加2:11,14)。那么,合法的方式乃是,纠正私人过失,要采取基督所指导的步骤;至于公开的,尤其是冒犯大家的过犯,就须立刻由教会来严肃纠正。

四、在各种不同的罪中,也必须有所分别;有的是较小的过失,有的是极大的罪行。为纠正严重的罪行,光用劝告和谴责,是不够的,必须用更严厉的办法;正如保罗对那乱伦的哥林多人不以谴责为满足,倒在罪行一经证实之后,就立刻宣布将他逐出教会。这样,我们就更明白,教会按主的道纠正罪恶的属灵司法权,乃是健全教会的最佳保障,秩序的根基,以及合一的连结。因此教会将那些犯通奸,野合,偷窃,抢劫,作乱,伪誓,妄证等等罪行的人,和那些在小过上曾受规劝,却故意轻视神和他的审判的顽固分子逐出教会,并没有滥用不合理的权威,而只是行使神所赋予的司法权。神为使人不轻看教会的这判断,和信徒共同的指责,他曾证实说,这无非是他的判断,凡他们在地上所行的,必在天上蒙他批准。因为他们有主的道来惩罚悖逆的人;也有主的道来接受悔罪的人。那些相信教会没有这种训戒而还能存在的,乃是见解犯了错误,因为我们不能安全地废弃主预先见到那为我们所必须的补救法;它是多么必须的,可以从它的种种用处上表现出来。

五、在纠正和革除的惩戒上,教会有三个目的。第一个目的是要使那些声名狼藉和罪恶深重的人,不得列于基督徒之数中,以免羞辱神的名,把圣教会看为是恶人和可弃绝的人的巢穴一样。教会既是基督的身体,若为那些恶劣腐臭的肢体所玷污,就未有不叫元首蒙羞的。因此为求使教会中没有什么羞辱基督美名的,就必须将一切声名狼藉和有损于基督教信仰的人,革除于他的家属之外。这里我们也必须特别关心圣餐,不胡乱把它施给人,以致把它亵渎了。凡是受托发圣餐的人,若明知故犯,容许一个当被拒绝和不配领餐的人来领受,他就是犯了亵渎神的罪,好像是将主的圣体给狗一样。因此,屈梭多模很严厉地责备一些神甫,因为他们惧怕那有权势的人,不敢拒绝他们来领圣餐。他说:“神要从你手里索取人的血。你若惧怕人,人要揶揄你;你若惧怕神,你也必在人中受尊重。我们不要怕穿朝服戴王冠的人。我们在圣事上大有权柄。至于我本人,我宁愿捐躯流血,而不愿在这亵渎上有分。”我们为保障这最神圣的圣礼不受诽谤起见,在发圣餐时,必须极其审慎,而这就需要有教会的司法权。第二个目的是要使好人不至因与坏人常在一起而受腐化。因为我们容易趋于错误,再没有什么比坏样更易引诱我们离开正直行为的。使徒保罗指示哥林多人革除一个犯乱伦罪的人,就用了这种训戒。他说:“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林前5:6)。他从这一方面看到非常大的危险,甚至禁止信徒与恶人往来。“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人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林前5:11)。第三个目的是要使那些受制裁或被革除的人,既因自己的卑鄙蒙羞,就可以悔改。这样,处罚他们的不义,甚至是对他们有益的,刑杖可以唤起悔罪之心,姑息则只足以使之更加顽固。使徒保罗说下面的话,也有同样的意思。他说:“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帖后3:14)。当他提到那犯乱伦罪的哥林多人,他又说:“我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3,5)。照我所知道的,这就是说,他使那人暂时被定罪,使他的灵魂可以永远得救。所以他称之为交给撒但,因为魔鬼是在教会外,而基督是在教会内。有人以为这是说到今生由撒但的差役所加于身体上的刑罚,我认为这说法似乎是非常可疑的。

六、我们既已提到训戒的目的,现在还要检讨教会如何执行这种司法权。第一我们要留意上面所提到的区分,即有些罪是公开的,有些罪是私下不大显露的。公开的罪不只为一两人所知,而是公开犯罪,玷辱全教会。所谓私下的罪,我不是指完全不为人所知的罪如假冒为善之人的罪——因为这些罪教会从不过问——而只是指那些并不是没有见证人,同时却不是公开的罪。第一种罪并不需要采取基督所列举的逐渐劝导办法,而是一经发现,教会就应立刻把犯罪者传来,按照他所犯的罪予以处分。第二种罪按照基督所指示的规律不必提到教会面前,除非犯罪者不服私人劝告。一旦将犯罪者提交教会裁判的时候,即须注意轻罪和重罪的分别。轻罪则不需过于严厉;予以口头指责也就够了,用意不是叫他失望沮丧,乃是以慈亲般的温柔,叫他悔悟,使他觉得这种纠正不是苦痛,而是快乐。但是重罪则应受严厉处分,因为那犯重罪使教会大大受损的人,也只受口头的责备,乃是不够的;他理当暂时被剥夺圣餐,直到他表现相当的悔改。因为保罗不只口头斥责那哥林多的罪人,而且将他革出教会,并责备哥林多人纵容他太久。这种秩序在古时较纯洁的教会中,只要还有合法的教会管理存在,便一向保存着。因为倘若有人犯了足以冒犯人的罪,他就首先被命令停领圣餐,次则在神面前自卑,并在教会面前表明他悔改了。同时还有种种严肃的仪式,叫犯罪者履行,用以表明他的悔罪。一旦罪人履行了这些事,使教会满意,他就受按手礼,再得领受圣餐。这种再得领受圣餐,居普良屡称为“和好”。他简略叙述这礼说:“他们花了充分时间行补赎,然后来认罪,由主教和教士们用按手礼恢复领受圣餐的特权。”虽然主教和教士们主持重新收纳犯罪者的和好礼,然而必须取得众人的同意,正如居普良在别处所说明的。

