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基督的降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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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基督的降卑

我们已经探讨了主耶稣基督的职分,现在我们来考察主耶稣执行这些职分时所处的状况。我们将特别考察基督如何藉着献祭,在降卑的状况中执行大祭司的职分,从而为其选民的得救建立的功德;以及祂在升高的状况中执行大祭司的职分,通过代祷的方式,把祂的功德应用在选民的身上。
共有两种状况:一是降卑,一是升高。在旧约圣经中这两者是联系在一起的。“祂要喝路旁的河水,因此必抬起头来”(诗110:7);“耶和华却定意(或作喜悦)将祂压伤,使祂受痛苦。耶和华以祂为赎罪祭。(或作祂献本身为赎罪祭)祂必看见后裔,并且延长年日,耶和华所喜悦的事,必在祂手中亨通”(赛53:10)。在新约圣经中也是如此。“基督这样受害,又进入祂的荣耀,岂不是应当的吗?”(路24:26);“凡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像,……所以上帝将祂升为至高,又赐给祂那超乎万名之上的名”(腓2:7-9)。

1.基督的道成肉身(The Incarnation of Christ:Not a Step of His Humiliation)
降卑之举是与主耶稣的位格有关,与祂的属性没有关系。作为上帝的位格之一,祂整个的受苦都有神圣的果效和价值。但是,就其神性而言,在基督受苦的时候,神人基督的位格并没有降卑。因为祂的神性是不变的,也是不会败坏的,所以,不可能降卑。但是,在祂取了人性之后,祂隐藏了祂神性的荣耀,所以,人并不晓得祂的本像,也就是说并不知道祂就是上帝;所以他们才有胆量杀死祂。因此,基督取了人性,这本身并不是降卑,而是使祂的位格能够成为选民的中保。
神人基督诞生在贫穷之中,既没有名望,也无佳美可言,只是取了奴仆的形式,也就是说,在所有的人中,是最卑微的。由于人类的罪行,祂也是被视为罪人,列在罪人之列。这确实是神人基督降卑的一步。诞生,基督取了人性本身,是在降卑的处境之外,并且也不是祂降卑的本质所在,因为:
(1) 基督在道成肉身之前,并不是神人;因此,祂是不会如此降卑的。准确地说,根据祂的神性,这种降卑是不会发生的。
(2) 另外,神性与人性的联合在其荣耀的状态中仍然继续存在,直到永永远远。因此,如果不加上这些卑微的处境,道成肉身本身并不降卑,而是使基督的位格能够成为选民的中保。
在《哥林多后书》8章9节,我们读到:“祂本来富足,却为你们成了贫穷”。这并不是指道成肉身,而是指贫穷那种卑微的状况:“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加4:4)。此处并没有提及降卑,虽然生在律法之下是卑微的。这并不是指由女人所生就是耻辱的。“反倒虚己,取了奴仆的形像,成为人的样式”(腓2:7)。此处所界定的就是祂的降卑,但是所指的并不是基督取了人性,而是在于祂卑微的处境:取了奴仆的形像,顺服父至死,且死在十字架上。

2.降卑:基督受苦和顺服律法(The State of Humiliation:His Suffering and Submission to the Law)
基督的降卑有两点:一是祂为了代赎而受苦,把自身置于律法之下,目的就在于为祂的选民赢得救赎。祂的受苦可以进一步分为祂灵魂的受苦和肉身的受苦,当然,祂在肉身受苦的时候也有灵魂的受苦。根据祂的神性,祂既不可能受苦,实际上也没有受苦。
基督不仅在肉身受苦,更是在祂的灵魂中受苦。祂是清醒地如此而行的,因此,不是仅仅晓得、同情肉身的苦难。假如有人认为灵魂的受苦不过是同情肉身的受苦,就是极其无知的。灵魂中认识到上帝的震怒,这就是灵魂所受的苦,即使在身体还没有受苦的时候,灵魂已经在遭受痛苦了。
基督必须在灵魂上受苦,而且事实上确实受了苦,从以下的理由明显可见:
首先,这是预表上的。过去的献祭所预表的就是即将到来的基督的受苦。在献祭中,祭牲的血要献上。为什么要献血呢?动物的灵魂就在于血中,所预表的就是唯独藉着中保在灵魂上的受苦,才能为人的灵魂作出代赎。“因为血是生命”(申12:23);“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17:11)。
第二,这得到了预言的证实。“耶和华以祂为赎罪祭……祂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因为祂将命倾倒,以致于死”(赛53:10-12)。
第三,这也得到了上帝的公义的证实。人的灵魂犯了罪,所以必须受到惩罚。这样的罪要求与之相称的惩罚(参考:罗1:27)。“犯罪的,他必死亡”(结18:4)。上帝对此所发出的威胁就是咒诅――与上帝分离和上帝的震怒,这也是罪所当得的。 “……就以忿怒恼恨报应他们。将患难,困苦,加给一切作恶的人”(罗2:8-9)。灵魂就是承受这种痛苦的主体。为了消除这种咒诅,中保就必须在祂自己的灵魂中受惩罚,忍受灵魂的苦楚。
第四,在圣经中也有很多经文,清楚地证实此事。在《马太福音》26章37至38节,我们读到:“于是带着彼得,和西庇太的两个儿子同去,就忧愁起来,极其难过(也就是为痛苦所环绕、穿透)。便对他们说,我心里甚是忧伤,几乎要死”。“就惊恐起来,极其难过”(可14:33);“耶稣极其伤痛……”(路22:44);“我现在心里忧愁”(约12:27);祂“就因祂的虔诚,蒙了应允”(来5:7)。在英文以及中文的翻译中,表达基督的痛苦的词汇都到了顶点,在原来的希腊文中也是极其强调,目的就在于努力表明这种痛苦是最高程度的痛苦。
第五,为了对基督在灵魂中所经历的痛苦有更深刻的认识,请你仔细考察圣经中是如何表达这些痛苦及其忧伤的结果的。
(1)“我心里甚是忧伤,几乎要死。”虽然祂的人性得到了超人的非凡的支持,使祂能够忍受无限的痛苦,但是人性无法忍受更大的痛苦了,否则就是崩溃,就会死去。肉体已经不能忍受更大的痛苦了,不仅如此,灵魂也已无法忍受更大的痛苦,或者说,假如痛苦再大一些,就会崩溃、毁灭了。
(2)“汗珠如大血点,滴在地上”(路22:44)。这既不是基督完美的身体中本来就有的不适或软弱,也不是因为体力劳动超出人的能力而导致这样。而是灵魂的痛苦如此巨大,压迫心脏,使得血液从毛孔中流出来。这不仅仅是带血的汗水,而是有大血点从祂身上落到地上。
(3)请注意基督的祷告。“倘若可行,求祢叫这杯离开我”(太26:39)。不要认为基督想放弃中保的职分,不愿意为祂的选民舍命。事实绝非如此!祂与父订立救赎之约,对此祂绝对没有后悔;对此祂情愿牺牲千百次。而且,祂的意志也不是与祂父的意志相悖。这种猜想都是不真实的,因为基督把自己的意志完完全全地降服于祂父的意志。我们这些渺小的人并不喜欢遭难,因为遭难确是痛苦的。当我们想到苦难的时候,我们就不愿意经历苦难。但是,假如受苦是上帝的旨意,我们就愿意承受,虽然我们的眼中有泪。主耶稣完全的人性更是如此。祂事前并不知道这杯到底有多苦。现在祂感受到了,对于如此的苦难,祂肉身的性情并不喜欢,并且排斥这样的苦难。祂就把这种圣洁的性情呈现在父的面前,祈求免除这样的苦难,假若有可能的话。祂当然晓得祂是要受苦的。祂既没有拒绝,也没有予以回避,因为祂甘心乐意地把自身交托在这样的困难之中。但是,根据祂属人的性情,祂并不晓得自己受苦的程度。所以,祂就祈求,倘若可能的话,就用轻微一些的痛苦来为祂的选民赎罪,也就是说,可以减轻祂所受的痛苦的程度,或者结束这种苦难,使祂不需要在如此黑暗和离弃之中受死,承受上帝如此之大的忿怒,因为在有可能出现的痛苦中,基督所要承受的确是最高程度的痛苦。祂请求父,倘若有可能,就把祂从这种巨大的痛苦中释放出来;倘若不可能,祂就满足于上帝的旨意成就。
(4)基督所经受的苦难的艰巨性,从天使的出现和他所提供的安慰也可以明显见到(路22:43)。当然,祂的神性也是以隐秘的形式支持祂。父收回了所有的亮光和恩宠,把祂的忿怒倾注到基督的身上;因此,基督发现祂自己孤身一人,处于极大的痛苦之中。天使的到来并不是帮助祂承受苦难,因为天使并没有与祂一同受苦。天使是来鼓励祂的,有可能向祂讲说旧约中的影子、各个先知,以及祂要得的荣耀,和即将出现的许多灵魂的得赎,这些人都是祂所爱的,另外还有祂父在其中所得的荣耀,从而坚固祂,激励祂。祂所经受的痛苦是这样登峰造极,甚至需要天使来安慰祂!
(5)从祂在十字架上所说的话也可以明显地见到祂的灵魂受苦的程度。“我的上帝,我的上帝,为什么离弃我”(太27:46)。祂并没有被祂的神性离弃,因为神性与人性二者在一个位格中的合一是不会解体的。祂也不是被祂父的爱弃绝,因为父对祂的爱是不变的。祂更不是被圣灵离弃,圣灵对祂的膏抹是没有限量的;祂也没有抱怨说被离弃在人的手中。祂所诉说的是,父收回了所有的亮光、慈爱、帮助和安慰,而那时祂的痛苦达到了极致,是最最需要这些的。当基督发问“为什么”的时候,祂并不是要知道原因,而是表达了祂的痛苦的情绪。祂所表达的并不是绝望的情绪,因为祂仍然说“我的上帝”、“父”。这样表明的不过是极其没有安慰、没有帮助的忧伤之境。

问题:是什么导致基督这样极其忧伤呢?
回答:我们刚刚探讨的祂在客西马尼园的痛苦,起因并不在于犹太人的罪、他们的背弃、祂对恶人灭亡的怜悯、犹大的背叛以及祂在受苦时人所加在祂身上的干犯和藐视。这些都是祂早已晓得的。当然,也不是由于祂害怕摆在祂面前的混杂着暴力和耻辱的死,因为假如是的话,祂就比许多殉道士还要软弱了,他们欢欢喜喜地面对死亡,勇敢地忍受。
祂灵魂受苦的真正原因首先是由于祂充分感受到了罪是什么,以及作为一个罪人的含义。祂自己既没有犯罪,也不晓得罪,祂是圣洁的,没有受到任何罪的玷污,与罪人完全不同。但是祂把选民所有的罪都担负在自己的身上,仿佛是祂自己犯的,站在他们的地位上,从而消除了他们的罪。现在祂感受到了破坏与上帝的关系,违背上帝的圣约,离弃上帝,悖逆上帝,抵挡上帝,违背上帝的律法和旨意,晓得自己是罪的参与者的味道了。晓得罪的本像,感受罪的苦楚,是令人无法承担的,即使对罪没有任何惩罚也是这样。所以,大卫说:“我向祢犯罪,惟独得罪了祢,在祢眼前行了这恶”(诗51:4)。主耶稣替我们成为罪(林后5:21),亲身经历了罪的苦楚。对于像祂这样完全地爱上帝的人来说,这是无法承受的。
第二,基督完全感受到了由于罪而与上帝分离所带来的影响。上帝在义怒中完全与罪人分离,收回祂一切的慈爱、恩宠、光照,离弃他,拒绝他,逐出他,任凭他自己生活,在任何地方都找不到安慰,这样的惊恐、不安、黑暗和痛苦是人所无法想象的,也是无法描述的。因为人都是有灵魂的,人的灵魂不会满足于自身,只能由某种外在的东西才能使他得满足。但是,在因为犯罪而被上帝离弃的时候,既没有任何东西使他满意了,更找寻不到任何使他的灵魂满意的东西。唯独上帝能够给有理性的受造物带来满足,失去上帝,内心空空,为与上帝完全的分离而哭泣,是人所无法承受的。恶人最终所得的永远的惩罚就是如此,“他们要受刑罚,就是永远沉沦,离开主的面和祂权能的荣光”(帖后1:9)。选民本来也当受这一切的苦楚,但是基督代替他们承担了。这种灵魂的忧伤是超出我们的理解力的。
第三,基督所经历的是完全的咒诅,咒诅的内容在他身上完全施行出来(加3:10,13),上帝的震怒公义地显明出来,这是主对罪人的忿怒(鸿1:2),落在永生上帝的手中真是可怕的(来10:31),他经历到上帝的可畏(耶17:17)。任何对此没有经历的人都是无法理解的,所以,对于那些在原则上对此有所经历或有类似经历的人,才能在很小的程度上有所理解,但是,任何人对此都无法完全理解,也无法完全表达出来。让我们还是接受从圣经中推导出来的说法,以此为极致吧,相比于主耶稣在这个方面的经历而言,我们的认识几乎是零。基督是父的爱子,所以上帝并没有对祂发怒。上帝所感到震怒的是罪,在作为审判者公义地施行惩罚的时候,祂就使得主耶稣经历这种震怒,因为主耶稣把选民的罪都承担在了祂自己的身上。
第四,基督完全经历到了魔鬼的恐怖(路22:53)。因着罪的缘故,人已经成为魔鬼的所有物(提后2:26),所以,基督作为选民的中保必须代表选民忍受魔鬼的各样攻击。试探者用各样诡计试探祂(路4:13),又暂时离开祂(路4:13),但是,在牠穷途末路的时候,就垂死挣扎,发动了极其疯狂的进攻。你可以自己想象一下,感受到罪的可憎,完全失去上帝的恩宠,经历到上帝作为一个审判者所施行的最大程度的震怒,恰恰就是在这样的时候,又受到地狱的权势极其狡诈和可怖的攻击。这该是何等的无法言语的痛苦啊!
按其灵魂而言,基督所经历的痛苦正是如此。现在让我们也考察基督在身体上所受的痛苦。在考察这一痛苦的时候,我们必须明白,这一切之所以临到祂,都是由于上帝的义怒,同时这痛苦也是灵魂的痛苦,不是说在同情的角度,而是说灵魂确确实实直接经历到了痛苦。加在祂身上的肉体的痛苦,增加了祂灵魂所受的苦楚。选民曾经运用他们的肢体,作不义的器皿,用他们的身体从事各样的犯罪,因此,他们也当在身体方面永永远远受各样的痛苦。在这种痛苦方面,我们可以分为几个步骤。

