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章 第一条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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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章  第一条诫命

在分别阐述每一条诫命之前,我们必须以前言的形式说明一些事情。

1.律法是上帝给人的恩赐,显明上帝的属性(God’s Gift of the Law to Man: The Manifestation of His Character)
当上帝造人时,就在人性中创造了对上帝的认识。同样,对上帝旨意的认识也是上帝赋予的,是人与生俱来的。然而,这两种认识在人心里都是极其模糊,非常不完美的;因着人不断犯罪,这两种认识甚至变得更加模糊了。但是,人必须离恶行善这一认识仍然存在于所有人的心里。然而,对于什么是恶,什么是善,人们的认识程度却不尽相同。即使是最有智慧,最有德行的人,也不完全知道上帝命令人做什么,禁止人做什么,同时,也不完全知道遵行上帝命令的方式。保罗自己这样说:“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为罪。非律法说:‘不可起贪心’,我就不知何为贪心”(罗7:7)。自然律仿佛是写在石板上的文字,被手擦去了一些,以至于这里那里残留了一些句子、词语或字母,而其余的一切都难以辨认。外邦人偶尔知晓某条诫命。然而,他们却大多并不晓得其他诫命及其遵行方式(参考第一册第一章)。主向祂的教会完备地启示了十诫律法,约民有义务遵照上帝的律法生活。所以,我们一定不要凭借这种模糊的自然之光来判断哪条诫命是我们当遵守的,哪条是不必遵守的。我们也不要把理性——即自然之光——的判断当作试金石来判定这些诫命是否适合我们(从而我们应当遵守)。毋宁说,我们应当这样做因为这是赐律者上帝的命令,我们必须凭借上帝在西乃山上颁布的律法来判断所有的人(外邦人以及基督徒)应当怎样做,以及什么是罪恶、什么是美德——自然和理性本来应当教导他们明白这一切,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的理性源于上帝,上帝藉着理性向我们宣告自己的旨意。所以,外邦人判断某件事情是否邪恶,并不是因为他们的理性认定如此,而是因为上帝的旨意如此,且藉着他们的理性,即自然之光,使他们晓得自己的旨意。
上帝是圣洁的,所以祂吩咐人也要圣洁。上帝指示人的有些律例是出自祂至高无上的旨意,祂完全有自由不把这些律例赐给人,但祂仍然按祂至高无上的旨意把这些律例赐给人。上帝既然已经赐下这些律例,那么这些律例就是好的,人就应该遵行这些律例,唯一的原因就是因为这是至高无上的赐律者所喜悦的。这些律例包括上帝当初赐给亚当的不可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这个诫命以及礼仪律。然而,正如上帝的性情和有理性的受造物的本性要求人有义务顺服上帝,遵行上帝的诫命一样,上帝的属性也要求人必须要有这样的命令(正如十诫中所包含的)来作为他们圣洁的尺度。这圣洁是上帝的形像,即与上帝可传递的属性相一致。既然上帝创造人,使人合乎祂的圣洁性,所以祂不可能赋予人或命令人违背祂的性情,以至于使按照上帝形像所造的人类憎恨上帝,不侍奉上帝,或者只在属世的意义上侍奉上帝,羞辱上帝,不公开地共同地呼求上帝、荣耀上帝。上帝不会创造具有祂自己形像的人去违背掌权者和父母,作恶,放荡,不洁;公开或秘密地抢劫自己的邻舍,破坏邻舍的名声,说谎,贪恋在有形的财物上得满足。因为所有这一切都有悖于上帝的圣洁本性,人本来具有的完美性就在于上帝的形像。假若人类仍旧是完美的,那么他就会清楚地明白这一切;也就是说,十诫不管就其整体而言,还是就每条诫命而言,之所以是律法,不仅仅是因为上帝的旨意如此,还因为这个颁布十诫律法的旨意是源自上帝圣洁的属性。除此之外,圣洁的上帝赐给并且愿意赐给按照自己形像所造的人这样一个律法,这件事本身就是公义的。因而我们必然能够由此得出下面的结论:因着上帝的圣洁属性,祂既不能使人脱离遵行律法的义务,也不能解除人因违背十诫律法中的任何一条诫命所应承担的责任,颁布与之相反的命令。因为若是这样,上帝就既否定了自己,又背弃了祂的圣洁性。人更不能让自己解除遵行任何一条诫命的义务,也不能使别人解除这个义务,掌权者也不能使自己的下属解除这个义务。如果有人想要这样做,那他就是与上帝为敌。假如我们有全备的光照,那么诸如“上帝为什么没有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颁布律法?”此类的问题就不会出现在人心里了,人就会发现上帝从来没有使任何一个人脱离过遵行每一条诫命的义务。无论人败坏的理性会生发出什么样的思想来抵挡这个事实,都会很快消失。可惜,我们缺乏如此全备的光照,所以就有诸如此类的问题。

