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旧约时期耶稣基督中保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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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旧约时期耶稣基督中保的性质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概述了旧约时期教会的状况。现在,我们要具体考察那时信徒的状况。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改革宗教会中在这一问题上众说纷纭。我们将以下面的顺序考察有关的问题:1) 中保;2) 旧约时期的众信徒。在本章中,我们将探讨中保的性质。

1.对各种彼此冲突的观点的考察(Conflicting Views Examined)
我们需要对以下问题予以讨论:主耶稣是否亲自担当并且完全除去了旧约时代的众信徒的罪债和刑罚?祂是不是在父上帝面前并按照祂的意旨甘愿担当此任,为他们做出补偿?还是在那位中保做出补偿之前,上帝自己仍有权柄和自由来刑罚他们的罪恶,因此,旧约时期众信徒仍然伏在罪的捆绑和刑罚之下呢?
这些是造成下列意见分歧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所在。这些问题所涉及到的是主耶稣的尊荣,因此非常重要。首先,我们要考察不同的中保形式。然后,再就各反对意见中一致的地方进行探讨,随后再探讨他们彼此之间的分歧。
首先,民法中有三种中保形式:
(1)第一种类型的中保就是“债务保证人”(Fide-jussor)中的“有限保证人”。在这种保证中,某人成为另一人的中保,条件是债务人仍然承担自己的债务,并作为第一责任人,尽自己所能偿付的有关债务。如果债务人出现不能完全偿付债务的情形,中保则需要偿清所剩的余额,直至全部付清为止。
(2)第二种类型的中保就是“债务保证人”中的“无限保证人”。在这种保证中,中保使自己置身于和债务人同等的地位上。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向其中的债务人和中保任何一方提出索赔和清偿债务的要求。他们双方都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倘若相关的索赔首先是向债务保证人提出的,而债务保证人又无法清偿全部债务,那么,债务人就必须归还债务的余额。倘若相关的索赔首先是向债务人提出的,而债务人又无法偿清全部债款,就可要求债务保证人偿付债务的余额。
(3)第三种类型的中保,称为“债务承担人”(Expromissor)。中保在债权人同意的条件下,自己为别人的债务担负清偿的责任。如此,债务人就摆脱了所有的债务,不再承担任何清偿的责任,并且不再为相关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即使中保玩忽职守,甚至既不愿意偿付,也没有能力偿付债务,原债务人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这三种类型的中保,只是在解决个人之间的金融债务时才起作用。因此,这些类型的中保形式不能移用到主耶稣担任中保的各种具体情况中。