3.基督降卑的步骤(The Steps of Christ's Humiliation)
第一步就在于祂在受洗和进入公共服事之前所经历的痛苦。祂出生在贫寒的境况中,在第八天的时候,承受了割礼的痛苦,不得不逃离故土,如同流浪者和客旅在埃及避难。祂极有可能作过木匠的工作(参考:太13:55;可6:3),因此祂把自己交托在以下的判决中,“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创3:19),养家糊口。
第二步包括祂受洗直到客西马尼园的日子。祂曾经受到仇敌魔鬼的试探和攻击,魔鬼尽其所能,挑动所有的人反对祂。祂还受到当时的法利赛人、文士和君王的仇恨和藐视。他们刻意地要在祂的讲话中挑毛病,为祂设置网罗。他们禁止所有的人给祂提供住宿,同时吩咐若有人见到祂的行踪就举报。祂所到的地方,经常受到人的藐视,被人冷落,遭人反驳,受人辱骂和咒诅。有一次,人们想把祂推到山崖下摔死,不成功,他们就拿起石头来要打死祂。祂生活在贫穷之中,饥饿交加,连枕头的地方都没有。
第三步就是祂在客西马尼园的受苦,处于该亚法的会堂里,后来又被带到彼拉多的审判庭,祂站在希律的面前,然后走向各各他。在客西马尼园,他沉浸在痛苦之中,俯伏在地,祷告恳求,流出血汗,又被祂自己的门徒出卖,这本来就是令人无法忍受的耻辱!祂被所有的门徒离弃,被仇敌抓获,被紧紧捆绑,如同杀人犯被带到审判官的面前。作为罪犯,祂被带到该亚法那里,在当时的教会法庭面前受审,受到伪证者的指控,被一个仆人掌嘴,然后作为亵渎上帝的人被定死罪,受到恶仆的嘲弄,人往祂的脸上吐唾沫,又打祂的脸。然后祂被交给外邦人彼拉多,受到猛烈的指控,又被转交给希律王,给祂穿上受人嘲笑的衣服,像傻瓜一样被人牵引,经过耶路撒冷的大街,送回彼拉多的手中。祂与杀人犯同列;众人要求将祂处死;祂受到人无情的鞭打,被戴上荆棘的冠冕,被押解到十字架上钉死。作为一个被判处死刑的人,祂背负十字架,被人押解到耶路撒冷城市之外。在各各他这处死犯人的地方,祂被钉在十字架上,作为一个受到咒诅的人,被挂在天地之间,在众目睽睽之下,被摆放在两个杀人犯中间。祂在渴的时候,所领受到的是蘸了胆汁的醋喝。在这种苦境中,祂受到人的冷嘲热讽,尖刻的话刺透了祂的心,即使阳光也远离了祂。三小时之内,祂完全被悬挂在幽暗之中;并在上帝那令人窒息的忿怒下死去。看这位苦人!有哪种形式的忧伤、藐视和嘲讽,是主耶稣所没有经历的呢?生命之主就这样被杀,荣耀之主就这样被钉死在十字架上。
第四步就是祂的埋葬。在主耶稣把自己的灵魂交托给父之后,一个仆人用矛刺穿祂的肋旁,刺透了祂的心,就有血水从伤口流出来。那位亚利马太来的约瑟,一个富有的义人,也是一位受人尊重的议士,和尼哥底母一道,请求彼拉多,并得了允许,就把基督的身体取走。他们把基督的身体用干净细麻布加上一百斤没药和沉香裹好,就放在一个凿在岩石中的新墓穴里,并用一块大石头封死挡好。他曾经遭受人的嘲笑和藐视,如今作为障眼的人,离开了他们的眼目。

4.基督降到阴间(Christ's Descent into Hell)
在《使徒信经》12条教理中写道:“祂被埋葬,降在阴间”。虽然《使徒信经》的各个条款是与上帝的圣言完全一致的,都是真实可靠的,然而这一说法并没有如此记载在圣经中,而是由人撰写的,并得到了教会的认可。所以,我们不需要把这一说法视为是圣灵所默示的。但确实带来以下问题:在理解这些话的时候,它们是指同一件事,还是指不同的事呢?
我们认为“祂被埋葬”和“降在阴间”这些话所指的是同一件事,原因如下:
(1)“祂被埋葬”和“降在阴间”在早期的信仰告白中并没有放在一起;有的是用“祂被埋葬”,有的是用“降在阴间”。在主后325年举行的尼西亚会议上,只是说“埋葬”或“放在坟墓中”。在《亚他那修信经》中只是说:“降在阴间”,并没有提及“祂被埋葬”。
(2)这两个短语意思相同,因为在希伯来文中的sheol,和希腊文中的 hades,所指的都是地面以下的深处、坟墓或是死人所在的地方。“降在阴间”的意思是指“被置于地面之下的坑子或坟墓中”。因为那些被定罪的人和邪灵的去处是在下面,而得荣耀的那些人的地方是在上面,所以这个地方被称为“阴间”。虽然被定罪的人的去处被称为“阴间”,但此字在原文中是坑子、坟墓或凹处的意思。因此,我们认为“被埋葬”和“降在阴间”是指同一回事。
虽然这两个短语在起初的时候只使用一个,但后来被联系在一起使用,并被解释为不同的意思。认为“被埋葬”是指祂躺在坟墓中,“降在阴间”是指基督灵魂的受苦,也是合宜的。
罗马天主教认为基督降在阴间是祂升高过程中的一步,这显然是错误的。他们还认为,基督降在阴间是指基督死后,灵魂去到罚入地狱之人的居处,或者去到死去的旧约圣徒所在的地方,目的就在于把他们的灵魂从这样的地方救拔出来。事实并不是这样,基督的灵魂死后立即进入天庭。祂把自己的灵魂交托在了祂父的手中(路23:46),并且对旁边的那位杀人犯说:“今日你要同我在乐园里了”(路23:43)。 “……祂的灵魂,不撇在阴间,祂的肉身,也不见朽坏”(徒2:31)。在《诗篇》16篇10节中所出现的“阴间”(sheol)一词,与这节经文中所出现的“阴间”(hades)一词,其主要的含义都是指坟墓。不仅如此,在接下来的经文中的意思也很明显:祂的肉体,也不见朽坏,也就是说,祂的肉体虽在坟墓之中,但并没有像通常那样朽坏。此处所用的“灵魂”一词是比喻性的,是指人,更具体地说,是指自然容易朽坏的部分,也就是肉体;灵魂并没有进入坟墓。假如认为“阴间”这个地方是指罚入地狱之人的去处,那么,先辈们的灵魂也不在那里,而是在天堂里。根据他们自己的主张,他们也不会处于一个被罚入地狱之人所处的地方,而是在炼狱中。
在《彼得前书》3章19节也没有提供有关的证据。“祂藉这灵,曾去传道给那些在监狱里的灵听”。“藉”是指其先行词“按着灵性说,祂复活了”。而“灵性”一词所指的也不是基督的灵魂,因为基督并不是靠祂自己的灵魂复活的。因此,这节经文并不能支持天主教的主张。祂藉以来去的灵是祂的神性,正是藉着祂自己的神性,祂使自己活了过来。祂在神性中,曾与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约伯、挪亚和其他先知说话,《彼得前书》1章11节说,基督的灵曾经在他们心里。祂曾经藉着这些先知劝戒人,责备人,警告人,如此藉着这些先知讲道,他们都是藉着祂的灵说话。在《彼得前书》第3章中,提及挪亚和大洪水,以及当时不顺服的人,他们虽然听到挪亚藉着基督的灵所传讲的,仍不悔改(彼前3:20)。死亡的恶人被丢弃在这个监狱里,不是他们的身体,而是他们的灵魂,这个地方就是阴间,是被罚入地狱之人所居留的地方,他们被定罪,被离弃,并不是根据他们的身体,而是根据他们的灵魂,他们的灵魂是灵性的。灵魂就是人身上有理性的灵,是基督所面向的对象,也是犯罪和悖逆的直接主体。不朽的灵魂就被灭在地狱里(太10:28)。此处所引证的《彼得前书》3章19节,是指基督曾经藉着祂的灵,通过挪亚向当初那些悖逆之人传道,就其身体而言,他们已经被灭在洪水之中了,就其灵性而言,他们则被投在地狱里,在那里坐监。

5.基督代赎在自然中所经历的一切痛苦(All the Suffering of Christ Atoning in Nature)
要成全礼仪律和预言,基督必须忍受前面提到的各种痛苦。基督的受苦完全是为祂的选民赎罪,这不仅仅局限于祂在十字架上三个小时黑暗中的受苦。圣经上找不到这样的限制。这从以下的原因明显可见:
首先,当圣经上提及基督的赎罪的时候,总是一般性地言及祂的受苦,在其时间或本质上并没有任何的例外或局限。“因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受苦有古卷作受死),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为要引我们到上帝面前”(彼前3:18)。谁敢选择某种局限加在基督的受苦上呢?
第二,基督不仅在那黑暗的三小时中受苦,在此之前就已经受苦了。祂在客西马尼园身体和灵魂上的痛苦也具有赎罪的性质。“因祂受的鞭伤我们得医治”(赛53:5)。祂在那黑暗之前,早已被悬在十字架上了。主耶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不也是具有赎罪的性质吗?(林前2:8)。祂的贫穷也是如此。“祂本来富足,却为你们成了贫穷,叫你们因祂的贫穷,可以成为富足”(林后8:9)。既然祂在那黑暗之前的受苦就有赎罪的性质,祂为赎罪所经历的痛苦当然不能局限在那三个小时的受苦。
第三,从一开始基督就已经是主所立的基督(路2:26),大祭司,君王(赛9:6),救主(路2:11)。在十二岁的时候,祂就在作祂父的事了(路2:42,49)。从一开始,祂就已经是“上帝的羔羊,除去(或作背负)世人罪孽的”(约1:29),“祂被藐视,被人厌弃,多受痛苦,常经忧患”(赛53:3)。祂之所以如此,都是为了代替其选民的缘故。由此来看,很显然,祂并没有只是在祂三个小时的受苦时间内进行补赎,而是在祂整个的一生,都在为祂的选民赎罪。

异议#1:圣经上记载:“并要在一日之间,除掉这地的罪孽”(亚3:9)。
答案:(1)人至少应当把基督在最后一天所受的痛苦都包括在内,而不要局限在三个小时内。
(2)在那一天祂成就了除掉罪所当行的一切。这一切都要在祂完全补赎,付上最后一分钟之前完成。

异议#2:经常所提及的仅仅是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时所受的痛苦。
答案:(1)但也经常提到祂受苦的其它部分。
(2)基督被钉死在十字架上,这是经常提及的,原因就在于在祂所经历的所有苦难中,这是祂最大、最终,也是最公开的受苦。
(3)在十字架上,祂既在黑暗之前受苦,也在黑暗之后受苦,因此不能把祂的受苦仅仅局限在三小时之内。涉及到基督的受苦,需要更仔细地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这种受苦确实并完全补赎了所有选民的罪,而且仅仅是为他们作出补赎的。

