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 教会权柄与天国钥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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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章  教会权柄与天国钥匙的使用
我们已经分别探讨了牧师、长老和执事必须从事的事工,现在继续探讨牧师和长老必须合作进行的事工。当牧师和长老共同侍奉时,组成教会的堂会、区会和总会。

1.教会会议的必要性及圣经根基(The Necessity of and Biblical Basis for Ecclesiastical Assemblies)
首先,这些教会会议的合宜性在于它们的必要性。很显然,在世界上,若是没有那些被任命为管理者的人的集会,就不可能有共和国的存在。当共和国包括若干个省、市和村庄时,这一点犹为明显。因此,教会也必须有教会领袖组成的集会,不仅每个教会要有集会,而且在每个省份也要有集会。那么,就必然要有代表若干个省份或许多省份的集会。同样,如果需要,也必须有由来自世界各地的教会代表组成的集会,因为世上只有一个教会。这样就保守教义的合一,使教会脱离困惑。
第二,这些教会会议的合宜性也可由旧约时代教会处理教务的方式,即公会的方式,得到证明。主耶稣承认这种做法,祂说:“凡骂弟兄是拉加的,难免公会的审断”(太5:22)。
第三,这也可由使徒时代教会处理教务的方式得到证明。“使徒和长老聚会商议这事”(徒15:6);“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林前5:4)。
这些集会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它们的排列也没有等级之分,执事管辖的范围不同。
首先,这些集会的目的是保守纯正教义的合一,捍卫圣经中所启示的真道,排除各地出现的谬论。因此,教会会议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3:15)。它们的目的既不是建立新教义和新宗教,也不是授予圣经权柄,更不是在争论中扮演至高无谬的审判者,因为:
(1)上帝是惟一的赐律者(雅4:12);
(2)人不可加添或删减圣经上的话(参考申4:2;启22:18-19)。
(3)主耶稣弃绝人的吩咐和习俗(参考太5:9)
(4)教导主在圣经中所吩咐的一切内容,是牧师的呼召(参考太28:19-20)。
(5)每个成员都要警醒,避免变成人的奴仆,不要让自己受任何人的辖制(参考加5:1;林前7:23)。
第二,这些集会的目的是维持教会良好的次序,使“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因此,集会的目的是防备一个人辖制其他人,从而使基督教确实能够造就到人,避免内部的混乱,并使基督教免受忽视。
第三,这些集会的目的是防备一切可能犯的罪,使用天国的钥匙,换言之,也就是启动对基督徒或教会的劝惩。

2.使用天国钥匙的目的(The Purpose of the Keys of the Kingdom of Heaven)
让我们来探讨天国的钥匙到底是什么。钥匙是权柄的象征,这一权柄在本质上是立法权。主耶稣,是教会的主,对教会有这样的权柄。“那圣洁、真实、拿着大卫的钥匙、开了就没有人能关,关了就没有人能开的”(启3:7)。这一权柄也是行政权,是按照主耶稣的吩咐并且代表主耶稣使用的。“我必将大卫家的钥匙放在他肩头上”(赛22:22)。因此,教会有权柄把人接纳入教会或逐出教会。
现在我们将谈到天国。我们所指的,不是权能的国度,也不是荣耀的国度,而是恩典的国度,那就是教会,在教会里,一切都具有天国的属性。有天国的君王,天国的臣民,天国的财物,天国的围墙和大门,天国的开门和关门的权力。这权柄是永久性的,不受地域的限制,也不是源自长老,仿佛他们是教会的所有者似的。长老自身并不具有这权柄,他们不可以随心所欲地使用这权柄。这权柄原本不是他们的,也没有授予他们,因为这权柄是并且仍然是基督的。众长老只是基督藉以行使此权柄的仆人。
此权柄包括捆绑与释放的权柄,赦免罪与留下罪的权柄。“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16:19);“你们赦免谁的罪,谁的罪就赦免了;你们留下谁的罪,谁的罪就留下了”(太18:18;参考约20:23)。这种确定性不是源自牧师,也不是因为上帝约束自己,必按长老的意愿行事。毋宁说,这权柄属于基督,是奉基督的名运用,按基督的律法行事。“你们要论义人说,他必享福乐……恶人有祸了,他必遭灾难”(赛3:10-11)。

3.两把钥匙:教导与劝惩(Two Keys: Preaching and Discipline)
教会共有两把钥匙:圣言的传讲与教会的劝惩。第一把钥匙就是宣告上帝的圣言。主把祂的圣言赐给祂的教会,并授权祂的仆人奉祂的名宣讲真道。“听从你们的就是听从我;弃绝你们的就是弃绝我”(路10:16)。因着这权柄,他们向信徒宣告赦罪和永生。“信子的人有永生”(约3:36);“当信主耶稣,你必得救”(徒16:31)。也还是藉着这权柄,他们向非信徒和尚未归正的人关闭天国之门;即,只要他们仍旧处于这样的状态,不肯悔改,天国的大门就向他们关闭。“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罗2:9);“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上帝的震怒常在他身上”(约3:36)。一个人知道这些事有两种方式,或者有人私下对他谈及,或是从基督的仆人那里听到,二者之间有极大的不同。不管是在公开场合,还是在私下,基督把上帝的圣言特别运用出来,对信靠的人说:“信徒,你必承受永生,你的罪赦免了”;或是对一个不敬畏上帝的人说:“我向你宣告,上帝的震怒在你身上,你若不悔改,必被定罪。”因为这些话语是由基督的仆人奉基督的命令向他们宣告的,因为圣道具有同等的权柄,所以它必定能找到入口进入二者心中:换言之,信靠的人必得安慰,不信靠的人必受惊骇,仿佛主耶稣亲自对他们这样说一样。
第二把钥匙是教会的劝惩。这是上帝赐予教会的行政权,用来向那些犯罪的和不敬虔的人关闭天国之门,向那些悔恨从前的生活,发誓改正并用行为加以证实的人重新打开天国之门。这把钥匙运用的对象,不是犹太人或外邦人,也不是教会之外的人,而只是教会内部犯罪的成员,他们或者只是受洗了,或者已经得到了领受圣餐的允许。“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至于外人有上帝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5:12-13)。如果教会内的人在教义或生活方面偏离真道,虽经多次劝告仍在罪中执迷不悟,那么他们就在教会劝惩的范围之内。“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5:13);“其中有许米乃和亚历山大;我已经把他们交给撒但,使他们受责罚,就不再谤渎了”(提前1:20)。把一个人逐出教会,也就等于使他不再受到基督的保护,把他交给在教会疆界之外治理的那位,也就是撒但。

4.教会劝惩的步骤(The Steps in Christian Discipline)
逐出教会的目的,是把犯了罪的成员排除在教会之外,不再承认他是教会的一员,不让他们分享圣餐。逐出教会是教会中最严厉的惩戒方式,要达到这一地步,需经过几个步骤。
第一步是劝勉、警告、责备,这可以在家中私下进行,如果不能在家中进行,也可以在堂会上进行。
第二步是不许他领受圣餐,因为劝惩的目的是让犯了罪的人悔改,并使教会免受毁谤,以便不让别人受到伤害或效法他犯罪。“岂不知一点面酵能使全团发起来吗?”(林前5:6)。因此,为了教会的福益,有些场合必须拒绝某些犯了罪的人参加——但对于那些为自己所犯的罪真正感到忧伤,在犯罪之前和之后都过着无可指责的生活的人,可以允许他们参加。劝惩的第二步是特别针对那些陷在罪中不肯悔改,一直还在犯罪的人。
第三步是向会众通报那个在生活和教义方面持续陷在罪中的人,让会众知道教会正在使用天国的钥匙,以便会众可以为那个背离真道之人的悔改祷告,也使那个犯罪之人感到羞愧,因而悔改。这样的通报最初一定不要提到名字,然后如果情况仍旧没有改观,就必须宣告那个人的名字,以便在那个犯罪之人和会众的心里都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如果这一切都没有产生什么果效,就必须进行第四步,也是最后一步,就是把他逐出教会,禁止他与教会往来。这意味着教会不再承认他是弟兄或姊妹,而是把他视为外邦人。在旧约时代,劝惩也是这样实施的。“他必从民中剪除”(创17:14),换言之,他的名字将从家谱中抹去,他不再被认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在与亚伯拉罕的后裔所立的约上也无份。主耶稣也说过同样的话:“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关于这样的人,使徒保罗说:“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5:13)。

