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中保耶稣基督之补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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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中保耶稣基督之补赎的必要性

在前一章中,我们已经从一般意义上探讨了恩典之约。现在,我们要考察它的各个具体方面:1)此约的中保;2)此约的参与者――教会;3)主是如何把他们转移到此约之中,并在此事上引导他们,带领他们达至顶峰,最终得荣的。我们首先来探讨此约的中保。我们确有必要更加详尽地对祂加以考察,如此在认识祂的过程中,就使我们以智慧的心来信靠祂。然而,如果我们不相信补赎的必要性,考察这位中保及其所成就的,就没有任何的意义。因此,基督耶稣作为我们的中保,祂所作出的补赎的必要性是极其重要的,我们首先来解释这一教义。

1.如何界定补赎的性质(The Nature of Satisfaction Defined)
为了正确地理解何为补赎,我们需要思考罪、审判和救赎之工的性质。
(1)罪给人带来罪债、愤怒和惩罚。如果罪人要得到拯救,他就必须从罪债中解除犯罪所当承担的责任。必须有人来平息上帝的愤怒,担当罪所当受的惩罚。
(2)上帝是审判者,祂在此处并不是作为债权人,也不是作为主人和被侵犯的一方,而是作为审判者而出现的。如果债权人愿意,他可以赦免债务,主人和被侵犯的一方也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这些行动的自由是由至高的审判者赐予人的。但是,一个审判者既不可以放弃公义,也不可以放弃对罪的惩罚。至于惩罚的方式、时间、地点和性质,上帝已经交给审判者来裁量了。既然上帝是至高的审判者,祂的公义要求对犯罪者作出惩罚。
(3)补赎的工作要根据债务的不同而确定。要清偿所欠的金钱方面的债务,并不考虑债务人的因素,所考虑的是需要清偿的债务,只要偿付与债务数额相当的金钱就可以了。对于债权人而言,到底是由主要的债务人清偿,还是由担保人清偿,并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他的债务得到清偿就行。他必须得到同样数量的金钱作为赔偿,这是不能有任何折扣的。但是,对于刑事性的罪债而言,情况就不同了。这债务是无法用等值的东西来清偿的,但是,必须根据审判者的裁决,对犯罪予以惩罚,来满足公义的要求。不仅要考虑债务或罪债,还必须考虑使自己有罪的人,也就是罪犯。如果补赎是由一个中保来完成,那么,除了这位中保担当惩罚作出补赎之外,罪犯本人也必须得到赦免才行。这样,公义才会得到满足,然而,审判者不仅要同意并接受中保,并且还要同意并接受在中保身上惩处已经发生的罪行。考虑到他在这方面的权力的绝对性,审判者并不是非要这样作不可的。因此,他必须不把惩罚归到罪犯身上,而是释放他脱离罪债、愤怒和审判,因为这些都已经归算在中保的身上了。所以,在赎罪之事上,怜悯与公义,补赎与赦罪是彼此相和的,这一切在基督里都是真实可靠的。
其次,“补赎”(satisfaction)一词在圣经中出现了两次(民35:31-32;译者注:在圣经中为“赎价”),而“赎罪”(atonement)一词则在圣经中出现过81次。同时,圣经中还用了其它许多相关的词语来进一步表达赎罪之事,如kipper,也就是行赎罪之礼(出30:10)。从这个词所衍生的词语有“赎价”(ransom),“赎罪日”(dayofatonement),pada,也就是通过补偿的方式赎回。在《出埃及记》13章13节,我们见到lutron一词,在合和本圣经中翻译为“代赎”(ransom)。在《马太福音》20章28节,有antilutron一词,在合和本圣经中翻译为“赎价”(ransom);在《提摩太前书》2章6节,有apolutrosis一词,合和本翻译为“赎价”(redemption);在《以弗所书》1章7节,有hilasmos一词,合和本圣经翻译为“救赎”(redemption);在《罗马书》3章25节,有hilasterion一词,合和本圣经翻译为“挽回祭”(propitition),是以补赎为基础的。所有这些词语,如果是在原来的经文中考察,都是指赎罪或救赎的意思,其完成都要以赔偿和补赎为基础。

2.补赎的绝对必要性(The Absolute Necessity of Satisfaction)
考虑到事情本身,我们将证明补赎是绝对必要的。因为人因着犯罪不仅成为罪债、愤怒和惩罚的对象,因为违背并践踏上帝的律法,他也丧失了永生的权利,他可以通过补赎,也就是说,只有通过承担惩罚,才能脱离惩罚,然而,这样他是无法得回永生的权利的,因为这种应许只是赐给完全遵行上帝律法的人。因此,不单要承担惩罚,还要成全律法,并有完全的圣洁,这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两者的必要性,我们将分别予以证明。

问题:为了除去罪人的罪债和惩罚,承担罪所当受的惩罚,满足上帝的公义,是绝对必需的吗?
回答:索西努派对此加以否定。然而,我们主张,要满足上帝的公义,承担罪所当受的惩罚是绝对必须的。没有这种满足,就不要期望罪得赦免。对于上帝的旨意和真理而言,这是势所必然的;不仅如此,对于上帝根本的公义性而言,也必须这样,上帝因着祂的公义性,是不会任凭犯罪不受惩罚的。这在以下的证明中显而易见:
首先,世人生来都知道上帝的存在,并知道祂是审判官,而且祂报复性的公义要求对罪进行惩罚(罗1:32),所以,祂是惩罚罪的。在异教徒的著述中,对此也有充分的见证,它们所承认的只是本来就属于上帝之本质的事务。请思考以下的引述,“天打雷劈。”“天诛地灭。”“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上帝是审判者,任何罪人都逃脱不了。”对恶人的审判让我宽心,使上帝无可指责。马耳他岛上的居民也说:“这人必是个凶手,虽然从海里救上来,天理还不容他活着”(徒28:4)。没有补赎,上帝是不会饶恕人的罪的。虽然异教徒对于这一事实并不是那么清楚,但他们仍然在其行事为人中显明出对这一真理的领悟来。他们总是乐于作出某事,来补偿他们的罪,或是通过苦待自身,或是藉着奉献祭牲或其它物品。实际上,有时他们用人来作为他们的替代品来献祭;他们说:“既然他们自己也是有罪的,祭牲是无法补偿的,只有藉着人的血才会平息上帝的愤怒。所有这些说法,再加上他们所行的事,都表明异教徒也承认上帝报复性的公义,补赎的必要性,和上帝容许有一位中保替代。根据圣经的亮光来考察,这一主张就更有说服力了。
第二,由上帝的属性可以明显地看出来:
上帝的公义性。在圣经中到处都有与上帝的公义性有关的描述。我们不仅要认识上帝在其属性和行事上是公义的、公平的、正直的,更要晓得祂作为审判者施行公义。这从以下的经文中可以证实:“审判全地的主,岂不行公义吗?”(创18:25);“上帝是公义的审判者”(诗7:11);“耶和华啊!祢是公义的,祢的判语也是正直的”(诗119:137)。众所周知,审判者的公义性就在于给每个人所当得的:要按每个人所当得的对待每个人,罪人当被定罪,无辜的人应被宣告无罪。假如世上的审判者施行审判的时候背道而驰,在上帝面前就是可憎的(参考箴17:15)。然而,上帝作为审判者,祂是审判所有人的,或者是定罪,或者是宣告无罪。在圣经中这两者都是上帝所行的。“不信的必被定罪”(可16:16);“有上帝称他们为义了”(罗8:33)。希伯来语中的hitsdik,和希腊语中的diksiun,所表达的绝不是“赦免”(absolution)或“饶恕”(forgiveness),而是始终指由审判官宣告“无罪释放”(acquittal)。由此,我们可以明确地得出结论说,上帝不会称任何人为义,除非他们是义人,是无罪的。另外,既然上帝称许多人为义,他们肯定是公义的。他们本来都是有罪的,该当定罪,这是极其确定的,为了使这样的人成为义人,他们的罪必须先得到惩罚,并且必须首先完美地顺服上帝的律法。只有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会成为义人,能够在上帝公义的审判面前站立。所以,很显然,上帝的公义性是不容许罪不受惩处的。如果人承认上帝是审判者,就必须承认上帝只能定罪人有罪,而且也必须承认对于那些上帝称为义的人而言,必须有人担当他们因为罪当受的惩罚,由此而为罪作出补偿,这是绝对必须的。