6.基督补赎的真实性(The Veracity of Christ's Satisfaction)
首先,我们说,基督因着祂的受苦确确实实代替上帝的子女满足了上帝的公义,为他们的罪作出了补赎。
索西努派否认此点。我们主张,基督向我们启示了救赎的真理和道路,并藉着祂所行的神迹以及祂的受死证实了祂的启示,并且在圣洁生活方面也是我们的榜样等等,由此为了人的益处而受苦、受死,所以祂是我们的救主。但是,不仅如此,我们还坚持,基督作为中保代替祂的选民,并亲自担当了他们的罪。也就是说,既包括他们的原罪,也包括他们受洗归正之前以及直到生命最终时所犯的一切本罪。祂代替他们承受了他们当受的惩罚,从而完完全全、确确实实地满足了上帝的公义,既没有忽略任何罪,也没有以部分代替全体。基于这一补赎和祂的功德,祂把他们从一切的惩罚中拯救出来,既包括今世的,也包括永远的。这是基督教的核心,也是基督徒的特色。在这个地方犯错误,否定这一真理的人,是不会得救的。这一真理得到了以下证明的确证:
首先,补赎的必要性证实了这一真理。由于祂的威严、圣洁、公义和信实,上帝是不会容许任何罪不受到惩罚的。倘若不是藉着承担当受的惩罚,完全满足祂的公义,祂就不会在恩典中接纳罪人,也不会把救恩赐给祂。人是无法作出补赎的。但是,由一位合格的中保完成这一补赎,却是与上帝的公义是一致的;既然主耶稣就是这样一位合格的中保,祂就确实、完全地藉着祂的受苦和受死作出了补赎。我们在17章中已经证明了第一点是真实可靠的,因此第二点也同样是确定无疑的。
第二,主耶稣的中保地位也证实了这一真理。
(1)我们已经在前面证明,主耶稣就是中保,这从以下的经文也明显可见:“耶稣就作了更美之约的中保”(来7:22);“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祂身上。祂被欺压,在受苦的时候却不开口”(赛53:6-7)。众所周知,中保就是取代别人的地位,他成为fidejussor-当债务人无力还债的时候,他有责任偿还,(罪人确实无法清偿自己的罪债);或者是作 expromissor-首先由他来承担债务,仿佛就是他自己所欠的债务一样清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还债的责任。保罗就曾经为阿尼西母向腓利门作中保(门18-19)。基督作为选民的中保,取代选民的地位,代表他们偿付了罪债。
(2)这也在含有anti和 huper词语的经文中得到了证实。“正如人子来……作多人的赎价(anti)”(太20:28);“祂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anti)”(提前2:6)。无可置疑的是,anti 一词的意思就是“取代别人的位置”。“只因听见亚基老接着他父亲希律(anti)作了犹大王”(太2:22);“以眼还(anti)眼”(太5:38)。“因为这头发是给他作(anti)盖头的”(林前11:15);“求鱼,反拿蛇当(anti)鱼给他呢?”(路11:11)。huper 一词的意思也是“代替别人”。“为义人死,是少有的,为仁人死(huper),或者有敢作的”(罗5:7)。因此,基督是为罪人死的,也是代替罪人死的。“不爱惜自己的儿子为我们众人舍了”(罗8:32);“祂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多2:14);“叫祂因着上帝的恩,为人人尝了死味”(来2:9);“因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受苦有古卷作受死),就是义的代替不义的”(彼前3:18)。
在这些经文中,都有huper一词。因此,显而易见,基督作为选民的中保是代替罪人受苦的,祂为他们的罪作出了补赎。这也在《以赛亚书》53章4节中得到了证实,“祂诚然担当我们的忧患,背负(sebalaam)我们的痛苦”。Sebalaam这个词的意思是“极其艰难地携带”,“把重负担在自己的肩上”。
第三,从20章中所探讨的主耶稣大祭司的职分显然可见。根据圣经,基督是大祭司(参考:来2:17;4:14-16;5:10)。祭司的职责就是献祭,而基督作为祭司确实献上了祭物--祂献上的就是祂自己(参考:弗5:2;来9:14,26,28)。祭物,也就是献祭的活物,是代替罪人而被杀死的。“因为活物的生命是在血中。我把这血赐给你们,可以在坛上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17:11);“亚伯拉罕举目观看,不料,有一只公羊,两角扣在稠密的小树中,亚伯拉罕就取了那只公羊来,献为燔祭,代替他的儿子”(创22:13)。献祭的罪人按手在祭牲的头上,祭牲的死算为罪人的死,由此罪人被宣布为无罪,仿佛他已经为他的罪作出了补赎(参考:利4:4,15,20)。这种献祭所预表的是:即将到来的弥赛亚会亲自取代罪人的位置,代替罪人献上祂自己,而且祂的受苦就归算在所有的信徒身上,仿佛他们自己已经为自己的罪作出了补赎一样。请注意《哥林多后书》5章21节,“上帝使那无罪的(无罪原文作不知罪),替我们成为罪。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上帝的义”。基督已经为我们的缘故成为罪,祂担当选民的中保,选民的罪都归算在祂的身上,祂为选民的罪成为祭物。因此,“耶和华使我们众人的罪孽都归在祂身上”(赛53:6)。“祂被挂在木头上,亲身担当了我们的罪”(彼前2:24);“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约壹2:2)。既然主耶稣作为大祭司和祭物已经为选民的罪献上了祂自己,祂就确确实实地通过祂的受苦和受死,代表罪人作出了赎罪。
第四,这从所付出的赎价也可以清楚可见。圣经上称基督的受苦为赎价:“……并且要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20:28);“祂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提前2:6)。祂被称为“救赎”,也就是为救赎而行的献祭。“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乃是照祂丰富的恩典”(弗1:7)。祂被称为“挽回祭”:“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罗3:25);“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约壹2:2)。这些词都是强调性的,表明救赎、赎罪――其完成的方式绝不是无关紧要的,而是必须付上赎价才能成就。既然基督的受苦是这样宝贵的赎价,就确实是充分的,并且也确实为人赎了罪。另外,在这些经文中有关的希腊字词都是强调性的,清楚地说明人的救赎是因着基督的宝血而成就的,确实有赎价付上了:“乃是凭着基督的宝血,如同无瑕疵无玷污的羔羊之血”(彼前1:19);“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林前6:20);“因为祢曾被杀,用自己的血从各族各方,各民各国中买了人来,叫他们归于上帝”(启5:9)。所以,我们得蒙救赎,并不仅仅像一个主人开恩释放他的奴仆一样,也不仅仅是交换战犯式的释放,而是确实藉着一个交易成就的,在这一交易中,有适当价值的偿付。基督的受苦就是如此。
第五,从基督受苦和受死的果子明显可见。藉着耶稣基督的受苦和受死,就作出了真正的补赎,而且在上帝和罪人之间确立了和平,因为上帝的公义已经得到了满足。圣经中清楚地强调说:“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藉着上帝儿子的死,得与上帝和好”(罗5:10);“祂藉着基督使我们与祂和好……这就是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并且将这和好的道理托付了我们”(林后5:18-19);“既在十字架上灭了冤仇,便藉这十字架,使两下归为一体,与上帝和好了”(弗2:16)。基督不仅使犹太人和外邦人同归于一,而且使他们都与上帝和好。“既然藉着祂在十字架上所流的血,成就了和平,便藉着祂叫万有,无论是地上的,天上的,都与自己和好了。你们从前与上帝隔绝,因着恶行,心里与祂为敌”(西1:20-21)。祂不仅使祂所有的选民和好,也就是说,使那些在天上与在地上的选民和好,而且也使他们与祂自己和好,并且,使他们藉着基督的宝血都与上帝和好。上帝与人之间一直有敌意存在。上帝恨恶罪人(诗5:5);人是可怒之子(弗2:15);基督救人脱离了上帝的忿怒(帖前1:10);祂使他们与上帝和好(罗5:10);而且把他们带到上帝的面前(彼前3:18)。祂成就这一切,不仅向他们指明归正的方式,而且藉着祂的宝血作为赎价成就了他们的救赎。因此,基督确确实实代替罪人,藉着祂的受苦和受死满足了上帝的公义。
虽然上面所提供的证明是很有说服力的,为了使人毫无拦阻地接受这一真理,我们仍然需要清除一些异议。

异议#1:上帝并没有对人发怒,而是仍然爱他们(参考:约3:16;多3:4)。圣经上也没有说和好的对象是上帝,而是说和好的对象是人,原因就在于:1)人归向上帝;2)恩惠的宣告无罪;3)中保的参与。因此人的得救并不是由于基督承担了惩罚,满足了上帝的公义,消除了上帝的忿怒。
回答:(1)说上帝没有对罪人发怒,并不合乎圣经。“因为祢不是喜悦恶事的上帝……凡作孽的,都是祢所恨恶的……好流人血弄诡诈的,都为耶和华所憎恶”(诗5:4-6)。“又是天天向恶人发怒的上帝”(诗7:11);“原来上帝的忿怒,从天上显明在一切不虔不义的人身上”(罗1:18);“我们……本为可怒之子,和别人一样”(弗2:3)。
(2)上帝爱人类,这种爱并不是喜悦之爱(a love of delight),因为人身上所具有的只是罪而已,他们都是与上帝为敌(罗5:10)。祂对人的爱是仁慈之爱(a love of benevolence),祂把中保耶稣赐给人,所显明的就是这种爱。作为罪人,祂的选民也是可怒之子;但是,作为祂的选民,上帝是用祂仁慈的爱来爱他们。
(3)主张和好的对象是人,而不是上帝,也是违背圣经的。是否人从上帝得到什么东西,因此能使上帝与他和好呢?难道接受补赎的对象是人吗?事实上,被激怒的是上帝,而人则是激怒上帝的原因,是上帝的忿怒被平息了,是上帝接受了赎价,而上帝的忿怒得以平息,是让选民得益处的,他们因着基督所付出的赎价而得以与上帝和好。
(4)圣经上并没有记载,这种和好是因着人的归正而发生的。人的归正不等于赎罪,这是不证自明的。在圣经中始终把和好归功于基督的受苦与受死,正如我们在上面充分说明的那样。假如上帝的公义没有得到满足,上帝就不会宣告人无罪。只有基于补赎,才有无罪的宣告。只有无罪的宣告和恩典的彰显临到人的身上,但人在补赎方面并没有贡献什么。
(5)和好不仅仅是藉着基督的代祷和干预而发生的,因为藉着承担惩罚所作出的补赎是代祷的基础。基督要进入至圣所,祂必须藉着祂自己的血(来9:12)。所以,约翰把这二者联系在一起。“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约壹2:1-2)。

异议#2:“补赎”一词在圣经中并没有出现(涉及基督的工作),因此,无法证明确实作出了补赎。
回答:虽然“补赎”一词并没有在圣经中出现,假如事情本身在圣经中有清楚的表达,对于一个有理性的人而言,也有充分的理由认可“补赎”的存在。圣经上说,基督偿还祂并没有抢夺的(诗69:4),祂舍命作多人的赎价(太20:28),作万人的赎价(提前2:6),我们在祂里面得蒙救赎(弗1:7),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约壹2:2),等等。这不等于作出了补赎吗?是否用了“补赎”这个词,并不是最重要的。

异议#3:假如基督为我们作出了补赎,那么,祂也就为祂自己赎罪,这是荒谬的。
回答:即使自己为自己偿付债务,也无法真正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所要求的是交换性公义。同样,报复性公义也是如此。假如一个审判官自己犯了罪,他能自己为自己定罪量刑吗?假如一个审判官的儿子犯了罪,当罚去两个眼睛,这审判官就把他儿子的一只眼睛和他自己的一只眼睛挖掉,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我所说的这些所涉及的是人间的公义。但是,此处所争议的事非常清楚明了,因为这是上帝说的。上帝说,基督藉着祂的受苦和受死就消除了上帝与人之间的敌意,并且使人与上帝和好(罗5:10),成就了和平(西1:20),把人带到上帝的面前(彼前3:18)。这就使人无可争议了。要想清楚地明白此事,就当承认:作为神人与中保的基督,并没有向祂自己作出补赎,而是向父作出了补赎。我们要晓得就其本质而言,祂是与父同质,就其中保而言,祂确实向父作出了补偿,从而也是向祂自己作出了补偿,因为祂既是完全的上帝,也是完全的人。你必须区分本质与位格的不同:父是一个位格,子是另外一个位格。这样行就会除掉难解之处。

异议#4:基督为了完成代赎,祂必须承受罪人所当受的一切苦楚。这就是说,祂要受永远的沉沦之苦,永远处于地狱之中,处于绝望之中。但是,事实上基督并没有这样,因此,祂并没有作出什么代赎。
回答:(1)基督确实遭受了永远的沉沦,因为永远的沉沦、死亡和痛苦就在于与上帝完全分离,完全承受上帝的忿怒,直到因罪当受的惩罚和当作出的补赎彻底施行完毕为止。然而,基督确实完全承受了这一切,正如我们在前面所证明的那样。祂受苦的时间如此之长,受苦的程度如此之大,直到祂说:“成了”(约19:30),“祢所托付我的事,我已成全了”(约17:4)。
(2)基督并不需要确实到地狱这个地方,因永远沉沦的本质并不在于下地狱。
(3)在时间上,祂的受苦也不必是无止境或永远的。人之所以受这样的苦楚,是因为他没有完全承受惩罚的能力,同时也无法使自己恢复到完全的状态。因此,人就不得不停留在那里,直到他作出完全的补赎为止,而这恰恰是永远都不会成就的。但是,中保基督已经承受了一切苦楚,在受苦的程度上达到了完全,在惩罚的施行上也达到了极致,也就是说,已经足以满足上帝的公义。而且,因为祂藉着完全的顺服,成全了律法的所有要求,就不可能继续延伸祂的受苦,祂也“原不能被死拘禁”(徒2:24)。

异议#5:即使基督已经作出了补赎,也只能对一个人有价值,而不是对所有的人。
回答:圣经上说,这一基督为万人作出了代赎(参考:罗5:18;提前2:6;来2:9)。一个富有的人能够使许多的奴仆得释放。一个君王可以取代许多的囚犯,使他们得释放。因此,一个无限的位格能够为许多人作出补赎。

异议6#:既然基督真的为我们作出了补赎,我们就当更多地为我们的得救感谢基督,而不是父上帝。
回答:这是不合乎逻辑的,因为一切都是从父发出的,是祂指定基督为我们的中保,并且把祂赐给我们。

补充性异议#1:既然所有的罪都已经付上了赎价,而且救恩已经由基督为我们赢得了,我们既不需要脱离罪,也不需要行善。
回答:这种异议反映出对得救之人的本质与恩典的本质一无所知。“凡向祂有这指望的,就洁净自己,像祂洁净一样”(约壹3:3)。罪就是污秽,因此那些已经得洁净的人,恨恶罪,远离罪,因为罪是与人重生的性情相悖的。圣洁就是他们的生命和喜乐。所以他们追求圣洁。他们行善不是为了以此赢得天堂,而是感谢上帝,侍奉上帝,尊崇上帝,沿着这令人喜悦的平坦大道前行,直到他们最终完全拥有这一基督赢得的救恩。

补充性异议#2:坚持主张基督的补赎,是与上帝的怜悯和大能不相符的。或者上帝没有补赎就不愿意拯救罪人――这是与祂的怜悯相悖的,或者祂不能拯救罪人――这是与祂的大能相悖的。
回答:假如上帝不需要基督所作出的补赎,就可以拯救罪人,却使圣洁的基督遭受如此之大、如此之多的痛苦,那么,上帝的无怜悯就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但是,假如上帝并不拯救极其可憎、硬着颈项的罪人,死在罪中,丝毫没有为罪忧伤之心的罪人,这既不是因为祂不愿意――因为这是与祂无限的怜悯相悖的,也不是因为祂没有这样的能力――这是与祂的全能相悖的。其实,在这一点上,关键并不是能力的问题,而是公义和圣洁的问题,正是公义和圣洁不容许罪不受到惩罚。祂的公义不容许有未受惩罚的罪,而且祂也不愿意如此行,因为祂的旨意是与祂的属性一致的。违背公义的行为并不是怜悯;相反,基于基督的补赎而拯救罪人,上帝的大能和怜悯就得了极大的尊荣。“使祂荣耀的恩典得着称赞。这恩典是祂在爱子里所赐给我们的”(弗1:6);“祂用膀臂施展大能”(路1:51)。
如此我们证实了基督之补赎的真实性。