  5.教会劝惩的目的(The End and Objective of Christian Discipline)
  教会劝惩的目的是属灵的,因而不适用于所有人,也不进行身体方面的惩罚。它只适用于那些在教义和生活上与上帝圣言不一致的教会成员,其目的在于:
(1)使罪人感到羞愧,以便他可以认识到自己离上帝的律法所界定的敬虔有多么远,他的生活与他自己的认信有多大的差距;以便他会在上帝和教会面前感到羞愧,从而悔改。“不要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帖前3:14);
(2)使罪人感受到教会的劝惩,视之为主耶稣所施加的惩罚,因而转离恶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他们就不再谤渎了”(提前1:20);
(3)使其他成员惧怕主耶稣所施加的惩罚;父亲管教一个孩子时,其他所有孩子都会害怕,这会使他们谨慎行事。“犯罪的人,当在众人面前责备他,叫其余的人也可以惧怕”(提前5:20)。
(4)从教会中除去过犯,使教会内部人员得益,免得教会外人士利用这些过犯来毁谤基督教。“上帝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们受了亵渎”(罗2:24)。
(5)避免上帝的审判临到整个教会。“你们的罪孽,使这些事转离你们;你们的罪恶,使你们不能得福。因为在我民中有恶人”(耶5:25-26);“因此,在你们中间有好些软弱的与患病的,死的也不少。我们若是先分辨自己,就不至于受审”(林前11:30-31)。

6.劝惩的合宜行为(Appropriate Conduct with Regard to Censure)
就劝惩而言,我们必须考虑下面这些人的行为:1)实施劝惩的长老;2)被管教的人;3)见证劝惩过程的其他会众。实施劝惩的人必须完全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循个人私情。他们也必须谨慎、温柔、端庄地履行职责,以便从他们的面容上就可以看出他们能感受到主耶稣的同在,是在奉主的名完成这一职责。他们必须全然谦卑地履行职责,从而表明他们并不是独断专行,而是作为上帝的仆人,想要对处在这样悲惨境况中的人表现出忧伤和同情。因此,他们这样做,是在努力使这些人和教会都得益处。
被管教的人必须对教会的劝惩有感触,并为自己的罪忧伤,服从教会的管教。他必须把这当作基督亲自施行的管教,回想起自己被准许领受圣餐时的诺言,承认教会这样做是为了他自己的福益,也是为了基督教会的兴盛。然而,如果教会非常堕落,众长老很不敬虔,任凭罪恶横行,不加以惩罚——因而反对那些过着正统的有德行的生活的敬虔之人——使用上帝国度的钥匙来抵挡他们,这样的劝惩对于那些受到不公正惩戒的人是无效的,其他敬虔的成员也认为这是无效的。这样进行惩戒,不仅没有按照基督的命令行事,而是直接违背了主的命令。“无故的咒诅,也必不临到”(箴26:2)。相反,这咒诅将会临到那些以谎话使义人伤心之人和那些坚固恶人之手的人头上(结13:21-22)。
其他成员必须向那些被管教的人谨慎行事,随着劝惩的进展,责备他们,疏远他们。“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但不要以他为仇人,要劝他如弟兄”(帖后3:14-15)。然而,当劝惩进行到最后一步时,这疏远要做得更彻底更明显。如果有机会,或者我们能够以建造人的方式创造机会,那么在表现我们和他之间的距离和分别时,我们必须为他的悲惨境况哀叹,劝告他悔改。然而,如果这样做没有什么果效,对方反而变得更加邪恶,就把他当作外邦人和税吏,由他去吧。“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分门结党的人,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多3:10);“不要把圣物给狗,也不要把你们的珍珠丢在猪前”(太7:6)。
天国之门就这样藉着教会劝惩关闭了。然而,这样的关闭并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持续到这样的人悔改,藉着认信和行为表明他们真心悔改,立刻从他们的谬误和有罪的生活上转回,开始过着可作表率的敬虔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天国之门又重新为他们开启,重新接纳他们作为弟兄或姊妹进入教会的团契,重新准许他们领受圣餐。教会这样做的时候,必须表现出喜乐和仁爱,因为就连天上也要为悔改的灵魂欢喜(路15:7,10)。这样的重新接纳可见于《哥林多后书》第2章6至7节:“这样的人受了众人的责罚,也就够了;倒不如赦免他,安慰他,免得他忧愁太过,甚至沉沦了。”

7.教会劝惩的根基(The Foundation for Christian Displine)
启动教会的劝惩,总是有许多反对者。现在情况仍然如此,因此,我们有必要藉着回答一个问题来进一步阐明前述观点,这个问题就是:教会是否如前所述,被赋予了这样的属灵权柄?
就劝惩的运用而言,伊拉斯姆派和阿民念派,或者完全否认教会里属灵的管理权柄——主张教会只传讲福音,不管别的事情,或者虽承认教会有一定的权柄,但他们认为上帝把管理教会的权柄赋予了国家,由国家通过教会的长老来管理教会,长老是国家的仆人或下属。与他们恰恰相反,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认为主耶稣确实把这样的权柄赋予了教会。这权柄与国家是截然分开的,必须只代表基督行使权柄,而不代表国家。
首先,下列经文对此有清楚的阐述,印证了我们的观点:“我要把天国的钥匙给你,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太16:19);“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太18:17);“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像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林前5:3-5,13);“恨不得那搅乱你们的人把自己割绝了”(加5:12);“弟兄们,那些离间你们,叫你们跌倒,背乎所学之道的人,我劝你们要留意躲避他们”(罗16:17);“若有人不听从我们这信上的话,要记下他,不和他交往,叫他自觉羞愧”(帖后3:14);“分门结党的人,警戒过一两次,就要弃绝他”(多3:10);“若有人到你们那里,不是传这教训,不要接他到家里,也不要问他的安”(约贰10)。
综合考虑上述经文,或者分别思考其中的每一节经文,使徒时代的教会对于劝惩的运用是非常明显的,因为把那些在教义和生活上犯了罪的人拒绝在教会之外,也是基督和使徒的吩咐。如果这样的人在教会里,就要把他们赶出去,逐出教会,不要与他们交往,把他们从教会中剪除,要躲避他们,这也是显而易见的。教会奉基督的名这样做,不必在意国家有什么意见。

遁词:那时国民政府是异教徒组成的,因而不能履行这一使命,所以教会必须自己担负起这使命来。然而,如果国民政府具有基督教信仰,那么这一权柄就被托付给她了。
回答:国民政府是否具有基督教信仰,与此无关。国民政府也具有她自己的权柄,所有的基督徒都必须以同样的方式顺服国民政府,无论国民政府的宗教信仰如何。是基督徒或不是基督徒,与担任国民政府职务的人有关,但与这一职务本身无关。从来没有任何一个基督徒组成的政府被赋予比异教徒组成的政府更多的权柄。教会仍然保持自身的架构和性质,不管国民政府的性质如何。