遁词#1:上帝的公义就是祂的公平和正义;也就是说,上帝的公义就是祂属性和行为的圣洁性,并不是指报复性的公义。
回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我们刚才已经证明,作为审判者,上帝对其公义的施行是与这种说法完全相反的。如果上帝的公义就在于祂属性和行为的公平和正义,这当然也适用于祂作为审判者施行审判的时候,这就是说,只有公义的人,祂才会称之为义人。

遁词#2:上帝的公义是出于祂自由意志的行为;上帝或许选择施行公义,或许选择不施行公义,因此,祂或许会惩罚,或许不会惩罚。
回答:这种说法主张,就其属性和行为而言,上帝的公义就在于公平和正义,假如这种说法是正确的,那么必然得出以下的结论,上帝行作万事都是凭祂自己的意志,祂可以选择公义、公平行事,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祂可以选择合乎正义地行事,祂也可以选择不这样行。这样的主张是亵渎上帝的!但是,如果上帝在其属性和行为上必定是公义的、公平的,祂在作为审判者施行公义的时候也会必定如此。

遁词#3:报复性正义是上帝内在的属性,并非属于祂的自由意志。火总是要燃烧的,同样,上帝每时每刻都要施行惩罚,这是必然的。
回答:上帝是公义的,并不是靠强迫,而是出于祂自己的选择。此处自愿性以及与人的属性一致的必然性,并不是彼此对立的。自愿性不是自然而然的,而是从祂完美的属性和行为所发出的必然的结果。祂出于必然性并根据自己的属性而合理地行事,既晓得祂行动的时间,也晓得祂行动的方式。
(2)进一步而言,上帝的圣洁性证实:为了使人得赎,通过担当惩罚而对罪进行补赎,乃是绝对必要的。上帝是圣洁的;在祂的本质属性上,祂是圣洁的,上帝就是圣洁本身。既然上帝在其存有的本质上是圣洁的,就其本性而言,祂就是恨恶罪的。既然上帝是无限的圣洁,祂对罪的恨恶也是无限的,远胜过天使和义人对罪的恨恶,他们的圣洁只不过是沧海一粟。既然上帝因其本性而言就对罪有着无限的恨恶,祂是不会把自身与有罪的东西或人联系在一起的,也不会爱有罪的东西或人。因此,从其本性而言,上帝只能永远地予以撇弃。这种对罪人永远的撇弃就是永恒的审判。“他们要受刑罚,就是永远沉沦,离开主的面”(帖后1:9)。是的,上帝本质上的无限圣洁,以及祂由此而发出的对罪人的憎恶,所导致的结果只能是罪人永远的沉沦。所以,罪和罪人不会不受惩罚的,而是必然受到惩罚。因着上帝本质上的圣洁,所以祂恨恶罪,这一推论,对于任何能够运用理性,乐意运用理性思考的人而言,都是显而易见的。这也在圣经中得到清楚的证实。“祢眼目清洁不看邪僻”(哈1:13);“祢喜爱公义,恨恶罪恶”(诗45:7);“你们不能侍奉耶和华,因为祂是圣洁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必不赦免你们的过犯罪恶”(书24:19);“因为祢不是喜悦恶事的上帝,恶人不能与祢同居。狂傲人不能站在祢眼前,凡作孽的,都是祢所恨恶的”(诗5:4-6)。请注意思考这些经文,你就会观察到:因为上帝是圣洁的,所以祂恨恶罪人,因为上帝是圣洁的,所以祂也恨恶罪。因此,要使罪人得到拯救,就要有人来承担罪所当受的惩罚,由此而消除罪债、愤怒和惩罚,这是绝对必需的。

遁词#4:上帝之所以选择恨恶罪,只不过是因为祂愿意这样做罢了。
回答:虽然上帝显明这种对罪的恨恶,是源于祂自由意志的行动――上帝之存在和行事都是因着祂自己的自由意志――祂对罪的恨恶并不是源于祂意志的专断。如果我们认为这是源自祂意志的专断,就仿佛是说祂能够不恨恶罪,甚至可以喜欢罪了。这样的提议当然是亵渎上帝的!上帝对罪的恨恶发自祂的圣洁性;圣洁就是祂属性的彰显。因此,因着祂的属性,祂所爱的是圣洁。既然不圣洁和罪是与祂的属性和存有是对立性的,对于祂而言,恨恶罪是再自然不过的了。既然上帝是公义的、圣洁的、至高无上的,而罪人则是在祂的统治之下,祂的圣洁和祂对罪的恨恶自然导致祂对罪人的撇弃和惩罚。

(3)同时,上帝的怜悯也证实:上帝不会任凭罪不受惩罚的。上帝是无限怜悯的,这也是与祂的属性一致的,这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假如上帝的公义能够容许罪人不受惩罚,假如确实有这种可能,任何罪都不会受到现世的惩罚,更不会受到永远的惩罚了,因为上帝永远的怜悯和恩典不会容许祂通过惩罚的方式来施行祂的公义和权能。即使在人与人之间,假如有人有权柄使其他的人遭受痛苦,是否施行这样的权柄,是他的自由,只是为了表明他有权柄使他人遭受极大的苦难、贫穷和痛苦,就运用这样的权柄,那他就被认为是残酷的;如果显示怜悯,他就会得到更大的称赞。如果在人中间是这样,对于上帝而言更是如此了,祂本身就是至高的善,有着无限的恩典和怜悯。假如祂能不这样作,在行使其主权的时候,祂能任凭祂的受造物,身体和灵魂,都遭受极大的痛苦和焦虑,直到永永远远吗?因此,既然上帝的惩罚既有现世性的,也有永世性的,既然祂的惩罚并不是要显明残酷(上帝本来就是善),就必定得出以下的结论:上帝的惩罚并不仅仅是由于祂有权柄这样行,而且是因为祂那完全的公义――就其公义而言,祂的公义和慈善都是值得崇拜的――所以,祂只能对罪施行惩罚。因此,人要得到救赎,他的罪就要受到完全的惩罚,这是绝对必需的。
(4)这也为上帝所启示的真理所证实,对此在圣经中有清楚的表达。“…必追讨他的罪”(出34:7);“耶和华是忌邪施报的上帝。耶和华施报大有愤怒;向祂的敌人施报,向祂的仇敌怀怒”(鸿1:2)。在《创世记》2章17节上帝向亚当、和一切在他里面并在他里面犯了罪的人宣告:“因为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以下的经文不仅仅是对犹太人的宣告,而是对所有接受律法之人的宣告,不管是藉着自然接受的,还是藉着圣经接受的:“不坚守遵行这律法言语的,必受咒诅”(申27:26)。请思考这些经文以及以下的段落:“原来上帝的愤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义阻挡真理的人”(罗1:18);“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上帝既不会说谎,也不会收回祂所说的话,这是肯定无疑的;因此,罪人要得到拯救没有别的办法,除非是有人担当他们因罪而当受的惩罚,作出完全的补赎。

