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行为之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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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行为之约

在第八章中我们描述了处于卓越、圣洁和荣耀性情中的亚当。我们现在所要探讨的是与上帝有约的亚当,这约就是行为之约。熟悉这一行为之约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凡是在此处犯错误,或是否认行为之约的存在的人,都不会明白恩典之约,也必定对主耶稣基督的中保身份发生误解。这样的人很容易就会否认基督积极的顺服为选民赢得了永生的权利。我们在好几个团体中见到过这样的现象,因为他们在恩典之约上犯错误,他们对行为之约也矢口否认。同样,那些否定行为之约的人,在对恩典之约的理解上,也必定有错谬的嫌疑。

1.行为之约的界定及证实(The Covenant of Works Defined and its Existence Verified)
行为之约是上帝与亚当所代表的人类所立的约,在这一约中,上帝对永生的应许是以顺服为条件的,对不顺服则有永死的警告。亚当既接受了永生的应许,也接受了应许的条件。

问题:在上帝和以亚当为代表的人类之间真有这样的一个约吗?
回答:我们的回答是毫不含糊的,确实有!为了有次序地考察此事,首先必须确定此事存在与否,然后要考察此事的本质。然而,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需要考察这一个约的性质,因为是否存在这样的行为之约,必须首先从其本质来证明。这样,我们才能得出一个结论来。

证明#1:假如上帝确实赐给亚当律法,其内容与十诫相同;应许他有永生(这永生是与基督在恩典之约中为选民所赢得的生命是一样的);确定分别善恶树是检验亚当是否顺服的工具,而生命树对亚当而言则是生命的标志;而且亚当既接受了应许,也接受了条件,从而对上帝负有律法的责任――那么,上帝和亚当之间就确实有行为之约存在。既然这一切都是真实的,可以得出结论说,确实有这样的行为之约存在。
我们首先来考察上帝这一方,以及祂的约言,然后我们再考察另一方及其约言。一方是上帝,在这一行为之约中,祂显明自身如下:
(1) 祂是最重要的、永恒的、至高的、主权的主,祂有权按祂自己的意思,向祂的受造物立法、吩咐、应许。祂是“唯一的设律法的”(雅4:12)。
(2) 祂是圣洁的、公义的,祂所造的有理性的受造物,除圣洁之外任何东西都不能使祂喜悦,祂不会任凭不圣洁不受惩罚。
(3) 祂是无限的美善,并愿意把祂的美善传递给人。祂在约中的参与包括律法的确证、福乐的应许和定罪的威胁,并制定标志之树和禁戒之树。

2.行为之约和上帝的律法(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Law of God)
我们首先要证明的就是:上帝把律法赐给亚当,这律法的内容是与十诫完全一样的。上帝赐下律法作为人的规则,既关乎人的心灵,也关乎人的行动。律法宣布什么是善的,什么是恶的。因为律法的权威来自上帝,人人都有责任顺服。
人的理性,不管其本身是多么完美,也不管它能否晓得律法的要求,都不是善恶的标准。事情的善恶绝不是由人所固有的认识能力来决定的。人所固有的认识能力并不能使人有顺服的责任;它不过是认识和承认律法及其责任的工具罢了。上帝的律法及其神圣的权威就是善恶的标准,人人都有顺服的责任。