第二,教会的这一权柄可以由用来形容教会长老的劳作的词汇得到证明。他们被称为“上帝的管家”(多1:7);“监督”(徒20:28);“基督的执事,上帝奥秘事的管家”(林前4:1);“治理事的”(林前12:28);“那些引导你们的”(来13:7,17);“治理你们的”(帖前5:12);“那管理教会的长老”(提前5:17)。关于他们的劳作,圣经上是这样记载的:“为全群谨慎……抵挡凶暴的豺狼”(徒20:28-29);“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照次序行”(林前14:40);“建立基督的身体”(弗4:12);要把教会“如同贞洁的童女,献给基督”(林后11:2)。
所有的这些词汇都指的是被赋予了做某事的权柄,因此教会被赋予了权柄。这权柄并非源自国民政府。因此,教会的长老,在使用这一权柄时,并不是国民政府的仆人。相反,这权柄来自教会的王——主耶稣基督,教会的长老作为基督的仆人操练这一权柄。而且,如果没有开门关门,没有驱逐与接纳,这权柄既得不到施行,也不能达到其目的。因此,这样的权柄确是赋予教会的。
第三,这样的权柄在旧约中也有施行。上帝亲自把该隐逐出教会(创4:14,16)。在很多经文中,上帝吩咐要驱逐犯罪的人,把他们从民中剪除。这是同一个教会,既然权柄那时存在,那么现在也存在——因为这权柄不属于礼仪律,而是与教会的本质息息相关,因而具有永恒性。把他们从民中剪除,并不是要处死他们,而是把他们的名从以色列(即教会)后裔的家谱中抹去。这意味着这样的人不再被认为是亚伯拉罕的后裔,而是被当作外邦人和税吏,正如基督在《马太福音》第18章17节中谈到惩戒时所解释的那样。
第四,所有由人组成的团体和组织在本质上都要求必须有次序和权柄,从而可以把那些不守本位,企图在整个团体内引起纷争的人驱逐出去。教会是属灵的团体,被接纳进入这个团体的人都曾立下誓言。因此,教会也有权柄逐出那些违背了自己誓言或损害了这个团体福益的人。
第五,也请想一想:
(1)第一次教会大会(徒15)。它发出指示(第24节),谴责谬误(第25节),定立条规(徒16:4)。因此,很显然,教会有权柄允许长老治理和教导教会,这必然包括接纳和驱逐的权柄。
(2)这一直是各个时代教会坚定不移的作法。这也是自从宗教改革以来,荷兰改革宗教会坚定的宣告和一贯的作法。这可以由牧师的委任状得到印证。“最后,使上帝的教会保持良好的次序,以主所命定的方式治理教会,是维护圣道之牧师的职责;因为基督谈到教会劝惩时,对门徒说,凡你在地上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他们藉着天国的钥匙,依照上帝赐给他们的命令,向众人行使这权柄(即接纳或驱逐)。”
这也同样可以由长老的委任状得到印证:“因此,首先,长老的职分是……勤勉地查看每个人在认信和行为方面是否都举止得当;劝告那些行为不端的人,尽最大努力避免圣礼受到亵渎:也(按照教会劝惩的原则)抵挡那些不肯悔悟的人。”
驱逐书也清楚地表达了这样的信息。特别留意以下这些话:“因此,我们现在依照上帝在圣经中赐给我们的命令和职责,必须执行这一驱逐。”
《海德堡教理问答》第82问的回答中说:“所以,按照基督和使徒的吩咐,基督教会有责任摒除这种人。”在第85问的回答中说:“照基督的吩咐……由教会众长老禁止他领圣餐,把他摒除于教会之外,同时上帝也把他摒除于基督的国度以外。”
在《比利时信条》第32条中,我们读到:“为此目的,按照上帝的圣言,……驱逐和教会惩戒是必需的。”
除此之外,《弗里斯兰省最高长官决心书》也值得称道,可作榜样,这一《决心书》完成于1645年,他们严格遵行,并不断地互相提醒。《决心书》中写到:“为使教会在责备与劝惩方面维护其合法权柄,这一权柄是完全赐给教会的。”
 综上所述,很显然,这并非一些人的个人意见,而是荷兰所有改革宗教会从古到今一贯的认信和作法。因此,那些否认或反对这一作法的人,在这方面不仅与改革宗教会不和,而且竭力要使《海德堡教理问答》、《比利时信条》和《协同信条》(the Forms of Unity)变得残缺不全。

异议#1:“‘你要我们去薅出来吗?’主人说:‘不必,恐怕薅稗子,连麦子也拔出来。容这两样一起长,等着收割’”(太13:28-30)。看哪,这里很清楚地禁止薅稗子,而是命令让它们一起生长。
回答:田地并不是教会,而是世界(38节)。稗子就是那恶者,收割的时候象征的是世界的末了(39节)。这一比喻的含义是这样的:世上并不像上帝所喜悦的那样只有敬虔之人,还有不敬虔的人。所以,为了把选民们召集在一起,一定不能把不敬虔者彻底根除,因为敬虔的儿女也确实来自不敬虔的人,假如把所有不敬虔的人都除去,就也不可能召集到敬虔之人了。因此,我们认为这节经文并不适用于所有的教会及教会劝惩的权柄,因为劝惩并不适用于假冒伪善的人,只适用于那些犯了罪的人。

异议#2:“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太18:15)。因此,公开的责备和驱逐并不属于教会。
回答:(1)也请你读一读第16至18节,那样你就会明白,这样的驱逐是上帝所吩咐的。当然,上帝的旨意是让我们按步骤进行到逐出教会这一最严厉的劝惩。
(2)主在第15节所谈到的是私人的行为,而不是公开的犯罪。

异议#3:“人应当自己省察”(林前11:28),所以,这不是堂会的事情。
回答:这二者并不矛盾,上帝吩咐人自己省察自己,也吩咐监督把拒不悔改的人赶出教会。“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林前5:12)。尤其是当有人既不能也不愿自己反省时,众长老更应当这样做。

异议#4:你这样做会给人打上烙印,因而导致他们被人憎恨。
回答:(1)让那些愿意过不敬虔生活的人继续留在教会之外吧。
(2)这是他们自己招致的,因为教会并没有把他们的行为公之于众,而是惩罚那些显明在公众面前的过犯。
(3)这并不是责罚的目的;责罚的目的是让他们重新归正,并使教会得益处。

异议#5:有权柄施行劝惩的是国民政府,而不是教会。
回答:国民政府并没有使用天国钥匙的权柄。这些钥匙不是赐给国民政府的,而是赐给教会的。国民政府惩罚那些扰乱民众和平共处的人,藉着有形的惩罚来达到这一目的。然而,教会劝惩的是在行为上违背真理和敬虔的人,藉着属灵的管教来达到这一目的。他们具有不同的目的,因而也藉着不同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受到教会惩戒的人,却有可能仍然是国民政府的好臣民。

异议#6:这样作,就是在一个政府内部又建立了一个政府,事实上这两个政府是彼此对立的,这就必然导致一个王国或共和国的解体。
 回答:如果两个政府具有相同的性质,就很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然而,如前所述,教会与国家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如果二者都维持自己合宜的地位,那么它们永远也不会彼此对立,而是彼此坚固。悖逆之人会受到教会权柄的惩罚,这权柄就是赋予教会的使用天国钥匙的权柄。这权柄也用来惩罚那些不顺服国民政府的人。

8.国民政府与教会的关系(The Relationship of the Civil Government to the Church)
这引发出另外一个问题:国民政府有权柄管理教会吗?假如有,这权柄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
在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说明,所有圣职人员——牧师、长老和执事——作为个人,都处于国民政府的管理之下,因而和其他人一样。我重申,是作为个人。然而,就他们的圣职身份而言,却不是这样,因为作为圣职人员,他们服从教会的堂会、区会和总会,因而处于教会的君王耶稣基督的管理之下。
第二,如果圣职人员触犯了对于所有公民一律适用的国家法律,他们像其他公民一样,可以并且必须根据他们犯罪的程度受到惩罚。
第三,虽然神职人员并不是国民政府的公仆,但作为个体之人,他们和其他公民属于同一个范畴,所以也同样具有得到合法辩护的权利。因此,在起诉过程中,他们也必须和其他人一样,在法律程序上受到同样的待遇。
第四,教会圣职人员以及全体会众,都必须在自己的位份上自觉地尊重并服从国民政府,不管是在心里,还是在行为上,都当如此。他们这样做不是出于被迫无奈,而是满有感情地去做,是出于对上帝的爱,国民政府的职分反映上帝的至尊和威严。没有人可以仅仅因为自己是教会的圣职人员,就逃避尊重和顺服国民政府的本分。无论国民政府是由异教徒、伊斯兰教徒、异端分子组成的,还是基督徒组成的,无论好还是不好,敬虔还是不义,仁慈还是严酷,都是如此。长老有责任鼓励每个人尊重和顺服国民政府。“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罗13:1)。