遁词#5:一个属血气的人很容易认为:所有的警告和宣判都是以忧伤、信心和悔改为条件而定的。
回答:在圣经中完全没有这样说;它们是绝对无条件的。假如有人说,这样的威胁确实在圣经中出现过,比如尼尼微城就是一个例子,我的回答如下:1)仅仅提供一个例子,而且当时的处境表明,这个威胁中本身就包含一个条件,由此并不能够得出结论说,所有的威胁和宣判都是条件性的。2)如果上帝基于人外在的悔改,暂时延迟对人现世的审判,这并没有构成罪的消除或赦免,更没有使人摆脱永世的审判。3)如果说忧伤、信心和悔改是条件,那么,所说的当然是真正的忧伤、信心和悔改;也就是说,这样的信心和悔改是上帝所悦纳的,并不是人所提议的以人自身的意见为基础,与上帝的圣言抵触的信心和悔改。然而,在行使真信心的时候,必需考虑到要有一位中保来补赎人的罪,因为人是藉信心来接受祂的。再者,信基督是真归正必不可少的成分,这样的信心所产生的才是出死入生,从世界和自我转向上帝的内在改变,由此而使信徒在其一切活动中都显明出属灵的生命来。假如上帝藉着――而不是因为――这样的信心和悔改消除人的罪,这是因为祂的公义已经藉着中保耶稣基督而得到了满足,基督所付出的赎价是人藉着信心而领受的。人与这一赎价有份,就在归正的过程中显明出来。所以,我们在圣经中从来没有读到上帝消除人的罪和惩罚是因为人本身的配得、信心和悔改,而是藉着信心或悔改,始终都是这样。所以,咒诅、死亡和沉沦的警告绝不是条件性的,而是肯定无疑,毫不改变的。
惩罚必须担当,或者是自己亲自担当,或者是由一位中保来担当,二者必居其一。一个人若不接受中保所做出的赔偿,就必须自己来承担罪责,这是永远不变的。这样的人必然经历外在的和自然的愁苦,历史性的信心、暂时性的信心和外表上的归正,都不会使他免除这样的惩罚。假如有人因此就说,既然由中保赔付,罪人就不再亲自赔付,那么,上帝的警告仍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性的,我对此的回答是:上帝的警告仍然是绝对的、不变的。警告是与罪有关的,而罪就这样受到了惩罚,律法的要求已经得到了满足,虽然这一切都是藉着一位中保成就的。因为中保与罪人具有一样的属性,就这一方面而言,罪人和付出赔偿的中保是一回事。所以,使徒证实说:“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就是上帝的义,因信耶稣基督加给一切相信的人”(罗3:21-22)。
第三,由中保要完成祂的工作来看,很显然,赔偿是需要的。这就表明满足上帝的公义是绝对必需的。
(1)圣经证实说,要使罪人得救,就要求由一位中保作出赔偿,这是上帝所喜悦的。“原来那为万物所属、为万物所本的,要领许多的儿子进荣耀里去,使救他们的元帅,因受苦难得以完全,本是合宜的”(来2:10)。假如并没有一位中保受苦,上帝就饶恕人的罪,并使罪人得救,对于上帝而言,祂这样作并不是合适的。我们认为上帝可以这样作就更不合适了。因此,补赎是必不可少的。
(2)上帝差派中保,显明了上帝那非凡的不可测度的大爱。“上帝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我们”(约3:16)。假如这并不需要,用不着补赎,罪人就可以得救,那么,上帝让圣洁的耶稣如此受苦受死,不仅不是爱的行动,反倒是非常残酷的事了。这种爱是如此地伟大,显然,补赎是绝对必需的。
(3)圣经上清楚地说,因着中保耶稣基督,我们被称为上帝的义。“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借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罗3:25)。此处所宣告的既不是上帝的权柄,也不是上帝的正义,使祂有权力这样行,此处所宣告的是上帝的公义,上帝的公义就是以这种方式得到满足的。
(4)假如我们思考一番,从亚当以来,所有预言、礼仪、应许、愿望和期盼的中心是什么,有谁还会认为这一切不过是借口,并不是真正的需要呢?难道这一切还没有证明补赎的绝对必需性,没有补赎,既不会有罪的赦免,也不会有罪人的得救吗?

异议#1:怜悯和报复性正义这两个属性是彼此抵触的,因此不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位上帝身上。既然怜悯就是上帝的属性,报复性的正义就不可能存在于祂的属性之中。
回答:(1)世上的审判官也会替我回答这个问题。他们可能是极其有怜悯心的,但是,这并不妨碍他们在惩罚恶人的时候秉公执法。
(2)怜悯和愤怒同时存在于上帝身上,这是贯穿整个圣经的教导,这也得到了人们日常经验的证实。人在平常施行审判的时候,虽然有各种各样的困境,但仍然照常施行审判。但是,怜悯与愤怒这两种属性也是彼此对立的,正如怜悯和报复性的正义是彼此对立的一样,而愤怒就是由报复性的正义发出的。
(3)就所涉及到的客体而言,确实有不同之处,然而在上帝的属性中,这种不同之处并不存在。上帝的属性本来就是怜悯的,也是正义的。这在创世之前就是如此,那时候并没有任何客体,上帝的这些属性可以在上面显明出来。然而,在创世之后,就有了各式各样的客体,一种是有罪的人,另外就是在中保里被恩待的人,上帝的属性向罪人显明为公义,而同样的属性则以怜悯的形式向恩约的参与者显明。但是,这种怜悯之所以向人显明既不是因为人生愁苦的缘故,甚至也不是因为基督补赎的缘故。这些都不过是工具而已,是这种怜悯施行在恩约的参与者身上的先决条件。然而,它们并不是上帝施行怜悯的原因;上帝向人们施行怜悯,唯一的原因就是祂自己,并没有超乎祂或先于祂的原因。上帝因祂自己的智慧,不受任何的强迫,在方式上既不是反复无常,也不是因为非作不可,而是因为其属性的必然结果,就在祂自己所定的时间,以祂自己所定的方式和程度,向那些不敬虔的人根据其邪恶的程度而施行审判,向那些祂在基督里的选民施行怜悯。“如此看来,上帝要怜悯谁,就怜悯谁;要叫谁刚硬,就叫谁刚硬”(罗9:18)。

异议2#:人可以赦免别人的债务,饶恕别人得罪自己的事,难道上帝不能像人一样,勿需补赎就放弃祂的正义吗?假如能够这样的话,上帝也可以无需补赎就饶恕人的罪。
回答:(1)上帝赐给人法则,人就必须以此法则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因此,人不能基于人的责任而来决定上帝的行为。“我的意念,非同你们的意念;我的道路,非同你们的道路”(赛55:8)。
(2)另外,审判和正义并不是一回事。审判是与权柄的行使有关,而正义则是一种德行。在许多场合下,每个人都可以放弃自己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但是绝不能放弃正义这种美德。政府绝不可以发给臣民执照,许可他们犯罪。
(3)审判官绝不可以放弃正义,否则他就犯下了不公不正之罪。在这种情况下,不要把上帝视为受害方,上帝是天地之间至高无上的审判者。上帝和人并不处于同一层次。