问题:上帝设立的律法表达的是祂的属性,还是祂的自由意志?
回答:律法是从祂的意志发出的,与祂的属性相合。律法并不是随随便便地从上帝的意志发出的,仿佛上帝能够吩咐与祂自己相悖的事情一样:憎恨上帝和邻舍;或者愤怒、嫉妒、仇恨、复仇以及其它类似的罪都是圣洁的――人若犯罪,上帝就把永生的应许赐给他。这些都是与上帝的属性背离的,也是与祂的意志相悖的。同时,任凭有理性的人在无法的状态下存在,对上帝而言也是矛盾的。
上帝把律法赐予亚当,证实如下:
首先,“……没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顺着本性行律法上的事:这是显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们心里”(罗2:14-15)。即使在人堕落之后,仍有律法刻在他们的心中,从而使他们也有律法,尽管不完善,也很模糊。因此,亚当在纯正的状态中,更是有律法了。我们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因就在于自然律(the law of nature)是从上帝的知识发出的。在堕落之后,亚当对上帝的认识也比外邦人更优越、更清晰,因此,亚当对上帝的律法的认识也比外邦人更优越。认识上帝的律法,合乎上帝的律法,是人本性所应达到的至善之境。在堕落之后,谁对上帝的律法有最清楚的认识,并且最合乎上帝的律法,就比其他人更优越。既然亚当当时是完全的,因此他在对上帝的律法的认识和顺服上也是优越的,因此,上帝确实把律法赐给了他。
第二,“律法既因肉体软弱,有所不能行的,上帝就差遣自己的儿子,成为罪身的形状,作了赎罪祭,在肉体中定了罪案,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这不随从肉体,只随从圣灵的人身上”(罗8:3-4)。使徒保罗在此总结说,律法是与所有的人都有关系的,这律法有内在的潜能,这律法能使所有完全的人称义。然而,他宣告说,律法是软弱的,律法不能使人称义,原因就在于因着肉身,也就是罪,律法变成软弱的了。人一触犯律法,就无法脱离罪责,因为律法是真理。既然律法现在已经变得软弱了,那就说明它在从前某个时候曾经是坚固的。然而,在人堕落之后就不再是这样了。但在人堕落之前,当人还没有犯罪的时候,律法确实是坚固的。
第三,上帝的性情和亚当的性情都要求亚当有法可依。从其性情而言,上帝是至高至尊的,祂配得尊荣和侍奉。受造物一出现在历史舞台上,上帝就在受造物之上,而受造物则是在祂之下。人是有理性的受造物,对人而言也是如此,这不仅仅是因为人是上帝所创造的,上帝又与人立约,也不仅仅是因为人犯了罪,更重要的是由于上帝的属性,因为祂是耶和华。亚当既然是受造物,必然在各样的事情上都倚靠他的创造者,否则他就成了上帝了。受造物的属性就是倚靠性的。
亚当是倚靠上帝的,他的存有倚靠上帝,他的行动也是如此。亚当对上帝的倚靠,不仅是在他与其它动物共有的行动方面,在使他能够有智慧地行动的推理之事上,他也倚靠上帝。既然从其属性而言,上帝是至高无上的,是独立自存的,配得敬拜、侍奉和敬畏(“万国的王啊!谁不敬畏祢?敬畏祢本是合宜的”) (耶10:7),而人在其属性、活动和理性方面,都是依赖性的,那么在其完美的状态中,人必定有法可依,由此他的属性和活动可以得到规范,这就是律法。这律法深深地印在亚当的性情之中,他无须像不晓得自己本分的人那样寻找,也不用担心自己因软弱的缘故,被自己的邪情私欲牵引,去作相反的事情。晓得律法,并按律法去行,这是本来就深深地印在亚当性情之中的。

异议#1:“因为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乃是为不法和不服的”(提前1:9)。
答案:可以从两个角度看律法。从标准的角度来看,律法是人喜爱的准则,告诉人当尽的本分;从惩罚的角度来看,律法是使人惧怕的强制性工具。义人对律法的看法是:律法是人所喜爱的准则,告诉人当尽的本分。义人高高兴兴地承认我们都当顺服上帝的律法。“……爱既完全,就把惧怕除去”(约壹4:18)。然而,不义之人却受制于律法那令人惧怕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要求对他们的恶行予以惩罚。义人喜爱德行,不愿犯罪;恶人则因为惧怕惩罚而抑制自己不犯罪。