因为就基督所担任的的中保而言,上帝乃是要作为审判者走到前台,对“被告”进行审判,并执行审判,由此来成就祂自己的公义。我们这里所探讨的“债务人”,是当判处死刑的“债务人”;因此,要么是“债务人”,要么就是那位中保,必有一方受死。在这种情形之下,“债务”的清偿不可能是由债务人和中保共同做出的。这位中保必须既是上帝又是人,只有这样祂才能够担当,并且完全除去刑罚。既然这三种类型的中保此处都不适用,所以我们不再对此类中保的字句进行探讨,也不再就基于此类问题的任何争辩──即某些辩论者试图从上述情形中所引申出的各种问题――进行讨论。尽管如此,倘若我们不得不用这些中保类型中的词语,我们主张基督既不是也不可能是“有限保证人”或“无限保证人”式的中保,因为若是如此,就意味着基督这种中保的身份不够完美。这样的一位中保,对于罪人来说,既没有任何益处,也不会为他们带来任何安慰。相反,我们认为基督乃是一位“债务承担人”式的中保,祂亲自担当了罪人的罪债与刑罚,如同祂自己的一样,并且代替那些罪人,将祂自己献上。父上帝本是如此命定的。祂亲自差遣这位中保,并且对祂爱子的中保职分感到满足并悦纳。不管爱子是将要付上赎价,还是已经付上了赎价,对于父上帝来说,都是一样确实的。未来完全在上帝的掌管之中,犹如过去一样。
其次,各方一致赞同的地方如下:
(1)旧约众信徒死后立刻被带入天堂,在那里得享永远的福乐。
(2)若非上帝的公义得到满足,他们就不能得救。
(3)他们得蒙拯救,唯独靠那所应许给他们的弥赛亚的受难与受死,祂必在上帝所命定的时间偿清他们的罪债。
(4)上帝已经在永世之中预定,不在选民身上惩罚他们的罪,而是仅仅在中保耶稣基督身上施罚。
(5)在始祖堕落之后,上帝与人之间唯独订立了一项恩典之约。此约始于伊甸园中的第一个应许,一直保持不变,直到基督降临施行审判。正是藉着这一恩典之约,旧约众信徒得了拯救,新约众信徒也同样得蒙救赎。
(6)因此,上帝在地上只有一个教会。这一教会,就其本质而言,从亚当到审判之日是同一个教会。
在这些观点上,争论各方都有一致的看法。对于反对这些真理中任何一点的人,人们会一致反对。争辩双方都注重这些共同点,有谁反对其中的任何观点,都会受到众人的反对。
第三,这些观点的分歧之处在于:改革宗教会普遍认为,主耶稣在旧约中的中保职分与新约中的中保职分乃是一样的。我们相信,为了藉着祂自己的受难和受死偿清这些罪债,主耶稣亲自担当并除去了所有选民的一切罪债(如此也除去了旧约中众信徒的罪债)。旧约众信徒也这样免除了罪债与刑罚,正如新约众信徒一样。然而,一些人却主张,在旧约中,从绝对意义上而言,这位中保并没有亲自担当祂的子民的罪债。确切地讲,在旧约中,祂只是一种辅佐性、帮助性的中保,只有在上帝愿意在他身上而不是在他们身上刑罚罪债的条件下,他才会亲自承担这一责任。旧约众信徒可能仍然处于罪债和刑罚之下,直到那位中保完全偿清罪债时,上帝仍有因着他们所欠的罪债在他们身上施行刑罚的权柄。倘若那位中保未能完成他的职分,或者是他不能够完成,或者是不愿付上赎价,那么,他们最终仍将自己担当他们罪债当受的刑罚。倘若有人要以不同的中保职分来界定这一不同之处;那么,人们通常所理解的不同之处乃是:基督不仅在旧约之中,而且在新约之中,都同样是“债务承担人”。但是,另外一些人却主张:在旧约之中,基督不过是“有限保证人”或“无限保证人”的角色,而不是“债务承担人”。若是有人问,后一种观点何以能够同上述各种观点一致(也就是与那些双方均表赞同的观点),我的回答是:我既不知晓,也不能够将这些观点连贯在一起。我还是将这一问题留给那些认为两种观点都成立的人回答吧。

