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原罪和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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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原罪和本罪

1.罪的定义(Sin Defined)
亚当违背了圣约,不仅自己变得有罪,他的后裔也都与他一同成为有罪。我们认为,此处所说的“罪”所指的既不是对罪的惩罚,也不是为罪所献的祭(虽然有时也被称为罪),而是指在本质和行为上都与上帝的美意相抵触的事。圣经上称之为:背叛、不法、邪恶、悖逆、不义、过犯、叛逆、反叛,等等。每个罪都有特定的名字。
罪并不是某种在本质和存在上都独立的东西。凡是有本质的,都是上帝所创造的,因此都是美好的。另外,人的位格的本质并没有因为罪的缘故而改变。然而,罪确实污染、败坏了人本质性的道德属性。
罪的本质并不在于意志的自愿和直接的赞同,仿佛只要意志没有直接赞同,就没有罪一样,这种观念是有人杜撰出来,用于否认原罪的存在的:
(1) 罗得犯了乱伦之罪,保罗亵渎基督,迫害基督徒。他们这样行的时候,他们的意志并没有赞同,因为他们是在不知道的情况下犯下这样的罪行的。
(2) 十诫中所禁止的贪心之罪(罗7:7),在人的意志还没有赞同之前,就已经存在于人的心中了。
(3) 事实上,所有在无知之中所犯的罪(这样的罪有许许多多),都是在意志并不赞同的情况下触犯的,因为当人运用自己的判断力的时候,意志就会作出赞同的反应。如果我们对于这种自愿性的赞同追本溯源,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人的本性和意志并不是抵挡罪的,而是倾向于罪。从人一开始存在的时候就已经是这样了,那时人对罪并不熟悉,也没有真心地喜欢犯罪。罪的本质也不在于罪行,也就是当受惩罚的,因为罪行只是罪的结果,可以消除,而罪仍然还在。基督为信徒的罪赎罪,所发生的就是如此。
罪也不仅仅是行动,也包括犯罪的倾向和怪谬的性情;这就是说,应当有的功能没有,不当有的却有。
罪的本质在于不法(anomia)、不服、不义,“凡犯罪的,就是违背律法”(约3:4)。在这一方面,我们必须分清相对于律法而言人的罪性和罪行。同时,也要分别“承受的罪”(inherited sin)和“实际所犯的罪”(actual sin)。承受的罪是由继承而来的,从亚当传递给他的后裔,是藉着自然的生殖而从亚当发出的。此处基督是个例外,祂也是从亚当而来的,但并不是藉着自然生殖的方式出生的。承受的罪也被称为原罪,其本源在于亚当。而另一种罪则被称为本罪,因为他是人自己在思想、言语或行为上所犯的罪。

2.原罪(Original Sin)
原罪包括归算的罪咎和承受的罪污。归算的罪并不是说,由于人所承受的败坏,必须把他视为如亚当的情况一样;也就是说,他确实犯了亚当所犯的同样的罪。这样就不是别人之罪的归算了,而是自己犯罪了。这就成了特定之人的特定之罪的比较,是在罪咎和惩罚方面对罪进行比较。那么,这就成了是用他人的罪来衡量我们的罪,而不是针对亚当的罪了。我们所理解的罪的归算,就是把亚当当初所犯的背约之罪归算在人的身上。否认或曲解这一真理,就奠定了否认罪污从亚当而来的基础,从而也就否定了原罪的来源。依此类推,就否定了基督之义的归算。
归算发生在以下的情况:首先,当一个人犯罪的时候,因为他自己的罪行,使他自己当受与其罪行相当的惩罚;其次,另外一个人犯了罪,有人与这一犯罪之人有关系,因为有这种关系,就参与了同一罪行。假如我们与犯罪的人没有任何关系,对方的罪就无法合法地归算在我们的身上。
与别人的关系可能在三个方面存在。
(1) 可能是血缘性的关系,比如父亲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2) 可能是民政性的关系,比如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
(3) 可能是自愿性的关系,比如在债权人、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因合同和协议所确定的关系。
第三种关系在此并不适用。第二种关系,也就是民政性关系,从其定义来看,在此处也不适用。确实,上帝指定亚当为全人类的头,这是不必由后人委任的。然而,如果说亚当犯罪的时候把永刑带给他的后裔,仅仅是因为他是人类的头的缘故,就把我们置于困境之中,因为在堕落之后亚当仍是人类的头。结果就是,除了第一次背约之罪外,亚当在堕落之后所触犯的所有的罪,基于同样的理由,都应当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然而,使徒保罗否定了这种观点,他在《罗马书》5章18节中说:“因一次的过犯”。
剩下来的就是第一种关系了,也就是血缘性的关系。我们从里里外外考察这种关系,就会发现这种关系也不适用于这种情况。确实,所有的人都是从亚当而来的,他是树干,人类都是从他萌生的。人类都与亚当一样,有着同样的性情。然而,假如主张亚当的罪归算在我们的身上,仅仅是因为我们也有亚当同样的性情,就把我们置于同样的困境之中了。既然亚当是所有人的祖宗,不管是在堕落之前,还是在堕落之后,所有的人都有同样的性情,那么依此类推,亚当在堕落之后所犯下的所有的罪,就如他第一次背约一样,对人也会有同样的影响。这是与《罗马书》5章18节的内容相悖的。假如上述主张成立的话,我们在亚当之后所有的祖先的罪也当归算在我们的身上,因为我们也曾在他们的身体之中,他们像亚当一样,也是我们的祖先?然而,真实情况是:“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结18:20)。

3.亚当的罪归算在我们的身上,是由于我们与他有约的关系(The Imputation of Adam's Sin due to Our Covenant Relationship to Him)
我们与亚当的关系在于人类的人性是在行为之约中受造的。这人性那时惟独存在于亚当的身上。亚当并不是在创造之后才进入行为之约,而是在他出现之始,就处于这一约内。当他第一个念头形成的时候,他就晓得上帝和圣约的存在,而且情不自禁地赞同此约。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性本身,以及在亚当里的全人类,都是在此约中受造的。所以,所有的人仍然出生在上面所探讨的这一行为之约中。亚当背约的时候,整个的人性,以及全人类,都违背了圣约。因此,全人类之人性被判为有罪,每个人,因着同样的性情,都有背约之罪归在身上,当被定罪,这是公义的。由此看来,很清楚,只有亚当的背约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而他以后的犯罪是不在此列的。这并不仅仅是因为他们都享有同样的性情,而且还因为他们都是在亚当里,在行为之约中被造的,都在他里面违背了圣约。