2.确知律法真意需遵行的指南(Guidelines to Be Observed in Ascertaining the Meaning of the Law)
上帝的律法是完备的,就悟性和意志而言,人——包括重生的人——都是不完全的。所以,人不仅需要祷告祈求“求祢开我的眼睛,使我看出祢律法中的奇妙”(诗119:18),而且还必须更加勤勉,以便获得更全面的关于律法的知识,这样他才能够明白其中所包含的圣洁,更清楚地认识到自己的罪恶,因此谦卑自身,更加尊重基督所做的补赎,更加纯洁地按照律法生活。这就需要人们不要单单盯着律法简短的文字表述,停留在表面的认识上,而是要用心探求这些简短的词句中所蕴涵的真意。为此,在探求律法真意的过程中,遵循下列指南将会大有裨益。
第一,律法的总纲是爱上帝和爱人如己(太22:37;罗13:8-10)。所以,仅仅在表面上遵守律法是不够的;毋宁说,所行的一切必须都是出于爱。当然,不能把对上帝的爱和对邻舍的爱置于同一水平,上帝无限高于人,所以对上帝的爱也必须远胜过对邻舍的爱。对邻舍的爱必须发自对上帝的爱。在爱的施行上,假若爱邻舍与爱上帝发生冲突,那么对邻舍之爱必须服从对上帝之爱。我们必须爱并顺服父母;然而,在面临逼迫时,假如忠于父母妨碍我们对上帝的忠心,在这种情况下——并且唯独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一定不要与他们接近,而是要远离他们。
第二,律法是属灵的(罗7:14),而且“上帝是个灵”(约4:24)。所以,仅有外在的身体的行为是不够的,我们的行为必须是灵魂、悟性、意志和情感的完全投入——而且这一切必须是以完美、圣洁、属灵的方式参与。我们遵行律法的根本动因以及遵行的方式和目的都必须是完全属灵的,所以在遵行律法时必须要有身体和灵魂的参与。“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和心灵上荣耀上帝,你们的身子和心灵都是上帝的”(林前6:20)。
第三,每一条命令都包含一个禁令,而每一个禁令都包含一条命令。仅仅做到不杀人的人并没有完全遵守第六条诫命;毋宁说,只要他力所能及,就必须竭力保守邻舍的生命,并与他人和睦友爱地相处。仅仅是不偷盗也没有完全遵守第八条诫命;毋宁说,人必须保护他人的财物,并帮助他人这样做。仅仅是不作假见证的人也没有完全遵守第九条诫命;毋宁说,第九条诫命还包括增进邻舍的荣誉。
第四,命令性的诫命总是适用于特定的对象;然而禁止性的诫命则是无一例外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孤儿不可能孝敬自己的父母,因为他们都已经不在了。然而,上帝和邻舍总是存在的,所以任何时候都不能不爱上帝和邻舍。
第五,当律法中要求一个德行或禁止一个罪恶时,那么同时也要求或禁止具有相同特性的德行或罪恶。某件事情的程度并不能改变它的本性。内在的外在的都是如此,一切德行和罪恶的动机也是如此。杀人中包含憎恶、嫉妒、愤怒、仇恨;而不可杀人这条诫命则包括与这些相反的方面:爱心、温情、和平、良善。奸淫中包括淫乱的倾向和行为;而不可奸淫这条诫命则包括相反的方面:一切内心与外在的纯洁,不可玷污我们的邻舍,当毫无瑕疵地生活。

