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章 第二条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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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章  第二条诫命

第二条诫命吩咐我们以正确的方式敬拜上帝。每个主人都想让他的仆人按照自己的命令来侍奉自己。我们不要以为怎样侍奉上帝是一件无关紧要的事情,也不要认为只要我们以自己认为合宜的方式侍奉上帝,就会得蒙祂的悦纳。事实并非如此,上帝希望我们按照祂所喜悦并已经指示我们的方式来侍奉祂。确实,上帝既注重敬拜本身,也同样注重敬拜的方式。上帝是个灵,祂希望我们用心灵和诚实来侍奉祂。因此,祂在第一条诫命的基础上又赐给我们第二条诫命,命令我们必须以怎样的方式来侍奉祂,以便我们在这个方面不要犯错误,在这条诫命中,我们必须留意:1)所禁止的和所命令的事情;2)附加的理由。

1.第二条诫命的内容(The Content of the Second Commandment)
首先,这条诫命本身是在上帝与人立约这样一个背景中提出来的。这条诫命主要谈及的是雕刻的偶像和各种像——以免人们为自己拜各种像找到借口,这条诫命分别详细阐述了这些偶像和各种像。因此,我们不可做下面这些东西的形像用于敬拜上帝:
(1)上天的百物。天堂是上帝、天使和已故圣徒的居所。在第二层天里有太阳、月亮和星星,在更低的天上有云彩、冰雹、雪和鸟类。
(2)地上的百物,即各种动物、人类、花草树木。
(3)地底下和水中的百物,指的是各种爬行动物和昆虫,以及各种鱼类。经过这样的描述,所有的东西(所有存在的东西)都包括在内了。所有的东西都存在于天上、地上、地底下或水中——其中存在的所有东西,我们都不可制造它们的形像。
有三种活动与这些东西有关:我们可能会1)制造它们的形像,2)敬拜它们,3)侍奉它们。
(1)我们可能会制造它们的形像。这指的是无论我们以任何方式做一个形像——无论是雕刻、雕塑、描画,还是我们想出来的其他任何方法。这条诫命是第一块法版上的命令,为宗教的目的做任何形像都是上帝所禁止的,但这并不包括第二块法版上所提及的为民事的用途而做的形像——比如钱币上的印记、家中的装饰,以及为其他任何目的而做的形像(上帝对于这些形像也有规定)。主耶稣允许帝王的形像被铸在钱币上(太22:20-21)。
(2)我们可能会以虔诚、敬拜、崇敬的方式在这些形像面前顶礼膜拜,人这样做有可能是想表达对这个形像的崇敬,也有可能是想要藉此来荣耀上帝。
(3)我们可能会侍奉这些形像。当我们装饰它们,把它们放在祭坛上,敬拜他们,向它们献上金银或其他东西作为祭品,高举它们在街道上游行,把它们陈列出来使众人能够敬拜它们——以及用它们来做任何形式的宗教之举时,我们都是在侍奉它们。

2.这条诫命所附加的鼓励(The Incentives Conjoined to this Commandment)
第二,这条诫命所附加的理由如下:
第一个理由是这条诫命的适宜性。“我是耶和华”,也就是说,我是一个看不见的高深莫测的灵,所以,用任何有形的东西来侍奉我,都是不合宜的。“我是你们的上帝”;也就是说,即使别的民族拜各种像,你们也不能效仿他们,因为你们已经与我立约,已经选择我为你们的上帝,你们是我的子民。所以,你们必须按照我的典章来侍奉我。我不想要你们藉着各种像来侍奉我,所以你们不可这样行。
第二个理由是上帝那令人敬畏的威严:“我是忌邪的上帝”。丈夫会密切关注妻子的行为,假如妻子行为不轨,他就会心怀嫉妒,难以抑制自己心中强烈的可怕的情感,严厉地管教她。对于上帝而言,也是如此。上帝密切关注人的行为,时刻查看人有没有背离祂。假如人羞辱上帝,拜各种像,上帝忌邪的怒火就会被点燃,祂就会惩罚人类。
第三个理由是拜各种像的可怕后果。“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我不仅要惩罚犯罪的那个人本人,还要惩罚他的孩子们(这是对父母最严厉的惩罚),直到三四代。上帝曾经这样对待第一个世界的人们,那些没有犯本罪的孩子们,也和他们的父母一样被洪水淹没(创7:21)。以利的所有子孙都因他的罪而受到惩罚(撒上2:31)。因着耶罗波安的罪,他家中所有的人都被剪除(王上14:14)。