七、这种训戒,没有人能够免除;自王公以至庶人都当服从,因为它是基督所立的训戒,而基督是一切执政掌权者都当顺服的。因此,当安波罗修因提阿多修在帖撒罗尼迦所行的大屠杀而拒绝他领圣餐的时候,提阿多修就将他皇帝的位分搁置,在教会中当众哀哭,承认他受人的欺骗所犯的罪,并呻吟流泪,请求赦免。因为伟大的君王不当以在万王之王的基督面前匍匐祈求为羞辱,也不当因受教会的裁判而不愉快。他们既然在自己的宫殿中,除阿谀外,鲜少听到什么,他们就更需要领受主藉他仆人们的口所给的纠正;他们甚至应当愿望牧师不姑息他们,好为主所姑息。我在此不用提到谁应执行此种制裁,因我在别处已经说到了。我只要加上一点,就是革除犯罪会友的合法手续,照着保罗所指示的,不仅当由长老们执行,而且须为教会所知道所赞同;然而会众不是主持这事的,而是以见证人和守卫者的身分监视这事的,以免少数人由于不正的动机而有所操纵。不只在呼吁神名时,而且在整个程序上,事事都当出以严肃,表现基督是在场主持判决。

八、但我们应谨记,教会必须寓温柔于严厉之中。因为按照保罗的吩咐,对一个受制裁的人,总需极其谨慎,“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林后2:7);若是这样,补救就成了毒素。节制所循的规律,可从所要达到的目的推出:逐出教会的目的是叫罪人悔改,除去坏样,以免基督的名受亵渎,以免有人效尤;倘若我们能把这些目的放在心里,就易于知道严厉的限度安在。因此,当犯罪者对教会证明了有悔改的心,并尽他所能的涂抹了他对人的冒犯,就不当再对他严厉;否则就是过于严厉,在这一方面,我们不能原谅古人过于严厉,简直违反主的指示,以致造成最危险的后果。因为他们对一个犯罪者处以严厉的补赎,禁止他领圣餐,有时三年,有时四年,有时七年,有时甚至终生;结果若不是叫人假冒为善,就是产生极端的沮丧。再者,当一个人第二次跌倒了,他们就不许他有第二次的悔改,并将他终生逐出教会;这既不是有益的,也不是合理的。凡对此题有健全判断的,就会发现他们在这一点上缺乏审慎。但是我宁愿指责当时的一般作风,而不愿指责那些执行的人;因为在他们当中,确实有人对此不满,但他们随从习俗,因此他们没有权柄去改革。居普良说,他之如此严厉,并非是由于自愿。他说:“我们的忍耐,怜悯,和宽仁对来者不拒。我愿意人人都回到教会来。我愿意与我们同当兵的,都集合在基督的营中,一切弟兄都被纳入父神的家中。我饶恕一切;我掩盖甚多;因切愿将一切弟兄集合,就连他们违背神的罪,我也不加严厉检讨;我愿意饶恕人的过失,甚于我所当行的,以致不能无错。我对那些履行了谦卑和诚恳的补赎而来认罪的人,随时以完全的爱心来接纳。”屈梭多模较为严厉,然而他也说:“倘若上帝是如此仁爱,他的牧人为什么定要如此严厉呢?”我们也知道奥古斯丁对多纳徒派是如何仁厚,他对那些承认己错的人,在他们悔改之后,毫不犹豫地赞成他们可以立刻恢复他们的主教职。但当时因有一种相反的办法流行着,这些教父就不得不放弃他们自己的主张,以随从那已成立的作风。