问题:是不是亚当的行为,也就是他当初的背约,归算在了全人类的身上,也归算在了每个从他而生的人身上,所以他们都被视为犯了背约之罪?
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对此予以否认。他们认为亚当的罪只是影响他自己,对他的后裔没有影响。然而,我们坚持认为这是确定无疑、无可辩驳的真理。
亚当的背约之罪归算在所有人的身上,这是公义的,从以下的理由来看是很显然的:
首先,在《罗马书》5章12节,15至18节证实了这种主张,在这段经文中包含了好几个证明。

证明#1:“这就如罪是从一人入了世界,死又是从罪来的;于是死就临到众人,因为众人都犯了罪”(罗5:12)。
(1) 此处我们所读到的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而是所有的人都犯了罪。此处所指的不是倾向,而是作出了一个作为。因此,这节经文不可能适用于人性的败坏,人也不可能因为这种本性的败坏而当受同样的惩罚。因为此处所指向的是一个作为,而接下来的经文所指的也是这一作为(或过犯)。
(2) 此处说得很清楚,罪是死亡的原因,也是肉体死亡的原因。因此,说死亡是人的罪行导致的,并不正确,即使已经有了罪行也不成立(参考第十章)。
(3) 因此,很显然,出生之前的婴儿也必定是有罪的,因为他们也会死亡。根据14节,他们并没有犯下本罪。因此,他们所犯的罪是归算在他们身上的罪,这归算在他们身上的罪并不是别的罪,就是亚当当初背约之罪。
(4) 众人“在他里面”(eph hoi)都犯了罪。eph hoi ,这虽然仅仅是几个字,却可能有无数的意思,关键在于使用的方式。在此处的上下文中,它们的意思就是“在他里面”。请看以下的例子:ep autois――“在他们身上,正应了以赛亚的预言”(太13:14);ef hoi――“把瘫子连所躺卧的褥子”(可2:4);epi toi onomati――“奉耶稣基督的名”(徒2:38);epi bromasi--“那饮食和诸般洗涤”(来9:10);epi nekrois――“因为人死了,遗命才有效力”(来9:17)。此处也是如此,这就是说,众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所有的人都包含在处于行为之约中的亚当里,所以,所有的人都在他里面犯了罪,这是在他里面的后果。
有人或许会问,为什么ef hoi不能翻译为“因此”或“因为”呢,既然在其它经文中都曾经这样翻译过。
我的回答如下:此处所指的是前面的名词“男人”〔man〕,是一个阳性词。关系代词hoi所指的就是人,所以,不可用作中性词(如“那”,“因为”,“因此”),而应视为阳性词,在他里面,也就是在那人里面。从“众人都犯了罪”这句话中也可以很显然地看得出来,这句话是出于保罗的论述,意思是说,因着亚当的犯罪,死就临到了众人。此处保罗所说的显然不是因着亚当的罪而出现的死亡,之所以临到众人身上,是因为每个人都犯了罪。这样所证明的就是:人之所以必然死亡,是因为他自己犯了罪,这并不是使徒保罗的论点。使徒保罗所说明的是:因着亚当的罪,所有的人都得死。假如人之死是因着亚当的罪,就必定既是与亚当的罪有份,也是与他所受的惩罚有份。使徒用以下的话证明所有的人都与亚当的罪有份:“因为众人都犯了罪”。使徒首先指出所有的人都与亚当所受的惩罚有份,然后就说明了其中的原因:就是与他的罪有份。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因此都在他里面犯了罪。既然没有人直接参与亚当的罪,这就是亚当的罪归算在他们的身上,是藉着在他里面一同处于圣约之中而如此的。

证明#2:亚当背约之罪的归算在以下的经文中也得到了证明:“若因一人的过犯,众人都死了”(罗5:15);“因一人犯罪就定罪”(罗5:16);“若因一人的过犯,死就因这一人作了王”(罗5:17);“如此说来,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8)。很清楚,此处所指的是一次性的罪,因此所指的是一个行为,而不是一种倾向,而这罪只是由一个人犯的。因为一个人,也就是亚当,所犯的这一次罪,定罪的审判就临到所有的人身上。既然圣经中就是这么说的,所以,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明了。

证据#3:在这一章中,使徒保罗不断地把亚当与基督对比,这是非常清楚,不容置疑的。在亚当里的所有人都被定罪,他们受到这样的审判的原因就在于亚当。而在基督里的人则都得到救赎,他们得救的原因则在于基督。既然因着基督称义是藉着归算发生的(我们将在适当的时候对此予以证明),所以,对比之下,定罪的审判之所以临到众人身上,也是因着亚当违约之罪的归算。
第二,罪的归算在《哥林多前书》15章22节中得到了证实,此处写道:“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此处所说的并不仅仅是众人都死了。我们所看到的是:此处并没有说众人是在他们的父亲或祖父里死了,而是惟独在亚当里众人都死了。“在某人里死了”,意思是说这个人一同受到了审判,结果就是死亡和沉沦。既然众人都死了,那么他们也就都犯了罪,“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另外,如果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那么他们也必定在他里面都犯了罪。既然他们都受到了惩罚,他们必定是犯了罪。如果众人都当公义地受到所威胁的惩罚――也就是:“你吃的日子必定死”--那么,他们也是真的犯了同样的罪,上帝所威胁的惩罚就因此临到他们的身上。既然,众人都当受所威胁的惩罚,不仅当死,也当受背约所当承受的各样苦难,正如在《创世记》第3章中所列举的那样,众人都犯了同样的罪,这是显而易见的。众人犯罪既不是因为模仿,也不是因为继承了败坏,他们并没有亲自与亚当一同犯这样的罪。任何人都没有在这些方面与某人一同犯罪当死。因此,剩下的就必定是:既然众人在亚当里都死了,他们是因着归算而在他里面犯罪的。
第三,假如并不是所有的人都与亚当背约的罪有份,罪也没有因此而公正地归算在他们的身上,那么,每个人在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都必定像亚当当初那样完美,也就是说,都披戴着上帝的形像。假如这样的话,上帝必定使人有祂的形像,因为人的灵魂是由上帝直接创造的,在创造人这种无罪的理性受造物的时候,上帝必然与他的圣洁性情一致。这样,既然每个人都是自立性的,亚当与他之后的人类有什么关系呢?所有的人都会有着完美的生活,正如当初的亚当一样,而且每个人都能够保持在这种完美的处境中。如果有许多人无法在这种完美的境地中持守,那么原因是什么呢?所有的人,毫无例外,都同样生活在有罪的状况中,如何解释这一现象呢?假如他们并没有在他里面一同犯罪,他们的败坏也就不可能是从他而来的,因为除了归算之外,他们怎能把自己的败坏追溯到亚当身上呢?这败坏不是从身体发出的,因为严格地从身体的角度来考察,身体并不是非要犯罪不可的;否则,主耶稣就不会从女人的后裔以圣洁的形式取了肉身了。这种败坏也不是从灵魂发出的,因为灵魂是由上帝创造的。假如没有罪,人就是披戴上帝的形像,以圣洁的状态进入这个世界了。那么,我要问,罪又是如何生发的呢?然而,既然人在本性上就是败坏的,当他进入这个世界的时候,也是带着罪进入的,当然就是在亚当里有背约之罪了。
第四,另外,家族中最亲近的祖先的罪也会临到后裔的身上,后裔也会因为祖先的罪而受到惩罚。“因为我耶和华你的上帝是忌邪的上帝。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20:5);“叫世上所流义人的血,都归到你们身上。从义人亚伯的血起,直到你们在殿和坛中间所杀的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的血为止”(太23:35)。这在亚干受罚之事上也得到了证实(书7:24-25);还有耶罗波安 (王上14:9-10);亚哈(王上21:21);玛拿西(王下24:3)。利未虽然还在他祖先亚伯拉罕的腰中,已经十分取一,这一例子也证实了这一点。当然,子女自己犯了罪,也是当受各样的惩罚的。然而,此处记载的是他们因为祖先的罪而暂时受罚。对在亚当里的众人而言,更是如此了,他们都在亚当里一同参与了行为之约。