异议#2:既然亚当对上帝的爱是完全的,他作一切都是自发的、自愿的、自然的,因此,不可能有什么律法存在。
回答:(1)律法就是爱(太22:37-39)。既然亚当的爱是完全的,他必定有全备的律法。
(2)律法就是自由。“……那全备、使人自由之律法”(雅1:25)。亚当享有神圣的自由,因此他就处于使人自由的律法的管辖之下。
(3)合乎自然做事与合乎律法做事是没有矛盾之处的。外邦人也是从其性情出发,作那些律法之中所规定的事。
(4)违背爱不就是罪和不义吗?可见,律法是完备的爱中所固有的。
(5)在完备的爱中,亚当仍然受到死亡的警告;对过犯有惩罚的警告,就必定有律法存在。因此,亚当是有律法的。

所以,现在的问题就是,到底亚当拥有什么样的律法呢?我的回答是:除了禁止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之外,就内容而言,亚当还有十诫之律。
首先,无疑亚当所拥有的是最全备的律法。最全备的律法就是爱的律法,这就是十诫(参考太22:37-39)。因此,亚当所拥有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二,所有的人都同意:那在外邦人天性中就固有的律法,就是曾经印在亚当的性情中的律法的残余,这律法与十诫是完全一样的。因此,亚当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三,这在《罗马书》8章3节中得到了证实,我们已经引用了这节经文。保罗在这节经文中谈及律法,但并没有进一步地展开。无疑,保罗在此处所提及的“律法”就是十诫。这一律法是亚当曾经拥有过的,那时律法的力量是全备的,但在人堕落之后就软弱了,我们对此已经有所说明。所以,亚当所拥有的就是十诫之律法。
第四,圣洁只有一种,因为圣洁属于上帝的形像,其本性就是单一的。所以,律法就其本性而言也是单一的,人对圣洁的完全顺服就是圣洁。因此,就其内容而言,亚当在其完全的状态中所拥有的就是十诫之律法。
除了自然律之外,上帝还赐给亚当一个诫命,在上帝的主权之中,这一诫命可以给,也可以不给。这一诫命就是不要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我们已经在前面提到了这一诫命。这很容易导致以下的问题:为什么上帝把这一诫命赐给亚当呢?假如上帝没有给亚当吩咐这样的诫命的话,亚当就不会犯罪了。我的回应如下:
(1)即使上帝不把这一诫命赐给亚当,也不能说亚当就会绝对不犯罪。那时亚当是圣洁的,但他也是可变的,因此他也能够在处境不同的时候犯罪。
(2)上帝行事并不是都要给人说明的。假如有人真的希望对这一诫命反复思想,很显然,就会对这一诫命更加清楚。这一诫命所宣告的是:惟独上帝是主,惟独祂有权力按祂自己所喜悦的来吩咐亚当,而且要求亚当无条件地顺服,无需追问为什么。
(3)另外所包含的是:人应当惟独寻求上帝的旨意;任何事情是否是可喜悦的,都要惟独根据其与上帝的关系来界定。
(4)这一诫命包含了人生的幸福之所在,人生的幸福就是惟独以上帝为乐,这种幸福是在上帝之外的任何东西中都无法找到的。因此,亚当并不需要那些似乎是极其令人喜悦的东西,没有这样的东西,他仍然能够以上帝为乐。
(5)同时,这一诫命也表明,亚当满足于上帝那时按祂自己的美意所赐的完美程度。上帝为什么赐下这样的诫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只能是:“这是上帝主权的美意。”因此,我们已经注意到亚当确实是有律法的。