异议3#:假如确如圣经所说,罪是基于恩典而被赦免的,那么,补赎就是不必要的,因为补赎和赦免是彼此对立的。有一方,就会排除另一方。
回答:我们已经说明,由中保作出补赎和罪得赦免是彼此和谐的。对于人而言,只有恩典和赦免。人自己并没有贡献什么,因为他是愁苦的,可憎的、无能的。然而,上帝根据祂自己主权的美意拣选了一些人;计划、设定并差派中保;把中保的功德归算在祂的选民身上;从而饶恕、免除他们的罪。人是以这种方式得到赦罪的。就这位中保而言,祂却作出了完全的补赎。所以,使徒保罗把补赎与恩典联系在一起,说:“如今却蒙上帝的恩典,因耶稣基督的救赎,就白白地称义”(罗3:24)。

异议4#:既然上帝已经把基督作为恩惠的礼物赐下,选民在此之前,就已经蒙爱,就已经被接纳,所以,补赎是不需要的。
回答:上帝已经在基督里拣选了他们(弗1:4)。上帝已经用慈爱爱他们,所以上帝就设定了一位中保,通过祂的补赎,使祂能够除去选民身上祂所恨恶的罪。罪会拦阻上帝以祂所喜乐的爱与罪人联合,也会拦阻上帝对他们的祝福。上帝为他们差派下一位中保,就是因为祂爱他们,就是因为只有如此,他们才能永远地享受与上帝同在的喜乐。

3.完全的圣洁是得救所必需的(Perfect Holiness:Essential unto Salvation)
我们已经晓得,对于上帝的公义而言,担当惩罚,作出补赎,是必不可少的,现在我们也当晓得,人要得救就需要有完全的圣洁。
这首先由以下的事实得到了证实:救恩的应许是以完全的圣洁为条件的。“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过犯当受今世和永世的死亡。假定惩罚已经完全承担了,死亡已经被胜过了,但就惩罚而言,人仍然没有超越他原先的处境。惩罚不能再加在他的身上了,但他并不能承受永生,因为完全地顺服律法这一条件――也就是说,对律法内在的和外在的完全的顺服――仍然没有成就。必不可少的就是,“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仍需“称义”(徒13:39);“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只要人没有成全律法,律法就不会使人称义,人就没有义可言。这就是律法的特点。因此,人如果要得救,首先必需拥有完全的义。
第二,“上帝必照真理审判他”(罗2:2)。称义不仅是罪得赦免,还包括赐予永生的权利。当人处于上帝正义的法庭面前的时候,不仅要调查他是否当受审判,惩罚是否已经担当,还要调查他是否拥有圣洁,是否成全了律法。人的得救并不在于不受惩罚,而是完全地与上帝相交。要使上帝称人为义,并赐给他得享永远福乐的权利,他必需是真正地公义、圣洁,因为上帝的审判是根据真理而行的,而且祂的判断是正直的、公义的。此处任何东西都不能忽略,也不能免除,因为上帝是审判者,而一个审判官的任务就是定罪,或宣告无罪,授予对方权利和财产。因此,要使人称义,并得享救恩,就必需拥有完全的圣洁。
第三,基督完全的圣洁归算到选民的身上,这也证实了完全的圣洁是必需的。这一点我们将在以后合适的时间考察。现在,让我们来思考以下的经文:“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5:21);“你们在祂里面也得了丰盛”(西2:10)。因此,很显然,成圣必需在罪人的称义和得救之前。
总之,人要得救赎,有两件事情是绝对必需的,一是承担惩罚,满足上帝的公义,一是完全的圣洁。现在,让我们来思考到底谁能,到底由谁完成此事。人自己或他人能够作为中保完成此事吗?假如由他人来作中保,我们必须考察到底谁能、到底谁有资格来担保。
人是不能为自己成就此事的。他既不能通过承担刑罚来补赎,也不能完全承担这惩罚。“人还能拿什么换生命呢?”(太16:26);这就是说,他是不能贡献任何东西的。不管是祈求恩典,还是离弃罪恶,奉行人所认为善的东西,在此处都没有什么价值。人必须永远承担这一惩罚。作为一个有限的受造物。人是无法超越无暇的。而且,他仍然是一个罪人,他的罪孽在不断增加,所以,他所当受的惩罚也绝不会止息。他既不能使自己归正,也不能使自己达于完全,也无法成全律法,达到不冒犯任何一个诫命的程度,人哪怕是冒犯了一条诫命,其罪咎也等于违背了所有的诫命。“……世上没有不犯罪的人”(王上8:46);“谁能说:‘我洁净了我的心,我脱净了我的罪?’”(箴20:9);“原来我们在许多事上都有过失”(雅3:2);“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约壹1:8)。因此,对于他自己能拯救自己这样的念头,人必须彻底感到绝望。

4.要补赎,罪人绝对需要一位中保(The Sinner's Absolute Need of a Surety to Make Satisfaction)
一个罪人要得救,这项工作必须靠另外一个人来完成,由这个人来发挥中保的作用。

问题:由中保来代替罪人补赎,这能够做到吗?这样行是公义的吗?
回答:索西努派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性的,但我们的回答则是肯定性的。这样的补赎是可能的、公义的,也是必要的。
这首先从以下的事实可以明显看出来:不管是在外邦人,还是在敬虔之人中间,正如在圣经中所记载的那样,由中保为人作出赔偿,都是人人所接受的风俗习惯。答应作中保的人可以作出赔偿,这是合乎公义的。政府也有权力要求作中保的人予以赔付。众所周知,在历史上,外邦人曾经杀死那些答应为别人的债务作保,又逃避债务或说话不算数的人。同时,外邦人为了补赎他们在上帝面前所犯的罪,就杀死动物,甚至杀死人来代替他人。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他们也晓得,某人可以代替他们与上帝和好。在圣经中,我们在保罗身上有这样的例子:“……都归在我的帐上……我必偿还”(门18-19)。犹大答应自己作中保,愿意代替他弟弟便雅悯余生为奴:“因为仆人曾向我父亲为这童子作保……现在求你容仆人住下,替这童子作我主的奴仆”(创44:32-33)。
第二,圣经中清楚地说,主耶稣就是一个中保。“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来7:22);“因耶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前3:18);“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祂身上。祂被欺压,却自卑不开口”(赛53:6-7);“人子来……要舍命,并作多人的赎价”(太20:28)。我们不久就会更加详尽地考察此事。

异议#1:涉及金钱方面的债务,一个人可以为另外的人作保,因为与别人分享自己的资源,这是可准许的。然而,如果涉及到人的生命,就不允许这样行了;一个人要为他人作保,承担永远沉沦的责罚,成全律法,为他人赢得永生的权利,就更不可行了。
回答:涉及金钱方面的债务,人之所以有权利为别人作保,唯一的原因就是上帝授权人这样作。然而,在涉及人的生命的情况下,人就不可以代替其他当死的人去死。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帝也不允许政府接受这样的中保。
(1)这是上帝所明确禁止的。“故杀人、犯死罪的,你们不可收赎价代替他的命,他必被治死”(民35:31)。
(2)上帝并没有授权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来处理自己的生命。上帝不允许人舍弃自己的生命作赎价,所以也不会接受这样的赎价。
(3)人如果用他自己的生命作赎价,这样的行动也是超出他的能力的。因为他无法在保守自己的生命的同时作出完全的补偿。既然他无法使自己活过来,他就始终是有亏欠的。
(4)假如上帝并不禁止这样行,假如人能够使自己活过来,并始终保持活着,就没有理由说人不能通过代替别人死而拯救别人,正如把别人从金钱方面的困境中救拔出来一样。