异议:世上的审判官如果因为父亲的罪而惩罚儿子,就与上帝的旨意相悖。上帝甚至亲自宣告,祂自己也不会这样行的。“不可因子杀父,也不可因父杀子,凡被杀的都为本身的罪”(申24:16);“惟有犯罪的,他必死亡。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父亲也不担当儿子的罪孽”(结18:20)。因此,亚当的罪是不能归算在他后裔的身上。
答复:《申命记》24章16节是上帝赐给人的律法之一。从这节经文中,我们无法对上帝的公义得出结论。这节经文所指的是违法,并不是指背约。前者与后者并不是必然性的因果关系。此处的经文所指的是特定的个体之人的犯罪。然而,亚当则是圣约的元首,这圣约是上帝在他里面与整个人类立的。亚当的背约是整个人类的罪,因为那时在亚当和夏娃之外还没有其他任何人。整个的人类都包含在亚当里,因此,也都承受他们因自身的罪而当受的惩罚。
《以西结书》18章20节所讲的也是特定之人的特定罪行,因此,对亚当及其后裔并不适用,亚当的后裔与他有着约的关系。这节经文所指的是那些已经成年,没有效法他们的父母的脚踪的人。上帝向他们宣布,他们自身也正在犯这样的罪,因此必定会因为他们自身的罪而受到同样的惩罚。毋庸置疑,上帝也会因为他们父母的过犯而惩罚子女,在大洪水的时候是如此,在所多玛和蛾摩拉被毁灭的时候也是如此,在以利的子女身上也是如此。上帝对祂自身所表达的非常清楚,“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
20:5)。

我们已经考察了原罪和罪的归算,现在我们来考察人所承受的败坏。

4.罪的败坏与丧失上帝的形像有关(The Corruption of Sin as it Relates to the Absence of God's Image)
人所承受的败坏包括丧失上帝的形像和犯罪的倾向。
首先我们来考察“丧失上帝的形像”。人没有上帝的形像,并不仅仅是因为否定,也不是因为缺乏原义,而是因为丧失了从前本有的一种倾向。所有的人都在亚当里犯了罪,被剥夺了上帝的形像,因此,每个人生来就缺乏属灵的亮光、爱心、真理、生命和圣洁。
人身上缺乏荣耀和圣洁。“因为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上帝的荣耀”(罗3:23);“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在我的肉体中),没有良善”(罗7:18);“……死在过犯罪恶之中”(弗2:1);“他们心地昏昧,与上帝所赐的生命隔绝了”(弗4:18)。
其次,在重生的时候,上帝的形像得以恢复,这一事实也证实人丧失了上帝的形像。凡是所恢复的,就是曾经失丧的,凡是给予的,就是原来不曾有的。“穿上新人,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又将你们的心志改换一新,并且穿上新人;这新人是照着上帝的形像造的,有真理的仁义和圣洁”(弗4:23-24)。
这种承受的败坏还包括“犯罪的倾向”。原罪所包含的不仅有原义的缺乏,也包括另外一种与原义相反的倾向。疾病所包括的不仅仅是健康和正常的血液循环的缺乏,还有身体和活动方面的不舒适,在属灵的领域中也是这样。
因此,原罪也被称为“旧人”(罗6:6),“肉身”(约3:6),“罪”(罗7:11),“犯罪的律”(罗7:23),“贪心”(罗7:7),“情欲”(加5:17),“不洁”(西3:5),“污秽”(雅1:21),和“身体和灵魂一切的污秽”(林后7:1)。
所有从亚当生出的人,身上都有这种原罪,在他们一受孕的时候就有了。这是毫无例外的,即使马利亚也不例外。上帝的孩子虽然已经重生了,但他们在今生的重生并没有达到完美的境地,诸多的败坏仍然残余在他们的身上。