7.基督补赎的完全性(The Perfection of Christ's Satisfaction)
关于基督的受苦和受死,我们必须考察的第二个方面就是:基督之补赎的完全性。特别是为了抵挡罗马天主教和索西努派的谬见,我们更当如此。在此我们当注意四个方面:
(1)基督的补赎是完全的,因此,不论是主张接受一部分就等于全部,还是认为某些罪被忽略不计,都是不可接受的;
(2)不需要将来把其它任何补赎加在基督的补赎上,也不能在基督的补赎上加上别的补赎;
(3)基督的补赎所涉及的不仅仅是人在受洗之前所犯的罪,而是为所有的罪作出的补赎,不管是大罪还是小罪。
(4)基督的补赎不仅是为人所有的罪债,也包括罪所当受的一切惩罚。从我们前面已经陈明的补赎的教义来看,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

为了不留下任何没有考察的隐藏之地,我们将对每个要点逐一剖析:
如果我们考察基督的受苦本身,就其本质而言,乃是完全的受苦,因此,要仁慈评估。也就是说,把一部分视为全部,这种事情是不存在的,这种观点也是不能接受的。从以下的原因明显可见:
首先,假如上帝作为审判者之报复性的公义是无瑕疵的,那么,除非完全承担罪所当受的惩罚,否则这种报复性公义就不会得到满足。如果主耶稣确实满足了上帝这一无瑕疵的公义,那么,祂的补赎就是完全的,没有任何当赔还的没有赔还。既没有任何罪被忽略不计,也不会因为仁慈就把一部分赔还当作全部。我们已经在18章证明了第一个论点是正确的,因此,第二个论点也是可靠的。
其次,基督作为赎罪的中保,祂在其存有、威严、圣洁和公义上都是无限的。这样的一个位格作为中保会遗留下什么不赔偿吗?何况这既是祂所愿意的,也是祂能够做到的!既然祂是无限的,而祂确保的也是与祂的属性是一致的。那么祂的受苦就有无限的果效,也就是说是完全充分的。这就是我们在上面所简略地证明的。
第三,这在《希伯来书》10章14节中也得到了证实:“因此祂一次献祭,便叫那得以成圣的人永远完全”。还有什么遗留未作的呢?还有什么是忽略不计的呢?什么都没有遗留!

基督的受苦是完全充分的,因此,认为仍然必须由人通过受苦作出补赎,不管是在今生,还是在所谓的炼狱中,这样的主张既无法坚持,也不可能成立。
首先,由人通过受苦作出补赎,或是必要的,或是不必要的,不可能同时成立。假如是必要的,那么基督就不是完全的救主,但是,基督当然是完全的救主,因此,这种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凡靠着祂进到上帝面前的人,祂都能拯救到底”(来7:25)。假如这种受苦是不必要的,那么也是不充分的,因为圣经完全没有提及这种受苦,而且基督确实已经通过一次性献祭作出了补赎(来10:14);所以,在基督的受苦上,是不需要加上人的受苦的。
第二,基督的受苦是有效的,结果就是完全的除罪、完全的赦免,一切都达于完全。
(1)基督的受苦除去所有的罪:“……祂洗净了人的罪”(来1:3);“祂的血岂不更能洗净你们的心……使你们侍奉那永生上帝吗?”(来9:14)。
(2)结果就是完全的赦免:“我们藉这爱子的血,得蒙救赎,过犯得以赦免”(弗1:7);“……凡信祂的人,必因祂的名,得蒙赦罪”(徒10:43);“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耶31:34)。
(3)带来选民完全的复兴:“……照样,因一人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罗5:19);“……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5:21)。既然基督的受苦是如此完全,还要加添什么呢?能杜撰什么作为补充呢?

异议:基督的受苦是藉着我们的受苦才应用到我们身上的,因此,对于应用而言,我们的受苦是必不可少的。
回答:如此而言,我们的受苦也不是补赎,假如说我们的受苦也是补赎,这在圣经中是找不到的。应用是藉着信心成就的(罗5:1)。认为基督已经立了功德,所以我们也可立功德,主张这种立场的人应当晓得:在圣经中并没有提到这样的事,因此,这不过是出于人的杜撰而已。既然基督已经赢得了当赢得的一切,人还立什么功德呢?假如人还要立什么功德,只能完全消除基督的功德,这当然是不会成立的。这就等于是指控上帝不义了,因为按这种主张,上帝就为人的罪咎而两度施罚了。

基督的受苦是完全的,祂不仅为人施洗前所犯的罪作出了补赎,也为人的原罪,以及其它一切的本罪,不管是大是小,从至大的到最小的,从一开始所犯的罪,到生命结束时所犯的罪。“祂儿子耶稣的血也洗净我们一切的罪”(约壹1:7);“祂赦免你的一切罪孽”(诗103:3);“……上帝赦免了你们(或作我们)一切过犯”(西2:13)。还有什么罪留下呢?“一切罪孽”这种说法就是指包括了所有的罪。
基督的受苦是完全的,祂不仅是为永远的,也是为现世的罪咎和惩罚,作出了补赎;因此,祂不仅除掉了现世的罪咎,也除掉了现世的惩罚。
首先,既然罪咎已经除掉了,仍然还要受惩罚,这是与公义和理性相悖的。Sublata causa tollitur effaetus:假如原因除掉了,结果也就除掉了;原因与结果是不可分离的。假如仍然要受惩罚,那除掉罪咎又使人得到什么益处呢?假如一个战地司令官赦免了一名士兵的罪,然后再把他送上绞刑架,这种赦罪对他有什么好处呢?这种观点轻慢了基督的补赎,因为假如这种观点成立的话,基督为选民的罪所作出的补赎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第二,假如那样的话,基督就不会是完全的救主了,因为仍然还有祂还没有补赎的东西。
第三,罪咎免除之后,仍然施行惩罚,这是与上帝的公义和怜悯相悖的,这就等于是惩罚一个不当受惩罚的完全人。
第四,圣经上说得非常清楚,因着赦罪,惩罚也终止了。“放心吧。你的罪赦了。或说,你的罪赦了。或说,你起来行走。哪一样容易呢?但要叫你们知道人子在地上有赦罪的权柄,就对瘫子说,起来,拿你的褥子回家去吧”(太9:2,5-6)。我们在此处见到,赦罪与惩罚的终止是不可分割的。赦免罪就是说:“起来。”在除掉罪的时候,惩罚也除掉了。“你们饶恕人的过犯,你们的天父也必饶恕你们的过犯”(太6:14);“……彼此饶恕”(弗4:32)。设想一个人宣布免除另外一个人的罪,同时又要向这个人复仇,为对方所犯的恶事而施行报复。这能算是饶恕吗?有谁看得上这样的饶恕呢?因此,当上帝赦罪的时候,祂也除掉了惩罚。基督在为人犯罪所负的罪债补赎的时候,也为犯罪所当受的惩罚作出了补赎。

异议:一个杀人犯,在监狱里归正信主,他的罪得了赦免,但是仍然被处以死刑。因此,即使得了赦罪,惩罚仍然存留。
回答:就上帝而言,这并不是惩罚,也就是说,这并不是为罪作出补赎;但是,就人而言,则必须根据既定的法律行事。对于这一真理有各种异议,需要逐一回答。

异议#1:“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啊,祢应允他们。祢是赦免他们的上帝,却按他们所行的报应他们”(诗99:8)。请注意,这里确实提及赦免,但摩西和亚伦仍然因为他们所行的事受到报应。
回答:此处所说的赦免和惩罚并不是指摩西和亚伦。“他们”一词是指当时的以色列人。在这一诗篇中,指出摩西和亚伦是祭司和代祷者(6节)。对于他们二人,上帝在这一诗篇中见证他们遵守祂的法度(7节)。此处所说的并不是摩西和亚伦为他们自己的罪得赦免祷告,而是上帝指明他们为以色列人代祷的果效,因为上帝曾经数次发出警告,要因为他们的罪而毁灭他们。(参考:出30:10)。上帝的垂听就是他们代祷的果子。上帝饶恕以色列人,而不是按祂所警告的毁灭他们,而且作为祂的子民保守他们。然而,上帝仍然以瘟疫报应他们,并没有把他们当作完全无罪的。上帝使许多灾祸临到以色列人,如此而显明了祂的公义,当时的以色列人,大部分都不蒙上帝的悦纳。因此,此处所指的并不是赦罪却仍然惩罚,而是指他们受罚的程度。

补充性异议:“耶和华如此说,我必从你家中兴起祸患攻击你……耶和华已经除掉你的罪”(撒下12:11,13)。此处的例子所说明的就是:罪虽然已经得到赦免,但仍有灾祸兴起。
回答:这一祸患并不是惩罚,而是责打。

异议#2:“……要在我肉身上补满基督患难的缺欠”(西1:24)。请注意,基督的患难仍有缺欠留下。因此,基督并没有补赎这些缺欠,而是为他人留下了。保罗为了会众的益处而受苦,补足了基督患难的缺欠。
回答:(1)基督并没有留下任何未成全的事,而是完全成就了一切,这从《约翰福音》17章4节和19章30节可以清楚地见到。
(2)“基督的患难”并不是指基督的受苦,而是指保罗因为传福音、认信基督而经历的苦难,此处所指的就是基督的十字架(腓3:18)。保罗从来没有用“患难”这个词来指基督的受苦。
(3)基督所留下的患难与基督的受苦并不是同一性质的事,因为它们不具有赎罪的性质。准确地说,这些患难是基督所预言的为祂名的缘故要受的灾难,是教会当承受的份。保罗“补满它们”,就是说他代表教会承受这些患难。他在这样行的时候,并没有为教会赎罪。假若确有遗留的需要补赎的事,那么,他和教会的每一个会员都当自己为自己承担。“一个也无法赎自己的弟兄,也不能替他将赎价给上帝”(诗49:7)。但是,在赎罪这一方面,并没有什么遗留的事项。保罗所受的苦是为教会所受的,目的就在于通过他在受苦时的坚毅使他们在真理上得到坚固,并劝勉他们也以他为榜样,为基督的缘故而承受各样的患难。“并且那在主里的弟兄,多半因我受的捆锁,就笃信不疑,越发放胆传上帝的道,无所惧怕”(腓1:14)。

异议#3:“以施行公义断绝罪过,以怜悯穷人除掉罪孽”(但4:27)。
回答:(1)这节经文所说的并不是受苦,因此在此处并不适用。
(2)此处所指的是一个不信的外邦人,而当前争议的问题则是信徒是否会受到现世的惩罚。
(3)此处说及断绝罪过,也就是说他们必须禁止作恶,践行与恶相反的美德。所以,此处是劝人悔改,而不是劝人为罪付上代价,从而为罪作出补偿。所以,基督的受苦是有效的,不仅偿付了罪债,也为永世和现世的惩罚付上了赎价。