2.就其绝对性和完全性而言,主耶稣乃是旧约中的中保(The Lord Jesus Was Surety in the Old Testament in the Absolute and Full Sense of the Word)
不但在新约之中,而且在旧约之中,主耶稣都是这样一位绝对的、替代性的中保。证明如下:

证明#1:只有一个恩典之约。并且,从亚当到基督降临审判时,这一恩约乃是并且永远是一样的。在这一恩约之中,所有立约者都拥有同样的所得,同样的权利。耶稣基督乃是这一恩约的中保(来7:22)。因为只有一个恩约和一位中保,而且这一恩约的所有参与者,都拥有同样的权利,并且用同样的方式参与此约。所以,基督必然在所有时代中都是一样的,而且祂的中保职分也必定具有同样的效力──不仅在祂做出实际补偿之后有效,而且在这补偿做出之前也仍然有效。

证明#2:使徒以明确的方式表明,耶稣基督在旧约之中乃是同样的中保,正如祂在新约之中一样:“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一直到永远,是一样的”(来13:8)。“昨日”,与过去相关,也就是与旧约时代的那些日子相关。此时,使徒在第7节中所谈到的那些人,就是他要我们效法他们的信心并留心观看他们结局的那些人,他们仍然活着。“今日”,与现在相关,也就是与新约时代的日子相关。使徒所讨论的核心乃是:与旧约时代那些信徒相比,我们当更多地信靠基督,对结局寄予更美好的盼望,因为主耶稣现在、过去是一样的。因此,就主耶稣的位格而言,祂乃是永恒的、不变的上帝;就祂所做的补赎、所赢得的救恩,祂在新约中的中保职分拥有同样的功效,正如以前在旧约时代一样。祂从前怎样成为那一时代信徒的祭坛,现在仍然同样是我们的祭坛(来13:10)。祂现在仍藉着自己的宝血洁净自己的百姓,正如祂从前所做的一样。他们乃是同样的百姓(来13:12)。进一步讲,祂不仅是为前约众信徒的过犯而赐下的挽回祭,而且同样也是为新约众信徒赐下的挽回祭。所以,使徒盼望我们要用上帝的恩典坚固我们的心,不要执着于各种外在之物。由于使徒保罗为坚固我们这些新约众信徒,将我们得安慰、得确信的根基建立在主耶稣基督身上,正如基督曾是旧约中祂自己子民的根基一样。所以,事实确定无疑,在旧约中,耶稣基督乃是同样有效的中保,正如祂在新约中的中保职分一样。因为在旧约和新约之中,基督乃是一样的;又因为在新约之中,基督是一位替代性的中保,这乃是绝对无疑的;所以,在旧约之中,基督也同样是一位替代性的中保。