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因着亚当的堕落,从一开始受孕和出生的时候,就有犯罪的倾向和败坏的性情,一进入这世界的时候就有罪呢?
回答:索西努派和重洗派对此是完全否定的。小孩子在没有模仿坏的榜样,没有任何学习之前,身上就有败坏的表现。索西努派和重洗派人士对此也都承认,但他们轻轻化解,说确实有些东西存在,但这些“东西”并不是罪。阿米念派对原罪极力低估,偏向否定原罪。然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则是断然无疑的肯定。
所有的人从受孕时刻起,就处在衰退的败坏状态中,这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圣经中有很多经文,清楚地表达了这一真理,虽然方式各异。
(1)“我是在罪孽里生的,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诗51:5)。显然,此处大卫所指的并不是他母亲的罪,不管是在原文中,还是在我们的译本中,都是同样清楚的。大卫所指的是他自己:“我是”。他自己谦卑在上帝的面前,承认自己的罪。然而,为了认清这一犯罪的性质和严重性,更加使自己谦卑下来,他定睛在这一罪性的本源上,承认他的犯罪并不是偶然性的行动,而是源自他内心中的邪恶。他承认,这种邪恶从他受孕的时候就已经有了,因此他生来就倾向于犯这种罪。他承认,从这种邪恶所发出的只有污秽,因此,他在本质和行为上都是可憎的。他和其他所有的人一样,其他所有的人也和他一样。他们都有同样的本源,都是处在同样的罪境之中。因此,每个人对自己都得说同样的话。
(2)另外还有一些经文,所证明的都是:人在进入这个世界的时候都是带着罪的,其他情况是不可能存在的。“谁能使洁净之物出于污秽之中呢?无论谁也不能”(伯14:4);“从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约3:6)。亚当是有罪的,因此他所生的孩子不会有上帝的样式,而是有他自己的样式(创5:3)。所有的人都是有罪的,任何原因都不会生出比同自身还优越的结果来。所以,罪人所生的就是罪人:“坏树不能结好果子”(太7:18)。
(3)以下的经文显明,人在小时候就在意念和行为上充满了邪恶,这也证实了人的原罪。“终日所思想的尽都是恶”(创6:5);“人从小心里就怀着恶念”(创8:21)。这样的恶念清楚地证明泉源也是败坏的(雅3:11)。
(4)这也得到了使徒的证实:“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所运行的邪灵”(弗2:3)。我们从中可以看到,所有的人都是可怒之子,生来就是如此。他们之所以是可怒之子,并不仅仅是由于他们的恶行,而是在犯罪之前他们就已经是上帝震怒的对象了。人的性情一旦显明出来,就是上帝之震怒的对象,也是上帝之震怒的原因。既然他们都有这样的性情,他们就都是可怒之子。当然,人之所以称为上帝震怒的对象,惟独是因着罪的缘故。所以,人生来就是有罪的,都在亚当里犯了罪,本身也有犯罪的倾向。
第二,经验教导我们,人生来就是败坏的。甚至在小孩子能够运用智力之前,当他们无法如愿的时候,我们也能清楚地发现在他们身上所表现出来的虚谎和愤怒。在他们不明白语言之前,在人还没有教导他们何为仇恨之前,他们也会表现出仇恨来。当其他人受到责备或责罚的时候,小孩子就很高兴,甚至会用大笑把他们的喜乐表现出来。人都会承认这一现象,因为这是无法否认的,这样的事情确实存在,我说这就是罪(罗7:7-8)。他们也是有理性的受造物,也是在律法之下,这律法是禁止愤怒和仇恨的。另外,即使一个小孩子在受教育的过程中从来没有见到过坏的榜样,这个小孩子仍然会自发地犯各种罪,这都是经验所证明了的。
第三,众所周知,有的小孩子在还没有出生之前就死了。然而,死是对罪的审判,这在《罗马书》5章12节中得到了证实,我们也在上面作过证明。所以,肯定无疑的是,小孩子也是有罪的。
第四,小孩子也需要基督,没有基督就没有救恩,这一事实也证实了人的原罪。需要救主的人,必定都是有罪的人,这对小孩子来说也是如此。割礼就是一个清楚的证据,因为割礼所表明的就是罪身的除去(西2:11)。重生的必要性也证实了原罪的存在,因为假如第一次出生是完全的,就不需要第二次的出生了。然而,假如要得救的话,这第二次的出生就是必不可少的(约3:5)。

异议#1:所有的罪都是在人有意识,并且其自由意志也认同的时候犯的。原罪并不是人有意识地犯的,也未经过人意志的同意。所以,不能视为罪。
回答:所有的罪都是有意识地犯的,并且是经过人的意志的赞同,这种说法并不正确。这种观念不仅超出圣经范围,也是违背圣经的。违背一个人的意志作事是一回事,而未经人有意识的同意却犯罪,则是另外一回事。其实,亚当初次犯罪的时候人性是完全默许的。

异议#2:在《哥林多前书》7章14节中说:“不然,你们的儿女就不洁净,但如今他们是圣洁的了”。因此,小孩子是没有原罪的。
回答:这节经文明确地宣布,所有的小孩子都是不洁净的,因此,都是有原罪的。然而,这节经文也说,参与圣约的会员,他们的孩子是圣洁的。这种圣洁并不是上帝的形像所具有的圣洁,而是与其他孩子分别开来的圣洁,他们被纳入教会之中,参与恩典之约,因此应当把他们视为是这一恩约的真成员,除非是有相反的东西显明出来。 在《以西结书》16章21节中,上帝称他们是“我的儿女”。

异议#3:孩子是没有什么恶意的,他们连左右手都无法分辨(拿4:11)。他们是无辜的(诗106:38),他们也没有作什么善恶之事(罗9:11)。那位生来就瞎眼的人之所以眼瞎,既不是因为他自己的罪,也不是因为他父母的罪(约9:3)。
回答:这些经文所指的是罪行,并不是指人的罪性。罪性在人一出生的时候就显明出来。不管是那位生来瞎眼的人,还是他的父母,都不是无罪的,也不是完全圣洁的。主耶稣基督的本意也不是让人推出这样的结论,祂想说明的是,他们并不比别人更有罪,他之所以生来就瞎眼,也不是因为这个缘故。

5.原罪从亚当传递到他后裔的身上(The Transmission of Original Sin from Adam to His Descendants)
迄今为止,我们在原罪方面已经探讨了罪的归算和人所承受的败坏。这就引出以下的问题:原罪是如何从亚当传递到他的后裔身上的呢?前面我们已经考察了罪愆之归算的方式,因此所遗留的问题就是证明人生来就有的败坏是如何承受的。有人会想,这不可能是通过身体发生的,因为身体并不是罪的真正对象。同时,也不可能是藉着灵魂发生的,因为灵魂是上帝造的,本是好的。另外,也不可能是藉着身体和灵魂二者发生的,因此也不是藉着生殖而传递的。既然灵魂并不是生出来的,对于部分不适用的,对于整体也不适用,罪的传递显然不是以生殖这种方式发生的。我的回答是:首先,既然圣经和经验都已经如此清晰地证实事情确实如此,为什么我们还需要知道原罪是如何传递的呢?愚人所问的问题,超过许多智者所能回答的。告诉我,由各个部分组成的身体是如何形成的;灵魂是如何与身体联合的;如何用舌头发出声音就能使人明白抽象的概念;为什么潮起潮落都有固定的时间?你会回答说,我不晓得,你无法知道到底是“为什么”,也不明白是“如何”这样的。如果某件事情能够有形有体地得到证实,但却无法理解,我们就愚蠢地加以否定吗?对于原罪也是如此。
其次,上帝既不是,也绝不会是罪的作者,这是肯定无疑的。另外,灵魂不是生出的,而是由上帝创造的,这也是肯定无疑的。
第三,这个问题之所以变得模糊难解,往往是因为把灵魂和身体的生成截然分开的缘故,仿佛上帝是在身体之外创造了灵魂,使灵魂在身体的外面存在了一段时间,随后又造了身体,并把灵魂与身体联系在一起一样。上帝藉其合作性的护理,是人的生成的动力因,他使灵魂与身体一体出现,所以,灵魂并没有在身体之外存在了一段时间。从灵魂出现的那一霎那起,一个人就存在了,这个人是一个在亚当里有背约之罪的人。由此看来,罪的归算如何传递到亚当的后裔身上,是很清楚的。
第四,在与身体一同生成的过程中,灵魂有着灵魂的本质,因而是很好的,并没有罪。然而,从人体成形的那一霎那起,当灵魂与身体合一并存的时候,就不比父母的灵魂更高尚了,也缺乏上帝的形像。人既然已经丢弃了上帝的形像,上帝也没有责任予以恢复。所以,在《创世记》5章3节写道,“亚当……生了一个儿子,形像样式和自己相似,”因此,并不是按着上帝的形像。
第五,人现在既有背约之罪,按他的灵魂而言,也没有上帝的形像,而身体(影响灵魂,与之同体)也因着出生而处于邪情私欲之中,如此之人处在与上帝隔绝的状态中。因此,人常常有心灵的空虚,对自己感到不满,总是觉得一无所成,痛苦愁烦,总是在渴望什么,没有平安,作什么都没有目的。他充满各样的想望,但他所渴慕的并不是上帝,因为他已经与上帝隔绝;他的欲望无边无际,什么东西有利可图,他就盯住不放。随着人的成长和发展,这样的处境使人生发各种各样的贪欲。这些贪欲又大量地酿成自恋之情,忧伤,愤怒,仇恨,嫉妒,执着于各种错误的目标,没有任何的限制。就是这样,一个人生出另一个人,有着同样的邪情私欲,一个罪人接着一个罪人;亚当的罪就这样传递到他后裔的身上。