8.基督补赎的范围:特别的或有限的(The Extent of Christ's Satisfaction: Particular or Limited)
现在我们来考察基督受苦的第三个方面:基督之补赎的有限性,也就是说基督的补赎只是为选民作出的。此处我们必须与罗马天主教、阿米念派和亚目拉督主义(Amyraldians)争战。问题的核心并不在于是否所有的人都会得救,也不在于基督的受死是否对于所有的人而言都是充足的,假如他如此想的话。同时,问题的根本也不在于基督是否代替了所有的人,把他们所有的原罪和本罪都承担在自己的身上,从而为所有的人满足了上帝的公义,由此而使他们一概与上帝和好,赐给他们得享永福的权利。
准确地说,问题的根本如下:
(1)基督是否藉其受苦和受死而为原罪作出了补赎,从而使整个的人类得以与上帝和好。
(2)基督是否为原罪和受洗之前所犯的一切本罪作出了补赎。罗马天主教认为基督为人的原罪和受洗之前的一切本罪都作出了补赎。
(3)基督是否想到所有人的得救,是否使他们都成为救恩的领受者。基督的目的确实是要满足上帝的公义,以便使上帝能够以祂所喜悦的方式办理人得救的事宜。或是通过行为之约,或是通过恩典之约,用信心代替律法,如此基督就能达成祂的目标,即使一个人也没有得救,也是如此。这样,基督就是为所有的人而死,也就是说是为全人类而死。祂使人恢复到恩典的状态之中,从而免除他们因为原罪而有的一切罪咎和惩罚。这就是说,基督的死足以达成这样的事,这不仅仅是因为祂的受死内在的功效,也是由于祂的受死本身确实是充分的。如此基督就赢得救恩,但祂不会把祂所赢得的救恩全部应用出来。因为上帝已经决定――信心、归正和善行是人得救之因,而且人也有能力满足这些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这样行,因此基督所赢得的救恩并没有应用到所有的人身上。这就是阿米念派人士所持守的观点。
(4)不管基督是否以信心和悔改为条件,为所有的人死了;既然人本身并不能成就这些条件,上帝就以另外的预旨决定把信心和归正赐给某些人,从而藉着基督拯救他们。这是亚目拉督主义者所主张的观点。这些主张各有不同,所以我们分别予以表述。
我们认为,根据祂父和祂自己的目的,基督成为某些人的代替者,也就是成为选民的代替者,并不是为其他的人。作为选民的中保,祂确实亲自承担了他们所有的罪,既包括原罪,也包括本罪――从他们出生到他们死亡为止的一切罪。藉着祂的受苦,祂为今世和永世的罪债和惩罚作出了补赎。同时,祂也完全地拯救了所有的选民,并且仅仅是选民,不包括其他所有的人,确实赐给他们得享永福的权利,正如他们自身完全满足了上帝的公义,为他们自身的罪作出了完全的补赎,并完全地成就了所有的义一样。所以,基督必定会把救恩应用在他们的身上,祂就是唯独为他们而赢得救赎的。
因此,我们反对上面提及的第一种主张,这种谬论是与救赎之工的本质恰恰相反的。我们所坚持的主张是最后一段所阐明的立场,我们认为这是神圣的真理,使人得完全的安慰,使上帝得完全的荣耀。这从以下的几个方面明显可见:
首先,基督作为中保受苦,祂代替那些祂为之受苦的人,亲自承担了他们所有的罪;这就是说,既包括他们的原罪,也包括他们从生至死所犯的本罪。因此,通过祂的受苦和受死,基督代表他们满足了上帝的公义,除去了他们现世和永世的罪债和惩罚,为他们赢得了永生,并使他们得享永远的救恩。其它立场并不是这样认为的;否则,他们就不会主张普遍性的救赎了。他们对基督的受苦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有的是这种意见,有的是那种意见,正如我们在前面的问答中所阐明的那样。倘若是按我们刚才所说的那样来理解基督的受苦,其他人就会不得不承认――基督并没有为所有的人作出补赎。基督确实没有为所有的人作出补赎,这与圣经中所启示的真理是一致的。我们在本章的前面部分中,已经清楚地阐明了这一真理。既然这是真实无误的,那么,自然就得出这样的结论――基督并没有为所有的人补赎、受死。并不是说所有的人都会达到这种永福的状态。并非所有的人都会得救,许多人会承受永远的沉沦,假如基督已经为他们现世和永生的罪债和惩罚作出了补赎,假如藉着基督受苦的功德,他们已经成为永生的后嗣,他们就不会如此遭受永远的沉沦。上帝是公义的,祂既不会惩罚无罪的人,也不会拒绝有功德的人。
其次,基督大祭司的职分就在于献祭和祷告。这两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大祭司仅仅献祭是不够的,他还要进入至圣所,而且,只有藉着祭牲的血他才得以进入这一至圣之处。在旧约时代整个祭司的侍奉中都是如此,这在基督大祭司的职分中也是清晰可见的(参考:罗8:34;来7:25,27;9:12;约壹2:1-2;上面的21章)。由此我们得出结论说,对于那些由基督担任其大祭司的职分的人而言,祂为他们执行这一职分的两个方面:一是献祭,一是祷告。现在很显然,基督在其代祷中排除了很多人,是的,大多数人都被排除在外,祂把祂的祷告局限于一些人,唯独为他们代祷。“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却为祢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本是祢的”(约17:9)。因此,基督的献祭、受苦和受死并不是为所有的人,而是仅仅局限于那些天父所赐给祂的人,排除了世上的其他所有的人。

遁词:基督的代祷有两种,一是普遍性的,一是特别性的。普遍性的代祷是为所有的人代祷,是基于普世性的补赎,由此祂为罪犯、为那些把祂钉死在十字架上的人祈求。 “祂……又为罪犯代求”(赛53:12);“父啊,赦免他们。因为他们所作的,他们不晓得”(路23:34)。祂特别性的代祷只是为那些信靠祂的人。
回答:(1)这种认为有两种代祷的主张是不正确的,假如真的有两种代祷,也当有两种献祭,一是为所有的人献祭,一是为那些父所赐给祂的人献祭。但是,事实上只有一种献祭(来10:14),既然只有一种献祭,那么也就只有一种代祷。
(2)基督的祈求总是得蒙垂听,是不会被拒绝的。“我也知道祢常听我”(约11:42)。祂为罪犯祈求是指祂为那些曾经是罪犯的人祈求,也就是祂的选民,祂的选民确实都曾经是罪犯。但祂并不是为现在所有的罪犯祈求。祂曾经为那些把祂钉死在十字架上的人祈求,祂的祈求总蒙垂听,即使那些人也得此救恩;那个杀人犯就是如此蒙恩得救的。因此,很明确,既然基督把祂的代祷限制在一个人的身上,并没有延及另外的人,祂的受苦和受死也是有限的。

第三,基督的功德及其应用是不可分离的,由这一事实也可以明显地看出,基督的代赎是有限的。基督为他们赢得了救恩,却不使他们得救,这是不可能的,因为:
(1)天父和基督的意思都是要他们得救。“原来那为万物所属,为万物所本的,要领许多的儿子进荣耀里去,使救他们的元帅,因受苦难得以完全,本是合宜的”(来2:10);“差我来者的意思,就是祂所赐给我的,叫一个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他复活”(约6:39);“我为他们的缘故,自己分别为圣,叫他们也因真理成圣”(约17:19);“祂为我们舍了自己,要赎我们脱离一切罪恶”(多2:14);“因基督也曾一次为罪受苦(受苦有古卷作受死)……为要引我们到上帝面前”(彼前3:18)。因此,目的是非常显然的。既然上帝和基督的旨意必要成就,无人能够拦阻,所以,救恩肯定也会应用在那些基督已经为之赢得救恩的人身上。
(2)救恩的应用和赢得是连在一起的。“并且我为羊舍命。我又赐给他们永生”(约10:15,28);“这就是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林后5:19);“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且藉着上帝儿子的死,得与上帝和好,既已和好,就更要因祂的生得救了”(罗5:10)。请注意救恩的应用和赢得是如何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遁词#1:基督的目的只是清除来自上帝一方的障碍,使祂能够与人相交。
回答:(1)我们坚决否定这种主张,我们已经在前面的章节中证明与此相反的主张是正确的。
(2)清除来自上帝一方的障碍既不是为人赢得救恩,也不是把救恩应用到人的身上,使其与救恩有份。

遁词#2:以上提及的所有经文都是指基督所赢得的救恩的应用,是以信心为条件的。
回答:这是不正确的。信徒并不是因为他们相信就得救了,而是因为基督已经为他们赢得了救恩。信心是基督受苦所结的果子,但是,信心并不是基督为他们受苦的原因。基督是所有福分的本源(弗1:3),也是信心的本源。祂是“为我们信心创始成终的”(来12:2)。基督的恩惠并没有应用在所有的人身上,也没有提供给所有的人,而是仅仅应用在那些祂为之赢得救恩的人身上,所以,基督并没有为所有的人而死,只是为那些父所赐给祂的人死了。

第四,圣经清楚限定,基督的受死和功德只是为了一些人。
(1)“因祂要将自己的百姓从罪恶里救出来”(太1:21)。“主认识谁是祂的人”(提后2:19);“我认识我的羊,我的羊也认识我”(约10:14);“因为祢曾被杀,用自己的血从各族各方,各民各国中买了人来,叫他们归于上帝”(启5:9)。――因此,并不是所有的民族和国家。
(2)“我为羊舍命”(约10:15);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基督的羊。“只是你们不信,因为你们不是我的羊”(约10:26)。
(3)“耶稣将要替这一国死。也不但替这一国死,并要将上帝四散的子民,都聚集归一”(约11:51-52)。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上帝的儿女,因为许多人是彼列的儿女,是被咒诅的种类。
(4)“正如基督爱教会,为教会舍己”(弗5:25)。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属于基督的教会。“主将得救的人,天天加给他们”(徒2:47)。
(5)“我为他们祈求……却为祢所赐给我的人祈求”(约17:9)。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赐给了基督,因为那些赐给基督的人是与世人相对的。祂并没有为世人祈求,而是为那些父所赐给祂的人祈求。

遁词#1:这些经文提及应用,确实救恩并没有应用在所有的人身上;然而,这些经文并没有提及救恩之赢得的问题。
回答:1)如前所述,圣经中并没有作出此类的划分;2)这些经文也明确地提及救恩之赢得的问题。它们涉及“舍命”、“死”和“舍己”。

遁词#2:这些经文并没有说基督只是为选民赎罪。这些经文包括他们,但并没有把其他人排除在外。
回答:其他所有人都被排除在外,我们在引证每节经文的时候,都作出了相应的对照。

9.答复与“众人”有关的异议(Objections Answered Relative to the Word “All”)
异议#1:圣经上说,基督是为众人舍命。比如说:“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照样,因一次的义行,众人也就被称义得生命了”(罗5:18)。
回答:经文中明确有限制,因为这是指已经称义得生命的众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称义得生命了,只有选民才如此。因此,不要把此处的“众人”理解为是指所有的人,而是指所有的选民。众人都在亚当里,而在亚当里的众人的愁苦都是源自亚当,他们都在他里面与他一同堕落了。与亚当相对照的是,基督是在祂里面之众人的蒙恩的本源,他们都在祂里面,也唯独他们在祂里面;这就是说,他们就是那些称义得生命的众人。

补充性异议#1:“因我们想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并且祂替众人死,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林后5:14-15)。
回答:此处并没有说“所有的人”(all men)。“众人”( all)一词是指此处所说及的那些人。很清楚,此处所指的是那些向罪而死,藉着重生而活的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向罪死了,也不是说所有的人都领受了属灵的生命。基督并没有为所有的人而死,而是为那些藉着基督的死而向罪而死,藉着祂的复活而领受了属灵生命的人而死的。此处的经文就是劝勉他们显明出这种向罪而死,向义而活的新生命来,使基督得尊崇。

补充性异议#2:“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照样,在基督里众人也都要复活”(林前15:22)。
回答:(1)这节经文所说的与许多人所认为的恰恰相反,因为很显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在基督里复活了,也不是说在将来所有的人都会在祂里面复活。此处所提及的众人是在基督里复活的众人,是把其他所有的人都排除在外的。另外,这节经文所说的并不是基督的补赎,而是选民在祂里面复活。此处所对比的是两个元首,一是亚当,一是基督,以及各自所导致的结果。亚当使死临到所有在祂里面的人,而基督则把生命赐给一切在祂里面的人。
(2)此处保罗所说话的对象是接受他书信的人,他称他们为“我们”和“我们的”。这些人就是“上帝的教会并亚该亚遍处的众圣徒”(林后1:11)。所以,此处所指的并不是世界上所有的人,而是限于上面所提及的那些人。

补充性异议#3:“因为上帝将众人都圈在不顺服之中,特意要怜恤众人”(罗11:32)。
回答:这节经文所说的是犹太人的刚硬和归正,这在《罗马书》整个的11章中都非常显然。所以这节经文所说的既不是基督的补赎,也不是地上的所有人。

补充性异议#4:“祂愿意万人得救,明白真道。因为只有一位上帝,在上帝和人中间,只有一位中保,乃是降世为人的基督耶稣。祂舍自己作万人的赎价。到了时候,这事必证明出来”(提前2:4-6)。
回答:这节经文本身表明,此处的“万人”并不是指所有的人,每个人都包括,而是指那些从万国万民和各个社会阶层分别出来的选民。
(1)不可能为世界上的每个人祷告,因为不需要为干犯圣灵的人祷告(约壹5:16),因为万民晓得上帝必不会对他们施行怜悯。基督也没有为所有的人祷告(约17:9),保罗也没有这样(参考:提后4:14;加5:12)。
(2)在前面的经文中提及“君王”和“一切在位的”,证实此处所说的“万人”是指“各种各样的人”(参考:太4:23;路11:42;弗1:3;林前10:25)。在某个人是否得救的问题上,我们不当存有任何偏见,这就是使徒保罗在此处所表达的愿望。
(3)经文本身并没有说上帝的旨意是让所有的人得救。假如要理解为上帝愿意所有的人得救,那么所有的人就必定得救,因为没有任何人能抵挡上帝的旨意,上帝总是成就祂的旨意,没有人能够拦阻祂的手。假如有人主张说,当人愿意的时候,上帝就愿意,我们的回答是:圣经上从来没有这样说,因为救恩并不源于人的意志的行使,上帝确实晓得,只有一小部分人会愿意,因此祂愿意所有的人都得救,这是不可能的。
(4)使徒把救恩与对真理的认识联系在一起,而经验也告诉我们,上帝并没有定意使所有的人都认识真理,因为真理并没有向所有的人显明。
(5)基督把自己献上作为赎价,也就是说,祂亲自代替另外的人,偿付罪债,承担刑罚,使他人得自由,并最终成为这一自由的享有者。但是,基督并没有为所有的人这样行,祂只是为那些信祂的人付上了赎价。由此可见,“万人”并不是指所有的人,而是指从各国各族、各个社会阶层中分别出来的信徒。

10.答复与圣经中“世人”一词有关的异议(Objections Answered Relative to the Use of “World” in Scripture)
异议#2:与上面阐明的道理相反,在以下的经文中说,基督是为“世人”受苦的:“上帝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至灭亡,反得永生”(约3:16)。
回答:此处并没有说基督为世人而死,也没有说上帝爱世上所有的人,而是说祂爱“世人”。上帝对世界的爱就是祂向人所显明的慈爱(参考:多3:4)。祂并没有向犯罪的天使显明祂的慈爱,而是向人类显明祂的慈爱,因此上帝对世人的爱并不是对世上每一个人的爱,而是对人类的普遍之爱。上帝赐下祂的爱子,显明了祂对人类的这一大爱,但是这一大爱并没有使所有的人受益,而只是局限于那些信者。当然,这并不是说子只是清除了来自上帝一方的障碍,从而使全人类进入到和好的状态,但并没有使他们得享救恩。准确地说,基督把信徒从定罪的状态中拯救出来,并把永远的生命赐给他们(约3:17)。圣经上说,基督来是“要拯救世界”(约12:47)。这不仅仅是指救恩的赢得,也指救恩的应用和分与。但是,无可辩驳的是,这种救恩的赢得、应用和分与并不是发生在每个单独的人身上,只是在信他的人身上成就了,正如在这节经文中所说的那样。所以,此处的“世人”一词是指普遍性的人类,并不是指特殊性的每个人。而且,此处所提及的也不是救恩的赢得,而是永恒救恩的应用和分与。唯独信的人才是这一救恩的蒙受者,其他所有的人都没有得享这样的救恩。