异议:“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结18:20)。
回答:(1)圣经自身不会自相矛盾。上帝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这是祂行事的方式;只要是祂不愿意做的事情,祂就不会去做。在这里,上帝应许说祂不会让儿子担当父亲的罪。
(2)即使儿子会因父亲的不义而受到刑罚,他也不会像自己真的犯了他父亲所犯的罪那样承担责任。每个人的犯罪,都是个人性的,但是审判可能会临到他的子孙们——不是永远的审判,只是暂时的审判。
(3)子孙们也是有罪的,因而也当受所有的刑罚。然而,上帝很有耐心,也会长久忍耐。但是,假如父亲们犯下严重的罪,这便创造了一个条件,致使上帝的愤怒有可能会倾倒在有罪的儿孙们身上。

第四个理由是关于我们的益处。“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20:5-6)。自从始祖堕落之后,没有人能够完全地爱上帝,也没有人能完全遵守祂的诫命,所以没有人能够藉着律法的工作称义。既然颁布律法并不是要人们藉之称义,而是以之作为在恩典之约上有份之人的生活标准,那么上帝很喜悦祂的儿女们在这方面所做出的正确的努力,并且会奖赏他们——不是因为他们的行为有什么功德,而是基于上帝的恩典和怜悯。尼希米以极大的热心重建耶路撒冷,使人们重新遵守安息日,完成主的工作之后,他说:“我的上帝啊,求祢因这事记念我,照祢的大慈爱怜恤我”(尼13:22)。

3.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正如在探讨前一条诫命时所做的那样,我们必须首先阐述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罪,然后再论及其中所吩咐的德行。
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有下面这些罪:
第一是拜各种像之罪,为此我们必须探讨下面这个问题:

问题:人可以制作上帝——即圣父、圣子、圣灵——和已故圣徒的像,以此来敬拜、荣耀他们,或侍奉上帝和圣徒吗?
回答:教皇派内部对于拜这些像的方式存在分歧,有人主张必须要拜这些像,还有人主张只应当尊重他们。有人主张应当真正地敬拜这些像本身,以便这种敬拜行为就以敬拜这些像本身为目的;另一些人则主张应当象征性地敬拜这些像,目的只是要借助这些像来敬拜和尊重这些像所代表的本体。他们都同意人可以制造上帝的像,也可以制造圣徒的像——在教会中为宗教的目的而使用这些像,以之来荣耀上帝和圣徒。塔兰托议会在第二十五次会议中命令人要敬拜这些像,并诉诸尼西亚会议,在尼西亚会议中宣布要把那些不敬拜圣徒的像以及那些在这方面动摇不定的人逐出教会——是的,这次会议宣布要把那些承认应该尊重圣徒的像,但拒绝敬拜这些像的人逐出教会。近来教皇派为他们自己拜各种像的事感到很尴尬,企图想办法遮掩这个事实。他们这样教导平信徒:“我们不是在拜这些像,而是藉着它们来记念像所代表的本体。我们不是因为这些像本身的缘故而敬拜它们,而是因为它所代表的那位,我们是藉着这些像来荣耀所代表的那位。”然而,他们言行不一。他们竭尽所能以外部形式在宗教意义上崇拜那些像。他们在那些像面前满怀敬意地脱帽,毕恭毕敬地鞠躬。他们在那些像面前跪拜,合手背诵主祷文或其他的祷告词。他们把那些像放在祭坛上,用各种昂贵的装饰来荣耀它们。他们在那些根本没有视觉的像面前点燃很多蜡烛,为它们做弥撒,等等。那些不敬拜这些像的人将会有被责打或被杀害的危险。就拜这些像而言,异教徒还能比他们多做什么呢?
路德派认为人的确可以制作各种像,但不可以尊崇它们。他们只宜用来放在教会里代表神圣的历史,以便因此激励人们献身敬虔的活动。
与此相反,我们认为描绘三位一体之上帝的像是应当绝对禁止的。我们既不知道天使的灵性,也不知道基督和使徒们肉身的真实形像。所以,人所描绘的像与他们毫无雷同之处;画一幅像,然后说这是基督,那是马利亚,那是彼得,这是毫无意义的。诚然,即使有他们真实的像,我们也不能敬拜、荣耀它们,更不能用它们来进行任何宗教活动。我们不能以这样的方式荣耀基督、马利亚、彼得以及其他的圣徒。这个问题是双重性的,我们将分别批驳每一方面。
首先,即圣父、圣子、圣灵的像。请思考下面的经文:“你们只听见声音,却没有看见形像。所以你们要分外谨慎……惟恐你们败坏自己,雕刻偶像,仿佛什么男像、女像,或地上走兽的像,或空中飞鸟的像,或地上爬物的像,或地底下水中鱼的像。又恐怕你向天举目观看,见耶和华你的上帝为天下万民所摆列的日月星,就是天上的万象,自己便被勾引敬拜侍奉他”(申4:12,15-19)。相信上帝圣言的人啊,还有谁敢明目张胆地违背上帝的命令去制做上帝的像呢?——这可是上帝明令禁止的事啊!
第二,人们不可能描绘出上帝的像,所以上帝的旨意是叫我们不要描绘祂的像。“你们究竟将谁比上帝,用什么形像与上帝比较呢?”(赛40:8)。
第三,描绘上帝的像是对上帝的极大侮辱。“将不能朽坏之上帝的荣耀变为偶像,仿佛必朽坏的人和飞禽、走兽、昆虫的样式”(罗1:23)。教皇派很喜欢模仿这些。他们把父上帝画成人,即一个老人的模样;他们把子上帝画成一个四足动物,即羔羊的模样;他们把圣灵画成鸟,即鸽子的模样。他们这样行是像外邦人那样侮辱上帝。
第四,描绘上帝的形像会败坏人。“所以你们要分外谨慎……惟恐你们败坏自己”(申4:15-16)。因为这会使人按照有形的方式来思想上帝——而上帝是个灵,我们必须用灵来侍奉祂。

异议#1:上帝曾经以这样的形式彰显祂自己,所以我们也可以用这样的方式来刻画祂的形像。
回答:(1)我们否认这个推论。上帝曾经明令禁止人这样做,因而所有的争论都应该到此结束。
(2)这些显现是预言性的异象,并不是真实的形像,所显明的也不是上帝非凡的同在。

异议#2:上帝和圣徒的像都有教导价值。
回答:(1)然而,上帝禁止人这样做。这是异教徒的想法,我们不应当认为这是有益的,因为这是上帝禁止的。
(2)上帝不会用不能说话的像来教导我们,而是用祂的圣言来带领我们。“祢的法度,是我所喜乐的,是我的谋士。祢的话是我脚前的灯,是我路上的光”(诗119:24,105)。