6.本罪(Actual Sin )
原罪生出各种各样的“本罪”。这在《雅各书》1章14至15节得到证实:“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既然私欲牵引人,怂恿人,造成犯罪,私欲本身当然也是罪了。不是罪的东西就不能生出罪来。使徒保罗也清楚地称贪婪为罪(罗7:7)。当人说贪婪造成犯罪的时候,所指的乃是本罪。
本罪就是不义,就是在心中或外部行为上偏离上帝的律法,或者是疏忽性的犯罪,或者是积极性的干犯。这罪有各种不同的种类。
首先,有违背第一块法版的罪,这块法版所要求的是对上帝的爱,还有违背第二块法版的罪,这块法版所要求的是对邻舍的爱。
第二,有忽略性的犯罪,也有积极性的干犯。假如不遵行诫命所吩咐的事,就是忽略性的犯罪。虽然许多人对于这种犯罪既不留心,也不以为然,但这种犯罪仍是大罪,因为这种罪是由于人对上帝的旨意不乐意遵行而导致的。不管是疏忽性的,还是积极性的,使徒都称之为罪。“人若知道行善,却不去行,这就是他的罪了”(雅4:17)。要特别注意在《马太福音》25章42节至43节中所记载的那些疏忽性的犯罪,这些罪使得人被定罪,往永刑里去。人如果作上帝的诫命所禁止行的事,或者虽然行的是善事,但却以恶的方式或不良的动机行的,都属于积极性的犯罪。“犯罪的是属魔鬼”(约壹3:8)。
第三,有些罪是犯在:
(1)意念中,这是躲藏不过上帝鉴察万有的眼睛的,也是上帝所恨恶的:“图谋恶计的心”(箴6:18);
(2)话语上,“我又告诉你们,凡人所说的闲话,当审判的日子,必要句句供出来”(太12:36);
(3)行为上,“你们这些作恶的人,离开我去吧”(太7:23);
(4)姿态上,或是眼神,或是手势,或是面色,或是用脚,“无赖的恶徒……用眼传神,用脚示意,用指点划”(箴6:12-13)。
在意念上所犯的罪是数量最多的;然而,行为上所犯的罪则更严重,因为不仅在意念上犯罪,而且还行了出来,在罪的严重性上是加倍的。行为上的罪是经过更多的预谋的,而且对他人也造成了危害。
第四,有些犯罪是因为任意妄为,有些犯罪是出于无知。“仆人知道主人的意思……那仆人必多受责打;惟有那不知道的……必少受责打”(路12:47-48)。从某个方面来说,所有的犯罪都是在无知中犯下的,因为没有人--除非他是个魔鬼--明知是罪还故意去犯,之所以如此行都是出于各样的借口,或是出于需要,或是因为诚实,或是为了利益,或是因为喜欢。我们此处所说的无知是指罪人的蒙昧和粗心,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有罪不加注意,因为这种漫不经心,就没有想到上帝,没有注意自己的行为。这就是对于所犯的罪既不承认,也不懊悔的原因。然而,无知并不是借口。对于当知道的事,罪人应当知道,在许多情况下,他对于特定的罪也当晓得。但是,由于无知所造成的情欲的催逼,他们就降服于自己的私欲之下。“谁能知道自己的错失呢?愿祢赦免我隐而未现的过错”(诗19:12);“他们若知道,就不把荣耀的主钉死在十字架上了”(林前2:8)。“因我是不信不明白的时候而作的”(提前1:13)――否则这就是干犯圣灵的罪了。所有的异端都是如此。
涉及有意识的犯罪,罪恶的程度也不相同,这要依据自然或圣经对罪人的光照程度而定。上帝显明祂的同在和全知,拦阻、警告想要犯罪的人。然而,他对此置之不顾,仍然继续犯罪,这样的犯罪就是极其严重的了。
第五,还有隐秘的罪,这种罪是在自己一个人的时候,或者很少几个人在场的时候犯的。还有公然犯罪的,是指当很多人在场的时候犯罪。“你在暗中行这事,我却要在以色列人面前,日光之下,报应你”(撒下12:12)。