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是主权的上帝,祂把祂的律法赐给了人。然而,祂自己则在律法之上,不受祂所赐给人的律法的约束。上帝知道什么是适当的,什么能满足祂的公义。他亲自指定了一位中保,并对祂所指定的中保感到满意。“这是我的爱子,我所喜悦的,你们要听祂”(太17:5)。这中保就是耶稣基督,由于祂的神性,所以:1〕祂是祂自己生命的主;2〕有权柄把自己的生命舍了,也有权柄再取回来(约10:18);3)祂自愿作中保(来10:7),这是祂自己所乐意所喜欢的;4〕祂能够藉着祂的受死,把永生赐给特殊的大众。上帝因此得了满足,选民与祂和好。“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借着上帝儿子的死,得与上帝和好……”(罗5:10);“因为父喜欢……既然借着祂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借着祂叫万有,都与自己和好了”(西1:20)。
因此,我们已经清楚地证明,可以由一位中保为罪人作出补赎。既然这一切都证实了基督的乐意和慈爱,我们怎能认为这是残酷的呢?假如上帝让圣洁、无辜的耶稣承受如此可怕的痛苦、焦虑和死亡,假如祂并没有指定耶稣为中保,通过祂的代赎来拯救他人,只是让祂在谦卑方面作一个榜样,这才是残酷的呢。因此,那些反对的人是在与真理争战,也是在指责上帝残酷。

异议#2:在《申命记》24章16节,我们读到:“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在《以西结书》18章4节,也写道:“犯罪的,他必死亡”。
回答:(1)在以上的经文中,并没有谈及要拯救一个人,需要一位中保的问题,或由一个人替他死的事,这恰恰是目前我们所探讨的。这些经文所谈论的是一个人因着他人的罪而死,因此,所谈及的是他们的罪与个体之人当受的惩罚。所以,这些经文在此处并不适用。
(2)上帝禁止人因为他人的罪而杀死一个人。但是,上帝仍然是至高无上的,因此祂为父母的罪而报应他们的子女,这种报应所导致的痛苦要比犯罪者本人承担惩罚更痛苦。“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
(3)孩童和其他人一样有罪,因此他们也当受今世和永世的惩罚。所以,上帝因着他人的罪,或者是他们的父母,或者是他们的政府,或者是其它类型的关系,就把愤怒倾注在他们的身上,上帝这样行并非不义。当然,上帝确实宣告,在某些特定事例,特定的场合下,祂是不会这样行的,特别是当那些身为儿女的人并没有效法他们父母的脚踪的时候,更是如此。由于一国的居民犯罪,上帝的审判就普遍性地临到这个国家,义人也会受苦,这样的审判不过是上帝对他们父亲般的责罚而已。

5.担当罪人中保必备的资格(The Necessary Qualifications of a Surety for Sinners)
我们已经证明,不损害上帝之公义,由一位中保来为他人作出补赎,是有可能做到的。接下来的问题必然就是:“到哪里能找到这样一位合格的中保呢?”即使涉及金钱方面的债务,也不可能任何人都可以作另外一个人的中保,而能够作中保的人往往也不愿意担任。
假如我们转向与我们的同伴,我们一定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他和其他所有的人一样处于愁苦的状态。他甚至不能为他自己作出补赎。他没有能力度过永远的惩罚,不得不永远处于这样的惩罚之下。而且,他也不会愿意为着他人的缘故而遭受永远沉沦之苦。他既不能自己成全律法,也无法代替别人成全律法,即使他在圣洁方面胜过别人也是如此。即使根据他人的完美程度来衡量,他确实是完全人,这最多不过是对他自己有好处。这样的中保上帝也不会接受。那些仰望人的人,结局会是何等地悲惨啊!
至于天使,他们和我们的性情完全不同。犯罪的性情当受惩罚,而且必须亲自领受当受的惩罚。人性当顺服上帝的律法,人性本身受到惩罚的威胁,而且是人性本身违背了上帝的律法,所以唯独具有同样的人性的主耶稣基督才能担任人的中保。而且,天使也是有限的,所以他们也无法胜过无限的惩罚。他们所拥有的一切都是属于他们自身的。他们既不能把属于自身性情的传递给他人,也不能使他人完全。所以,在为罪人担任中保这一方面,对天使不要有任何期望。
要担任中保,必须具备以下的资质:1)首先祂必须是真正的人,是由人生出的;2)祂必须是一个圣洁的人;3)祂必须是真正的上帝;4)祂必须是上帝与人合在一个位格之中。
首先,这位中保必须是真正的人。
(1)这是因为:1)上帝已经把律法赐给人,这律法对人的主要要求就是:要尽心尽力侍奉上帝,爱上帝,并爱人如己;2)在上帝的律法中,对人的不顺服有死亡的威胁,而对人完全的顺服则有幸福的应许;3)人确实已经违背了上帝的律法,因此当受死亡的惩处。要使人重新得回幸福,就必须有人从人群中挺身而出,既要完全担负罪所当受的惩罚,又要完全遵行上帝的律法。
(2)圣经对此说得非常清楚。“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祂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借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来2:14)。道成肉身与在律法之下合在一起,所证实的就是:假如祂不是人,祂就不会处于律法之下。“……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加4:4)。
这些经文以及事情的性质都表明,这位中保不仅必须是人,也必须是从人生出。中保耶稣基督被称为是女人的后裔,是亚伯拉罕的后裔,是大卫的后裔,是马利亚的后裔,因此“按肉体说”是“列祖”的后裔(罗9:5)。假如是重新创造另一种人性,不管是从泥土中创造,还是从无中生有,这样的人只是有类似的性情,但是因为没有同样的性情,就无法作罪人的中保。这样重新创造的人既不会犯罪,也不会承担刑罚。这位中保必须来自已经犯罪的人。
第二,这位中保必须是圣洁的人,否则:
(1)这样的性情就无法与上帝之子的位格合一,因为上帝是不会把自身与任何有罪的东西联合在一起的;
(2)祂就得为祂自己的缘故而受苦,而祂的受苦也不会使其他任何人得益处;
(3)祂的献祭就会受到玷污,既不会使上帝悦纳,也不会消除罪;
(4)祂不会给其他任何人披戴圣洁,因为祂自己就没有圣洁可言;
(5)祂也无法接近上帝为选民代祷,因为上帝是不会垂听罪人的;
(6)而且,以上所提及的各种理由都已证明,要满足上帝的公义,不仅要承担惩罚,还要有完全的顺服,这证实中保必须是一个圣洁的人;
(7)圣经对此说得非常清楚。“像这样圣洁、无邪恶、无玷污、远离罪人、高过诸天的大祭司……不必每日……先为自己的罪,后为百姓的罪献祭”(来7:26-27)。
第三,这位中保必须是真正的上帝。
(1)否则,祂的受苦就不会有无限的功效和价值。假如要按期间承受永世的惩罚,祂的受苦就不会终结,也不会穷尽,所以必须通过这种在功效和价值上与永罚等值的受苦才能作出补赎。只有无限者才能成就这样的事。当然,神性并没有受苦,也不可能受苦;但是,在人性中受苦的位格却是上帝,因此,祂受苦的功效和价值是与祂的位格性是一致的。这并不是一个部分性的接受,也就是说,并不是接受一部分来代表全体,因为假如这样的话,就不是真正的补赎,而是没有赔偿的免除。这种功效和价值也并不是因为祂的位格而导致的结果,祂这样的受苦被视为是充分的,并不是因为祂的位格的缘故。准确地说,确确实实是这样的一个位格、这样的功效、这样的价值。这一个无限的位格根据祂的人性而受苦,因此祂的受苦有无限的功效和价值。“……成了永远赎罪的事”(来9:12)。
(2)为了承担上帝愤怒的重负,祂的人性需要比通常人更大的坚韧;因此,祂的神性要扶持、坚固祂的人性,使祂不至于在这样的重负之下被压垮。(上帝当然有扶持受造物的能力,其运行的方式是超出我们的悟性的。)因此,圣经中说:“……何况基督借着永远的灵,将自己无暇无疵献给上帝”(来9:14)。
(3)上帝的律法是人所当遵行的,这位中保要藉着对上帝律法的完全顺服,用祂的圣洁,不仅遮盖一个人,而且遮盖所有的选民。一位有限的人,哪怕他本身是圣洁的,不受律法的局限(这当然是不可能的),也无法完成此事。因为他至多能够为一个人成全律法,这也是假定的。所以,既然这位中保要代替所有的选民成全上帝的律法,祂必然是真正的上帝才行。当然,对于一个属人的位格(a human person)而言,祂本身就在上帝律法的管辖之下。然而,对于一个上帝的位格(a divine Person)而言,情况就不是这样了。虽然这一上帝的位格取了人性(a human nature),但祂所取的并不是一个属人的位格。作为一个上帝的位格,祂本身并不处于律法的管辖之下。但是,作为中保,祂却把自己置于律法之下。既然祂在其位格性上是无限的,祂对律法的成全就为所有的选民提供了充分而且完全的补赎。Actus sunt sappositorium,这就是说,事随其人(deeds are the persons who perform them)。既然是一个无限的位格把祂自身置于律法之下,既然是一个无限的位格作为中保成全了律法,这对律法的成全就是完全的、充分的。所以,这位中保必须是真正的上帝才行。
(4)这位中保要确确实实地把祂的子民从魔鬼的权势下救拔出来,使他们得以自由,并使他们成为上帝的儿女。祂必须重生他们,把他们带到上帝的面前,保守他们,并把永远的生命赐给他们――要真正得救,这一切都是必不可少的。除非祂是真正的上帝,否则任何人都无法成就此事。
这位中保的第四个资格就是:祂必须同时是上帝和人,在一个位格中合一。之所以需要如此,从以上的论述中就可以明显地看出理由来。上帝自身是不会处于律法之下的,祂也不会受苦、受死。当人陷于苦难和死亡之中的时候,既不能全面而彻底地受苦,更不能自己使自己从死里复活。另外,他的受苦只能使一个人得益。所以,要使他的受苦和顺服有永远的功效,并藉着他的受苦和受死,不借助其他任何人的帮助就得胜(中保的职分必须完成),这位中保必定是同时是上帝和人,且在一个位格之中,“按肉体说”,是从“列祖”出来的,“祂是在万有之上,永远可称颂的上帝”(罗9:5)。