问题#1:国民政府向教会行使任何权柄吗?
回答:国民政府在教会内部没有任何权柄,但它确实对教会有一定权柄。
因此,我们强烈反对伊拉斯姆派和阿民念派,他们认为一切权柄和治理都归于国民政府,教会的一切权柄和治理都隶属于国民政府,教会受国民政府的委派进行治理。我们在前面已经驳斥过这种观点,现在再简要阐述。我们同样也反对天主教的观点,他们认为凡属于教会的人就不在国民政府的权限范围之内。同时,他们主张国民政府不能审判宗教领域内的一切事务,国民政府必须盲目地顺从并执行教会判断为正确的一切事情。我们也反对自由派人士,他们主张国民政府不能参与任何宗教事务,而是必须允许每一种宗教在自己的领域内自由地发表言论。我们宣告,国民政府确实对教会有权柄,而且必须使用这权柄,我们接下来将要对此进行阐述。

问题#2:国民政府没有什么权柄?
回答:国民政府在教会内部没有权柄,不可像主人或师傅那样辖制教会。国家官员不能像他们是基督所差派的仆人那样行事——不能奉基督的名讲道,施行圣礼,使用天国的钥匙,在教会里任命牧师和长老、裁定关于真道到底该讲什么或不讲什么,裁定哪些是或不是基督教的要道。对于在教义和生活上无可指责的敬虔牧师,还有受到合法呼召的地方教会的牧师,他们无权免职或开除。他们不能像教会的主人和师傅那样,弃绝这样的人,宣布这样的呼召无效,予以废除等等。政府没有权柄干涉这些教会事务,因为假如它这样做,就篡夺了主耶稣的王冠和权杖,以上这些都是惟独属于主耶稣的特权。历史上那些粗暴干涉教会的国家,都遭受到上帝严厉的审判。那些不被这些先例震慑从而收敛自己的国家,必会为此付上惨重的代价。

9.主耶稣基督:教会独一至上的君王(The Lord Jesus Christ:The Only and Sovereign King of His Church)
从以下论述可以看出,国民政府无权像主人和师傅那样辖制教会,不能滥用权柄,随心所欲地判断和管理教会事务。
首先,主耶稣是教会独一至上的君王,是教会惟一的统治者;祂是惟一的赐律者(加6:16)。惟有祂命定如何使人知道祂的律法:藉着传讲真道(太28:20),藉着施行圣礼(太28:19;26:26),藉着使用天国的钥匙(太16:19)。惟有祂任命和差派自己的仆人(弗4:11;徒20:28),祂的旨意是要教会里所行的一切事都奉祂的名而行(太16:18-19)。因此,国民政府没有权柄辖制教会,不能把规条强加给教会,不能指示如何任命牧师和长老,不能以教会的名义执行或派人执行任何事情。所以,愿每个人都敬畏基督的权柄和治理,以免临到教皇的审判同样临到他们头上。
第二,基督已经将治理教会的权柄托付给了教会,并且惟独托付给了教会,没有托付给别的任何人或团体。我们在前面已经藉着五个证据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国民政府在教会之上和教会内部都没有任何权柄,因为它不是教会,也不是教会内部的治理机构。所以,它对于教会的辖制具有外来的和专制的性质,是教会的君王所不能容忍的。
第三,在《以弗所书》第4章11节和《哥林多前书》第12章28节中,主耶稣明确地指定了祂所要拣选并差派到教会内的仆人。我们已经在第27章中藉着四个论据证实了这一点。这些仆人是使徒、传福音的、先知、牧师和教师、长老、执事。然而,他只字未提国民政府。如果国民政府想要辖制教会,就让它证明自己得到了主耶稣的命令来这样做,那么我们就无话可说了。然而,它做不到。所以,它想要在没有得到教会的君王许可的情况下辖制和管理教会,这只不过是专制与暴政而已,它必会为此付出惨重的代价。

10.国民政府与教会政府之间的差异(The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and Ecclesiastical Government)
国民政府与教会政府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政府不可能同时在两种管辖范围内治理。这可以从以下理由得到证明:
(1)国民政府源自上帝,上帝是它的创造者和保守者;教会政府源自中保基督,并
由中保基督建立。
(2)国民政府是权威性的政府。然而,在教会里,不能有丝毫的彼此辖制(彼前5:3)。教会里所有的治理都是以服事为特征,完全是代表另一位,即基督来执行的。要使教会处在国民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内,国民政府就当去除其权威性,以服事为特色,并且奉基督的名而行。然而,国民政府不得不承认,它的统治既不是以服事为特征,也不是代表基督实行的,而是权威性的统治。因此,它的治理方式不能在教会内运作。
(3)国民政府所行使的是属世的权力。它的管辖范围是这个世界,它把百姓当作百姓来治理。它的律法和惩罚只适用于有形的范畴。与此相反,教会政府具有属天的起源,受其治理的人属于另外一个不属于这个世界的国度(约18:36)。它的律法具有属天的起源,它的惩罚是属灵的审判。属世的对属天的既不适用,也没有什么关系,因为它与属天的相差甚远,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拥有完全不同的臣民。因此,就政府的形式而言,这二者不具备可比性,也没有任何共性。那么,属世的权柄及宝剑的使用(它只适用于有形的范畴),怎么可能在教会里有一席之地呢?
(4)国民政府藉着宝剑治理。然而,教会政府藉着天国的钥匙治理;换言之,藉着宣讲福音,施行圣礼,赦免或不赦免罪,惩戒犯罪的人,责备,拒绝接纳犯罪的人领受圣餐,拒绝犯罪的人参加教会团契,重新接纳悔改的人,任命和呼召教会的长老。这些事情是相互关联的,教会做这一件,也做另外一件。智力正常的人,不故意作恶,就可由理性和上帝圣言得出结论:国民政府在治理方式上与教会毫无共同之处。如果国民政府想要使用它的权柄涉足其中的一个领域,那么它也必须涉足其他领域,或是直接治理,或是藉着下属治理,然而,众长老不是国民政府的下属。因为假如那样,他们就不能代表基督讲话,而是不得不说:我代表国家向你宣告罪得赦免,等等。每个人都会厌恶这种想法。既然国民政府厌恶这种想法,那么它也应该厌恶辖制教会这种想法,厌恶放纵这种专制的想法。
第五,在使徒时代,以及随后的异教帝王统治的时代,教会都有自己的管理机构,那时运作得非常好。因此,教会拥有权柄,这权柄原本就是完全的,不受来自国民政府的任何影响。既然那时的教会不依赖于国民政府,那么今天也是如此,因为教会的本性和权柄仍旧是一样的。

遁词:那时的国民政府是由犹太人或异教徒组成,因而与教会是敌对的。我们现在的国民政府是由基督徒组成,他们都是爱教会的人。
回答:(1)我申明,那些想要辖制教会的人,是教会的敌人,绝不是爱教会的人,因为他们抢夺教会的君王基督为教会福益而赐给教会的东西。
(2)无论国民政府是由异教徒还是由基督徒组成,对教会是友善还是敌视,国民政府的职分与教会政府之间的差异都没有改变。基督徒国家和异教徒国家具有同样的权利。异教徒国家的职责也同样是基督徒国家的责任。成为基督徒之后,国家官员将会加入教会,作为基督徒服从基督在教会内的治理。然而,教会还是一样,并没有因此成为国民政府的附庸,也不在它的管辖范围之内。如果有个人属于东印度公司,并在国民政府获得一个职位,那么公司还是原来的公司。他对于公司的管理和在公司中的地位,仍然和原来一样。公司现在也还是顺服国民政府,但并不比先前更加顺服。对于一个父亲而言,也是如此。无论他是异教徒还是基督徒,这都没有增加或削弱他作为父亲的权柄。与成为国家官员之前相比,丈夫对妻子的权柄和主人对仆人的权柄都没有增加,也没有变成新的权柄。对教会而言亦是如此。宗教既没有增加,也没有削弱国民政府的权柄和管辖范围。