3.行为之约和永生的应许(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Promise of Eternal Life)
第二件要证明的事情就是:亚当曾经有永福的应许。
首先,这在现在的外邦人身上得到了证实。上帝在人的心中都刻下祂存在的印记,并且也使人晓得祂所希望的行事为人的方式,同样,上帝还使外邦人晓得,行善就会得到好的报应,而作恶最终则会受到惩罚。跨海旅行的人所记的日记证实了这一点。他们来到外邦人的土地,那里从来就没有基督徒,这些外邦人用手势指上指下,指出行善的人会上天堂,而作恶的人则下地狱。使徒保罗证实外邦人的良心或者是责备他们,或者是为自己辩解(罗2:15)。既然连外邦人都晓得这样的事实,他们的行为要按刻在他们心中的律法衡量,按其善恶,或得奖赏,或受惩罚,这对亚当而言就更真实了。他对律法和奖赏的应许具有完备的知识。
其次,我们在前面已经说明,上帝所赐给亚当的律法就是十诫之律法。十诫之律法附有永生的应许,这在《马太福音》19章中可以看出。一个年轻人问:“我该作什么善事,才能得永生?”耶稣对他说,“你若要进入永生,就当遵守诫命”(太19:16-17)。这在以下的经文中也得到了证实:“所以你们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着”(利18:5);“那本来叫人活的诫命”(罗7:10);“……守着这些便有大赏”(诗19:11)。因此,亚当是有永生的应许的。
第三,这也得到了以下事实的证实。这一事实就是:基督自己顺服律法,担当来自律法的惩罚,在性情和行为上都有着完美的圣洁,从而满足了律法的要求,为选民赢得了永生。这在《罗马书》8章4节中很显明,使徒保罗在此宣告说,因着基督的补赎,“……使律法的义成就在我们(选民)”身上。这在《加拉太书》4章4至5节中也有说明:“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子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请注意,此处所指的律法与亚当当初所拥有的律法是一样的。“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上帝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也必和祂一起得荣耀”(罗8:17)。因此,永远的荣耀必定是随着对律法的顺服而来的。所以,亚当所拥有的是同样的律法,他也拥有永福的应许。
第四,藉着信心接受基督时所承受的生命,也曾应许给完全顺服律法的人。既然永生是赐给那些在基督里有信心的选民的,同样也赐给了那些完全地遵行律法的人。使徒证实这同一永生的应许适用于两种情况。“摩西写着说:人若行那出于律法的义,就必因此活着。惟有出于信心的义如此说:你不要心里说。你若口里认耶稣为主,心里信上帝叫祂从死里复活,就必得救”(罗10:5-6,9)。“……义人必因信得生。律法原不本乎信,只说:行这些事的,就必因此活着”(加3:11-12)。此处的应许是一样的,就是生命的应许,永生的应许。在《马太福音》19章16至17节说的也是如此,我们已经在上面解释了。关于信心,在《约翰福音》3章36节说,“信子的人有永生”。使徒说明,要达到目标有两条道路,一是律法之路,一是信心之路。因此,我们可以说,拥有律法的亚当,也是拥有永生的应许的,而这永生的应许现在是藉着信心而得到的。
第五,这也由以下的警告得到了证实:“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创2:17)。此处所威胁的死亡是没有其它任何限制的。有人坚持说,此处所说的死是指暂时性的死,他们必须证实确实这是必然的。但持这种主张的人无法证明他们的观点,因为找不到此类的证据。而且,众所周知:
(1)死既指永刑,也指暂时的死。“在这等人,就作了死的香气叫他死”(林后2:16);“有至于死的罪”(约壹5:16);“第二次的死在他们身上没有权柄”(启20:6);
(2)此处所警告的死是对罪的惩罚。然而,对罪的惩罚不仅包括暂时性的死,也包括永死,这是与永生相对的。“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惟有上帝的恩赐,在我们的主耶稣基督里,乃是永生”(罗6:23);“这些人要往永刑里去;那些人要往永生里去”(太25:46);
(3)使徒清楚地说明,因为吃禁果,定罪就临到所有的人身上。“原来审判是由一人而定罪……因一次的过犯,众人都被定罪”(罗5:16,18)。任何人都不会否定,这一罪性就是吃禁果之罪。然而,吃了之后,接下来就是被定罪,因此“死”这个词所威胁的就是定罪。让我们反过来看。假如是在犯罪的时候,亚当受到永刑的威胁。那么,相反,人顺服的时候,就会有永生的应许。假如人不犯罪的话,在死的威胁中本来是有永生的应许的。这种推理是更可信的,因为谁能竟敢认为慈爱的上帝对不顺服有处以永刑的威胁,而同时对顺服则没有永福的应许呢?谁敢认为祂的审判不可思议地大于祂的慈爱呢?