3.两块法版(The Two Tables of the law)
律法的内容就是爱;从这个角度来说,整部律法是同一的。爱的对象是上帝和我们的邻舍,因此律法分为两条诫命(太22:40),同样,爱的诫命记载在两块石版上。这些诫命分为十条,所以又被称作十言或十诫(参考出34:28;申10:4)。
关于这两块法版,有人猜测说,因为石版的两面都刻有律法,所以各条诫命之间并无分别,它们是以连续的方式被记录下来的——这种猜想认为在一块石版上写满文字之后,继续把其余的命令写在另一块石版上,不以某一条诫命为分界,因为第二和第四条诫命都很长。然而,这种猜想是毫不可信的,因为若是这样的话,所有的诫命完全可以写在同一块石版上。每块石版上写了五条诫命这种说法也是不可信的。毋宁说,这些诫命根据内容不同而分列在两块石版上。
前四条是关于上帝的命令,记录在第一块法版上;后六条是关于我们邻舍的命令,记录在第二块法版上。首先,这可见于《马太福音》22章第38和39节经文,主耶稣在此处按照内容区分这两块法版,一块是关于上帝的命令,一块是关于我们邻舍的命令。第二,《以弗所书》6章2节可以证明这一点,这节经文中说第五条诫命是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这不可能是指所有诫命中的第一条,因为第二条和第四条诫命也带有应许,所以这只能理解成是第二块法版上第一条带应许的诫命。第三,《马太福音》19章第18节和19节可以证明这一点。在这两节经文里列举了第二块法版上的若干条命令,没有列举第一块法版上的任何一条命令,其中包括第五条诫命。
教皇派为了更加彻底地向一般人掩盖他们的敬拜实际上是偶像崇拜这一事实,就把第二条诫命隐藏在第一条诫命之中,使它们合并成为一条诫命。因此他们主张在第一块法版上有三条诫命,路德派也和他们一样。为了凑够十条诫命,他们就把第十条诫命分成两个命令,并宣称在第二块法版上有七条诫命。
第二条诫命是一个不同于第一条诫命的独立的命令。首先,这可以由一个明显的事实得到证明,那就是:第二条诫命和第一条诫命所吩咐的是完全不同的事情,具有完全不同的目的。第一条诫命所申述的是我们应当荣耀谁,侍奉谁;第二条诫命所吩咐的是荣耀上帝和侍奉上帝的方式。因此人有可能犯罪违背其中一条诫命而没有违背另一条诫命。人有可能以上帝所没有命令的方式侍奉真神,而他所用的这种方式是上帝所不喜悦的。第二,所以第二条诫命是与第一条诫命完全分离的,是作为一条独立的诫命提出来的(申4:23)。第三,如果把前两条诫命合为一条,那就只有九条诫命了,因为第十条诫命不能被分割成两条命令,理由如下:
(1)保罗认为这是一条诫命,是一条禁止贪心的诫命(罗7:7)。
(2)《出埃及记》第20章和《申命记》第5章都记载了十诫律法。在前者中把“不可贪恋人的房屋”放在前面,而在后者中则先提到“不可贪恋人的妻子”。这表明这条诫命的中心内容是禁戒贪欲,无论贪恋的对象是什么。
(3)假如这样,我们就无法确定哪个是第九条诫命,哪个是第十条诫命。这与赐律者颁布法令的智慧和明晰性是不相称的。
(4)还有,这两个部分之间不是用句号分隔开的,而其他的诫命之间都是用句号分隔的。相反,这两部分之间是一个逗号,这表明一件事情还没有论述完全。“不可贪恋”这几个词被重复使用这一事实也不能证明应该把它分成两条诫命。而且,在《申命记》第5章中所使用的是另一个意为“贪恋”的词;然而,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上帝的圣言中,后面的这个词通常是前面这个词的解释和扩充。比如,在第二条诫命中,上帝使用了几个不同的词:做(to make)、跪拜(to bow down)、侍奉(to serve)。同样,在《约书亚记》第1章5至6节中我们读到:“我必不撇下你,也不丢弃你。你当刚强壮胆!”