九、既然全教会惩罚一个跌倒的弟兄,必须表示宽大仁慈,不可过于严厉,而当依照保罗的吩咐,向他“显出坚定不移的爱心来”(林后2:8),那么,每个人也当表示宽大仁慈。所以对于凡被逐出教会的人,我们不可把他们从选民的数中排除,或把他们看为绝望了。我们固可看他们为教外人,因此为在基督以外的,但这只是当他们被革除的时候。即令他们在那时候表示顽强甚于谦卑,我们仍旧只能让他们受神的审判,并盼望他们将来能较现在的光景为佳,并且要不住地在神前为他们代祷。总之,我们不要把人判定永死,因他只处于神的手中和权下,我们只当照着主的律法,以判决他的行为为足。我们只要顺从这个规律,就是遵守主的判断,而不是宣布我们自己的判断。我们最好不要僭越判断权,免得我们限制神的权柄,并以人的法律来限制神的怜悯;因为神若以为好,最坏的人就可改变为最好的人,教外人就可接纳入教会。主这样行,为要挫折人的意见,压制人的僭妄,这僭妄若不加以约束,就会滥用判断权。

十、当基督说,凡由他仆人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他是将这种捆绑权限于教会的惩戒;把人逐出教会,并非是叫他们永远沉沦灭亡,而是叫他们因听到自己的行为和生活被定了罪,就知道他们除非悔改,就会永被定罪。因为逐出教会和咒诅不同。教会当很少使用咒诅,甚至永不使用,因为咒诅阻止一切赦免,判定人永远灭亡;而逐出教会不过是惩戒他的行为。教会虽然也有处罚,然而这处罚的目的是要以将来的刑罚警告他,好召他回转得救。倘若他服从,教会应随时准备收纳他。因此,教会的训戒虽不许我们与被革除的人发生私交,然而我们须尽所能,促使他们悔改,重返于教会的团契中,正如使徒保罗所教训我们的,说:“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后3:15)。除非每一个教友和教会全体都有这种体贴的心,我们的训戒就有速速流于残酷的危险。

十一、在施行训戒上还有必须特别放宽的一点,是由奥古斯丁与多纳徒派争论时所遵守的,那就是:倘若有人看到长老会议对纠正过失太不努力,他不得因此立刻脱离教会;而牧师们自己倘若不能照着自己心中的愿望来改革应行纠正的事,他们也不得因此离弃牧职,或因过于严厉,而骚扰全教会。他下面的话是很有道理的:“谁尽力以斥责来加以纠正,或将那不能纠正的加以革除,却不破坏和平的团结,又或将那非破坏和平的团结便不能加以革除的,则以温和果断来加以处分,谁就是能免于咎责的。”他在另一处指明理由说,因为“一切教会训戒的虔诚秩序和方法,应当常常在和平的团结中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而这合而为一,使徒保罗命令我们要以互相容忍来保守;若没有这种合一,惩罚的药剂就不仅是徒然的,甚至是有毒素的,而结果便不成其为药剂了。”他又说“凡留心考虑这些事的人,既不会为保持合一而忽略严格的训戒,也不会因无节制的纠正而破坏团结。”固然奥氏承认努力澄清教会的瑕疵,不仅是牧师的责任,也是每个教友应去努力负起的责任;他又完全承认,一个人对恶人若忽略规劝,指责,和纠正,这人自己虽不赞成恶人,也不与他同伙,可是在主眼中,这人也是有罪的;但是,凡有职权拒绝罪人参加圣礼的,若不履行职权,这人就不是在别人的罪上有分,而是自己有罪;然而奥氏嘱咐我们要听主的警教:“恐怕薅稗子,连麦子也拔出来”(太13:29)。因此,他与居普良有同样的结论说:“因此,人要存怜悯的心,纠正他所能的;他所不能的,他要耐心忍受,并以爱心哀痛。”

十二、上面奥古斯丁所说的话,是针对多纳徒派的严厉而说的。这些多纳徒派的人看到主教只以口头指责教会的罪恶,而不施行逐出教会的处分,就认为这不足以产生好的效果,所以很忿怒地反抗主教,认他们为不忠于训戒之职守,如是激起了不虔敬的分裂,而自行脱离基督的羊群。这种行为亦为今日的重洗派所采取,他们否认任何教会是属基督的,除非它在各方面表现天使般的完全,他们以热忱为借口来破坏教会。奥古斯丁说:“这种人激昂起来,并非是因恨恶别人的不义,乃是因自己好争辩,想以自己夸大的虚妄来牢笼人,引人完全背离正道,或至少把软弱的众人分裂;这些人因骄矜而意气扬扬,因顽固而狂怒无状,用谗言诽谤来施行阴险,用煽乱来激起骚扰,为求使人不至发觉他们缺乏真理的亮光,乃以严厉处分别人为护符来掩饰自己。圣经本来命令我们在纠正弟兄的过失所行的事上,不当违反爱心的诚意,扰乱和平的团结,而只当用温和的补救方法。他们却滥用这些事,作为造成分裂的机会。这样,撒但就装作一个光明的天使,把公义的制裁变为残酷,无非是要破坏教会的和平与团结;这团结若得以保守在基督徒中,撒但危害他们的一切能力,就必削弱,他的阴谋陷井,就必破裂,而他毁灭他们的计划,也就必归于徒然。”