证明#3:在旧约中,耶稣基督中保职分的性质,与祂在救赎之约中,或者说在永恒的和平之约中所承担的中保职分是相一致的,并且祂一直担负这一中保的职分。因为,在这和平之约以及祂完成其中保职分的过程中,基督绝对是一位替代性的中保;所以,祂在旧约之中也绝对是一位替代性的中保。
(1)基督将自己献上,在上帝永恒的和平之约中成为一位替代性的中保。就上帝的智慧、信实以及其他属性而言,这一点乃是不证自明的。上帝的旨意就是要救赎祂的选民,这乃是绝对的。祂为了使自己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在耶稣基督里面拣选了他们(弗1:5-6)。上帝为了让基督拯救他们(约17:6),就将他们赐给基督。而基督已经将他们记载在生命册上(启21:27)。绝不会有任何偶然性可言。既然上帝已经在永世之中预定,祂不在选民身上刑罚罪债,只在中保身上施行此罚,上帝又怎能让这些选民来偿还罪债呢?在救赎之约中,上帝到底要为何种目的使那些选民伏在永远的诅咒之下呢?难道上帝不相信祂的爱子吗?难道祂所拥有的权能不够吗?难道上帝的爱子需要有人来为祂作中保,以便在祂不足以承担有关的职分时,人能够付上赎价的差额吗?还是说,只有在父上帝愿意让祂为选民承担罪债的条件下(而这只有在及至时候满足祂降世为人时才能知道),上帝的爱子才肯付上赎价成就此事,以致有可能出现祂或许不必受难付上赎价的情形呢?或者是说,在历史过程中,上帝要用一种与祂自己的初衷不同的方式来对待祂的选民,因此祂的所思所行就有所不同呢?正如你所明了的,所有这些谬论都显明,那位信实、无所不在、全然智慧的上帝预定由祂的爱子为所有选民担任替代性的中保,祂并没有用不同的方式对待不同的选民,这乃是绝对的。上帝的爱子所能作的就是将自己献上,为选民担任完全的替代性的中保,绝不可能对选民区别对待。
(2)此位中保已经在上帝永恒的预旨中,被预定担任选民替代性的中保,同样基督也成就了作为这样一位中保所当尽的职分。基督已经完全付上赎价,不仅是为这位选民,同样也是为那位选民。没有任何保留,没有任何条件,祂已经代替了祂所有的选民,用同样的方式成就了这一工作。“哪知祂为我们的过犯受害,为我们的罪孽压伤。因祂受的刑罚,我们得平安;因祂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祂身上。祂受欺压,却自卑不开口”(赛53:5-7)。预言乃是为着要让生活在那个时代的选民得益处,这些预言正是为他们而宣讲的。因此,那一时代的信徒,明白那位中保已经亲自担当了他们的罪债,明白那位中保要在上帝所命定的时间付上赎价。所以说,那位中保乃是按着上帝对祂中保职分的永恒命定,来成就祂中保的职分的。正是藉着这种方式,祂才被显明出来,成为选民信靠的对象;因为,那信靠的对象必须是真实可靠的。所以,基督绝对就是那位旧约中的替代性的中保,这乃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证明#4:对于旧约的众信徒而言,基督正是作为这样绝对的替代性中保被高举起来。祂代替他们,把他们的罪担负在自己的身上,目的是要为他们付上赎价。从以下几种原因来看,这显而易见:
(1)旧约中所献的各种祭物,乃是耶稣基督藉着受难和受死作出补赎的预表。当罪人带着献祭用的牲畜来到圣殿,将之作为祭品交给祭司的时候,罪人要按手在祭牲身上,借此表明他把自己的罪债交托给了那位将要到来的弥赛亚,就是祭牲所预表的那位。于是,这祭牲便被宰杀,代替了那位罪人。因此,他得以称义,回到家中。藉着这种献祭,罪就这样绝对地转给了那位弥赛亚。在这里,所操练的乃是对弥赛亚的信心,相信祂必会付上赎价。此处所发生的乃是因信称义,这样的信心必须有真理作为信靠的对象。因此,在旧约中,基督绝对是一位替代性的中保。
(2)进一步讲,对旧约的众信徒来说,他们或许知道,或许不知道:他们身负罪债,当受永远的刑罚。另外,他们或许知道,或许不知道:上帝不在他们自己身上惩罚他们的罪债,而是愿意并且必在中保身上刑罚他们的罪。假如他们认为自己身负罪债,当受惩罚,却不知道上帝愿意并且必将在那位中保身上为他们的罪债作出惩罚,而不是他们自己身上;那么,他们就不可能信靠那位将要来临的弥赛亚,因为其中没有信心所必需的明确的应许。他们或许仍然处于,并且要永远伏在罪债之下。这样,既然没有信心,他们便不会得救。然而,如果他们确实有信心,事实上他们真的有信心,那就必定有绝对的应许。如此,也必定有一位替代性的中保。倘若他们确实不知道自己身负罪债,当受刑罚,这就说明上帝在其隐秘的旨意中隐藏了他们有责任自己担当惩罚一事,上帝没有使他们知道这一情形,这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然而,如果他们确实知道,上帝愿意并且会在那位中保身上,为他们的罪债作出惩罚,他们只能在绝对意义上,将基督视为替代性的中保。这样,藉着信靠祂,他们得享平安,相信自己已经脱离了罪债和刑罚。否则,就会忧虑这位中保不能完成祂的职分,不能完全付上赎价。他们作为“主债务人”,必须付上全部或部分赎价。他们必然有这样的忧虑。然而,用这种方式来揣度上帝和全能、信实的主耶稣基督,是何等可怕啊!祂竟然不能成为一位完全的中保!但是,既然祂得蒙父上帝的应允,担任罪人的中保,债务就已经转移,那已经称义的债务人绝不需要再对自己的债务承担任何责任。
(3)若有人认为,旧约中的那些信徒确实知道主耶稣要亲自付上赎价,而不是他们自己;但上帝仍然告诉他们说,祂依然保留在他们身上而不是那位中保身上惩罚罪债的权柄──那么,我的回答是,这两个方面是彼此冲突的,也就是说,不可能出现以下的情况:一方面,认为基督必会付上赎价;另一方面,又认为上帝有权柄不接受中保的补赎,而是要惩罚他们。上帝绝不可能让我们相信彼此矛盾的事。因此,基督是一位替代性的中保,这乃是确定无疑的事实。