综上所述,很显然,教会从基督那里领受了自己的行政权,她代表基督治理教会。国民政府在教会里没有任何权柄或权力,因而无权治理教会。这包括教义、圣礼、使用天国的钥匙、呼召和差派教会的牧师和长老。

11.回答教会和国民政府管辖范围分离的异议(Objections Answered Pertaining to the Unique Jurisdiction of Civil and Ecclesiastical Government)
现在让我们来思考一下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些争论,以便让真理更加显明。

异议#1:国民政府必须管理位于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事务;换言之,从最大的团体到最小的团体。因为教会在它的领土范围内,所以国民政府必然要根据自己的喜好来控制和掌管教会的一切事务。
回答:(1)根据这种说法,国民政府的权限范围也会延及公民的钱包和私有财产,甚至延伸到每家每顿饭吃什么食物,家里的每个成员睡哪个房间,每个人何时回到自己的家,何时离开自己的家,以及做某件事情的具体时间。还有每个人的良心、宗教信仰,以及一个无神论者所能想到的一切,也都应当降服在国民政府的控制之下。这种观点显然是荒谬不经的。这些谬论很清楚地说明,国民政府的权柄绝非涵盖其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大小事务。
(2)国民政府的权柄包括能够促进公民之间进行良好的社会交往的一切事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有的教会成员,包括牧师和长老,作为公民,都服从国民政府。我们承认这一点,但无论上帝,还是民众,都没有赋予国家在此之外的权柄。因此,第一个和第二个主张中的论据都是无效的。即使国家的权限范围包括社会中一切属世的领域,也不能由此推论出它也涵盖教会内的事务,因为教会这个国度不属于这个世界——这个国度除了主耶稣之外没有别的君王。教会所做的一切都是代表主耶稣做的,主耶稣是教会全备的君王,尽管有些人不承认这一事实,但事实仍是如此。

异议#2:假如教会政府具有这样的性质,即不隶属于国民政府,那么在一个国家或城市里就会有两个政府。假如国家或城市要继续存在,是不可能有两个政府的。
回答:如果两个政府在本质上具有相同的属性,拥有同样的臣民和同样的目的,那么它们的确不可能共存。然而,涉及国民政府和教会政府,事实并非如此。在教会政府中,权柄具有服事的性质,是代表主耶稣施行的。那些不愿意让主耶稣作为君王在他们的国土上治理他们的人,将会竭尽所能拦阻祂。而国民政府的权柄具有统治的性质,这种权柄是上帝作为造物主和保守者赐给国民政府的。一个是属灵的国度,另一个是属世的国度。一个是关乎属灵的生命和救恩,另一个是关于属世的生活和百姓之间和睦相处的社会生活。这两个政府经纬分明,所以它们之间既不会互相干扰,也不会彼此妨碍。相反,如果它们都在自己的疆界内运作,那将会促进彼此的福益。既然在一个共和政体内,家庭的治理和各种组织的治理可以与国民政府的治理共存,那么教会政府更可以与国民政府共存,它们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因而可以互相支持。

异议#3:在以色列中,许多敬畏上帝的君王曾经治理教会。因此,国民政府有权要求治理教会。
回答:(1)某些人的行为不能用作一个合理要求的根据。
(2)以色列中的一些官长或君王也是先知,他们从上帝那里领受了直接的宣告和吩咐。我们不能从这些例子推导出关于其他人的结论,那是不合逻辑的。
(3)圣经中没有任何地方记载敬畏上帝的君王曾经治理教会。然而,我们的确从经上读到,他们保护教会,在教会被不敬虔的君王败坏之后,积极促进教会的改善。不过,也有几个不敬虔的君王的例子,他们按照自己的意愿,想要控制宗教,辖制上帝的仆人。这样的君王有尼八的儿子耶罗波安,他在但和伯特利各安置了一个金牛犊,使以色列人陷在罪里。亚哈斯命令人模仿大马士革的祭坛建坛,他还亲自在坛上献祭。乌西雅“既强盛,就心高气傲,以致行事邪僻,干犯耶和华他的上帝,进耶和华的殿,要在香坛上烧香。……他们(祭司们)就阻挡乌西雅王,对他说:‘乌西雅啊,给耶和华烧香不是你的事……你出圣殿吧!’……乌西雅就发怒……他向祭司发怒的时候,在耶和华殿中香坛旁众祭司面前,额上突然发出大麻风……他们就催他出殿;他自己也急速出去,因为耶和华降灾与他”(代下26:16-20)。

异议#4:所罗门曾经革除了一个祭司,任命另外一个人担任。“所罗门就革除亚比亚他,不许他作耶和华的祭司。王又使祭司撒督代替亚比亚他”(王上2:27,35)。因此,国民政府有权利治理教会。
回答:(1)除了这个例子以外,再也找不出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例子。你不能从一个人做的一件事推论出某人的要求合理。而且,所罗门做过许多恶事,这些都是不值得仿效,而应当予以避免的。
(2)亚比亚他犯下了冒犯国王威严的罪。他和自立为王的亚多尼雅一起叛乱,犯下死罪。所罗门对他从轻处罚,把死刑改为放逐;因此,所罗门没有剥夺他作为祭司的尊严。但是,因着放逐,他不可以再担当祭司的职分,那时只有在耶路撒冷才能作祭司。所以,他不能再作祭司了,这不是刑罚本身,而是刑罚的后果。放逐并不是针对职分本身,而是针对担任职分的人。因此,他被放逐之后还被明确地承认是祭司。“撒督和亚比亚他作祭司长”(王上4:4)。
(3)任命撒督代替亚比亚他,仅仅是为了保护上帝所设立的祭司次序,因此撒督本不是生来就担当这一职分,不得不继承亚比亚他。考虑到这个合理的要求,所罗门就这样任命他,并保护他。因此,没有类似的证据表明国民政府可以管理教会和牧师。

异议#5:国王和国民政府是教会的养父,因而有权柄治理教会。“列王必作你的养父,王后必作你的乳母”(赛49:23)。
回答:(1)此处,列王和他们的妻子,即王后被置于同等地位。然而,我们知道,治理的权利属于列王,不属于他们的妻子,由此可以看出,此处所指的并不是治理,而是慈爱的行为。尽管古列王是个异教徒,却对上帝的百姓很仁慈,因而是教会的养父;亚哈随鲁王也是这样。这样的君王还有君士坦丁大帝、狄奥多西(Theodosius)、伊丽莎白王后、弗里德里克伯爵(也被称为虔诚的弗里德里克),等等。
(2)此处所提到的君王和王后,在教会面前谦卑自身,最大程度地顺服教会。我们在圣经中可以读到相同的经文:“他们必将脸伏地,向你下拜,并舔你脚上的尘土”(赛49:23)。所以,他们根本不是要管理教会。教会是基督的新妇,惟愿那些不愿恭敬地拜伏在教会面前约束自己的,不要在教会的新郎基督面前辖制教会。
(3)“乳养”这个词(因为最初的原文中没有“父”这个词)并不意味着高高在上,而是表示仆人的劳作。王子的乳母地位要比被乳养的孩子低,这对教会也同样适用。乳母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对待或指示那个孩子,只能遵照孩子父亲的明白无误的吩咐行事:“你要做这件事,不许做那件事。”乳母不能拒绝接受孩子的父亲为这个孩子指定的仆人。她不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把他们赶走,接受别人。乳母不能削减或改变父亲给予孩子的特权,相反,她有责任保护孩子和他的特权,阻止任何伤害临到那个孩子。因此,辖制的观念并不适用于“乳母”这个词,而是被明确地排除了。
(4)国民政府不是教会的乳母,原因很简单,因为它们是治理性的团体。“政府”一词与乳养这件事毫无关系,国民政府常常是教会的敌人和逼迫者。然而,问题中所引用的那节经文,是一个应许,即上帝将会激动一些伟大的、声名卓著、大有能力的男人和女人的心,使他们尽其所能地恩待教会。这是所有身居高位之人的本分。因此,我们已经看到,国民政府在教会里根本没有权柄,也不能辖制她。当然,所有圣职人员,无一例外,都必须和其他人一样顺服国民政府。