补充性异议#1:“为世人之生命所赐的”(约6:51)。
回答:我再次重复,“世人”一词是指人类。这是与堕落天使相对的,圣经本身就作出了这样的对比,虽然是在另外的经文中。“祂并不救拔天使,乃是救拔亚伯拉罕的后裔”(来2:16)。通常意义上所言的“世人”并不适用于每一个人。第一个世界在大洪水中毁灭了(路17:27)。但这并不适用于每一个人,因为挪亚和他的家人还活着。这经常在圣经其它的经文中也可看到;在这节经文中也是如此,因为根据《路加福音》17章33节,基督把生命赐给世人。但是,祂并不是把属灵的生命赐给每一个人,而是唯独赐给祂的选民。非常清楚,此处所指的并不是救恩的赢得,而是指基督的功德的应用。任何人都不会主张基督的救恩是适用于所有的人的,因为这显然与经验不合。

补充性异议#2:“这就是上帝在基督里叫世人与自己和好,不将他们的过犯归到他们身上”(林后5:19)。
回答:此处的“世人”是指人类。普遍性的真理并不一定能够应用在每个具体的处境中,假如那样的话,我们就可以作出以下的推理:第一个世界毁灭了,洪水除掉了所有的人,因此挪亚和他的家人也都毁灭了。世界并不认识基督(约1:10),所以,对于基督徒而言也是如此。世人恨基督(约7:7),假如不排除任何人,那么悔改归正的人也是恨基督的了。但是,事实上,他们是爱基督的。那古蛇迷惑了普天下(启12:9),因此也迷惑了选民。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的手下(约壹5:19),那么圣徒也是毫无例外地处于恶者的手下,因为圣经上说全世界都是如此。谁都看得出来这种推理是有毛病的。因此,我们认为,当圣经上言及普遍性的世界或世人的时候,并不适用于每一个具体的人。有时宣告灾难要临到世界,其实只是适用于那些恶人;有时宣告祝福临到世界,也只是适用于另外的一群人。所以,当圣经中用“世人”或“世界”一词的时候,不要由此得出结论来说,这适用于世界上的每一个人,一定要根据上下文来推论到底是指什么人。此处的“世人”一词是指那些与上帝和好的人,他们的过犯并不归算在他们的身上。很清楚,上帝的忿怒居于一切悖逆之人的身上,这表明这一忿怒绝没有消除,并不是所有的人都已经罪得赦免了,基督的赎罪并没有归算在他们的身上,而是唯独归算在蒙福之人的身上了(诗32:1-2)。所以,“世人”一词并不是毫无例外地囊括所有的人,而是唯独指那些他们的过犯没有归算在他们身上的人。这节经文证明,“和好”与“不算为有罪”是彼此平行的概念。既然并不是所有的人都经历到了救恩的施与,当然也不是所有的人都经历到了与上帝的和好。

补充性异议#3:“祂为我们的罪作了挽回祭。不是单为我们的罪,也是为普天下人的罪。”(约壹2:2)。
回答:(1)不要从“普天下”这个词随意推论,认为适用于世上的每一个人,正如我们不能从“世人”这个词随意推论一样。圣经上谈及第一个世界,说洪水毁灭了那时世上所有的居民(路17:27),但这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死了。在另外的地方谈及魔鬼蒙蔽了全世界(启12:9),全世界都伏在恶者的手下(约壹5:19),但这并不是指每一个人。
(2)“不是单……也是”是指犹太人与外邦人之间的对比。当时的约翰和以色列人中信耶稣的人都是犹太人,而与之相对照的外邦人则被称为是“世人”,不但在此处如此,在《罗马书》11章12节和15节都是如此。“世人”一词在通常意义上是指人类,并不是指每一个人,同样,在此处的对比中也是如此。有时是指不敬虔的人,有时是指某个特定国家中的义人。在《罗马书》11章12节和15节中,显然就是如此,“若他们的过失,为天下的富足……若他们被丢弃,天下就得与上帝和好……”。这并不是说,因着犹太人的堕落,每个外邦人都称为基督属灵财富的领受者,也不是说每个外邦人都会毫无例外地与上帝和好,而是唯独那些归正的人,也就是说,外邦人中那些归信的人。每个人都不得不承认这一点。因此,虽然圣经上说基督是为普天下人的罪作了挽回祭,我们不能认为这是指世上的每一个人,而是唯独指外邦人中那些归信的人。
(3)此处约翰把基督作为大祭司的两个职分联系在一起:祂既是中保,也是挽回祭。我们在上面已经证明这两者是不能分开的,对于那些祂是其中之一的人,祂也必定是另外的一个。既然基督并没有为背弃的世人代祷(约17:9),祂也没有为他们作了挽回祭,而是唯独为蒙拣选的人,他们藉着犹太人的堕落,反倒得与上帝和好。因此,很显然,基督并没有为世上的每一个人而死。

11.考察那些似乎暗示基督救赎所有人的经文(Texts Examined Which Seem to Imply that Christ has Redeemed All Men)
异议#3:为了驳斥以上所阐明的真理,有人引证某些经文,说基督也使那些不敬虔之人成圣,并买赎了他们。比如《希伯来书》10章29节:“何况人践踏上帝的儿子,将那使祂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懈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
回答:这节经文所说的并不是基督为所有的人而死,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达到此处所描述的这种状态。即使基督真的为某些不敬虔的人死了(这当然是不可能的),也不能就由此得出结论说,基督是为所有的不敬虔之人死了。此处并没有提及藉着基督的受死与上帝和好。此处“成圣”一词所指的是真实的处境,因此所言及的是救恩的应用,并不是救恩的赢得,而我们所争议的乃是基督是为谁赢得救恩的。此处的“成圣”一词并不是指藉着重生而生发的心灵的改变,而是指藉着蒙召进入教会而与常人分开。动词“成圣”经常是指分别为圣,当谈及祭祀礼仪中所使用的物品以及以色列人的时候都是如此。“因为你归耶和华你上帝为圣洁的民,耶和华你上帝从地上的万民中拣选你,特作自己的子民”(申7:6)。因此,“成圣”的意思就是分别出来;“报明洁净的日期满足”(徒21:26)。我们特别否定的就是――此处的“成圣”是指心灵的圣洁,我们主张此处的“成圣”是指从常人中分别出来,加入教会的团契。真正的圣徒是绝不会堕落离开的,我们将在合适的地方证明这一点。假如有人提议这一成圣是藉着基督的受死而发生的,我的回答是:藉着祂的受死,基督得了天上地下统管万有的权柄,使祂可以运用这样的权柄拯救上帝的选民。因此,基督的受死还有其它的目的,并不局限于使选民与上帝和好而已。

补充性异议:“连买他们的主他们也不承认”(彼后2:1)。从此处我们晓得,即使那些否定真道的人也是由主耶稣所买赎的。
回答:这节经文说的并不是所有的人,因为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达到这样的状况。“买”这个词也没有充分证明藉着基督的救赎,普天下所有的人都得了救赎,因为人买东西可以用于不同的目的。人买的器皿既可用于卑贱的用途,也可用于妆饰的用途。人买奴仆,目的可以使他们得自由,也可以让他们从事极其卑微的工作。人也可以买驴用于负重。同样,这些假先知也是主所买来的,此处在原本的希腊文中并没有称主为Kurios ,意思就是主或主人,而是称为despotes,是家主的意思。他们被召来在主的家中作事,也就是在祂的教会中担任教师,这一职分被他们滥用,因此他们成为假先知。藉着祂的受死,主耶稣得到了统管万有的权柄,被立为万有的承受者(来1:2)。主已经使万有都伏在祂的脚下(林后15:28),万膝都要在祂的名下跪拜(腓2:10)。因此,这些假教师也都处于祂的管辖之下。祂买了他们来,目的就是使用他们,使祂的选民得益处。但是,他们是作为奴仆或驴子被买来的,绝不是买来作上帝的儿女的。

12.反驳谬论:上帝吩咐所有人归信基督,因此基督是为所有的人死了(Rebuttal to the Argument that All Men are Commanded to Believe in Christ,and thus Christ Died for All)
异议#4:为了反驳以上所阐明的真理,有人也会使用以下的三段论:凡是人所当信的,就必定是真实的。既然上帝吩咐所有的人相信基督是为他们死了,那么基督必定是为所有的人死了。
回答:第一个命题是正确的,因为信心的对象就是真理,别无其它;但是,第二个命题并不正确,因为:
(1)福音并没有向大多数的人传过,他们也没有听到过任何关于基督的话,所以,他们并没有犯下不信基督的罪。
(2)并不是所有蒙召的人都必须相信基督是为他们死了。相反,他们必须相信,只要他们还未悔改归正,就仍然是在基督之外。
(3)当然,所有蒙召的人都必须藉着信心接受基督,拒绝这样作,就会使他们受到更重的审判。相信基督,也就是说,接受基督得以称义、成圣,这是一回事,而相信基督是我的救主并已经为我舍命,则是另外一回事。为此,我们一定要分辨真正接受基督,真正归信基督的确据。

13.基督降卑第二个方面:祂主动的顺服(The Second Element of Christ's Humiliation:His Active Obedience)
迄今为止,我们已经探讨了基督降卑的第一个方面,也就是主耶稣基督的受苦,祂藉着祂的受苦为选民的罪作出了完全的补赎。基督降卑的第二个方面就在于祂把自己降服于律法之下。这就引起以下的问题:基督主动和真实的顺服,也就是祂顺服于律法之下,并完美地成全了律法,是否归算在选民的身上,使他们称义并得救呢?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基督把自身降服于律法之下,并成全了律法,基督这主动的顺服,对于担任中保的基督而言,不仅仅是必不可少的要求,而且基督这一主动的义也是祂为其选民所作出的补赎的一部分。藉着祂的受苦、主动的顺服、代替他们成全律法,基督就把他们从所有的罪债和惩罚中拯救出来。同时,祂也为他们赢得了进入永生的权利。这两个方面在基督身上联合在一起,是不可以也不可能分开的。基督藉着祂的代赎赢得了救恩,祂也藉着祂的功德作出了代赎。同样,选民既从罪债和惩罚中被拯救出来,就得享永生的权利,在得享永生的权利的时候,他们就从罪债和惩罚中被拯救出来。但是,祂降卑的这两个方面――为选民的罪债和惩罚作出代赎,为选民赢得永生――并不是一回事,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基督主动的顺服和被动的顺服对选民是同样有益的。
首先,这从以下的必要性显然可见,即中保必须代表罪人降服于律法之下,代替他们成全律法。我们已经阐明了此点。既然这是对担任中保者的要求,基督就去行了,目的就在于完全地成就祂中保的职分。
其次,我们在《罗马书》5章19节读到:“因一人(也就是亚当)的悖逆,众人成为罪人,照样,因一人(也就是基督)的顺从,众人也成为义了”。 律法要求人完全合乎它的要求。违背律法就是不合乎律法,只有藉着承担惩罚,才能除去罪债。只有藉着内在与外在的圣洁,满足律法的要求,才能合乎律法。律法不是单单要求惩罚,也不是单单要求圣洁,而是两者都在要求之列。所以若非真正地成全律法,仅仅是消除罪债,并不能使任何人称义。“行义的才是义人”(约壹3:7)。既然基督要使选民称义,祂必须代表他们降服于律法之下,通过顺服而成全律法。因此,藉着祂的顺服,基督使祂的选民称义。
第三,我们在《罗马书》8章3至4节读到:“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律法是软弱的,并不是律法本身软弱,因为律法仍然是完美的准则,而是由于罪成为软弱。律法是软弱的,并不是在判处罪人惩罚上软弱,而是在使罪人称义,宣告他为永生的后裔上是软弱的。永生的应许是赐给那些完全顺服之人的。“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罗10:5)。律法所要求的并不是在违背律法的时候受惩罚,而是要求顺服律法。基督为我们满足了律法的要求,祂并不是藉着受苦而满足律法的要求的,祂的受苦只是满足了律法的惩罚,唯独通过自己降服于律法之下,代替上帝的子女遵行律法,祂才为我们满足了律法的要求。这在《加拉太书》4章4节使徒保罗阐明了:“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人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
第四,基督的义归算给祂的选民,祂把祂的义披戴在他们的身上;因此,在祂里面,他们是完全的,是上帝的义。请在以下的经文中考察此事:“但如今上帝的义在律法以外已经显明出来,有律法和先知为证”(罗3:21);“……不是有自己因律法而得的义,乃是有信基督的义,就是因信上帝而来的义”(腓3:9);“你们在祂里面也得了丰盛”(西2:10);“好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上帝的义”(林后5:21);“以公义为袍给我披上”(赛61:10)。受苦并不是义。基督的受苦并不是祂的义(也就是说,当我们考察受苦之定义的时候),祂的义是祂对律法的完美的成全和遵行。既然基督的义归算在我们身上,完美地在祂里面成为上帝的义,那么,祂对律法的顺服和遵行也归算在我们身上。

异议#1:基督必须代表祂自己顺服律法,遵行律法,因为根据祂的人性,祂也是一个有理性的受造物。凡是自己有义务去行的,就不是代替别人去行的。所以,基督的义不能成为我们的义。
回答:(1)不管基督成为什么,都是为了祂选民的缘故。假如不是为了祂选民的缘故,祂就不会成为人。祂之所以成为人,就是为了祂的选民。“因为有一婴孩为我们而生,有一子赐给我们”(赛9:6)。因此,一切都是为了使祂的子女得益处;也就是说,基督之所以成为人,祂所受的各样苦难,祂所行的一切,都是为了祂选民的益处。
(2)每个人都当顺服在律法之下,这是因着他自身的缘故,也是为着他自身的缘故,并且人人都有责任成全律法。但是,基督的位格并不是属人的,而是属上帝的,因此祂不需要为了自身的缘故而顺服于律法之下;祂本来是在律法之上的。然而,作为中保,这一神圣的位格,虽在律法之上,却根据其人性,降服于律法之下,从而成为我们的义。