4.行为之约与生命树(The Covenant of Works and the Tree of Life)
第六,这也得到了生命树的证实。这两种树是彼此相对的。既然一个象征永死,为什么另一个不是象征永生呢?树的名字本身也表明这一点,因为这树清楚地被称为生命树。生命树是一个标志,是生命的标记和印证,除此之外,我们还能推出什么来呢?此处丝毫没有说仅限于肉体的生命,因此我们也不要这样做。再者,假如亚当失去肉体的生命,他所拥有的属灵的生命也会立即丧失。因此,我们必须理解,“生命”这个词本身既包括肉体的生命,也包括那时亚当所拥有的属灵生命,而永生也是包含在“生命”这个词中的,尽管并没有“永”字加在前面。“你若要进入永生……”(太19:17) ;“引到永生,那门是窄的”(太7:14)。在其它许多经文中也是这样表述的。因此,亚当丧失这种生命之后,主就不再让他享用这永生的印记。主让天使把亚当赶出了伊甸园,“现在恐怕他伸手又摘生命树的果子吃,就永远活着”(创3:22)。
当亚当犯罪,吃那棵他没有权利吃的树上的果子的时候,上帝就不让他吃另外的树上的果子了。假如他仍然能吃生命树上的果子,并且确实吃了,他能永远活着吗?不可能,因为生命树本身并没有那种能力,可以恢复亚当所丧失的属灵的生命以及与上帝的交通。亚当当然是晓得这一点的。没有属灵的生命,仅仅肉体的生命对他还有什么益处呢?生命树本身也没有能力,可以废除上帝的威胁,“你吃的日子必定死”。即使他能够保存肉体的生命,亚当很清楚,他也不会这样做的。那么,为什么上帝还说:“就永远活着”呢?我的回答是:此处是责备的语气,这在同一节经文中很明显,“那人已经与我们相似”(创3:22)。仿佛上帝是在说:“注意那人,他认为吃了禁果就能成为我们之中的一员,他现在真像我们了!”上帝仿佛是在说:“他被自己的目标所蒙蔽,不仅没有变得与我们类似,反倒更不像我们了。”“就永远活着”,语气也是如此,“他不过是被自己的目标和意见所蒙蔽,竟然认为通过吃这棵树上的果子就可以永远活着。”因此,“就永远活着”是指亚当所想象的,仿佛在他犯罪之后,这树仍然还是生命的标志一样。上帝并不希望让他继续滥用这一标志,因为亚当已经丧失了生命本身,也就是丧失了永生。上帝的旨意就是:亚当既然失丧了,就当从此之后转离已经被违背的行为之约,把他一切的希望都寄托在女人的后裔身上,这是在亚当堕落之后不久,上帝向他所赐下的应许。