异议#3:上帝曾经命令人要制造像,比如上帝曾经命令制造一条铜蛇(民21:8),在圣殿中造两个基路伯(出25:18;王上6:35)。
回答:上帝是在很多以色列人被火蛇咬死时命令摩西举起那条铜蛇的。这条铜蛇既不是上帝的像,也不是圣徒的像,因而不能由此证明上帝命令人制造过圣徒的像。那是一个圣礼——它永远只能是外在的象征而已——告诉人们:所有犯罪的人,所有因为魔鬼,就是那条古蛇而跌倒的人,如果他仰望并相信基督,就是那位将要打伤魔鬼之头的女人的后裔(约3:14),必将得救。上帝命人举蛇,并不是要荣耀蛇,因为当人们开始荣耀蛇时,蛇就被打碎了(王下18:4)。与圣殿有关的棕榈树和基路伯都只不过是影子——那时所有的宗教献祭都是以影子的方式进行的。这些既不是上帝的像,也不是圣徒的像(这正是辩论的焦点),也不是献给他们的荣耀。毋宁说,他们是作为一所建筑的标志,这所建筑是世界上最荣耀的建筑,立刻把他们引向基督。

问题的第二部分是关于敬拜各种像。人可以向各种像致以任何宗教上的尊崇吗?教皇派的回答是肯定的,而我们的回答则是否定的。我们的理由如下:
第一,圣经中既没有命令我们要敬拜各种像,也没有这样的榜样。所以,这至少是私意敬拜,也是《马太福音》第15章9节中所禁止的。然而,从本质上说,这是偶像崇拜,因为这是把宗教上的尊崇献给那些并非上帝的东西。把宗教上的尊崇归给天使和已故圣徒就已经是偶像崇拜了,假如有人更进一步地荣耀他们的像(或者藉着他们的像荣耀他们),这更是双重的犯罪。
第二,敬拜各种像是圣经中所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地予以禁止的,再也没有比这更清楚的禁令了。圣经中经常说到,敬拜各种像是最顽固、最蔑视上帝的行为。圣经中这样的经文很多,我们只列举几处:
(1)这条诫命不仅禁止制造各种像,而且还禁止拜它们或侍奉它们。为了避免人们有任何借口,圣经中描述了这些像的范围:“……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这包括天地之间一切的受造之物。因而圣经中明确禁止使用他们的像。
(2)此外还有:“你们不可做什么虚无的神像,不可立雕刻的偶像或是柱像,也不可在你们的地上安什么錾成的石像,向它跪拜,因为我是耶和华你们的上帝”(利26:1)。反对者认为偶像和圣徒的像是不同的。然而,这段经文驳斥了这个借口,因为不仅造偶像来拜是上帝所禁止的,而且立雕刻的偶像或是柱像,以及石像都是上帝所禁止的。然而,他们的像是雕刻的像——立在他们祭坛上的像——木头或石头做的,放在街道上或其他地方以供人们敬拜的像,人们也确实敬拜这些像。
(3)除此之外还有《申命记》第27章15节:“‘有人制造耶和华所憎恶的偶像,或雕刻,或铸造,就是工匠手所做的,在暗中设立,那人必受咒诅。’百姓都要答应说‘阿们’。”
(4)“愿一切侍奉雕刻的偶像,靠虚无之神自夸的,都蒙羞愧”(诗97:7)。然而,他们却侍奉这些像,靠这些偶像自夸,他们把很多超自然的事情归附到这些像身上。他们必因此蒙羞。