异议#6:圣经上说摩西被亚伦“当作上帝”(出4:16)。摩西代表国民政府,而亚伦代表教会。因此,国民政府管理教会。
回答:(1)既然此处用“上帝”这个词来指摩西,人为什么不由此推论说国民政府是教会的上帝呢?我不认为国民政府里有人胆敢封自己是“教会的上帝”这个头衔。
(2)当上帝对摩西说这话时,亚伦只不过是一个单纯的普通人。他还没有蒙召担任大祭司的职分;而且,当他担任大祭司的时候,也没有建立教会,因此,这个论据是根本无效的。
(3)那时,以色列人还没有立宪组成共和国,而是处于埃及王法老的奴役之下。上帝派遣摩西到法老那里去,吩咐法老释放以色列人。摩西以自己没有口才为借口推辞了,于是上帝赐给他能言的亚伦,让他向法老和百姓宣告耶和华的先知摩西所领受的预言性启示。同样,巴录也是先知耶利米的助手。因此,这里摩西并不代表统治者或君王,他只是一个先知。所以这个头衔并不适用于国家官员,因为他们不是先知。
(4)此处“上帝”这个词并不意味着“统治者”,因为摩西受命在法老面前代替上帝。“我使你在法老面前代替上帝”(出7:1)。然而,摩西不是法老的王,法老也不是摩西的臣民,这是一个确凿无疑的事实。就摩西的先知事奉和威严来说,摩西在法老之上。上帝呼召他作先知,来执行带领百姓脱离法老之手的使命。到此为止,我们已经阐明国民政府没有哪些权柄。

12.国民政府对教会的责任(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Civil Government with Regard to the Church)
现在,我们必须考察国民政府对于教会有什么权柄。我们一心一意地支持国民政府这样使用其合法的权柄。
政府对于教会有三重职责:一是保护的权柄;二是为外部环境制定法律的权柄;三是制伏邪恶影响的权能。
首先,国民政府被赋予保护教会的权柄。它必须保护教会,使之免受来自外部和内部的一切压迫,确保没有人干扰或妨碍宗教敬拜或堂会、区会和总会的正常运作。它必须保守基督赐予教会的自由和属灵的特权,以便教会可以毫无拦阻地使用这些特权。它必须除去有害宗教或妨碍教会成长和福益的一切外部拦阻。它必须尽一切可能促进宗教生活,以便教会在它的保护下能够兴盛,“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2:2)。这就是敬虔的君王大卫、所罗门、亚撒、约沙法、希西家和约西亚所作的,在《列王纪上》、《列王纪下》、《历代志上》和《历代志下》中常常可以看到这一事实。
第二,国民政府有权为外部环境立法。它这样做,可以在外部环境方面维护公众敬拜的次序,比如最适合的时间和地点,以及不妨碍国民政府福益的一切。它也必须召集各种教会大会,留意其他教会大会照常进行,从而促进教会的内在福益。
第三,国民政府有权管理教会事务。它必须设法使牧师、长老、执事众圣职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不要在这方面疏忽大意,使他们持守遵照上帝的圣言设立的教会次序。它必须公开反对那些因假教导和不道德而给教会带来纷乱的人,还有那些藉着邪恶哲学和观点干扰社会次序和政治事务的人。它也必须阻止这些活动继续进行。它必须消除伪宗教。如果教会在教义和道德方面都完全败坏了,它必须推动教会改革,运用各种可能采取的政治手段抑制仇敌,促使那些抛弃信仰的人履行自己的职责,等等。摩西(出32)、亚撒(代下14)、约沙法(代下17)、希西家(代下29,30)、约西亚(代下34)、和尼希米(尼13:30-31)都曾经这样致力于宗教改革。教会和国民政府如此运行,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忠心地履行各自的职责,这样的教会和国家都是蒙福的!
因此,我们看到,任何人都不当认为国民政府丝毫不可涉足教会事务,不可关注教会,只当盲目地执行教会要他去做的一切事情。毫无疑问,对于教会圣工,国民政府有合理的要求、权力和职责。《比利时信条》中的第三十六条谈到了这一点:

他们的职分不仅是关注国家的福祉,同时也当保护教会的圣工;除去和阻止一切偶像崇拜和虚妄的敬拜;破除敌基督的国度,促进基督的国度。因此,他们必须支持福音圣道在各处的传讲,使上帝的圣名按照祂在圣经中所吩咐的样式,受到每个人的尊崇和敬拜。

国民政府不仅有责任支持第二块法版上的律法,也有责任支持第一块法版上的律法。它必须要留意使上帝的圣名得到尊崇,不能容忍在其管辖范围内有任何偶像崇拜、拜各种像和伪宗教的存在,必须要消灭这些丑陋现象。它必须阻止藉着咒诅、起誓和亵渎的形式妄称上帝的名。它必须阻止亵渎安息日的行为,惩罚不守这条诫命的人,留意使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处处都有福音的传讲。它必须留意使主耶稣所爱的教会得到保守和护卫;不让内部的纷争或外部的压迫干扰或破坏教会,而是让教会在使用其君王耶稣赐给它的特权和自由方面得到安全的保守。
国民政府必须致力于所有这些事情,但不要越俎代庖;换言之,不可介入要处理的事情的本质。它必须客观地对待这些事情,即把她(教会)视为它活动的对象。所以,我们说国民政府对于教会有权柄,而不是在教会内部有权柄。无论国民政府,还是别的什么人,都没有权力辖制教会,因为耶稣是教会惟一的君王。然而,国民政府对于教会有义务。“在内部”和“对于”之间有着极大的差别。国民政府对于婚姻有权柄,但在婚姻内部没有权柄;国民政府对于这个家庭有一定的管理上的权柄,但绝不是在这个家庭内部。它同样也对于教会有权柄,但在教会内部没有权柄。因此,我们已经阐明国民政府对于教会的权柄,也阐明了长老在教会内部的权柄。

13.关于忠心使用天国钥匙的劝勉(Exhortation to the Faithful Use of the Keys of the Kingdom of Heaven)
 主把这些钥匙赐给了祂的教会,换言之,也就是全面的管理教会的权柄,特别是藉着上帝的圣言和教会的劝惩向一些人打开天国之门,向另一些人关闭天国之门的权柄。因此,众长老必须极其谨慎地使用这些钥匙,教会成员必须极其谨慎地使自己顺服于这权柄之下。