5.亚当对行为之约的条件和应许的接受(Adam’s Acceptance of the Condition and Promises of the Covenant of Works )
我们已经考察了立约一方的活动:上帝把律法赐给亚当,并应许他有永生。这永生是与基督为选民所赢得的,并且藉着信心所赐给他们的永生是一样的。我们已经注意到,上帝把分别善恶树作为禁令的标记,而生命树所象征的则是生命。因此,就圣约的一方而言,一切所需要的条件都已经显明了。现在我们必须来考察另一方及其约言,这是立约的前提条件。
立约的另一方就是在亚当里的人类,亚当有上帝的形像为装饰,这形像包括对上帝的毫无瑕疵的认识,以及公义和圣洁。因此,他肯定晓得圣约的条件和应许,并且能够满足有关的条件。既然对此圣经上并没有记载,问题在于“他在这一圣约中是默然同意的吗?”我的回答是:尽管这在圣经中并没有明确的表述,但仍然可以清楚地推导出来。
很显然,亚当接受了圣约的条件和应许。首先,在圣经中,虽然圣约的应许与整个的圣约有关,但在圣约的应许中经常是仅仅提及圣约的一方当事者。比如《创世记》3章15节说,“女人的后裔(基督)要伤你(蛇)的头”。众所周知,此处所确立的是恩典之约,然而并没有一个词提及亚当和夏娃对这一圣约的接受。既然与立约一方有关的所有条件都提到了,这必然隐含着另一方的默认。
第二,亚当那时是完美的,既然上帝有权立法,而且亚当既然有完全的顺服,就不会拒绝上帝的吩咐,他所能做的就是接受其中的条件和应许。作为一个有理性的受造物,既然完全晓得与上帝的交通,除了渴慕更加蒙福,与上帝有更美好的交通之外,还会作其他低等的事吗?他不会有任何不同的行动的――除非是因为丧失了智慧,只爱自己得益处,失去人性。因此,当这样的事情应许给他的时候,亚当不会不欢喜快乐,满心接受。这些事情,正如我们此前所观察的那样,确实是应许给他的。立约的条件也是如此,因为这不仅是唯一的通向永生的道路,也是他目前的幸福之所在。这包括尽心尽意爱至慈的上帝,顺服在祂的主权之下,惟独祂是配得顺服的。这就是亚当当时所拥有的,也是他的爱慕和喜乐。鉴于以上的原因,亚当禁不住接受应许,也禁不住接受条件,因为应许和条件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不同,只不过是程度而已。
第三,这在所有人的行为上都很显然。人的天性教导我们说出以下的话:“我赞同律法是圣洁的、公义的,是美善的。我对此表示认可;我认为我确实对律法有顺服的责任,我对这责任予以默认,并认为这确实是我当尽的本分。我愿意约束自己,遵行律法,接受这顺服就进天堂的应许。”因此,即使在堕落之后,自然人仍然默认这应许和条件,而人在其完美的状态中,更是会接受这应许和条件了。
第四,亚当和夏娃约束自己,不吃禁果,这一事实也表明他们接受了圣约的应许和条件,是主禁止他们这样做的。顺服禁令,拒绝违反,就是接受了应许和条件。此处的境况是如此,从《创世记》3章所描述的历史很容易看出。所以,亚当和夏娃接受另外圣约的应许和条件,因此,可以推论说,在上帝和人之间确实有一个约存在。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是我们一直在寻求的,现在已经找到了。假如有一个附有条件的律法存在,有与条件成全有关的应许,有禁止性的标记作为信记,亦即:既接受条件,也接受应许,那么就有约存在。此处这些方面都具备了,因此,上帝和亚当之间是有约存在的。我们在这里既没有提到伊甸园,也没有提及安息日,因为我们并不承认二者是标记,分别善恶树也不是标记。