十三、有一件事由奥古斯丁特别提出,那就是,倘若某种罪传染到教会全体,就必须用严厉和怜悯的心,来施行严格的训戒。他说:“分裂教会的企图乃是毒狠得罪神的,因为它们是出于人的不虔和骄傲,其扰乱软弱的善人,甚于纠正胆大的恶人。”奥氏在此处为别人所规定的,他自己也笃实躬行。因为他写信给迦太基的主教奥热流(Aurelius),提到醉酒为圣经所严厉反对,而这罪盛行于北非而无惩罚,所以劝奥热流召集一个省区会议,以谋补救之方。他立刻加上说:“我相信这些事不能靠严厉或专横来压服,而必须视教导胜于命令,劝告胜于恫吓。因为这是对付多数犯者的方法;严厉办法只能对付少数人的罪。”然而正如他往后所说明的,他不是要主教因着不能用严厉来刑罚公众的罪,就佯为不见;他的意思是说,纠正罪过,须以节制行之,使其对人有益而无害。所以他下结论说:“我们自必遵守使徒保罗叫我们将恶人赶出教会的话(林前5:13),不过我们应当以不扰乱教会的和平为原则,因为这原是使徒保罗的意思;我们也当实行他的另一吩咐,(用爱心互相宽容,用和平彼此联络,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弗4:2,3)”。

十四、严格说来,训戒的其他部分不属于钥匙权以内,即如牧师按照时代的需要应当劝勉会众实行禁食,严肃祈祷,或自卑,悔改,和信仰上的一些操练。对这一切,主的道既未规定时间,限度,和方式,教会可自行裁决。这些非常有益的事,古代教会从使徒的时候起也常常遵行。但使徒自己并不是这些事的创始者,他们不过从律法和先知的榜样中采取了这些事。因为我们从律法和先知书上发现,每遇有大事发生时,领袖便召集百姓,吩咐他们禁食祈祷.所以众使徒乃是随着上帝的子民所惯行的事,和他们预先看为有益的事去行。而其他鼓励百姓尽责和顺服的操练,也同此一理。这种例子在教会历史中,不胜枚举。总而言之,每逢有宗教争端发生而须由会议裁决时,每逢选主教牧时,每逢有重大或艰难事件待决时,又每逢发现神忿怒之象,诸如饥荒,瘟疫,或战争时,总要由牧师劝勉百姓大家禁食,恳切祷告;这乃是虔诚的风习,也是在各时代都有益的。有人若以为从旧约上引来的例证为不合基督教会之用,就须知道众使徒也显然这样作了。关于祈祷,我想很少有人要提出争论。因此我们只须对禁食有所说明,因为许多人既不知道它的用途,就以为它是不必要的,还有人弃绝它为多余的举动;在另一方面,若不明白它的用途,就容易流于迷信。

十五、圣洁合法的禁食是要达到三个目的。我们实行禁食,或是为克制肉体,使它不至于放纵,或是为祈祷和虔诚的默想作准备,或是我们想在神的面前承认自己的罪,表明我们在他面前谦卑。第一个目的不常适用于大众的禁食中,因为众人的体质和健康是不一样的;因此它只适用于私人的禁食中。第二个目的适用于众人和个人,这种祈祷的准备工夫对教会全体,和对信徒个人,都是必须的。第三个目的也是如此。因为神有时用战争,瘟疫或其他灾祸,来折磨一个国家;在这种共同的灾祸中,全国人民都认罪,乃是最适当的。当主的手管教一个人时,他自己或同全家的人也应当同样认罪。固然认罪主要是在乎人的心,但当心中受感动时,就不能不表之于外,特别是假如这能促进大家的德行;因之大家藉着公开认罪,就可共同承认神的公义,用榜样彼此互相鼓励。

十六、所以作为谦卑表示的禁食,用之于公众方面,比较用之于私人方面为多。但正如我们所提到的,它是适用于两方面。因此,为要实行我们现在所讨论的训戒起见,每当有重大事情,要向神祈祷时,使信众联合禁食祷告,乃是合理的。例如当安提阿的信徒“按手在保罗和巴拿巴的头上”时,为要更能使他们极重要的圣职蒙神喜悦起见,他们就“禁食祷告”(徒11:2,3)。保罗和巴拿巴后来“在各教会中选立长老”,也“禁食祷告”(徒14:23)。这禁食的唯一目的,乃是叫自己更殷勤祷告。我们从经验发现,饱餐之后,心志不易趋向神,所以不能深入祈祷,更不能认真热忱地继续祈祷。从此我们可以了解路加论亚拿的话,说,她“禁食祈祷事奉上帝”(路2:37)。他并不以为对上帝的崇拜,是在于禁食,但表示那圣妇人藉着这种方法,使自己习于恒切祷告。当尼希米以非常的热忱来祈求神拯救他的百姓时,他也这样禁食(尼1:4)。保罗因为这个缘故宣称信徒要暂时舍弃合法的快乐,“为要专心祷告”(林前7:5)。他将禁食与祷告连在一起,藉以襄助祈祷,并表明禁食,除为此一目的以外,本身并不重要。此外,从他在那里对夫妻的指导来说,“夫妻不可彼此亏负”,可见他不是指每日的祷告而言,乃是指那需要特别诚恳注意的祷告而言。