证明#5:旧约的众信徒得蒙拯救,死后立即被迁移到天上。这一点并不是争议点。然而,既然他们被接到天上,以下两种情况必居其一:他们或是虽然在天上,但在基督受死前仍然处于罪债和刑罚之下;或是已经完全称义,脱离了一切罪债和刑罚,并被宣告可以承受他们已经拥有的永恒救恩。若是第一种情况属实,他们就会仍然担心惩罚的临到,仍有可能被从天上驱逐出去,投到地狱之中。这些因素彼此之间互相矛盾:蒙恩得救升天,却仍然处于罪债和刑罚之下,因担心被逐而恐惧战兢。若是他们被完全称义,就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上帝的公义并没有完全得到满足──而这是不可能的,二是藉着弥赛亚完全的保证。尽管弥赛亚尚未付上赎价,但在绝对意义上,祂已经除去了他们的罪债,亲自担当了他们的罪债,只不过是在上帝所命定的时间才为他们付上赎价。若是因基督付上赎价,确实就如后者所言,那么,在旧约中基督确实是众信徒死后的替代性中保。因此,就这种中保而言,将来偿付和当时偿付具有同样的果效。既然基督作那些信徒死后替代性的中保,那么,在他们死前,基督也必是他们替代性的中保。他们也同样是上帝的选民,上帝对他们并没有改变,基督的中保职分,也没有在每位信徒死时就发生改变。因此,在旧约时代,主耶稣基督绝对也是一位替代性中保。

证明#:旧约众信徒拥有与上帝和好、被接纳为儿子、有真实的救赎性信心、完全称义、在上帝里面得享安息等等福分。我们随后将说明确实如此。若不是藉着这样一位完美的替代性中保,他们就不能够得享这些恩惠。因此,主耶稣在旧约中也是这样一位替代性中保。

3.对各种异议的答复(Objections Answered)
异议#1:倘若那位中保未能尽到自己的职分,旧约众信徒仍然能够得救吗?上帝的公义不会允许此类事情发生,因此,旧约时代的那些先祖便不得不仍然处于罪债之下,直到这位中保确确实实地作出补偿为止。
回答:(1)如此,那些生活在西乃之约以前的众信徒便与那些生活在西乃之约以后的众信徒处于同一状态之下。然而,那些反对者却将前者所处的状态高举到了远超后者的程度。
(2)倘若那位中保最终并没有完成自己的职守,那些得以完全的众灵魂就会因此被驱逐出天国吗?
(3)这是一件令人难以置信的事,更不用说“倘若那位中保最终未能完成自己的职分”了。上帝断不至说谎,耶和华上帝的旨意永远立定。并且,主耶稣是一位既顺服又信实的主。这样鲁莽的观点哪有什么立足之地呢?

异议#2:从绝对意义上来说,基督要将选民的罪债担当在自己身上,祂就必须为祂自己的罪债付上赎价。于是,信徒就因为他人担当了自己的罪债而得赎,但并不是藉着罪债被清偿而得赎的。
回答:(1)有人主张基督仅仅是“应许性中保”(a promising Surety),也就是说,祂的保证是以某些条件为前提的。坚持这种主张的人也会提出这样的观点。
(2)基督已经为选民的罪债付上了赎价,祂把他们的罪债担在自己身上,目的就是要代替他们,为他们付上赎价。
(3)对于新约而言也是如此。