6.关于行为之约有效性的附加证明(Additional Proof to Verify the Validity of the Covenant of Works)
证明#2:我们已经确立了前面的证明,接下来的证明更清楚。我们的证明以《何西阿书》6章7节为根据:“他们却如亚当背约,在境内向我行事诡诈”。此处提及约的存在,这约是上帝与亚当之约,而且提及亚当的背约。此处有两大难点需要消除:“亚当” (Adam)一词在这里是否应当翻译为“人” ,此处所指的并不是亚当,而是其他人;二是Berith一词是否应当翻译为“律法” ,因为此处完全没有提及约。
对于第一个难点,我的回答如下:因为“亚当” (Adam)一词可以译成“人”,而且圣经中确实经常是这样翻译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此处一定也要这样翻译。如果有人这样坚持,他就必须加以证明,但他却证明不了。我们认为在这一节经文中“亚当”一词就是第一个人的称呼。我们的理由如下:
(1)假如把这个词翻译为“人”,就丧失了这节经文所强调的重点,因为此处所加的“如亚当”几个词是为了强调以色列人的罪行,绝不是缩小。假如只是说他们就如其它加入圣约的人一样背约,就没有什么强调的力量了。他们要背约,就必定是首先在圣约之中;这就是说,他们的背约就如他们的同伴所做的那样。这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因此此处的亚当所指的就是第一个人。
(2)在摩西五经第一卷《创世记》中,在《申命记》32章8节和《历代志上》1章1节中,圣经经常用亚当一词来指第一个人的名字,特别是在《约伯记》31章33节中,我们也发现了这样的合并。“我若像亚当(ke Adam)遮掩我的过犯……”。此处所指的是亚当对自己的罪行的遮掩,既然所指的是第一个人,此处就必须使用亚当的名字。在《何西阿书》6章7节中所指的罪也是亚当所犯的罪,也就是同样性质的犯罪,为什么不可以把这里的ke Adam也翻译成“亚当”呢?
(3)原文也没有任何理由拦阻我们使用亚当这一名字。名字之后不宜加强调符(Emphaticum)。假如这个字是“人”的意思,一般都是与强调符连接。然而,此处并没有用强调符,假如有的话翻译为其他人就最合适了,但此处所用的“亚当”一词有极大的强调语气。
(4)争议的问题确实与亚当有关。他确实参与了一个约,我们已经在上面注意到了。亚当违背了约,因此我们必须坚持此处所指的是亚当,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让我们不得不得出别的结论。
(5)这样翻译是非常合乎上下文的。上帝的意图就是指出这种罪的本源和例子,从而说明犹大和以法莲所犯的罪的严重性。这种罪不仅本身就是邪恶的,还有其邪恶的本源,这使得这种罪更加邪恶。这也使得大卫的罪更显严重,正如在《诗篇》51篇中所记载的那样。这种背约指罪源于亚当当初所犯的背约之罪,因此是极其可憎的。亚当在肉身和理性方面都蒙受了上帝极大的祝福,他却随随便便、不假思索、不忠不信地违背圣约。他们在身体上得蒙上帝极大的祝福,并得蒙上帝的圣言和各样蒙恩的工具,在灵性方面也得蒙上帝丰富的祝福,却效法亚当,背信弃义,违背上帝的圣约。因此,“如亚当”几个词使得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亚当的初次背约上,此处之所以提及亚当的背约,就是为了强调犹大和以色列的犯罪。
第二个难点,也就是认为Berith一词可以翻译为“律法”,也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我们不能从可能的意思合乎逻辑地得出一个词真正的意思。另外,我也不认为Berith一词的意思是指“律法”。迄今为止,我还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例证,尽管我承认Berith一词被称为约,并且把律法视为是约的标准。然而,据我所知,这个词绝没有“律法”的意思。因此,这就证实了此处所说的是约,是一个被违背的约,正如当初亚当所违背的约一样。所以,在上帝和亚当之间确实是有一个约存在。

7.关于默想行为之约的劝勉(Exhortation to Reflect upon the Covenant of Works)
当经常默想行为之约,目的在于使你明白上帝曾经把人类置于何等蒙福的处境之中,而你自己本来的处境也是这样的。这一行为之约的条件是何等地完全、适宜,甚至令人羡慕啊!其中的应许是何等荣耀啊!与至尊至荣、无限慈爱的上帝有约是何等地荣耀啊!行为之约的重要性是无限的。接下来就要默想背约之事,这事从性质上而论,实无任何需要,人却不假思索,任意妄为。这是多么可憎的事啊!再从这一视角出发。默想上帝的公义,祂惩罚并弃绝这样的背约者,你当赞同。默想行为之约的荣耀,努力注重你自己的本罪和原罪。亚当和夏娃竟然违背这样美丽的圣约,而一个还没有归正,仍然没有进入恩典之约的人,仍然处于行为之约中。因此,只要他犯罪,他就是在不断地违背圣约,当受圣约的咒诅,而且这种咒诅不断加深。所以,把你的眼光从行为之约转开。这一行为之约已经被违背了,靠它再也不能得救了。这种劝勉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即使上帝的儿女也常常倾向于盯住自己的工作不放,情绪随自己的工作状况而起伏不定。没有归正的人总是渴慕表演什么东西,认为只要祷告、改正,就凡事顺利;然而,他们这样行不过是欺骗自己而已。请你特别珍惜恩典之约。请你转向这一圣约的中保,这一圣约比前约更美。进入这一圣约,留心考察,要晓得第一个人已经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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