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课 教会与信徒对政府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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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课
教会与信徒对政府的态度

新约教会的基督徒不单没有否定他们作为公民对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反过来他们非常郑重的肯定其公民责任,我们在罗马书第十三章及彼得前书第二章,便可见其一斑。初期教会所抱的原则正是耶稣基督所吩咐的:"该撒的物当归该撒,神的物当归神。"对彼得及保罗来说,应当归该撒之物与应当归神的物是完全不同的,其中的分别可在彼得前书第二章十七节看出来;彼得吩咐信徒说:"务要尊敬众人,亲爱教中的弟兄,敬畏神,尊敬君王。"尊敬君王的尊敬与尊敬众人的尊敬在原文是用同一字,但敬畏神的敬畏却完全不同,这个字具有战抖、惊栗的意味,是一种极度尊崇、畏惧的态度,亦即是说,信徒一方面要尊重、敬重君王,另一方面对神却要绝对的顺服、畏惧。对于彼得来说,基督徒对君王的尊敬也是基于敬畏神,正如他在第二章十三节说:"为主的缘故,要顺服人的一切制度。"保罗的看法也是一样,政府、国家元首和国家的制度都是神手中的工具,用来保障行善的人,惩治为恶的人。然而,我们必须知道,没有一个国家的元首或制度是完全、绝对的,罪恶的势力也同时存在于元首的生命中及制度之内,因此,基督徒不能以人的制度为完全为绝对,更不能将该撒的权能与神的权能等同。所以,初期教会的信徒一方面是极为顺服国家元首领导的一群,但另一方面却保持先知的身分,不怕指出国家制度的不完美,甚至元首可能犯的错误。

初期教会的信徒,在各样的事情都表明自己与其他公民无异,是顺服掌权者的良民,正如第二世纪的达提安(Tatian)说:"因为神吩咐我纳税,我便纳税,我的主吩咐我作奴隶,我便以奴隶的身分服侍,我愿意尊敬所有的人,只是当人吩咐我否认神时,我便恕难从命。"革利免(Clement)主教也表明基督徒是非常愿意服从掌权者,只要他们不被迫违背神。

很多护教者也为此向国家的元首申辩,表明基督徒不是叛逆份子。丢格那妥(Diognetus)指出,基督徒奉公守法其实比任何人更积极。教父雅典纳哥拉(Athenagorus)写信给奥热流皇帝时说:"有谁比我们更值得你的体谅与支持?我们恒常为你的政府祷告,以致你的国家以及子孙不断兴盛,而我们也乐得在你的治下过太平的生活,听你的命令和差遣。"特土良更指出,假如基督徒真的有叛逆之心,只要他们采取消极抵抗的态度,便足以对国家构成相当的威胁,因为基督徒的人数实在不少。然而,基督徒不但没有采取不合作的态度,反而诚恳地为君王祷告;基督徒看他们的元首是神所使用的,因此不单不会与他为敌,更以爱戴、尊敬的态度对待他。由这些教父的言论,我们可见基督徒对政府的态度基本上是相当顺服和友善的。

然而另一方面,基督徒虽然承认君王的权柄,但却不畏惧指出国家内部的阴暗面及政府的不公不义,对当时的罗马政府来说,教会往往是他们的批评者。

基督徒因着对人的罪性有深切的瞭解,清楚的洞悉政治权势往往将自己绝对化,因此导致极权统治。在当时的罗马帝国,君王更将自己神化,百姓要向他的像奠酒下拜。如此将人偶像化是基督徒所拒绝的。另外,基督徒也不怕指出权贵们往往运用他们的权势,穷奢极侈,并且为争权而不惜用残暴的手段,亦以残暴对待百姓,例如当时的斗兽及比武,是贵族最喜欢的娱乐。教父特土良,希波律提(Hippolytus)及腓力斯等常常批评权贵这些败坏。

对于当时的奴隶制度,基督徒用实际的行动来提出抗议,在一方面,作奴隶的基督徒不要求解放,不要求在人眼中身分的改变,但他们却用极度的爱的生活,向主人表白,他除了奴隶的身分以外,还有更高的身分,就是神儿女的身分;而他内在的生命素质叫他主人不能不用另一种透视来看他。基督徒的奴隶用生命感化主人,叫主人见到神的生命在其中,便瞭解主人和奴隶在神的面前,根本是没有分别的。另一方面,对于作主人的基督徒来说,他们深深的瞭解万物在基督里同归于一的道理,并且瞭解他的奴隶在主里其实是他的弟兄,便有很不同的态度。不少奴隶的主人信主后,便将手下的奴隶释放。在基督教历史的文献中,便有几处记载信徒在受洗之日,释放所有奴隶。因此,当基督徒人数越来越多,奴隶制度便渐渐崩溃。有人会问,为什么基督徒不以革命的方式,推翻奴隶制度?我们要知道,奴隶制度不单是一种外在的东西,而是当时的人内在的意识及生活习惯,这制度不是一朝一夕建立的,而是经过很多世纪的凝聚而成。要改变它,只有自然的发自内在生命的改变,才会有彻底的作用,而基督徒所做的,便是这样彻底的改变。

虽然基督徒不怕指出国家内部的黑暗和不公义,但基督徒极少以对抗的态度对待政府,就是当罗马政府逼迫他们,他们也忍受,并且多次心平气和的寻求罗马政府的谅解,表明基督徒是奉公守法的公民,并无任何政治目标或企图,因为他们的国度,不是地上的国度而是属天的国度,他们所寻求的革命不是政治架构的革命,而是人性的革命。在心平气和的分析中,初期基督徒也同时坦白的表示,他们对君王的顺服是有极限的,例如亚历山大的革利免(Clement of Alexandria)便清楚的表白,基督徒在必要时,会毫不犹疑地为了顺服神的律而不服从政府的法律。革利免认为自己的国家就是自己的母亲,而国家的法律,就好似父亲,是自己所爱,所敬重的。但当基督呼召自己跟从时,他会不惜离开父母,跟随主。

由以上的讨论,我们很清楚的看到一些原则,就是基督徒像其他公民一样,要守法,要爱自己的国家,要支持政府,爱戴元首,然而却不可将这一切偶像化;他们得按神的律对国家的政策或权贵的作为有所批判,而在神的律与国家的法律(例如国家颁令禁止敬拜神,等等)有所抵触时,基督徒便不惜以自己的生命作代价去实践服从神不服从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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