遁词#1:这条诫命(以及所引用的全部经文)都只适用于外邦人的偶像,他们的像是虚构的、是从来不曾存在过的东西,或者被他们认为是神。但是,我们的像并不是偶像。这些像是真实存在的东西,或曾经存在过的东西的像:上帝、天使、基督、马利亚,以及其他的圣徒——我们并没有把这些像当作上帝。因而,这些经文并没有反对我们的行为。
回答:(1)这条诫命以及所有引用的经文都没有做出这样的区分。即使有人一定要把“pesel”这个词理解成指的是外邦人的偶像(但其实并不是这个词的意思——它的本意是指雕刻或塑造的各种像),上帝所禁止的还有“temunah” (肖像)。制造天上、地下以及水中万物的像都和造偶像一样,都是上帝所禁止的。他们的像是某些东西的肖像,因而也是上帝所禁止的。
(2)外邦人也并不认为他们所敬拜的像是创造天地万物的上帝本身,他们也不认为那些像是他们所神化了的圣徒。他们很清楚地知道是他们自己或别的什么人制造了这些像。以弗所人确实明确区分了他们的女神和从天上落下来的像(徒19:35)。
(3)以色列人造了金牛犊,但他们知道这个牛犊既不是耶和华,也没有救他们出埃及。毋宁说,他们想要藉此来荣耀上帝,所以他们说:“以色列啊,这是领你们出埃及地的神,亚伦看见,就在牛犊面前筑坛,且宣告说‘明日要向耶和华守节’”(出32:4-5)。他们并不认为这个牛犊是上帝本身,相反,他们想要藉此来荣耀上帝。
(4)这个金牛犊是现实存在的东西的像,而它也是一个偶像。圣经中明确地说这个金牛犊是偶像:“那时,他们造了一个牛犊,又拿祭物献给那像,欢喜自己手中的工作”(徒7:41)。很显然,那些像是偶像,而敬拜那些像就是偶像崇拜。

遁词#2:上帝禁止人以latreia来荣耀那些像,但并没有禁止人以douleia来荣耀那些像。
回答:(1)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已经阐明了这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区分。他们应当证明人可以以douleia来荣耀那些像。
(2)在希伯来文中,献给上帝的“荣耀”和献给偶像的“荣耀”并没有区别;这两个“荣耀”用的是同一个词。
(3)甚至他们自己也主张人必须以latreia来荣耀基督的像和十字架。柯基坦(Cajetanus)这样说(in Not et G. Biel. lect. 49. in can mis):“就基督的像而言,它们应当受到和基督同等的尊敬、同样的敬拜,即以latreia来敬拜它们。”对于十字架,他们说(in Pontif. Rom. f. 205):“十字架应该在罗马教皇使节的右手上,因为人有义务向它献上latreia的侍奉”。所以他们这些规避性的推论是毫无意义的,因而上面所提到的经文的攻击力受到了完全的保护。
因为偶像崇拜如此明目张胆地违背上帝的圣言,而且他们既不能为自己的偶像崇拜从圣经中找到一个命令,也不能找到一个榜样,所以他们就用下面的遁词来帮助自己:“我们的像不同于外邦人的偶像,我们也没有敬拜这些像。”我们已经批驳了这种说法。然而,迄今为止,他们为了继续狡辩,又进一步提出了下面这些经文:

异议#1:“上帝说:‘不要近前来,当把你脚上的鞋脱下来,因为你所站之地是圣地。’摩西蒙上脸,因为怕看上帝”(出3:5-6)。在这里(他们这样说),上帝命令摩西向燃烧的荆棘表示尊敬,摩西也的确表现出了极大的尊敬。
回答:这并不是一个像,因为它仍然还是荆棘;而且摩西并没有向荆棘表示敬意,上帝也没有命令他这样做。毋宁说,上帝命令他向上帝表示尊敬,那时上帝正在燃烧的荆棘丛中以特殊的方式向摩西启示自己。摩西遮着脸并不是为了那些荆棘,而是为了上帝,经上记着说:“因为怕看见上帝。”

异议#2:“我必存敬畏祢的心,向祢的圣殿下拜”(诗5:7);“在祂脚凳前下拜”(诗99:5)。上帝在这里命令人要向圣殿致以宗教上的尊崇。
回答:圣殿以及其中的一切,都只是基督的影子。人只能藉着基督才能接近上帝。所以当他们转向圣殿并向圣殿下拜时,他们所拜的不是圣殿,也不是藉着圣殿来敬拜上帝,他们也没有向圣殿献上宗教上的尊崇。然而,他们是在藉着影子,寻求圣殿所预表的基督。