6.耶稣基督:上帝所指定的中保(Jesus Christ:the Divinely Appointed Surety)
现在,让我们继续讲明这位中保到底是谁。这位中保就是主耶稣基督。就祂的职分而言,这位中保有不同的名字。祂被称作:
(1) 保证人(Surety)。因此,祂代替罪人献上自己,消除了罪人的罪咎,亲自承担,仿佛是祂自己引起的。祂承担了罪所当受的惩罚,成全了上帝的律法。在《希伯来书》7章22节和《耶利米书》30章21节中,我们读到:“谁有胆量亲近我呢?这是耶和华说的”;
(2) 调解人(Mediator)。祂把上帝和人带到一起,使他们和好,使双方都得了满足。祂满足了上帝的公义,使人从不甘心的成为甘心的,使人心里渴慕,有诚恳的心志,并使他来到上帝面前,从而消除了拦阻双方接近的一切障碍。“因为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提前2:5);“并新约的中保耶稣”(来12:24);
(3) 拯救者(Deliverer)。祂把人从各种使其愁苦的东西中拯救出来。“必有一位救主,从锡安出来”(罗11:26);
(4) 救赎主(Savior)。祂把能够使人得享永远的、完全的幸福的一切,都传递给了人(参考:太1:21;路2:11)
(5) 先知(Prophet),祭司(Preiset),君王(King),新郎(Bridegroom)及以马内利(Immanual)。每个名字都有祂特殊的意义。
主耶稣就是基督,是应许的弥赛亚,既是中保,也是救主,这一切都没有必要向基督徒证明。祂出生在伯利恒,由马利亚所生。祂在犹大全地讲道,行了无数的神迹。在靠近耶路撒冷的各各他山上,祂被本丢?彼拉多钉死在十字架上。祂在第三天复活,在四十天之后升天。每个基督徒都承认这些。但是,考察各种预言和预表如何在基督身上精确地成就的,也会激发并坚固我们的信心。因此,我们将对其中的一些事加以简短的回顾。
首先,让我们来考察弥赛亚诞生的时代背景。
(1)应当在犹大支派根据其家谱仍然是完整无缺的时候。“圭必不离犹大,杖必不离他两脚之间,直等细罗(就是赐平安者)来到”(创49:10)。希伯来文schebeth一词的意思是“树干”、“棍子”或“杖”。过去国王所持的是杖,因为杖比圭更具有装饰性,因此这个词也有“圭”的意思,虽然并不常见。最常见的意思就是“家谱”,通过家谱就能证明自己的祖先是谁,是从哪一个高贵的家族延续下来的,比如犹大、流便、利未等。我认为此处的schebeth一词是指“家谱”,在这节经文中,是指犹大的谱系会继续延续,犹大支派不会与其它支派或民族混在一起。犹大支派会保存完整,直等到细罗,也就是弥赛亚来到。弥赛亚必定要出于犹大支派,要晓得弥赛亚确确实实是从犹大支派出来了,就需要明白这一点。假如有人说,那时其它支派也都完全地保存了下来,我的回答是:在很大程度上而言,其余的十个支派都已经混在了一起,因此只有很少人知道他自己到底是属于哪一个支派的。亚拿是来自亚设支派的,保罗是出于便雅悯支派的。然而,即使在基督降生的时候所有的支派都保存完整,也没有多大的意义。关键是犹大支派要保存完整,直到基督来到。“我们的主分明是从犹大出来的”(来7:14)。
假如有人想把“杖”解释为弥赛亚的作王,我认为很难把这样的解释与经文统一起来。首先,直到大卫的时代,犹大支派一直与作王没有任何的关系。在大卫作王之前,是便雅悯支派的扫罗一直作王。此处我们读到的是schebeth必不离开犹大,这表明弥赛亚早已在犹大的谱系和后裔中了。犹大正如树干,犹大的后裔就是发自犹大的枝子。但是,那时作王的事还是与犹大没有任何关系。并不存在的东西当然也不会离开了。
其次,远在弥赛亚到来之前,杖就已经离开犹大支派。那时候,他们处于外国君王的统治下。另外,在弥赛亚到来之前,以色列要与犹大分开。“当除掉冠,摘下冕……我要将这国倾覆,倾覆,而又倾覆。这国也必不再有,直等到那应得的人来到,我就赐给祂。”(结21:26-27)。实际情况就是这样,怎能说王权不会离开犹大,直到细罗,也就是弥赛亚来到呢?假如认为“杖”是指家谱,事情就立即一清二楚了。这一家谱在基督诞生的时候仍然保持得完好无损。这从《马太福音》第1章和《路加福音》第3章所记载的约瑟与马利亚的家谱得到了证实。当然,在此之后不久,这一家谱就离开了犹大,直到今天仍然是这样。