异议#2:救恩是通过基督的受苦而赢得的(彼前3:18)。所以,祂并不是藉着祂主动的顺服而为祂的选民赢得进入永生的权利的。
回答:(1)我们在上面已经说明,这两者是不能截然分开的,它们都是不可缺少的。当提及一个方面的时候,并没有把另外一个方面排除在外,而是也包括在其中了。
(2)“引我们到上帝面前”就等于“与上帝和好”。

异议#3:假如基督为其选民成全了律法,他们就解除了顺服律法的责任,也不用再承担什么惩罚了。所以,不能再把他们的过犯视为罪。
回答:(1)律法作为行为之约的条件,基督的选民确实不再需要为了得到永生的权利而去遵行。但是,对于他们而言,有另外的关系,另外的目的,使他们有责任遵行爱的律法。顺服律法就是他们的生命、喜乐和幸福。虽然他们不再受律法的约束,律法仍然是他们所渴慕的;他们整个的心思都会渴慕去遵行律法,因为律法的要求就是完全的爱。
(2)他们的过犯仍然要视为是罪,因此当受永远的死亡。但是,基督已经为他们作出了补赎。
如此我们就从各个角度考察了基督的降卑。

14.劝人以信心默想基督的受苦,并予以善用(Exhortation to Meditate Believingly upon,and to Make Improvement of the Suffering of Christ)
一定要明白基督在其降卑状态中的实况和完全之处,并要晓得基督的降卑是唯独为上帝的子女而行的,并要藉着信心应用在自己的生活中,使自己得益处,心灵得激励。要通过圣洁的默想来思考这一真理,持续默想以摆正自己的心态,使自己由此而长进,这样的操练是许多人都不晓得的,甚至许多信主的人也是如此。一个人若是有更大的信心,清楚地明白这些真理,用更多的时间来安静、甜蜜地默想基督的受苦,就会更加明白基督之受苦的严肃性。他就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罪的可憎,认识到上帝之义的崇高。对于基督受苦所成就的补赎的真实性与完全性,他也会更加欣喜。他会更爱基督,更恨恶罪,更加坚定地操练敬虔,在前进的道路上更有勇气、安慰和平安。因此,请你更加积极地致力于这样的默想吧。
(1)甚至天使也这样行,因此,他们的脸总是面向圣殿中的施恩宝座。彼得在谈及他们的时候,说:“……天使也愿意详细察看这些事”(彼前1:12)。
(2)当初以色列人在旷野竖立铜蛇的时候就是如此仰望的,那些被蛇咬伤的人,凡仰望铜蛇的,就得了医治。在圣经中也预言了这种敬虔的操练。“我必将那施恩叫人恳求的灵,浇灌大卫家,和耶路撒冷的居民。他们必仰望我,(或作祂,本节同)就是他们所扎的。必为我悲哀,如丧独生子,又为我愁苦,如丧长子”(亚12:10)。这样的例证和预言都出现在我们之前,理当激励我们致力于这种敬虔的操练。
(3)这一直就是虔诚人的操练。基督的新娘说:“我以我的良人为一袋没药,常在我怀中”(歌1:13)。那一袋没药不就是基督的受苦吗?这没药不仅是苦的,也是完全的,杜绝腐败,使人感到清心,加增人的力量,发出甜蜜的馨香。新娘把这没药佩戴在胸间,作为妆饰,不仅在白天的时候,在黑夜的时候更是放在自己的心上。她默想此事,渐渐入睡;醒来的时候,仍然不能释怀。过去的众先知也是如此默想:“就是考察在他们心里基督的灵,预先证明基督受苦难,后来得荣耀,是指着什么时候,并怎样的时候”(彼前1:11)。保罗经常致力于这样的默想。“使我认识基督,晓得祂复活的大能,并且晓得和祂一同受苦,效法祂的死”(腓3:10)。这样的默想不仅在新约时代开始的时候有,宗教改革以来也大为畅行。从那些敬虔之人的著述中就可以证实,他们确实经常沉浸在这样的默想之中。既然他们就这样殷勤操练,既然这一默想的操练会在操练的过程中更趋甘甜和宝贵,更当激发我们也要如此默想,因为没有殷勤的操练是无法体会到其中的甘甜的。
(4)这一操练大有益处。通过阅读和聆听,就会明白并保守这段历史,但是,只有通过大量的默想,并应用在自己身上,才能真正经历到这段历史的效力和温暖。

为了在这方面操练默想的功夫,首先,我们为大家介绍最宝贵的指南:
(1)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认识罪的可怕性。那时,我们就不会仅仅集中在犯罪的行为上,也不会从属血气的角度看待罪,而是人人都会晓得在每个罪中都可见到的可憎、污秽和可恨性,视罪为否定上帝的行为,是对上帝的藐视,也是对上帝的离弃。如此一来,人就会由于自己的罪性而恨恶自己,感到羞愧:自己是一个如此可怕、可恨、无法容忍的受造物。
(2)如此你就会认识上帝之公义的圣洁属性,祂只能通过在中保身上完全惩罚罪,才能赦免人的罪。在这样操练的时候,你就会晓得,你无法因为你自己恳求饶恕就得享平安――仿佛只要你请求饶恕,就可得到上帝悦纳一样(成千上万的人被这种主张蒙蔽,并因此而沉沦);不仅如此,出于对上帝之公义的爱,你还会渴慕唯独在上帝公义满足的基础上得救。
(3)如此你就会认识到上帝的慈爱、怜悯、智慧和权能是无限浩大和不可测度的,在基督的补赎中你不仅会自己脱离了罪债和惩罚,还会尊崇上帝的至善,从中找到奇妙的喜悦,并在爱、赞美和感恩方面得到极大的激励。

第二,默想基督的受苦会产生极大的安慰:
(1)你会意识到上帝的公义已经得到了完全的满足,虽然事实上罪人自身仍然有罪,然而他们在基督里在上帝面前则是何等地完全。
(2)你会意识到救恩之赢得是何等地确定和真实,基督受苦的受益人被指定为永生的后嗣是何等地确定,自己得享永生是何等地绝对可靠。
(3)在默想基督受苦的时候,你会在上帝面前发现良心的平安,并且能够坦然无惧地来到祂的面前。
(4)考虑到基督的受苦,今生的所有苦难都成为小事,你就会认识到“我们这至暂至轻的苦楚,要为我们成就极重无比永远的荣耀”(林后4:17)。如此,人就会从中得到永远的安慰。

第三,默想基督的受苦会产生属天的训诲和指南:
(1)关于我们如何向世界和罪而死,此处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效法的榜样。“所以,我们藉着洗礼归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们一举一动有新生的样式,像基督藉着父的荣耀从死里复活一样”(罗6:4)。
(2)默想基督的受苦,就会产生极其强大的动力,使我们治死自己的罪,圣洁度日。认识到基督是出于对我们的爱而为我们承受如此之大的痛苦,就会唤醒我们对祂的爱,使得我们恨恶罪,逃离罪,行事为人得蒙祂的悦纳。
(3)确实,你会明确地意识到,默想基督的受苦,不久就会在你身上产生治死罪的力量和勇气。因此,默想基督的受死是真正的属灵生活的源泉,也是真正的进步和美德操练的源泉。在我们默想基督之受苦的时候,这一切都会随之而有正确的样式和灵性。
(4)这样的默想会以奇妙的方式坚固我们,特别是在基督呼召我们为祂的圣名和事业而受苦、殉道的时候。因此,若是你有基督徒之名,并且渴慕如真正的基督徒那样,就当殷勤默想基督的降卑,因为其中有远比你所知道的内容更多的东西去发现。
上帝的子女啊,来默想那位受苦的基督吧,在这样默想的时候,不要把基督的受苦仅仅视为历史,也不要视为一个殉道士的受苦,而是你的中保的受苦,祂代替你,为你的罪付上了赎价。
首先,留意默想受苦者的位格。祂并不是一个恶人,也不是一个微不足道的卑鄙之人,祂也不仅仅是一个上帝视其死为宝贵、义人对祂极其尊重的殉道士。
(1)这一位格既是完全的上帝,也是完全的人,祂是配得永远称颂的上帝,是荣耀的主。为了能够受苦和受死,祂在其位格之内从一个人取了我们的人性,成为我们的样式,只是没有罪。这是最大的神迹,胜过创造天地的奇妙。请你对此驻足思想,直到这一位格的伟大和尊荣在你的心中显明,并且你谦卑地承认祂的伟大和尊荣为止。如此崇敬之情就会充满你心,你就会惊奇地说:“竟然是这样的一个位格受苦、赎罪了吗?”
(2)在默想祂的时候,也请你思考祂与你的关系。基督徒啊,难道你不认识祂吗?当你还是死的、瞎眼的,并沉浸在罪恶和黑暗之中的时候,是祂向你显现。祂用祂的真光来光照你,使你活过来,并持续不断地吸引你归向祂,使你仰望祂,渴想祂,向祂呼吁,并等候祂。当你磕磕绊绊地前行的时候,是祂在扶持你,当你背负十字架的时候,是祂在隐秘处支持你,赐给你勇气,坚固你,使你有盼望。是祂时时向你显明,以祂的嘴亲你,使你感受到祂的爱。是祂对你说:“你的罪免了。”祂就是你所渴慕的,是你的主,你的元首,你的良人。是祂出于爱――我再次重复,出于爱――作为中保取代你,取下你所有的罪,把它们都担负在自己的身上,视为自己的罪来承担。祂受了你所当受的鞭伤,你所当受的责罚都落在了祂的身上。请你思考,承认祂对你的大爱,使你的爱心被激发起来。倾听你所爱的,祂在对你说,“我的朋友,我深深爱你。想一想我爱你的确据。我为你的罪受苦补赎。这一受苦是如此地痛苦、沉重,难以担负,使我从头到脚都被鲜血覆盖;请你想一想,我的心中是何等地忧愁,是上帝的忿怒将我压伤,这一切都是我甘心乐意地承担的。我宁肯受苦千万倍,也不愿意见到你失丧地狱,也不愿意在永远的荣耀中,见不到你与我同在。”难道这还不足以软化你的心,使你以爱心来回报吗?难道这还不足以使你立即融化在爱的热泪中吗?承认基督是如此崇高的一个位格,祂对你如此亲近,祂做这一切都是出于爱你的缘故,就会激发你的心灵,使你对基督受苦的默想产生效力。不要继续悖逆不信了,也不要放弃停止,因为这会使你的默想毫无果效。以信心激励自己,从这样的角度来默想赎罪受苦的基督,肯定会使你欢喜快乐,使你的心中充满爱的温暖。
其次,你是谁呢?竟然使基督受此大苦。就你自身而言,里里外外无非是罪而已,所以你的本性是可恨的、可恶的,是无法容忍的,是该死的。你和基督之间是何等地不相称啊!你在自己的悲惨处境沉沦,要承认你自身不配任何人的眷顾和思念,更不用说上帝和上帝的爱子了。最重要的是,你要思想在你身上所发现的一切都会使得主耶稣厌恶你,不为你行任何的善事。集中注意力思想你自己的悲惨处境,直到你认识到你自己恰恰正如我们在上面所描述的那样,然后前往归信主耶稣。要谦卑下来,但不要不信,虽然这一切是人所无法理解的;也就是说,为什么基督爱你,而且爱你到这样的程度,出于对你的爱,为你受苦受死,这超出了你的理解力。但是,相信吧,事实就是这样,并且口里承认:“这是主所作的,在我眼中看为稀奇。”
继续默想下去,思考与那些祂既不爱惜也不眷顾,也不愿意为他们担任中保的无数人相比,基督为之成为中保之人的数目并不大。然后想一想,“为什么是我呢?与其他人相比,我是其中最卑鄙、邪恶、愚不可及、无法容忍的罪人,为什么是我呢?为什么在千千万万的人中主这样爱我呢?为什么我被列在这为数不多的选民之中呢?为什么基督成为我的中保呢?千千万万的人下地狱,为什么基督却以永永远远的爱爱我呢?为什么,为什么我们被列在进入天国得蒙感恩的人之中呢?这太伟大了,太崇高了,是我所想不透的!我必须到此为止,直到在完全的状态中。那时,我就能够有更多的领悟,也更有能力尊崇祂,用爱来回报,并献上感恩的心。既然你已经显明具备了蒙恩的基本果子,就要警醒,不要因为此事的重大,和你自己的卑微,就使得你不予置信。假如你是因此而不信,就冒犯了上帝的大爱,把人抬举得太高,仿佛他本身的可爱之处才是蒙上帝眷爱的主要原因。这就会使得整个恩典的大工完全颠倒过来,拦阻上帝因其洪恩而当得的赞美。
第三,当以这样的心情继续默想,从摇篮到十字架;把注意力集中在基督受苦的每一个具体的方面上,加以默想。不要因为这样一步一步的默想而感到厌倦。基督受苦的每个部分都有特别的地方;每个部分都显明了特别的罪,与此罪一致的特定的惩罚,以及惩罚的消除。这就会使你认识到基督之受苦的广泛性,而你的罪就是使基督受苦的原因,你正是用你的罪把这一苦难加在了祂身上。假如你没有犯罪,就不需要基督为之受苦。哦,倘若我们真的为自己的罪感到羞愧,晓得我们的罪就是祂受苦的原因,并且说:“亲爱的耶稣,是我使你受苦了,我对此感到难过。为什么不是我自己受苦呢?倘若有可能,倘若我能从中得胜,我真是无法忍受祢如此为我受苦;我当自己承担惩罚,但我并没有承担。我既无法承受,更无法从中得胜,本当永远地忍受。因此,我承认祢对我的大爱,祢的受苦对我来说是极其宝贵的。祢代替我,为我的罪作出了补赎,并为我赢得了永生,我真是高兴。我愿意承认这一事实,爱祢,感谢祢,直到永永远远”。这该是何等地甜蜜啊!
值得注意的是,很少有人对于基督的受苦在心中确有感动,并且受到激励。每个人都晓得自己心中确实这样,于是就抱怨自己内心的刚硬。你有没有询问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我的答复是:
(1)有些人是因为无知造成的,他们只是大概地知道基督为罪而死的事实。但他们并不深深地晓得罪的可怕,也不晓得上帝的忿怒的严厉,因此无法正确地对待基督受苦的价值。
(2)有些人则是因为太熟悉了,他们经常听到这样的信息,就习以为常,无动于衷。
(3)有些人则是由于不熟悉,他们没有养成默想基督之受苦的习惯。
(4)有些人是由于不信,这并不是指历史性的不信,而是指缺乏应用而导致的不信。既然这并不是为他们而设的,他们就不想在心中默想此事,也没有任何兴趣,更不用说努力默想了。
(5)由于缺乏灵修、怠惰,轻视基督的受苦。对此一定要感到羞愧,要殷勤操练,因为你越是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默想基督的受苦,这种操练对你而言就越是轻松、甘甜。
第四,继续以这样的心态默想基督的受苦,同时,把基督的受苦作为医治罪咎感的良药来应用,因此得安慰;并且在你必须和祂一样受苦的时候,也当把基督的受苦视为你的安慰。