7.罪对恶人的辖制(Sin's Dominion over the Ungodly)
第六,有些罪对人是有辖制性的,有些罪是因为软弱而犯的。只有还未归正的人才处于罪的辖制之下。
首先,若不是藉着信心与基督联合,就会受到罪的辖制。一个人没有基督,就没有上帝(弗2:12),“死在过犯罪恶之中”。
其次,如果内心没有对罪的抵挡,罪就成了辖制性的力量。而内心对罪的抵挡,则是源于在基督里与上帝的联合。假如不是发自真信心、爱心、敬畏和顺服,也就不是来自圣灵的。“若靠着圣灵治死身体的恶行”(罗8:13)。属血气的人受到良知的光照,或者因为爱好自然的德行,因而能够做到有节制,抵挡某种罪。有人略略晓得这种自然德行,确实内心渴慕,尽管他们并不知道属灵的含义,也不明白上帝所要求的界限。这种对自然德行的渴慕也许是处于害怕受到惩罚的缘故,也许是因为担心丧失体面,受到羞辱,或者是因为教养和习惯的缘故。这一切所导致的就是那种属乎自然的道德高尚的生活。那些不晓得其他德行的人,认为这就是敬虔。因此就得出这样的幻想,一个人能够使自己归正。然而,那种发自内心的对罪的抵挡,只有从上面所提到与上帝的联合和恩典中的长进才能发出。这种对罪的抵挡会约束他们不犯罪,然而这在属血气的人身上是找不到的。因此,他们并没有内在的高尚生活的动机,他们的一切行为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他们仍然处于罪的辖制之下。
第三,假如一个人的心中丝毫不愿意与上帝和基督的生命联合,对于这种生命的联合一无所知,不渴慕也不寻求这种联合,那么,罪对他就有辖制的力量。既然不以这种联合为喜乐和满足,那么,他们就与世界和罪联合。在上帝和基督之外的一切生命,也许从属血气的角度来看,温文尔雅,敬虔度日,但无非是罪而已。从这样的情怀所发出的就是贪婪、色欲、野心,和罪恶的思想,其罪恶的程度要依人的心理、嗜好、习惯和机会而定。“因为随从肉体的人体贴肉体的事”(罗8:5);“人若爱世界,爱父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约壹2:15)。
第四,当各样的邪情私欲爆发的时候,当人持续犯罪的时候,当人甘心乐意、竭尽所能地降服于自己的私欲之下的时候,假如上面所提及的自然性的动机也无法拦阻人犯罪的时候,他就是处于罪的权势之下。使徒彼得称此为“同奔那放荡无度的路”(彼前4:4)。请考察以下的经文:“良心既然丧尽,就放纵私欲,贪行种种的污秽”(弗4:19);“祸哉!那些以虚假之细绳牵罪孽的人,他们又象以套绳拉罪恶”(赛5:18);“又使他们……卖了自己,行耶和华眼中看为恶的事”(王下17:17)。“将肢体献给不洁不法作奴仆”(罗6:20,19)。
第五,假如一个人对于那些真正敬虔的人,显明自己既不属于这个世界,也不处于罪的权势之下的人,而是在基督里与上帝联合,行走在光明中的人,发自内心地抵挡,这样的人就是处于罪的权势的辖制之下。属血气的人所喜欢的是属血气的德行,这是与他们自己的本性一致的。即使一具尸体比另外的尸体更漂亮,但仍然不过是尸体罢了。然而,当重生之人不仅敬虔度日,而且在他们的话语中也发出他们的光来的时候(这光不仅是他们的德行,也是他们比其他人卓越的基础和本质),就有人心中立即生厌,尤其是那些暂时信主的人更是对此耿耿于怀,还有那些所谓的有教养的人,也是大有反感。这在圣经上说得非常清楚:“凡作恶的,便恨光,并不来就光,恐怕他的行为受责备”(约3:20);“你们若属世界,世界必爱属自己的;只因你们不属世界,乃是我从世界中拣选了你们,所以世界就恨你们”(约15:19)。这种仇恨和内心的抵挡,所显明的就是罪的权势对人的辖制,因为它揭示了光明与黑暗、生命与死亡之间的对立。通过我们以上所讲述的五个方面,没有归正的人可以以此来省察自己,从而晓得他们仍然没有归正。这些方面也可以帮助那些已经归正的人认识自己,使罪的权势不再对他们有辖制性的影响。

8.罪对义人没有辖制的权势(Sin Has no Dominion over the Godly)
已经归正的人从自己身上发现很多老亚当的性情。他们注意到自己经常跌倒,确实这样,甚至继续在罪中停留,成为罪的俘虏。因此,他们的信心容易动摇,担心罪仍然对他们有辖制的权势。为了使他们明白罪已经对他们没有辖制的权势了,罪只是像一个敌人一样与他们争战,我们会进一步说明到底何时罪没有辖制的权势。
(1)当我们藉着信心与基督联合的时候,罪对我们就再也没有辖制的权势了。这种与基督的联合或者是以清楚的、强大的、可感的形式显明出来;或者主要是以在基督里与上帝和好的活动显明出来,有渴慕,有祷告,有接受,有相信的感受,也有挣扎,离开这种和好与联合,灵魂就不得安宁,虽然对于这种与上帝的联合还没有得到明显的确信。基督是我们的生命(西3:4)。既然已经与生命本身联合,死亡就不再有辖制的权势了,如今所统管我们的是生命,不管这种生命是多么脆弱。
(2)当这种联合带出活的属灵行为的时候,罪就没有辖制的权势了。对于归正的人而言,不管是什么行为,如果不是从这种联合发出的,就没有什么价值。他的一切努力的焦点就是藉着这种联合而生活,或者是以这种联合为乐,或者是寻求这种联合,把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这种联合上。这样的人所渴慕的是,不管作什么事,都是出于上帝,藉着上帝,为了上帝,在上帝面前,向着上帝。只有当他们的行为“是靠上帝而行”的时候(约3:21),他们才感到舒心。这种联合不会是被动性的,因为信心是“从仁爱生发出来的”(加5:6),净化人的内心(徒15:9),“胜了世界的”(约壹5:4),抵挡魔鬼(彼前5:9),并且有好行为所结的果子(雅2:17)。此处所讲的不是信心的程度,而是信心的真实性。
(3)这种联合所导致的是内心因着罪的本性而对罪的抵挡和恨恶,不管是大是小,此时,罪对人就没有辖制的权势了。这种态度所涉及到的不仅仅是外部的行为,且特别针对他们心中的感受。由此所导致的就是,他们恨恶自己,胜过任何人。“因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愿意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作的”(罗7:15-17);“心怀二意的人,为我所恨……我却恨恶一切假道”(诗119:113,128)。这会使人对内心的处境,因疏忽而犯的罪,并各样的罪行,都感到忧伤和耻辱。这就证明了生命之律的存在,是与罪恰恰相反的。
(4)因着与上帝的联合,心中对罪的抵挡和仇恨,转化成在实际生活中对罪的争战,此时,罪对人就不再有什么辖制的权势了。他们时时立定心志,与罪争战;时时祷告,求上帝赐给力量,渴慕得到坚固,这就是因信耶稣基督而成圣的过程。义人担心徒然被罪制伏,所以他们努力谨守。他们想方设法避免任何犯罪的机会,假如有犯罪的机会,就予以抵挡。他们有时得胜,有时被某种罪胜过。“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为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加5:17)。所以,不可否认的是存在着与罪的争战,但罪并没有辖制性的权势了。
(5)当我们与上帝的联合导致喜悦、爱慕、渴慕去行主所喜悦的一切事的时候,罪对我们就没有辖制性的权势了。这种对罪的抵挡是全方位的,任何罪都不得例外。“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上帝的律法”(罗7:22);“我何等爱慕祢的律法”(诗119:97)。确实,我们不仅爱慕上帝的旨意,赞同上帝的旨意,也喜爱那些为上帝所爱,并爱上帝的人。属世界的人憎恨他们,不喜欢他们,因为他们发自内心地与世界分开了。“他眼中藐视匪类,却尊重那敬畏耶和华的人”(诗15:4);“我们因为爱弟兄,就晓得是已经出死入生了”(约壹3:14)。
请考察这些确据,并把它们与受罪辖制的确据对比。假如在考察之后,得出结论说,他身上并没有被罪辖制的证据,而是有与此相反的证据,也许程度还没有心中所渴慕的那样大,但可以确信罪在他身上已经没有辖制性的权势了。这样的人就会高兴欢喜,不会任凭内心中残留的败坏使自己的信心动摇。不管这种内在的生命多么微弱,他都会既严肃认真,又高高兴兴地予以持守,使自己在成圣方面不断进步。