异议#3:“耶稣基督钉十字架,已经活画在你们眼前”(加3:1)。此处圣经清楚地说加拉太人把基督摆放在自己面前。
回答:圣经在此根本没有这样说,因为这节经文说耶稣基督被钉十字架的样子活画在他们眼前;然而,耶稣并不是在加拉太被钉十字架的,而是在各各他。这等于是说:“基督在你们中间已经得到了如此清楚的宣告,就好像祂是在你们中间被钉十字架的一样,就好像祂被画在你们眼前一样,就好像祂被钉十字架的情景展现在你们面前一样。”这里也没有献上尊崇的例子。

这样我们已经探讨了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第一种罪:敬拜各种像。这条诫命中还禁止了其他一些罪,现在我们就要简要说明一下。
第二种罪是心中有不敬虔的倾向。这表现在心中没有上帝的印象,不敬畏上帝,不爱上帝;不努力地认识上帝,不寻求认识上帝,不追求遵行上帝的旨意;不尊重上帝的圣言或牧师;不渴慕与上帝的子民联合,不渴慕宣认主,不渴慕为上帝的荣耀而活;因而不到教会里来,或者只有当没有别的事情可做时才偶尔来一次,或者只是想来看一看或被人看见。我们在圣经中可以见到对于这些人的描写:“愚顽人心里说,没有上帝”(诗14:1);“他们却嬉笑上帝的使者,藐视祂的言语”(代下36:16);“你们不可停止聚会,好像那些停止惯了的人”(来10:25)。
第三种罪是私意敬拜。这包括按照我们自己设想的方式,或者按照人所建议的方式侍奉上帝——这样做的时候没有想到或者探求上帝想要的侍奉方式。然后我们自以为只要自己的意愿是好的,上帝就会喜悦我们以这样的方式侍奉祂。主耶稣在《马太福音》第15章9节中弃绝了这样的侍奉。
第四种罪是在履行宗教职分时松弛懈怠。这表现在当应该从事某项敬虔的活动时,似乎总有拦阻,然后这个人就很满足了,因为他可以合乎律法地不去从事这项活动。他从事敬虔活动时就像罪犯去监狱一样不情愿。他敷衍了事,就像小孩子那样,说“阿们”时是他最高兴的时候。他的良心一直都很松懈。他没有时间读上帝的圣言,或者即使读,也是应付差事,毫不用心,他心中根本没有读经的渴望。他选择很短的一章经文或者一首短的诗篇,当他读完时心中感到很高兴。在公共敬拜时也是如此,他会为了一个微不足道的理由离开教会,即使他人在那里,也心不在焉。然后他开始打盹儿,还责怪牧师——他的讲道如此冗长无聊。反思讲道的内容或者向别人转达讲道的内容,对他来说是一件讨厌的事情,他可没有这样的习惯。当布道结束时,一切也都随之结束。
下面的经文适用于这样的人:“你们又说,这些事何等烦琐”(玛1:13);“我知道你的行为,你不冷也不热;我巴不得你冷或热。你既如温水,也不冷也不热,所以我必须从我口中把你吐出去”(启3:15-16)。
第五种罪是仅仅停留于常规的操练。有个人曾经说过他坚持做晨祷和晚祷,读一章圣经,去教会两次,从来没有忽视主祷文,从来没有忘记救济穷人。还需要什么呢?一切都不错;我已经尽了自己的本分,人对此感到很满足。人大胆地以为主会带他去天堂,尽管他既不认识真理之路,也不晓得属灵的活动。对于这样的人,主说:“因为这百姓亲近我,用嘴唇尊敬我,心却远离我……所以我在这百姓中要行奇妙的事,就是奇妙又奇妙的事”(赛29:13-14)。
第六种罪是在宗教操练上假冒伪善。这表现为当我们进行宗教操练时,故意把事情做在人前,目的是要得到人们的尊敬。这还表现为当一个牧师挑旺自己的恩赐,在祷告中显得被圣灵充满了,大有热心地讲道,而他所做的这一切,其目的都是为了被人们当作敬虔的有学识的人来尊敬,是为了赢得人们的赞扬和敬重。多么可憎啊!这还表现为当一个人忠心地来到教会,忧愁而专注地坐在那里,以便能够赢得虔诚的名声;或者大声歌唱以便人们能够听到他的声音,晓得他多么熟悉这个曲调。这还表现为人在祷告中故意大声叹息,做出敬拜的甚至愚蠢的姿势以便别人能够听到或看到。这还表现为人在听道时摆出一副专注的表情,而同时却在悄悄地查看别人是否在注意他。这还表现为人在执事的篮子中只投入一点点东西,却盼望那声音听起来像一份很大的礼物。总之,假冒伪善就是摆出一副侍奉上帝的样子,而实际上却在寻求人或自己的意思(参考赛58:2-3;结33:30-32)。
第七种罪是在我们的大脑中用属世的东西来代表上帝。上帝向人们的心灵启示祂自己是一个灵,这样的启示远远超过物质性的东西所能表达的范围。然而,当属世的人开始思想上帝时,他却败坏了对上帝的最初反思,把属灵的变成物质性的。人或者试图继续用物质性的东西来代表上帝,以在大脑中构想出各种物质的东西来代表上帝为乐趣;或者从心里抗拒这样的想法,想要用属灵的思想来反思上帝,但却做不到——这是因为其他人关于上帝的谈话对他造成的影响,或者因为撒但对于他想像力的影响。或者并不是这个人的罪,而是撒但的罪;也就是说,如果这个人只是被动地参与,其实他憎恨这种思想,努力要抵挡这种思想,那么他在这上面是无罪的(约4:24)。