(2)当第二圣殿仍然还在的时候,所应许的弥赛亚就会来临。“过不多时,我必再一次震动天地,沧海,与旱地。我必震动万国。万国的珍宝必都运来(或作万国所羡慕的必来到),我就使这殿满了荣耀”(该2:6-7);“你们所寻求的主,必忽然进入祂的殿。立约的使者,就是你们所仰慕的,快要来到。”(玛3:1)。无可否认的是,此处所说的“这殿”必定是指第二圣殿,而不是第一圣殿,因为此处发预言的两个先知都是在巴比伦被掳之后说话的,那时正值第二圣殿建造期间或建造之后。当时以色列的老人们看到第二圣殿所立的根基大大不如第一圣殿,就大声哭号(拉3:12)。在第二圣殿中缺少好几样东西,正是这些东西使得第一圣殿格外辉煌荣耀。无论如何,第二圣殿也会被荣耀充满,这一荣耀就在于以下的事实,也就是弥赛亚作为所有的预表的成全,来到这一圣殿之中。万国所渴慕的主耶稣来到这一圣殿之中,正如福音书的作者们所证实的那样。在主耶稣受死、受苦四十年之后,这一圣殿也被毁灭了。因此,主耶稣就是所应许的弥赛亚。
(3)这一弥赛亚在七十七个七(一个七代表七年)之后必会到来,因此在但以理得到这样的启示之后四百九十年,弥赛亚就到来了。“为你本国之民和你圣城,已经定了七十个七。要止住罪过……你当知道,当明白,从出令(在《以斯拉记》1章1至2节居鲁士下诏)二个七。正在艰难的时候,耶路撒冷城连街带壕都必重新建造”(但9:24-25)。这恰恰就是主耶稣诞生的时间。
第二,这一弥赛亚将要诞生的地方就是伯利恒。“伯利恒,以法他啊,你在犹大诸城中为小。将来必有一位从你那里出来,在以色列中为我作掌权的。”(弥5:2)。这在基督的诞生中应验了(路2:4,6-7)。
第三,这一弥赛亚所要诞生的家族就是犹大家。“圭必不离犹大,……直等细罗(就是赐平安者)来到”(创49:10)。而且,祂必须是大卫的后裔。“你寿数满足,与你列祖同睡的时候,我必使你的后裔接续你的位。我也必坚定祂的国。”(撒下7:12)。因此,弥赛亚也经常被称为“大卫”(参考何3:5)。这也在基督身上应验了。“我们的主分明是从犹大出来的”(来7:14);“……主上帝要把祂祖大卫的位给祂”(路1:32)。马利亚是以利沙伯的堂表姐妹,以利沙伯是祭司撒迦利亚的妻子,这一事实并没有否定马利亚出身于犹大支派。利未人并没有产业,他们可以从各个支派中娶妻;而且,所有不继承产业的女儿都可以与其它支派的人结婚,因此,很有可能以利沙伯是来自犹大支派的。律法只是禁止家中没有男丁的女儿嫁给其它支派的人。因为家里没有男丁,家中的产业都是她们的,她们就不能与其它支派的人结婚,免得各支派的产业混在一起。
第四,这一弥赛亚必由童女生出。“必有童女怀孕生子”(赛7:14)。祂不会是男人的后裔,这样祂生来就不会有原罪,但祂必须是女人的后裔(创3:15)。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是马利亚所生的(参考:路1:42;太1:18)。
第五,这一弥赛亚必定是上帝。“上帝啊,祢的宝座是永永远远的……所以上帝,就是你的上帝,用喜乐油膏你”(诗45:6-7);“祂的名必称为耶和华我们的义。”(耶23:6)。我们的主耶稣就是那位上帝(约壹5:20)。
第六,这一弥赛亚必定是先知、祭司与君王。祂必定是一个先知。“耶和华你的上帝要从你们弟兄中间给你兴起一位先知”(申18:15)。这就是主耶稣,从祂所讲的道,从福音书各位作者的陈述,就可以晓得这是事实。“……就是拿撒勒人耶稣的事。祂是个先知,说话行事都有大能”(路24:19)。祂一定是个祭司。“祢是照着麦基洗德的等次,永远为祭司”(诗110:4)。这是指基督,祂“成为慈悲忠信的大祭司”(来2:17)。祂必定是君王。“我已立我的君在锡安我的圣山了”(诗2:6)。这也是指基督,因为祂是“万王之王”(启19:16)。
第七,这一弥赛亚会行各样的神迹,正如在《以赛亚书》35章所记载的那样。这一预言的成全已经记录在四福音书中了。
第八,这一弥赛亚会成全所有的预表,受苦、受死,正如在《以赛亚书》整个53章中所记录的那样。这一预言的成全已经有福音书的各位作者记载下来。我们在《哥林多前书》5章7节也读到:“我们逾越节的羔羊基督,已经被杀献祭了”。
第九,外邦人会相信这一弥赛亚。“万民都必归顺”(创49:10);“……万国所羡慕的”(该2:7)。外邦人从来没有相信或跟随过犹太民族中的任何人;但是,他们却相信主耶稣――犹大和大卫的后裔。自从祂升天之后,外邦人的归信更是日趋增加,主耶稣的圣名大有荣耀,极其宝贵地传遍了全世界。
第十,这一弥赛亚会使所有的礼仪性的崇拜都止息。圣殿会被拆毁,耶路撒冷也会遭到毁灭,犹太民族被驱散,在列国中四处游走,长期蒙羞。“必有一王的民来毁灭这城和圣所……祂(即弥赛亚)必使祭祀与供献止息”(但9:26-27);“以色列人也必多日独居,无君王,无首领,无祭祀,无柱像,无以弗得,无家中的神像”(何3:4)。这一切都在基督升天之后不久就应验了,直到今天仍是如此。因此,我们的心坚定不移地确信:“……耶稣是基督,是上帝的儿子。并且叫你们信了祂,就可以因祂的名得生命。”(约20:31)。然而,犹太人至今仍然还不明白,他们继续刚硬着自己的心,直到救赎主从锡安而出,祂必消除雅各中所有的不敬虔之事。