9.不可饶恕的罪:亵渎圣灵之罪(The Unpardonable Sin: The Sin Against the Holy Ghost)
罪分为可饶恕的,和不可原谅的。一些罪被称为是可饶恕的罪,这并不是因为它们的本性使其不当受到惩罚,或者不用任何补赎就可以赦免。这样的罪是不存在的,不管是多么微小的罪。虽然罪的程度不同,当受的惩罚应与罪的程度相应,最微小的罪也当受永刑。“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因为凡遵守全律法的,只在一条上跌倒,他就是犯了众条”(雅2:10);“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这些罪之所以被称为是“可饶恕的”,仅仅是因为对于那些相信并悔改的人来说,这些罪被赦免了。
不可饶恕的罪,是指那些在罪中生活,并在罪中死去的人所犯的罪。对他们而言,是没有任何赎价的,因此他们的罪永不得赦免。之所以说这些罪是不可饶恕的,是从最终的结局来看的。
然而,在这些罪之外,有一种罪是不可饶恕的罪,这就是亵渎圣灵的罪(太12:31)。
在《马太福音》12章31节中,我们可以读到亵渎圣灵的罪:“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凡亵渎圣灵的,却永不得赦免,乃要担当永远的罪。这话是因为他们说:“他是被鬼附着的”(可3:29-30)。“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约壹5:16)。因此,敬虔之人在祷告的时候,不当为那至于死的罪祷告,这就是说,假如他知道某人犯了至于死的罪,是不当为这样的罪祷告。这罪不是别的,就是亵渎圣灵的罪,虽然在最后一节经文中并没有明确地指出来。干犯圣灵的罪不是干犯圣灵的位格,而是干犯祂的工作;也就是说,圣灵在上帝的子女身上光照、圣化和安慰的工作,以及祂在神迹奇事发生时大能的运行,由此真教义和个人的知罪得以证实。
这种罪并不在于缺乏悔改,因为死在罪中的每个罪人甚至连一个罪也没有悔改过。也不是说,不当为这样的罪人祷告,因为我们事前并不晓得这样常见的罪人是否悔改。从《约翰一书》5章16节显然可见,这罪并不仅仅是基督在世上服事的时候人所犯的,也包括在此之后所犯的。这种罪就在于彻底离弃曾经所承认的真理,仇恨、抵挡真理和敬虔,这都是纯粹从苦毒生发的。
一个真正归正的人是绝不会犯这样的罪的,因为他是蒙上帝大能保守的人(彼前1:5),选民是不可能被蒙蔽的(太24:24),上帝的根基是坚固的(提后2:19)。
亵渎圣灵的罪也不是未归正的人经常犯的罪,这种罪是超出寻常的,因此并不是经常犯的。但我们仍然相信,有些人是向着这种罪跨近了一步或两步,虽然其他人并不晓得。当圣灵的大能在使罪人归正上大大显明出来的时候,常常有人犯这样的罪。为了明白这种罪的性质,请注意以下的方面:
首先,罪人在犯这种罪的时候,他清楚地晓得他所抵挡的是上帝和真理。我不敢说要犯这样的罪,罪人心中对真宗教的各个要点都有清楚的坚定的信念。我也并不主张这样的罪人一定承认过基督教信仰,一定是教会的成员。但我确实认为,犯这样罪的人至少在心中晓得那些与他有过联系的人的教义、生命和宗教,是合乎真理和敬虔的,因而也是来自上帝的。据我们所知,那些犯了这种罪的法利赛人和文士,他们从来都没有作过基督的门徒。他们也不晓得基督就是真正的弥赛亚(林前2:8)。他们对于上帝的位格是否有清楚的认识,也是不确定的。然而,圣灵使他们认识到基督的教导、生命和神迹确是来自上帝的,确是藉着上帝所行的。他们承认基督“是个先知,在上帝和众百姓面前,说话行事都有大能”(路24:19)。彼拉多自己“原晓得,祭司长是因为嫉妒才把耶稣解了来”(可15:10)。
其次,那些亵渎圣灵的人,对于为上帝所感动的人充满愤怒和仇恨。上帝的灵大大作工,赐给人们光照、喜乐、圣洁、热情,开他们的口说话。这种仇恨和愤怒可以表现在对于各处基督教会的敌视,也可以表现在以下的对象上:一个具体的教会,一群敬虔之人,一个具体的人,可能是牧师,可能是会众。这种抵挡既与当时的事务无关,也与意见的不同无关,不管是普遍性的看法,还是对具体问题的看法。他们所针对的是真理、生命和活动,这一罪人晓得这些是来自上帝的,是藉着上帝的代理人而发生的。在福音书中所记载的犹太人对基督的行为,显然就是这样(参考:太12;约8)。这种敌意也表现在他们对待司提反上。“众人听见这话,就极其恼怒,向司提反咬牙切齿”(徒7:54)。
第三,在这种罪人身上,对于圣灵大大作工使用的人,他们有一种邪恶的抵触情绪,并且还有一种邪恶的欲望,要迫害这些人。假如这个人原先是在一个教会的群体中,或者是在一个义人的团契里,他们就会离开他们,不能再忍受他们。他恶毒地抵挡他们,竭尽所能地迫害他们,原因就在于他们身上所显明的真理、敬虔和活动。他用毁谤、侮辱、冒犯、否认的方式来肆行其事,称圣灵在他们身上的工作是邪灵的工作,是血气之事,是假冒伪善,是骄傲自大,等等。假如他是个有权柄的人,他就会反对他们,千方百计地要把上帝的工作连根拔除,损害他们的名誉,强夺他们的财产,甚至剥夺他们的生命。这些在当时的法利赛人和文士身上都能见到,他们持续不断地诽谤主耶稣,试图杀害祂,而且最终确实把祂杀害了。对此使徒写道:“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人干犯摩西的律法,凭两三个见证人,尚且不得怜恤而死;何况人践踏上帝的儿子,将那使祂成圣之约的血当作平常,又亵慢施恩的圣灵,你们想,他要受的刑罚该怎样加重呢!”(来10:26-29)。
第四,紧接着就是不可逆转地缺乏自责,拒不悔改。我已经说过,这就是此种罪的后果,因为这并不属于这种罪的本质。他们是不会回转的,因为上帝把他们交托给他们自己和他们邪恶的倾向。他们的愤怒使得他们像翻腾的大海一样,也像被风吹起的糠秕,只要还活着,只要有机会,他们就继续发泄他们的仇恨。即使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安静下来(这会使得他们感觉到自己的罪),然而一种绝望的感觉会立即在他们心中升起。他们感到天国已经向他们关闭了,基督不是为他们而来的。因此,他们不会悔恨,也不会寻觅,更不会祷告。相反,他们感觉到地狱的苦楚,对上帝的恐惧吞噬了他们。他们或者像犹大那样死去,或者像朱利安那样满口咒骂地死去。
第五,另外还有一个事实,使这一罪行成为不可饶恕性的。这既不是由于这种罪本身,也不是因为上帝的怜悯和基督的功德不充分,而是惟独因为上帝的旨意就是不赦免这样的罪。“惟独亵渎圣灵,总不得赦免”(太12:31);“凡亵渎圣灵的,却永不得赦免”(可3:29)。