十七、照样,一有战争,瘟疫,或饥荒,或其他灾祸威胁一个国家人民时,牧师就也有责任,敦促教会禁食,好藉着谦卑的恳求来减少神的忿怒,因为每当神使灾祸临到时,他是表示在施行报应。所以正如古时犯人囚首披发,身披丧服,为要邀裁判官的怜悯,照样,我们作犯人站在神的审判台前,也当用外表的忧戚来邀神减少严厉的惩罚,而这乃是能增进神的光荣和一般的德行,并对我们自己有益的。这种办法通行于以色列人中,由先知约珥的话就易于推论到,因为他命令“吹角,分定禁食的日子,宣告严肃会”(珥2:15),并指点一些别的事,便都是说到当时所通行的事。在前他已经提及百姓要因罪受审,已经宣布主的日子近了,并且已经将百姓当作罪犯召集,叫他们出庭为自己作答;然后他警告他们要披麻蒙灰,痛哭禁食,那就是匍匐在主台前,用外表的行为来表示谦卑。也许披麻蒙灰更适合于当时,但是无疑的,聚集众人,痛哭禁食,和其他类似的举动,在我们今日遇着情况有需要时,乃是同样适合的。因为这既是一种圣洁的举措,很合于使人谦卑,并承认自己的耻辱,那么我们为何不同古人在有同样需要的时候应用它呢?我们知道那表示忧戚的禁食,不仅行之于那由神的话所组成所治理的以色列人的教会,也行之于那除听过约拿的讲道外再没有受过别的教训的尼尼微人(拿3:5)。那么,我们为何不去照样行呢?但是,有人要说,这是一种表面的仪式,同其他仪式一样,都因基督而终止了。我要回答说,就在今日,像在各时代一样,这对信徒乃是一种极好的帮助,和有益的规劝,能使他们在受神惩罚时,可以激励他们,不因疏忽而再惹动神的忿怒。因此,基督原谅使徒不禁食,并不是将禁食废止,而是指明禁食乃是在灾难时举行的,且是与忧戚相连的。他说:“但日子将到,新郎要离开他们”(太9:15;路5:34,35)。

十八、为求不误解禁食一辞,我们要给它一个定义。因为我们不以它是专指对饮食加以节制和免除,而是另有所指。信徒生活真当俭约朴质,尽量有长久禁食的样子。但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暂时的禁食,那即是我们一天或一时将某事从平日的生活上除去,在饮食上较平常更为节制。这种节制包括三件事,即时间,饮食的品质,和分量。所谓时间,乃是指禁食时,我们当有其所以禁食的属灵操练。例如,若有人禁食是为严肃祷告,那么他在尚未完毕祈祷时,就不当进食。在品质上须杜绝珍馐美味,而以粗糙简单食物为满足,以免刺激味觉。在分量上须较平常吃得少些,只是为需要,而不是为愉快。

十九、但最要紧的,乃是我们要特别警防那向来对教会大有害的迷信。宁可废止禁食,而不可殷勤遵行它,用一种虚假有害的意见败坏它。除非牧师极其信实谨慎地加以防止,否则世人便老是要陷入迷信。他们所首当注意并常常敦促人的,就是约珥的话:“你们要撕裂心肠,不撕裂衣服”(珥2:13)。那就是说:他们当劝告人民说,神不看重禁食,除非我们禁食时,也诚心诚意,恨恶罪恶,痛恨自己,真实自卑,又从敬畏上帝的心中,发出真正的忧伤;并且禁食除为协助这些事以外,并没有别的用处。因为神所最憎恶的,无过于人企图用外表的形式,而不以纯洁的心来对待他。所以他严厉指责犹太人的这种假冒为善,因为他们以为只要禁食,就可以使神满意,其实他们心中怀着不虔敬和不纯洁的思想。“主说,这样禁食,岂是我所拣选的么?”(赛58:5)。因此,假冒为善的人之禁食不只是多余无用的烦劳,而且是极可憎恶的。与此相连的,还有另一种罪恶,最须儆醒提防,以免把它当作一种有功德的行为,或对神的一种崇拜。因为禁食的本身,既是不足轻重的,并且除非它能使人达到所要达到的目的,它是没有别的价值的,那么把它与那些为神所命令和本为必要的行为相混合,乃是一种极有害的迷信。这正是从前摩尼教徒所有的愚妄。奥古斯丁驳斥他们,极其清楚表明,禁食除为达到上述我所提到的目的外,没有别的价值可言;除非是为着这些目的,它就不能蒙神赞许。第三种错误固然不是很坏的,然而若把禁食当作一种主要的责任,来雷厉奉行,且用无微不至的赞美,来把它推荐给人,使人自以为禁了食,乃是做了一椿极高贵的事,那么禁食就不免有危险。在这一方面,我不敢完全原谅古教父,他们曾撒下了一些迷信的种子,使后来专制有产生的机会。他们的著作对禁食一题,有些合理健全的说法,但也包含一些过度的赞美,将它升为一种最大的美德了。