7.劝人留意罪人对基督之补赎的需要(Exhortation to Focus upon the Sinner's Need for Satisfaction)
我们已经把神学的精华摆在了大家的面前,这就是中保基督补赎的必要性。谁在这个地方犯错误,所导致的后果就是自己永远的沉沦。因此,一定留心听。你晓得你是有罪的,并且犯了罪。问题在于,你真的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吗?你是不是深深地觉得每个罪都当受死亡的惩处?假如这样的认识使你开始烦乱不安,你到底心中有什么感受呢?
(1)也许你正在试图避免这种罪感,把自己的思绪转移到其它思想和活动上,因为这样的罪感使你不得安宁。但是,你当晓得,你这是在不断地抵挡圣灵,使祂在你的心中动工,使你知罪的。你这样行,就是在不断地把天国的大门关上。你仿佛是在说,“我并不希望得救;天国之路也不是我所喜欢的,对我而言也没有什么价值。假如我不能以其它任何方式得救,不得救就不得救吧,我不介意。”可怜的人哪!你这样行怎能得救呢?当你在地狱里的时候,再想一想此事当是何等地可怕啊?那时,你就会说:“我曾经受过那么多心灵的撞击,然而我却塞耳不听,甚至加以抵挡,我是何等地愚顽啊!是谁使我陷入网罗呢?不是我自己吗?本来我是能够得救的,但是竟然没有;现在后悔已晚,再没有机会了,我被判处了永远的死罪!有祸了,我自己有祸了!”因此,请注意:如果你心中确实有罪感,如果你的心因着你的罪而撞击你,如果你因上帝的愤怒和将来永远的沉沦而感到惊恐,要把这视为无法言语的祝福。打开你心灵的窗户,呼喊:“主啊,请讲,我听!主啊,你到底要我作什么呢?不要不管我,也不要让这种知罪感空空而过。就让这种知罪感在我们心中继续吧,直到我在祢的眼中蒙恩,归向祢。”
(2)也许你在知罪并晓得上帝的审判的时候,向错误的方向走去。也许你并不晓得上帝的义,也不晓得不经过他人担负惩罚,从而达成完全的补赎,并有完全的圣洁,就不可能得救。所以,你认为你为自己的罪和处境忧伤,经过这样的努力,就可以得救了,你想:“我当向上帝祈求怜悯;我一定会悔改,竭尽全力不再犯罪;我一定会更加殷勤地参加教会的聚集;我一定要参加圣餐;我一定要读圣经;我一定要施舍;我一定要善待邻舍;我一定要过正派的生活;我绝不再酗酒、跳舞、赌博了;我行事为人一定讲究公义;我希望,因为我这样行,上帝就会恩待我。除此之外,我就不会再作什么了。”可怜的人哪,这是魔鬼抓人的网罗,成千上万的人就这样被魔鬼抓走,拉到地狱里去了。无数的人就是这样欺骗自己的,他们如此自欺、痛苦,并速速地走向永远的毁灭,而且不知不觉,明白的时候就太晚了。所罗门的一句箴言用在这里恰恰合适:“有一条路,人以为正,至终成为死亡之路”(箴16:25)。
我代表上帝明确地告诉你,任何一个罪上帝都不会饶恕的,任何一个罪都当受今生的和来生的惩罚,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我已经在上面作出了证明。请仔细思考此事,直到你明白这确实是真理为止。如果你要向上帝祈祷,首先你当面对这一真理。要晓得对罪人而言,上帝就是毁灭之火:祂会对你的祈祷掩耳不听,并把你逐出。这样你就会沉浸在绝望之中,想:“我确实有罪,上帝又不垂听罪人的祈祷,并且公义的审判官非要对罪加以今生和来生的惩罚方可。我还能作什么呢?我是绝对没有盼望了。我既然无法补赎,就当受永远的惩罚,因为我自己目前的愁苦是不会作出什么补赎的。”先停留在这种困惑的状态中,直到你的眼目转向你自己之外,晓得在中保耶稣基督里有一条出路,那时,这条路对你而言就是极其宝贵的了,你就会逃向这条路,在这条道路上寻求救恩。这样行,你最终就会发现真正的道路。
你不可能为自己的罪咎承担当受的惩罚,同样也不可能自己使你自己归正。人在自己的心中总是幻想自己也能作什么,因此,他对自己的处境并不是非常忧虑。他狂妄地认为一切都是掌管在他自己的手中,而且将来有一天他必定会使自己归正。他下定决心,要自己使自己归正,认为这必定会成就。他如此怂恿自己,使良心的刺痛逐渐消退。当他没有按自己的决心而行的时候,就变得有些烦乱,但他仍然认为在自己身上还能找到不少优点,这些优点能够使他稳如泰山,并且能够使他调整自己的心态,使自己最终归正。即使他自己所作出的补赎并不完全,上帝仍然会对此感到满意;即使他自己不能靠此赢得天堂,上帝也会被他的努力感动,从而把天堂赏赐给他。这样的人就是带着这些想法,不走正路,却走向自己永远的毁灭。
我们在上面已经证明,人完全无法自己使自己归正,请容许我提醒你,你当晓得你的无能,即使约束自己离恶行善,在上帝面前也没有任何价值。让我简短地向你重申到底什么是真正的归正。
有些人认为,归正就在于离开大罪,做些善事。实际上并非如此。真正的归正是人彻底的改变,包括他的感情、理性、意志、思想和言行。这一改变正如生来瞎眼的人能够看见了,生来耳聋的人能够听到了,生来是哑巴的人能够说话了,完全瘫痪的人能够活动了。上帝把圣灵赐给归正的人,圣灵就住在人的心中,向灵魂显明祂在各个方面都受了何等的玷污,使得灵魂厌弃、恨恶自己,充满羞愧,谦卑下来,为自己的处境而感到困惑。此外,圣灵还会向人显明上帝是圣洁的、威严的、公义的、良善的,上帝是真理的上帝。祂向灵魂显明耶稣基督这一中保的必要性和充分性,赐给他悟性,使他晓得如何能与上帝和好,并且与祂联合。圣灵使得人爱慕上帝,敬畏上帝,顺服上帝。这使得灵魂来到中保耶稣的面前,从祂的丰满中接受各样的恩惠,这对人而言,是何等地宝贵啊!圣灵使得人认识到,他以前所依恋的就是眼前的东西,所依恋的就是大大小小、里里外外各样的罪。认识到这样的事实,就使得人为此而忧伤、难过。这些罪他现在都晓得了,而在以前则是他从未留心的。这样的灵魂现在就开始寻求与上帝交通,渴慕亲近祂。这时候,灵魂远离上帝就会感到忧伤,亲近上帝就会感到喜乐。他现在的性情是转离世界和罪,虽然他仍然常常被它们网陷。现在他生命的中心是上帝,尽管遭遇各样的黑暗,他转向上帝寻求光明、生命、灵性、安慰和力量,从而与罪争战,并追求圣洁。这样的人绝不会仅仅满足于行为。当然,他晓得他自己必须行各样的善事,但是他希望自己是凭着信心去作,与基督联合,藉着祂向上帝而行,并且敬畏上帝,顺服上帝,舍己。当他察觉到自己心中的不良动机的时候,就极其难过。他所憎恶的不仅仅是与罪人为友,社会生活和自然生活中一切与罪有关的事他都恨恶。与其是与他人一起得资财,得荣耀,他更渴慕反其道而行之,与那些敬虔之人同被藐视,同受压迫。
这是我对归正的简短说明,我们在本书的31章中对归正这一问题有更加详尽的考察。你到底有什么想法呢?你能够自己使归正发生吗?再试一试吧!请用以上我们所讲明的道理省察你自己一天的行为。尽你自己最大的努力,然后看一看你是否能自己使自己归正。你肯定会经历到:在归正这条路上,你自己是一步也走不得的,哪怕是属灵生命的开端,你自己也无法启动。你会晓得你自己的行为远远不够。请留意用一段时间来观察、思考这一事实,直到你终于失去了勇气,觉得自己贫乏、无能,全无任何盼望。另外,即使你取得了某些进步,要晓得你仍然缺乏你所需要的灵命,你的行为不能蒙上帝的悦纳,也不会感动上帝垂顾拯救你,这些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了。这就是你现在所面对的处境的愁苦和无望。你无法通过自己承担罪所当受的惩罚而满足上帝的公义。这样的圣洁是无法得到的。
如果你真是贫乏,真是困惑无助的就好了!那样你就有得救的希望了,这并不是因为你自己的困惑无助,而是因为有一位中保就是为这样的困惑无助之人预备的,祂就是耶稣基督,祂在召唤:“凡劳苦担重担的人,可以到我这里来,我就使你们得安息。”(太11:28)。困惑无助,没有盼望,贫乏苦恼的人啊,我向你宣告有一位救主,一位外邦人并不晓得的救主。虽然他们也知道确实有一位上帝,但他们并不晓得有一位救主和中保,这是在我们中间宣告的。这位中保在召唤你,邀请你,应许拯救你,如果你前来就近祂。所以,对这样好的事高兴欢喜吧。摆脱自己向外看,来到祂的身边,靠信心接受祂,得拯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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