15.以信心默想基督的受苦:医治罪咎感的良药(Believing Reflection upon the Suffering of Christ:A Remedy Against Guilt)
(1)把基督的受苦视为医治罪咎感的良药。若是你的灵魂发现自身被大大小小的罪困扰,干犯上帝的罪,得罪邻舍的罪,违背诫命的罪,重重压下无法承担的罪;若是你的灵魂意识到上帝向你隐藏了祂的荣面,亲近祂的道路已经封闭了,你感受到上帝的震怒,良心感到惊恐,害怕自己失丧,此时此刻,千万不要屈服于这样的坏心情。假如你屈服于这样的坏心情,就会危害你的灵命。最好还是集中注意力默想基督的受苦。有意识地思考基督已经代替罪人赎罪的真理,思想基督之代赎的完全,这一代赎所包括的既有大罪,也有小罪,也包括众多的罪,既包括原罪,也包括我们的本罪,从我们一出生所犯的罪到死时所犯的罪,都包括在内了。对此要长久默想,直到你从上帝的圣言认识到确实如此,直到这成为刻在你心中的真理,完全确信作为中保的基督已经作出了完全的补赎。
要想一想基督已经为他作出了补赎,这样的人所具有的是何等无法言喻的喜乐。他身上一切的罪都由基督作出了补赎,因此,对于这样的罪人而言,上帝成为他已经和好的父,而且他极其确定地成为永生的后嗣。即使他被带领经过的道路有时黑暗,并不是他所喜欢的,他最终也必定会得享永生。经过默想,你得出了普遍性的结论,晓得这确实是圣经中所启示的无谬的真道,然后你当思考主耶稣是否在你身上有些许的施恩。想一想,你的灵魂是否一直没有知罪、沉沦、无能的意识,或者现在是否有这样的意识;主有没有赐给你与以前不同的心灵,使你现在能够爱你从前所恨的,恨你从前所爱的;世界和罪恶有没有使你感到忧伤;现在远离上帝的生活有没有使你感到更难过,你是否一心一意要行走在上帝的面光中,诚实、正直、顺服;想一想,你是否晓得作为中保的耶稣,是否渴想祂,为认识祂而祈祷、哀求;你是否经常把自己摆在祂的面前,不管是在称义还是成圣方面,都降服于祂;你有没有经常接受祂为中保,藉着祂受苦、受死所付出的赎价而与上帝和好;想一想,你现在的渴望和目标是否是宁愿生活在罪中,生活在世界里,不愿意行事为人得蒙上帝的悦纳;你常常寻求主,向祂祷告,向祂祈求,相信祂,把自己交托在祂的手中,主有没有赐你平安、宁静和盼望,有没有时时赐给你确信和喜乐。
综合思考以上因素,你当得出结论,基督就是你的中保,因为只有那些与基督的受苦和受死有份的人才能得享这样的恩典。另外,这也应当使你把基督的受苦应用在自己的身上。因为我的目的就是把这一真理应用在你的心中,使你把基督的受苦视为是为你赎罪,是代替你受苦,因此你的罪债已经完全偿还了,上帝已经悦纳你,现在你被称为上帝的子女和后嗣。为了达成这一目的,信心方面的挣扎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要达到真正的接受和相信,需要信心方面的争战,直到你的灵魂能有信心说:“祂是爱我,为我舍己”(加2:20)。那时,你就会正确地对待基督受苦的价值,并荣耀父与子。因此,请你致力于这样的默想,不要止息,直到你能在其中欢喜快乐。

16.以信心默想基督的受苦:在我们必须与基督一样受苦时得安慰(Believing Reflection upon the Suffering of Christ:A Comfort when We Must Suffer in Likeness to Him)
(2)默想基督的受苦,如此当你和祂一样受苦的时候,就可得到安慰。在这个世界上,你在灵魂和身体方面必然会遭受同样的痛苦,这是我无需说服你的。你从你自己的经历来看,就会对此有充分的认识,或许你现在正在遭遇这样的苦难。你会常常经历到罪的苦楚、上帝对罪的不悦、上帝之面的隐藏、良心的困扰、对死亡的惧怕、地狱的愁苦、撒但的攻击、贫穷、蔑视和嘲讽(这或许是因为你的过错,或许是因为敬虔度日和基督之名的缘故)、为福音的缘故所受的压制,即使你并没有感受到这一切的沉重。上帝或许呼召你殉道,用你的鲜血为真理打上印记。你或许蒙召遭受身体上的痛苦和忧伤,虽然程度不同,但是,这些都是基督受苦的样式。
但是,基督徒啊,切切不要把基督的受苦视为上帝对你所彰显的忿怒,因为基督是为你一切的罪债和惩罚作出了补赎。上帝是公义的,祂不会因着同样的罪而再次施罚。中保已经付上了赎价,因此你现在是自由的。对于信的人而言,它们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惩罚,也不是上帝忿怒的彰显,而是主父亲般的责罚,是发自主的爱,是为了让你得益处。这是上帝所命定的带领祂的众子女进入天国的道路。所以,当你在患难中的时候,要把你的眼目紧紧盯着耶稣基督的受苦,并藉着活泼的信心,把基督的受苦应用到你自己的身上,直到你真的确信祂已经除掉了你身上的罪债和咒诅,而目前的这些痛苦都是上帝本于对你的慈爱而加在你身上的。继续靠近这位受苦的基督,使你能够效法你主的样式。背起你的十字架跟随祂;祂怜悯你,必定扶持你,时时搭救你。把你的眼目盯在将来的喜乐上,转离这一世界,因为此处并不是你安息的地方。盼望将来要得的荣耀,并在这盼望中高兴欢喜。“所以你们要自卑,服在上帝大能的手下,到了时候,祂必叫你们升高”(彼前6:6);“要等候耶和华!当壮胆,坚固你的心。我再说,要等候耶和华”(诗27:14)。

17.基督的受苦:基督徒当效法的榜样(Christ's Suffering:An Example to Be Followed by the Christian)
第五,默想基督的受苦,使你可以效法祂,从而使你在受苦的时候能够像祂那样。让基督的受苦成为你效法的榜样;对付你的老我,正如基督由于你的罪而被对付一样。
首先,在你受苦的时候要像祂受苦的时候那样:
(1)基督在受苦的时候并不是没有任何感受的,因此在你受苦的时候,感到一些不适也是允许的。
(2)对于加在祂身上内外的痛苦,基督也曾向上帝和人诉苦,并且继续与他们同在。你也可以向上帝和人诉苦。由于愁苦和哀伤就诉苦,所表达的既不是不耐烦,也不是后悔。更不要离开他人,那些一人独行的有祸了!基督恳切祷告,所以你也当如此。“你们中间有受苦的呢,他就该祷告”(雅5:13)。
(3)基督把一切痛苦都视为来自上帝的。“我父所给我的那杯,我岂可不喝呢?”(约18:11)。所以,你当操练信心,信靠上帝的护理,在任何时候都晓得这是出于上帝的手。要对此确信不疑,需要殷勤努力。
(4)基督持守信心,并在祂所遭受的极大的黑暗和离弃中操练自己的信心,那时祂甚至说:“我的父,我的上帝。”因此,你也不要抛弃自己的信心和自由;要正确地背负自己的十字架,还要从信心和自由出发。假如你在信心上被压垮,你就会背负双重的十字架。
(5)基督忍受苦难,持守到底。祂不想放弃,直到事情成就。唯愿你也有这样的忍耐,使你成全你所当行的事。不要问上帝为何这样待你,而是满足于上帝的旨意,免得你论断上帝对你不公。如此,你就不会用你自己受苦的时间期限来限制上帝。
(6)基督以上帝所应许的美好的结局来安慰自己,仰望将来要得的荣耀。祂为那摆在祂面前的喜乐,就轻看羞辱,并忍受了十字架的苦难。所以,你也当仰望上帝的应许,上帝的应许都是确确实实的。你当以此来振奋自己,思考将来要得的荣耀,默想那永远的安息、喜乐和幸福,这样你在忍受苦难的时候就会更加轻松,你的行为就会更加趋于圣洁,而且你确实会经历到,这些不过是轻微的苦楚,很快就会过去。
第二,当把基督的受苦摆在自己的面前,作为自己对付“老我”,治死罪的榜样。要用轻视来看待世界和所有的罪,把它们视为已经挂在了绞刑架上,视为已经被钉死的。要钉死你自己的邪情私欲。既然基督已经付上了痛苦的代价,你怎能仍然沉浸在其中呢?难道对基督的爱,对祂的受苦的敬重,没有在你的心中激发起对罪的恨恶吗?正是因着罪,基督才为之受苦受死,难道你不当治死你身上的罪吗?你若是这样把基督摆在自己的眼前,作为你效法的榜样,作为促使你治死罪的强大的动力,就会因为藉着信心与祂的受苦联合,从而从祂吸取美德和力量,使你能够继续前进,钉死老我,治死罪身,就会使你在这一方面不断力上加力。所以,“这样,你们向罪也当看自己是死的。向上帝在基督耶稣里却当看自己是活的”(罗6:11);“原来基督的爱激励我们。因我们想一人既替众人死,众人就都死了。并且他替众人死,是叫那些活着的人,不再为自己活,乃为替他们死而复活的主活”(林后5:14-15)。

18.劝勉未归正的人思想基督的受苦(An Exhortation to the Unconverted to Reflect upon the Suffering of Christ)
尚未归正的朋友们,你也当前来,注意思想基督的受苦。假如你不悔改,不管是在现世,还是在永世,基督的受苦都是摆在你面前的一面镜子。唯愿藉着思想基督的受苦,你心中有悔改和信心生成。
(1)不晓得罪的可恶和毒性,还未感受到自己的愁苦,继续在罪中寻欢作乐,对于是否是罪不管不顾,认为只要开心就行,只要没有害处就行。对于这样的人,我要对你说――
(2)像鼹鼠一样在地上打洞,苦心钻营,或为财富,或为荣誉,或为尊重,或为地位,念念不忘,牵肠挂肚,孜孜以求,仿佛人生的目的唯独在此。对于这样的人,我要对你说――
(3)还没有感受到丧失上帝,与上帝分离的悲惨,忘记上帝,不晓得与上帝和好,与上帝相交是何等地美好,因此,不为自己眼前与上帝隔绝的状况苦恼,也不渴慕与上帝和好。对于这样的人,我要对你说――
(4)不晓得必须满足上帝的公义,认为只要自己对罪感到忧伤痛悔,只要自己祈求上帝赦免自己的罪,就会万事大吉。对于这样的人,我要说――
(5)不晓得基督是唯一的中保,唯独祂补赎了那些得救之人的罪,不晓得何谓藉着信心接受基督,也不晓得信心的争战和操练。对于这样的人,我要对你说――
(6)过着文明的生活,经常参加教会的崇拜,也已经受了洗,参加圣餐,行事为人无可责备之处,因此就自信自己已经得救了。对于这样的人,我要对你说――
可怜的人啊!你仍然是死在过犯罪恶之中,你仍然是眼瞎的人,并没有基督在你心中,离得救相差万里。
因此,请你前来,思想基督受苦的每一细节;考察基督如此受苦的原因。要晓得这只是归正的人才能有份的事,也就是说只有相信的人才能参与。要确知你现在与之无份,而且倘若你仍然如此,继续在这种状态中死不悔改,你必定会遭受同样的苦楚,直到永永远远。既然上帝的公义如此倾注在中保基督的身上,是因为选民的罪,而选民本是祂以不变的慈爱所爱的,你又怎能逃脱祂的震怒呢?你绝不会逃脱的,“这些事既行在有汁水的树上,那枯干的树,将来怎么样呢?”(路23:31)。因此,你要对自己得出明确的结论:你现在与基督无份,你与祂所赢得的一切都不相干,照你现在的状态,你将来必定永远与上帝隔绝,遭受上帝的可怕的震怒,无法忍受,又不得不忍受。唯愿上帝在你的心中作工,使得你恐惧战惊。由此使你晓得上帝的可怕,使你亲自来到这位基督的面前,寻求祂,努力信靠祂,藉着祂来到上帝的面前,从而得救。假如你对此置之不理,认为这样的惧怕是胆小鬼的惧怕;假如你的心对此调转不顾,听到这信息,或阅读这信息的人,你若希望再多知道一点,那就是你已经受到了警告,仍然执迷不悟,你必然会要受到更重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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