二十、当时遵守大斋节,迷信也普遍流行,因为一般人民都以此为行了顺服上帝的大事,而牧师们又将此称赞为模仿基督的圣范。其实基督禁食,并非为别人立榜样,乃是于开始传福音之前禁食,以便证明他的教训不是出于人的造作,而是从天上来的启示。真奇怪,甚至辨别敏捷的人也曾怀抱这样一个为多数有力的论据所驳斥的大错。因为基督若要为周年禁食节设立法则的话,它就必须常常禁食,但他只有一次禁食,即在他准备开始传福音的时候。倘若他想激发人模仿他,他就应当照人的样子禁食,但他并未如此行,反之,他所行的,是使大家崇仰,而非使他们效法。总之,他禁食的理由,正如摩西从神手中领受律法时禁食的理由一样,以外没有别的理由。因为那神迹既行在摩西身上,以建立律法的威权,所以它也当行在基督身上,免得福音好像是不如律法。但是从那时候起,从来没有人想要借口效法摩西,把那种禁食介绍到以色列人当中;圣先知和列祖不拘如何热心于虔诚的训练,也未曾仿效去行。因为说以利亚四十天不饮不食,只是要教训百姓,他被兴起,是为要恢复律法,这律法差不多为全以色列民所离弃了。所以,借口效法基督来尊荣大斋节的禁食,不过是一种虚空和迷信的假冒。关于禁食的样式,就迦修多儒(Casiodorus)在[1]苏格拉底所著的历史第九卷上所说,当时确是各有差异。他说:“罗马人禁食只有三周,但他们的禁食,除在星期日和礼拜六外,是不断的。以利哩古人和希腊人的禁食有六周,其他的人民有七周;可是他们的禁食是间断的。在食物的品质上,他们的差异也不小。有的只食面包和水有的加上蔬菜;有的不反对食鱼和家禽;有的各种东西都食。”这种差异也为奥古斯丁于写给雅努雅流(Januarius)的第二封信上所提到了。

二十一、往后的时期就更坏了;在群众可笑的热忱外,又加上主教们的无知,与他们控制人的欲望和暴虐严厉之心。于是他们订立不合圣道的法规,如同以锁链来束缚人的良心一样。肉食在禁止之列,好像肉食会玷污他们一般。但各种亵渎神的意见继续增加,直到他们的错误如海洋一般广大。他们为求使腐败应有尽有,就以极可笑的虚假节制来戏弄上帝。因为他们在享受各种珍馐美味时,还寻求禁食的美名;可是珍馐无以复加;他们的食物也从来没有比那样品类更繁多,味道更佳美的了。这种优越的享受,他们称之为禁食;又认为那是对神合理的事奉。我且不提那些想要做最伟大圣徒的人,在大斋节中,比在任何时候,更加饕餮。总之,他们认为不吃肉,就算是最崇敬神了,除不吃肉外,各种珍馐都可尽量享用。在另一方面,尝点火腿,或咸肉与褐色面包,他们就认为是最不虔敬的行为,死有余辜。耶柔米述及,即在他那时代就有些人用以下可笑的事,来戏弄上帝:他们不用油,却买从各国运来的最珍美的食物;他们违反自然不饮水,却购买最高最贵的酒,不用杯来饮,而以贝壳来喝。当时这只是少数人的恶行,如今却成了一般有钱人的通病;他们禁食的目的不过是要享受非常的珍馐美味而已。但我不要耗费许多话在这样一种彰明昭著的罪行上。我只说,教皇党徒不管是在禁食这件事上,或是在别的训戒方面,都没有什么是诚恳,正当,有条理的,是足以自豪,使人称赞的。