有人或许疑惑,怎能有人堕落在这样的罪中呢?人对真理、敬虔和上帝之灵的工作怎能这样反应呢?
我的回答是:确实如此,没有人明明晓得是真理,却向真理发出挑战,明明知道是犯罪,却还放纵去行,假如这样的话,他无疑就是魔鬼了。然而,可能的情况是,一个堕落之人,因着圣灵运行的结果,仍然得到了光照,信服了真理,并加入义人的群体,使人觉得他也是其中的一员。然而,后来他晓得自己显然是自己欺骗自己,与他的意志相反,使他难受的是他没有被接纳,由于他自己所熟悉的亮光,他自己并没有受到别人所受到的敬重,更没有被高抬到别人之上,他的影响力日见减少,其他人比他更受尊敬和爱戴;其他人认为他对属灵的奥秘一无所知,甚至还未归正,是和假冒伪善的人、暂时相信的人一样处于愁苦之中;他不断地受到责备,觉得人所说的一切都是针对他的,不管他说什么,或做什么,人们都是恶意地看不起他,故意刺激他,嘲笑他,不断地纠正他。这时候,我想,他那邪恶的心灵就会躁动起来,充满愤怒和嫉妒之情,蠢蠢欲动,他的真相开始显明出来,他就开始积极地抵挡真理。这样的人,在一开始的时候还是针对他们所冤枉的人采取行动,此后他就会针对这些人手中所行的事,圣灵在他们身上所显明的大能发难。由此出发,接下来他们就会回避上帝的子民,回避他曾经承认的上帝的真道,由于敬虔之人得蒙光照、真理、圣洁和事工,他们就大肆毁谤、侮辱、反对、迫害。因此,这种罪的首要原因一般都是自怜,以及想被人敬重的欲望。如果这种想出人头地的欲望没有得到满足,相反,他被曝光,受责备,被拒绝,他的恶毒就逐渐增加,直到犯下亵渎圣灵的大罪。
有人以为,既然所有未归正的人都恨恶真理之光,并且加以反对,因此干犯圣灵之罪与我们上面所解释的并不是一回事。
我的回答如下:
(1)所有的罪,也包括干犯圣灵之罪,其种子都可以在所有的人身上找到,生来就有。假如环境许可,上帝抑制的大能并没有拦阻,所有的人都会犯这种罪的。因此,在原则上,干犯圣灵的罪是根植在所有人的本性中的。
(2)人是不会逐渐承认真理和敬虔的,也不会逐渐熟悉上帝之灵大能的运行,更不会逐渐晓得这是来自上帝的,所有的人都是如此。
(3)这种仇恨和抵挡的倾向并没有在每个人身上都爆发出来,而是受到了抑制,或者是由于没有机会,或者是还有其他的倾向,或者是由于受到抑制的大能,否则,都会爆发出来。
(4)干犯生来的罪并不是普普通通的仇恨和抵挡,而是仇恨和邪恶非同寻常的大爆发,伴随的是诽谤和迫害。

10.对于担心自己得罪圣灵之人的训诲(Instruction for Those Who Fear They Have Sinned Against the Holy Ghost)
以上所言,说明有人对干犯圣灵的罪产生了误解。因为不晓得这种罪的性质,又在心中觉得自己经常违背自己的认识和良知犯罪,他们就认为自己犯罪亵渎了圣灵。所以,就不敢祈求上帝赦罪,他们的理由就是圣经上不让我们为这样的罪祷告,这种罪是不会被饶恕的。这一切都使他们惊恐不已,导致了极大的焦虑之情。这样的人应当从上面所说的内容领受教训。
(1)干犯圣灵的罪所指向的对象并不是罪人本身,而是集中在他人的身上,这些人身上有真理和敬虔显明出来,上帝之灵大能的运行也在他们的身上,这一切都使得敬虔之人谦卑下来,而罪人则是极其不悦。
(2)禁止为这样的人祷告所指的并不是自己,而是为别人。当然,即使犯了这种罪的人仍然有责任祷告、悔改,只是这种人并不愿意如此行。
(3)与这种罪相伴的是,由于他人发光,就把仇恨和愤怒倾泻在别人的身上,同时还会用诽谤和压迫的手段来迫害他人。
(4)干犯圣灵的人,对于这样的罪既不感到伤痛,也不会寻求饶恕和悔改。因此,那些有这种顾虑的人可以由此晓得他们不过是误解而已,并没有犯这样的罪。他们不过是被自己昏暗的心欺骗了,尽管他们的焦虑是从温柔的性情发出的。另外,魔鬼也有参与,他使这样的人左右摇摆,尽可能把他们带入绝望的境地。
每个人都当小心,如果有机会,都有可能犯这样的罪,所以不要任凭自己的心意作王。绝不要鲁莽地攻击有灵命的人,或者看来有灵命的人,虽然他们的行为也许有些不合适,恐怕你长此以往,逐渐犯此亵渎圣灵的大罪。在这种情况下,总要提醒自己,那些触犯此罪的人会受到可怕的审判。
有鉴于此,每个人都当谨慎行事,不要持续不断地责备反对自己的人,也不要看不起他,激怒他。也不要情绪冲动,试图强迫这样的人悔改,不管对方是自己的配偶、子女、父母、亲戚,或者其他熟悉的关系,免得为他们提供机会,犯下亵渎圣灵的大罪。
罪的教义当使所有的人都谦卑下来,我们将在下一章中阐述这一教义的一般性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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