14.上帝圣言这把钥匙的正确使用(The Proper Use of the Key of God’s Word)
首先,众长老必须留意,使天国的钥匙得到合宜的使用。因为有一把钥匙主要是由牧师来使用,也就是藉着上帝的圣言开门和关门的钥匙;而另一把钥匙,教会的劝惩,则是由牧师和长老一起使用,所以我们先针对牧师讲话,然后再对牧师和长老一起讲话。
第一把钥匙是牧师宣讲上帝圣言时使用的。他们使用这把钥匙的时候,必须怎样谨慎战兢呢?但他们在使用这钥匙时,又必须是何等的勇敢而忠心呢?
(1)他们心里必须时时刻刻思量,这使命托付给他们了,作为基督的使者,他们必须代表基督完成这使命,这是他们心里的负担。他们不是在致力于自己的工作,而是在致力于基督的工作。
(2)他们必须时时刻刻提醒自己,基督的眼睛在望着他们,祂察验他们的心态,他们的目的,还有他们委身于大使职分的热心。
(3)他们必须时时刻刻使自己牢记,托付给他们的灵魂是会得到救恩还是会被定罪,与他们使用这把钥匙的方式密切相关。如果藉着传讲圣言,使用这把天国的钥匙,许多人的灵命状态显明出来,被排除在天国之外——换言之,如果牧师以极大的威严和坚毅,代表主清楚地向他们宣告,他们生活在罪中,处在上帝的震怒之下;他们的罪没有得到赦免,他们也没有救恩,如果他们继续在这条路上走下去,必要受到永远的刑罚——难道他们还不感动,还不悔改吗?还有,如果许多信心软弱的人得知自己已经蒙恩,牧师带着极大的威严和坚毅,代表上帝把罪得赦免和永远得救的应许传递给他们,他们该当何等欢喜地前行,在美德上长进,力上加力啊;正是因为忽视使用这把钥匙,他们生活在忧伤之中。
(4)在预备讲稿时,他们必须持续不断地回顾他们研读的事情,以确知他们传讲这些事情的目的是不是为了赢得有学问、有才能的好名声,是不是为了吸引人群。若是把这样的凡火献在上帝的祭坛上,该受到多么深的憎恶啊!他们惟一的目的应该是忠心地使用这把钥匙:向每一个人揭示他自己的灵命状态,因而向他们宣告救恩或毁灭,以便让尚未归正的人悔改,让高尚的灵魂得到安慰和激励。如果这是他们研经的目的,这目的也一定会带给他们讲道的热心,使他们作为基督的使者宣讲这些事情。
(5)他们必须时时刻刻提醒自己下面的这些经文(以及类似的经文),以便他们能够针对不同的情况以不同的方式讲道,而不是仅仅泛泛地宣讲真理。他们还必须思考如何针对每个人的灵命状态,恰如其分地对待他们,以免因为对于灵魂灵命状态的忽视,或是因为惧怕人,或是想要得到人的喜爱,或是对不敬虔之人有不合宜的爱,或是对于敬虔之人有罪恶的憎恶之情,致使他们没有正确地提出作为证据的经文,或者不恰当地加以运用。因此,请认真思考下列经文:“你们要论义人说,他必享福乐……恶人有祸了,他必遭灾难”(赛3:10-11);“我何时指着恶人说:他必要死,你若不警戒他,也不劝戒他,使他离开恶行,拯救他的性命,这恶人必死在罪孽之中,我却要向你讨他丧命的罪”(结3:18);“你们的上帝说:‘你们要安慰,安慰我的百姓。要对耶路撒冷说安慰的话,又向她宣告说,她争战的日子已满了,她的罪孽赦免了’”(赛40:1-2);“有些人存疑心,你们要怜悯他们;有些人你们要从火中抢出来,搭救他们;有些人你们要存惧怕的心”(犹22-23)。为了不在这上面犯错误,请你牢记下面的经文:“我不使义人伤心,你们却以谎话使他伤心,又坚固恶人的手,使他不回头离开恶道得以救活。你们就不再见虚假的异象,也不再行占卜的事,我必救我的百姓脱离你们的手”(结13:22-23)。
牧师使用这把钥匙时必须有忠心,有重点。当天国之门打开或关闭时,也就是牧师宣告罪得赦免或被留下时,教会成员也当全神贯注。天国大门到底向谁打开,到底向谁关闭,牧师在描述这些人的不同状态和特征的时候,会众必须仔细聆听,从而确知自己到底是属于哪一群。然后,他们必须把牧师所讲的真道运用到自己身上,思考天国大门的敞开和关闭正是针对他而进行的,还要思考一个事实,那就是主耶稣正在这样对待他们,因而使之确实而有效。这当使那些尚未归正之人心中充满惧怕,促使他们立刻悔改,逃避将要到来的震怒。这当使已经归正之人欢喜勤勉,带着属灵的喜乐,行与他们蒙召担当的职分相称的事。哦,如果天国的钥匙得到了这样的运用,牧师将会带来多大的影响啊!
我们警告每一个教会成员,不要参与主耶稣命定只有牧师才可以去完成的职分(也不要做类似的事情)。他们没有权利察验每个人,然后判断他们,向他们宣告生死判决。关于这件事,下面这节经文是千真万确的:“你们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被论断”(太7:1)。这样的模仿会带走牧师使用这把钥匙所留下的影响。这使敬虔染上污点,因而被他人毁谤或憎恨,因为他们会说这些人论断或审判别人。他们通常都是自视颇高的人,因为骄傲和渴望出人头地,就想要表现出自己是与众不同的人,然而事实上他们所拥有的美德和资质都非常有限。他们常常毁坏上帝在他们身上的工作,也常常破坏上帝在那些美德不多的人身上的作为,其实这些人的美德要比那些论断和审判他们的人更多。他们尽可能地折断压伤的芦苇,熄灭冒烟的麻。因此,我警告每一个人,不要自视太高,当出于敬畏之心,谦卑地认为别人高过自己。惟愿他敬畏上帝,不要僭越这类牧师职分内的事情。即使那些最卓越的牧师,在从事这些职分时,也是满怀恐惧战惊之心,以免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犯错误。我们也劝勉每一个信心软弱的人,不要容许这样的人蹂躏他们的良心,要远离这样的人,停止与他们往来,加入其他敬虔之人,与他们相交,这样每个人都可以得到建造、劝勉、激励和安慰。

15.教会劝惩这把钥匙的合宜使用(The Proper Use of the Key of Christian Discipline)
第二把钥匙,教会的劝惩,是由牧师和长老聚在一起使用的。如果在哪个地方发现了败坏,哪里就忽视了使用这把钥匙。诚然,有的教会在这方面做得多一些,有的教会在这方面做得少一些,有些教会相当忠心。但是,总的来说,仿佛主耶稣没有把这把钥匙赐给教会一样。教会不但没有抓获毁坏葡萄园的小狐狸,反而让大恶狼在那里作威作福。围墙被推倒,葡萄园被肆意践踏!野猪在里面拱来拱去,一点面酵已经使整团面都发起来了。这使上帝的圣名和教会受到了亵渎,圣礼被玷污了,好庄稼被野草压迫得即将枯萎,上帝的祝福远离教会。这一切的发生,都是因为不敬虔之人混在上帝的子民当中。所以,人当担心有一天上帝将会从这个地方拿走圣经这个灯台。
这该怎么办呢?那里没有改进的盼望,因为:
(1)那里不再有榜样,因而人们不再知道事情原本应该是怎样的。人们不再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假如教会一切正常当怎样运作。若是许多人参加教会的事奉,许多人被接纳成为教会的成员(尽管他们和异教徒一样无知,完全是属世之人),教会看起来似乎有平安(尽管每个人都在疏忽大睡),教会就被视为是兴旺的教会。
(2)很多长老和那个看守的人一样是瞎眼的。“看守的人是瞎眼的,都没有知识,都是哑巴狗,不能叫唤:但知做梦、躺卧、贪睡。这些狗贪食,不知饱足。这些牧人不能明白,各人偏行己路,各从各方求自己的利益”(赛56:10-11)。很多愚昧的牧师拿着“愚昧牧人所用的器皿”(亚11:15)。我们能期望这样的牧人做什么呢?
(3)那些有辨别力的人却不运用,只有当显著的罪自动浮现出来的时候,才会受到人的注意;有人甚至扭头不看。很多人没有得蒙上帝之爱的激励,也不关心教会的福益,更不在意自己是否忠心于基督的吩咐。所以,他们对一切事情都听之任之,既不劝戒那些犯罪的人,也不做任何努力除去罪恶。
(4)有些长老喜爱和平,因而不愿自寻烦恼,不想知道教会里发生的一切事情。那太费力了;惩戒的运用会使人们生气,他们将不得不忍受那些人尖利的言词,与他们在一起吵吵闹闹地聚会。这一切虽然都使他们内心烦乱,但是为了和平,最好还是对这些事情置之不理。
(5)他们渴望得到人们的爱戴、尊重和喜爱,害怕那些重要人物不欣赏他们,因为那些要人可以提拔他们的孩子。他们可能与某些人保持着良好的关系,偶尔会到那些人家里去做客,在那里品味一杯上好的葡萄酒。这会封上他们的口,捆上他们的手。有些教会成员能言善辩,他们会坚决反对教会施行劝惩。他们与这些人交往太密切了,所以最好还是对他们听之任之。如果要施行惩戒,那就惩戒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人,这样也不会遇到多少麻烦,因此他们就盯住使那些会给这些人带来坏名声的事情。如果他们能够追究一个敬虔之人,无论他有罪还是无辜的,他们就不遗余力,穷追猛打,非要活剥他的皮不可,以极其严酷的方式对他加以责罚。他们这样做,既不是出于爱心,也不是因为关心教会和灵魂的福益,而是出于嫉妒,想要满足的是自己的私欲。这样的长老,我们能期望他们做什么呢?
(6)因着主的仁慈,教会里还有良善忠心的长老,他们倾向于在这方面有所作为,但他们缺乏展开行动的亮光或能力。他们也看到有那么多必须施行惩戒的情况,但他们甚至不知道从哪里着手。即使他们开始行动,也没有人帮助他们,使他们常常孤立无援。就连那些支持惩戒的人,也会给他们带来很多反对意见,使他们非常沮丧,最后让惩戒之事不了了之。