异议#3:“基督若没有复活,你们的信便是徒然。你们仍在罪里”(林前15:17)。这句话证实,倘若那位中保未能尽到自己的职分,他们就必须自己付上赎价。如此看来,基督在旧约中并不是替代性中保;相反,那些信徒在那位中保付上赎价前,仍然处于罪债之下。
回答:(1)使徒在此处使用“你们”一词,所谈论的乃是新约时期。他所表达的意思是,倘若基督没有复活,那些信徒将要处于何种状态。那么,这些人是否会因此得出结论说,基督在新约之中不过是一位援助性、辅助性的中保,当人无法清偿时,祂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呢?或者我们可以说,倘若上帝要向其中一方或者双方主张清偿时,新约的众信徒就仍然处于罪债和刑罚之下呢?
(2)使徒在此声明,绝不可能出现基督作为上帝和人而不能从死里复活的事。祂明确地指出,我们所信的并非枉然,我们也并非处于罪的捆绑之中。
(3)使徒保罗借基督从死里复活之事证明了死人必要复活。有些人否定死人复活。保罗通过阐明基督若不复活随之而来的种种荒谬,证明了基督的复活。因此,使徒的目的并不是要将基督若不从死里复活的后果教导人们,而是教导人们明白反对死人复活所导致的种种荒谬与不可能之处。
(4)此处所探讨的主题,既不是旧约众信徒所处的状态,也不是对假如基督不能尽到自己的职分,那么在基督付上赎价之前那些信徒便仍然处于罪债与刑罚之下这种假设情况做出任何解释。Conditio impossibilis nihil ponit in esse: 不可能出现的情况,并不能证明什么。基督不可能无法完全成就中保职分所要求的一切。因此,臆想倘若罪债未得清偿,就会有什么确定的结果,纯粹是愚妄之举。

异议#4:既然赔偿尚未付上,那么债务仍然存在,直到完全偿付为止。
回答: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结论呢?难道基督因此就不是替代性中保了吗?有人坚持这种观点,同时又认为基督是一位替代性中保。既然基督是一位替代性中保,这就意味着,祂必在适当的时候付上赎价。信徒不再处于罪债之下,因为中保基督已经把罪债担在了祂自己身上。在旧约时期罪债仍然没有清偿,但是那位可靠无谬的主必会为此付上赎价。

异议#5:对于旧约的众信徒而言,那些反对他们、有碍于他们的字句,必须每日被除去(西2:14)。因此,他们必须自己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对于他们而言,基督并不是一位替代性中保。
回答:认为旧约中那些信徒必须每日为他们的罪债付上赎价,这种观点并不正确。这节经文中的“字句”一词所指的并不是这种意思。确切地说,这句话所要说明的意思是,献祭并不能够除去他们的罪债。相反,他们的罪债乃是由承担他们罪债的中保清偿的。当时所献的各种祭物就是向他们确证此事。就某些方面而言,这些“字句”并不是完全攻击他们、有碍于他们的;因为,那位应许的弥赛亚,此时既没有出现,也没有付出任何赎价。尽管如此,这种情形并没有使他们杞人忧天,也没有降低他们对那位中保必将付上赎价的确信。
围绕这一问题所产生的一切错谬,乃是由于他们将上帝和祂的作为与人和人的作为进行比较──这种作法与《以赛亚书》第55章8节的经文有抵触。他们这样做,将中保主耶稣基督受死,满足作为审判者的上帝的公义,与那些和金融债务相关的债务中保人的功用相互比较,当然就得出各种谬论。我们已经对这种谬误进行了驳斥,并且已经就保证的方式及其有效性方面,确证了耶稣基督的中保职分在旧约和新约中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在基督已经亲自担当了选民罪债和刑罚这一点上都是相同的。因此,顺理成章的便是,就这一问题的本质而言,旧约众信徒与上帝有同样的关系,同样与上帝和好,同样为上帝的子嗣,同样为上帝的朋友,得享同样的安息,正如新约众信徒一样。我们将在下一章中讨论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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