4.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这条诫命所吩咐的德行有:
第一,使自己时时刻刻在各样事情上尽一切所能地完全降服上帝,侍奉上帝。“所以弟兄们,我以上帝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上帝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侍奉乃是理所当然的”(罗12:1)。
第二,遵照上帝的旨意侍奉上帝;也就是说,我们的全部行为都要符合上帝在圣经中向我们所启示的旨意。这能使我们的宗教操练圣洁。“要像基督的仆人,从心里遵行上帝的旨意;甘心侍奉,好象服事主,不象服事人”(弗6:6-7)。
第三,用心灵侍奉上帝;也就是说,用灵,用属灵的方式,用悟性、意志、情感来侍奉上帝。“我的心哪,你要称颂耶和华;凡在我里面的,也要称颂祂的圣名”(诗103:1);“夜间我心中羡慕祢,我里面的灵切切寻求祢”(赛26:9);“所以拜祂的,必须用心灵和诚实拜祂”(约4:24)。
第四,用完全的心侍奉上帝;也就是说,没有分心,没有在上帝之外还寻求别的什么。毋宁说,人必须完全地惟独委身于侍奉上帝,一心一意尽力侍奉上帝。“你当认识耶和华你父的上帝,诚心乐意地侍奉祂”(代上28:9);“他们是尽心起誓,尽意寻求耶和华”(代下15:15)。
第五,用欢喜的热心侍奉上帝;也就是说,一定不要把侍奉上帝当作一种累赘,而是以之为一种喜乐,为上帝愿意接受我们的侍奉而感到高兴。人一定要把能够侍奉上帝以及上帝吩咐我们做什么事情当作一种极大的特权;因而他将以极大的迫切和热心来侍奉上帝和行上帝所吩咐的事。“他……以火焰为仆役”(诗104:4);“要心里火热,常常服事主”(罗12:11);“所以你要发热心”(启3:19)。
第六,抵挡假宗教,根除偶像和各种像。每个人都必须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做这件事。上帝命令国民政府当这样行。“你们要拆毁他们的祭坛,打碎他们的柱像,砍下他们的木偶,用火焚烧他们雕刻的偶像”(申7:5)。
摩西把金牛犊用火焚烧,磨得粉碎(出32:20);希西家毁坏柱像,砍下木偶,打碎铜蛇(王下18:4);亚撒砍下并焚烧他母亲所造的可憎的偶像,并因此贬了他祖母的太后之位(王上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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