16.关于忠心使用惩戒这把钥匙的最后劝勉(A Final Exhortation to Be Faithful in the Use of the Key of Discipline)
假如教会的劝惩仅仅是一项社会性质的事,那么我们可以保持沉默。然而,这是一项极其重要,极有必要的事。为了促使我们重视教会的劝惩,我要把这些简要陈述摆在我自己和众长老面前,让大家深思。
(1)提醒你自己,并在心里牢记我们已经阐明的与你有关的长老职分。往回翻几页(到第28章),专心读一读那些必定会在这一职分上激励你的文字。愿它促使你反思这些事情,并在这方面尽你自己当尽的本分。
(2)要注意到这把钥匙是主耶稣托付给你的。你们好比是一个城市的守门人。允许前来毁坏城市的敌人进门的守门人,是最不忠心的守门人。如果你允许敌人进来并停留在里面,破坏信任你的教会,那么你也是不忠心的守门人。
(3)教会完全衰退,原因就在于你。你要对这一切后果负责。因为你没有忠于职守,结果使上帝的名蒙羞,原本要加入教会的人被挡在门外,原本因着使用天国的钥匙将会悔改的灵魂却走向毁灭,敬虔的复兴受到阻碍。因为你不忠心,一个教会成员效法另一个成员行恶,敬虔的人受到压迫,只能悄悄地为教会的悲惨状况叹息不止。
(4)要知道主必会为所有这些事情审判你,你必会为你管理主托付给你的教会的方式和主委派你作监督的灵魂向主交帐。主必会向你讨因你疏于使用这把钥匙而沉沦的灵魂的血债。哦,这是多么沉重的责任啊,上帝加在不忠心的长老身上的审判是多么可怕啊!哦,到那时,很多人宁愿从来没有作过长老!
哦,愿所有长老在这一事工上被挑旺起来,按照主所指示的道路振奋精神!
(1)许多人,特别是众长老,不熟知这一职责的本性和必要性。他们应当寻求上帝的圣言,以便更加了解这把钥匙,学会如何使用它。他们应当让熟知这一职责的牧师教导他们明白这一事工。如果我在本章中的教导能有所助益,我将深感欣慰。
(2)每个人都当多多祷告,祈求主的光照,求主使自己在这些事上有忠心,因为这是一场抵挡全世界的争战,人或者不敢参与这场争战,或者因为没有主极大的帮助,就很容易屈膝投降。
(3)在从事这项使命时,你必须认识到这是主的工作,因为这样做,你必会获得能力和勇气。你将会开始留心你的教会,每一个邻舍,如果你对某个人有所怀疑,你应该就你的怀疑询问他。你应当私下里跟这个人谈话,劝勉他,责备他,努力以温柔的心纠正他。如果他听从你,你就赢得了他。如果他一意孤行,执迷不悟,那么你必须提醒堂会留意他,以便可以责备他,藉着私人性谈话责备他,就在他心里留下深刻的印象。他会接受责备,或者愤怒地抵挡责备。教会必须按照劝惩的程序一步一步地往下进行。如果会众知道处于这样密切的注意下,一旦有人犯罪,立刻就会有反应,那么教会里就会有惧怕感和羞耻感,每个人都会谨慎行事。要更清楚地知道正在发生的事,就需要有一些教会成员的参与。他们极其温柔敬虔,确信对付犯罪行为是每个人的本分,无论是私下里这样,还是公开去行。我们必须挑旺彼此的爱心,激发彼此行善的心。每个信徒都当忠心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即使这会给自己带来憎恨和毁谤也要在所不惜。然而,人必须藉着自己的行为表明,他这样做是出于爱和忠心,是为了灵魂和教会的福益。他尤其要避免表露出优越感,避免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
教会成员也必须在劝惩一事上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那些被劝惩的人和没有被惩戒的人而言都是如此。
教会成员必须:1)彼此劝勉、责备(参见:帖前5:14;来3:13);2)遵照基督明确的吩咐,提醒教会长老留意那些行为不端和不愿听从劝勉的人。“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太18:17)。
对于那些被劝惩的人,教会成员必须:
(1)表明自己确有感动,为被教会劝惩的人感到忧伤,怜悯他们,督促他们忧伤痛悔。然而,这样做时,必须与那些被劝惩的人保持距离,划清界限。
(2)教会成员必须远离他们,不与他们交往(帖后3:14)。这包括不要彼此邀请吃饭,出去散步,以及一切表示亲密关系的交往,从而使被劝惩的人自觉羞愧。疏远的程度必须与劝惩的进展一致。
为了忠心于这一职责,每个人都当知道,劝惩尽管是由众长老启动,却是关乎全教会的大事。因此,在这件事上玩忽职守的人,就是对主耶稣托付给自己的使命不忠心。你这些玩忽职守的人啊,必要对那个陷在罪中执迷不悟的罪人负责,对亵渎圣礼负责,对教会堕落并还在继续堕落这一事实负责。因为自己玩忽职守,使自己在这些事情上有罪,并且成为导致这些罪的原因,这实在是一件极其重大的事。所以,我们劝勉每个人都当在这件事上忠心,保持主动,效法革来氏家里的人,他们曾告诉保罗教会里有纷争(林前1:11)。
那些被劝惩的人必须:(1)对责罚和所犯的罪保持敏感之心,主耶稣谈及那些犯罪绊倒人的人,说:“倒不如把大磨石栓在这人的颈项上,扔在海里”(可9:42)。
(2)他们一定不要抵挡加在他们身上的惩戒,不要愤怒地对待向他们施行惩戒的教会长老。相反,他们要以温柔的心使自己顺服他们。因为主耶稣亲自参与了这项使命,惩戒是代表基督,奉基督的命令施行的。所以,抵挡惩戒的人,就是抵挡主耶稣,这实在是一件可怕的事情。第二,当被接纳为教会的一员时,他们曾经宣誓自己犯了罪,要顺服堂会的管教。如果有人不顺服管教,那么他就是在违背自己庄重的誓言。第三,劝惩既是为了被管教之人的福益,也是为了整个教会的福益。所以,如果有人珍惜自己的救恩和敬虔,那么他一定不要抵挡那些与此有益的措施。即使他不愿意为了自己的益处而顺服,那么对教会的爱也应该激励他顺服;因为当钥匙不起作用的时候,教会就堕落了。相反,使用这把钥匙,能洁净教会,使其他人害怕犯罪,搭救那些在犯罪的事上软弱的人。这会使教会得到教外之人的尊重,他们因而也渴望敬虔和救恩,被吸引加入教会。
运用劝惩这把钥匙的教会有福了。“因为在那里有耶和华命定的福,就是永远的生命”(诗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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