二十二、教会还有训戒的第二部分,特别涉及教牧们。这种训戒载在教条中,是古时主教们加之于他们自身和同工的。即如,教牧不得把时间用于游猎,赌博,和筵宴上面;也不得从事勒索或营业;更不得加入淫荡的跳舞等等。更且附有处分,以贯彻教条的威权,以免有人肆无忌惮。为此,主教都有责管理属下教士,照着教条治理他们,使他们尽忠职守。为求达到此目的,他们就设立了每年的巡视和会议,若发现有失职的人,就规劝他,若有犯过的人,就照所犯的纠正他。主教也有他们的省会议,一年举行一次,古时甚至一年举行两次。主教如有失职之处,就在这会议中受裁判。因为倘若主教对教士过于严厉,教士就有权向这种会议控诉他,即令控诉的只有一人。最严厉的处分乃是将犯者褫除职务,并暂时停止领圣餐。因为这是一种有效的常规,所以省教区会议必须先规定下届会议的时间地点才散会。因为召集一个全体教会会议,照一切古代记载,乃属于皇帝的特权。当这种严厉制度持续的时候,教士对百姓所要求的,并不多于他们自己的行为所表现的。其实他们对自己比对平信徒为严,因为平信徒受比较宽柔的训戒,教士却深自检讨,较之他人更不放松,乃是理所当然的。这一切制度久被废弃,是不必说的,因为今日教士的淫逸放荡,真是不堪设想;他们的放荡到了如此程度,以致举世的人都反对他们。我承认他们为求表示并没有完全忘记古代的遗范,就拿一些影子来欺骗愚人的耳目,但这些影子与古代遗范相似,像猿猴模仿有思考和理智的人一样。谢挪芬(Xenophon)有段名言,论到波斯人如何从他们祖宗的道德和严肃生活堕落到奢侈淫逸,但他们为求遮掩自己的羞辱,还殷勤地遵守古风。例如在古列王的时候,风气是如此严肃有节制,他们认为拭鼻是不需要的,甚至认为是可耻的;他们的后人也谨守此种行动,但是他们将从饕餮所产生的鼻液吞入,保留臭液,直到发腐,还认为是可以的。又照古时规矩,不当在席上传杯,但后人却不反对喝酒,甚至沉醉。古时风气每日只吃一餐,这些优秀的继承人不弃古风,但他们宴饮,从正午直至深夜。古时法律吩咐人行军,必禁食到一天完了,他们仍保守此风,但为避免疲劳,他们就将行军缩短为两个钟头。当教皇党徒拿出他们堕落的法规来,表明自己与圣教父相似时,波斯人的这种作风就十足代表他们可笑的模仿,这是任何画师,不能画得更维妙维肖的。

二十三、对一件事,他们十分严格不放松,就是不许神甫结婚。然而奸淫在他们当中怎样盛行而无惩罚,乃是不待言的;他们既因这种污秽的独身而胆大起来了,就无恶不作。禁止结婚一事,足以显明他们的一切遗传,是何其有害;因为这种制度不但将正直能干的牧师从教会中剥夺了,而且造成了一种可怕的极恶深渊,将许多人陷入绝望的无底坑中。禁止神甫结婚,确是邪恶的暴虐行为,不仅违反神的道,且不符合公义的原则。第一,对凡是为主所准许有自由的事,人加以禁止,乃是很不合法的。第二,神显然在他的道中言明,这种自由不容破坏,这是十分明白,不用多加证明的。我且不提保罗屡次所给的指导,乃是作监督的只“作一个妇人的丈夫”(提前3:2;多1:6);但他最有力的表示无过于他宣布从圣灵所得的一个启示说:“在后来的时候,必有人离弃真道,禁止嫁娶,”他认为这些人不仅是骗子,而且是传播“鬼魔的道理”(提前4:1,3)。所以这是预言,是圣灵的神圣训谕,藉此他从起初便要教会谨防危险,把禁止嫁娶看为鬼魔的道理。但是,我们的对敌说,这不是指他们而说的,而是指孟他努(Montanus),他提安派(Tatianists),禁戒派(Encratites)以及古时别的异端派而说的。他们说,这是指那些完全反对嫁娶的人而说的;我们并不反对嫁娶,不过禁止教士结婚,因为他们不宜于结婚。这好像是说,这些预言已在古时的异端派身上应验了,不能在他们身上再应验;又好像他们的这种幼稚谬论——说他们既不禁止众人嫁娶,所以他们并没有禁止婚嫁——是值得一顾似的。这好像是一个暴君争辩说,他的法律只压迫国中一部分的人民,所以法律并没有不公义之处。

二十四、他们提出反对论调,说教士和平信徒当中,理当有一种辨别的标记。这好像是说,主没有预先见到,什么是神甫应当出类拨萃的真实标记。他们这样申辩,就是指责使徒保罗,认为他在说明一个良好监督的完全模范时,竟敢提到婚娶为必具的德行之一,扰乱了教会的秩序,并破坏了教会的礼节。我知道他们把保罗的话解释为指第二次结婚的人,不得被选为监督。我承认这种解释不是新创的,但它的错误可从对照上下文显明出来;因为保罗立刻在后面又提到凡是监督和执事的妻子,应有什么品格。保罗将婚娶算为监督的德行之一,这些人却教训人说,婚娶为教士中不可有的败德;他们还不以此普通的诽谤为满足,还称婚娶为肉体的污秽不洁,因为这乃是他们的一个教皇叙利修(Syricuis)的话,记载于他们的教条上。我们每个人都当忖度,这些事是从何而来的。基督乐于尊重婚姻,甚至以它比为自己与教会的神圣结合。赞美婚姻的尊严,还有甚于此的吗?既然婚姻与基督的灵恩相似,又怎能称它为污秽不洁呢?

二十五、虽然禁止婚娶是明明违反圣经的,然而他们却在圣经中找证据来辩护。他们说,利未族的祭司每逢轮到供职圣坛时,不许与妻子同居,好使他们清洁无疵,便于献祭;因此,我们的圣餐既远较献祭为重,又须日日施行,若让结过婚的人来举行,那是很不合理的。这好像是说,传福音的牧职和利未族的祭司职是同一职务。其实,利未族的祭司乃是预表基督,这基督是人与神间的中保,用他的完全圣洁来使天父与人和好。既然罪人不能在各方面预表他的圣洁,然而为求有微弱的影儿起见,所以吩咐祭司每逢接近圣所的时候,要自洁超乎常人。这是因为在那些时候,他们是正式代表基督,来到那预表天庭的帐幕,作为人与神和好的居间人。如今教会中的牧师既没有承担这种职务,所以这种比拟是不伦不类的。因为使徒保罗很有把握,毫无例外宣布说:“婚姻,人人都当尊重;但苟合行淫的人神必要审判”(来13:4)。而众使徒也以身作则,证明婚娶与任何高尚的圣职并非不相宜,因为保罗证明,他们不仅有妻,而且带着妻子,一同往来(林前9:5)。

二十六、他们坚持这种外表的贞操为一件必须的事,以至大大侮辱那特别富于神的知识和以圣洁著称的古代教会,这也暴露他们的极端卤莽。因为我们的对敌对于使徒们既常硬心予以藐视,对于那不仅容忍,而且赞成主教结婚的教父,要说什么呢?他们不免要说,这些教父行了亵渎神的事,因为照他们的观点来说,教父并没有用他们的规法来洁净身体,施行圣礼。在尼西亚会议中有人鼓吹把独身主义定为规法,因为世上从来就不缺乏溺于迷信,想用一些新奇的捏造,叫人称赞自己的小人。但会中的决议到底是怎么样呢?会中一致同意怕弗努丢(Paphnutius)的话:“人与妻子同居,是贞节的。”因此,婚娶在他们当中继续被视为神圣,并未被认为对他们是羞辱,或对圣职是瑕疵。

二十七、以后各时代对独身主义起了一种充满迷信的景仰,因之就有了对童贞的种种盛誉,一般人认为再没有什么德行能与童贞相比。虽然婚嫁未被贬为不洁,然而它的尊严已被贬损,它的神圣已被掩蔽,而凡不弃绝婚嫁的人,都被认为是不坚贞求达完全的。从此就产生了教条,禁止神甫结婚,以后又产生教条,不许已婚的人做神甫,只有未曾结过婚,或誓绝与妻子同居的人,才可做神甫。只因为这些事似乎可以增加神甫的尊荣,所以它们甚至在最早的时候就大受欢迎。我们的对敌要以古事为证来反对我们。我要回答说:第一,在使徒时期和以后几个时期中,主教可以自由婚娶;使徒们自已和继承他们的那些最有名的牧者,也都曾使用这自由权,没有任何阻难。我们应当尊重初期教会的榜样,不把它所接收和实行的事看为不相宜和不合法的事。第二,即令在那迷信童贞的时期,对婚娶虽渐渐减少嘉许,但并未曾把独身当作规法,来强加于神甫身上,视为绝对必须,而只是因为他们自己宁愿独身而不婚娶。最后,这条规法并没有强迫那些不能守独身的人克制自己,因为当时虽对犯奸淫的神甫予以极严厉的处分,但对那些已婚的,则只予以撤职而已。

二十八、因此,每当这种现代专制的鼓吹者,想借口古事来辩护他们的独身主义时,我们就不得不答复他们说:他们理当使他们的神甫恢复古时的贞操;将一切淫乱的免职;不任凭那些被禁不得享受正常婚姻生活的任意放荡,逍遥法外;又恢复业已废弃的训戒,藉以抑制一切猥亵;并挽救教会脱离那久已摧残它的深重邪恶。当他们承认这一切后,我们仍须规劝他们,不要将那本来由人自择,和以教会之方便为转移的独身生活,认为是必须的。然而我提到这些事,并非是认为我们当在某种条件下,接收那些强迫教士守独身的教条,而是要使明达人察知,我们的对敌援引古时的权威,来羞辱神甫的圣洁婚娶,乃是怎样无耻。古代教父现存的著作很多,除耶柔米外,他们发表自己的意见时,并不对婚嫁的好处加以贬损。我们只要引用屈梭多模的一句话就够了,因为他是一位赞美童贞的主要人物,他对婚娶当然不会比别人更加褒奖。他说:“第一等贞操是纯粹的童贞;其次乃是信实的婚姻生活。因此,第二种童贞即是结婚生活的贞信之爱。”

[1]按此人与古希腊哲人苏格拉底同姓名,但此为古罗马一教会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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