4.律法的序言(The Preamble of the law)
律法的序言为人提出了鲜明有力的理由,促使我们顺服。在序言中,我们需要特别注意三件事:1)是谁颁布律法;2)赐律者与领受者之间是什么关系;3)一个有吸引力的激励。
首先,那位赐律者宣告了自己的圣名,藉着祂的圣名显明了祂的权柄,目的就在于引起人们的注意、崇敬和顺服。“我是耶和华。”正在跟你们讲话的,是我耶和华,昔在、今在、永在的永恒的上帝。我是自永远到永远的又真又活的上帝,一切生命和存在之物都是我赐给的;我以我的影响力保守和治理万有。我当受一切的荣耀、侍奉和顺服。能够认识、荣耀、敬畏、侍奉我耶和华,是有理性的受造之物的福祉。我耶和华是惟一的赐律者,惟独能拯救,也能毁灭。所以,“天哪!要听。地啊!侧耳而听。因为耶和华已经说了”(赛1:2)。
第二,主在序言中加了一个短语来显明祂与教会之间的关联。“我是你的上帝”。我,上帝——圣父、圣子、圣灵——已经拣选你们作我特别的子民。我已经藉着圣子与你们立约,藉着圣灵把你们带领到圣约中来。你们已经把手伸给我,你们已经与我立约;你们已经选择我作你们的上帝。所以我有特权向你们颁布法令,指示你们,你们因着恩典之约有义务服从我。所以,“诸天啊!侧耳。我要说话。愿地也听我口中的言语”(申32:1)。
第三,上帝在序言之中加了一个激励,这个激励源自祂新近向他们彰显的慈爱。“曾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出20:1-2)。你们在埃及地是寄居的,在那里被压迫、受虐待,无人解救。然而,我用手带领你们,用大能的膀臂救你们出来。我使你们的仇敌遭受灾害,使他们死在红海之中。但是,我却带领你们过红海如走旱地,赐给你们自由,使你们可以承受那应许之地。难道你们不应该敬畏我,留心听我的话语吗?这是合宜的,你们有义务顺服我。“叫我们既从仇敌手中被救出来,就可以终身在祂面前,坦然无惧地用圣洁、公义侍奉祂”(路1:74:75)。

5.关于第一条诫命的释义(The Exposition of the First Commandment)
我们现在将要开始分别阐述每一条诫命。我们从第一条诫命开始。“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除了主我们的上帝之外,再没有别的上帝。“虽有称为神的,或在天,或在地,就如那许多的神,许多的主;然而我们只有一位上帝”(林前8:5-6)。因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天使反映了上帝的荣耀、权能、智慧等等,所以有时天使也被称为“神”(诗8:6)。世上掌权在位的有时也被称作“神”,因为他们反映了上帝的治理之能(诗82:6)。而且,人们还虚构了一些受造之物,把它们当作“神”来荣耀和侍奉。甚至魔鬼也被称作这个世界的“神”,因为牠有权柄掌管这个邪恶的世界(林后4:4)。
因为有些人总是以满足自己肚腹的欲望为念,所以肚腹也被称作这些人的“神”(腓3:19)。所有这些都是当弃绝的,不应把它们当作上帝来荣耀、敬畏、侍奉、信靠,不应期待从它们得到任何美善的东西。
上帝禁止我们在祂面前有任何别的神。上帝在祂的子民中间;祂看顾祂的子民,祂的子民仰望祂。所以,这个罪是在上帝面前犯的,这一事实加重了他的罪行。上帝的同在越突出、越清晰、越荣耀,这个罪就越发可憎。在上帝当受侍奉的地方,在上帝所居住的子民中间,再没有什么罪比荣耀侍奉假神,在上帝之外还荣耀侍奉别神更为可憎了。在每一条诫命中,都有所命令,有所禁戒——在这条诫命中也是如此。我们将首先探讨所禁戒的罪恶是什么,然后再论述所命令的德行是什么。第一条诫命中所禁戒的罪恶如下:

6.禁戒无神论(Atheism Forbidden)
这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第一种罪是无神论;即否认上帝的存在,不敬虔,疏远上帝。人对上帝的知识和承认与理性一样,是与生俱来的。一些人的理性可能比另一些人更突出,更成熟,而有些人则没有思辨的能力,因为酗酒、大脑受损、或其他病患而变得毫无见识,似乎丧失了一切理性的能力。同样,那种与生俱来的对上帝的认识也是如此,这种认识在某些人心中更清晰,在某些人心中更模糊。而且,很多人因为放纵不敬,违背理性的亮光持续犯罪,与上帝相争,已经使这种先天的认识变得模糊或者熄灭了。然而,总有一个小小的火花仍旧存在于他们心里,与他们的意志相反,时不时地表现出来。
忘记上帝,不保留对上帝的认识,也就是没有坚持不懈地思想上帝,也属于这种无神论之罪。即使他们仍然记得上帝,但上帝的属性在他的心中毫无印象,对他们的心灵也没有任何影响。无神论既不能使他们远离罪恶,也不能激发他们凭爱心、为子女的敬畏之心和顺服之心行事,而这些正是上帝的完全性所要求他们去行的。简而言之,在他们的生活中——无论时间长短——好像没有上帝一样,好像上帝不是这样的上帝一样。(关于无神论,请参考第二册第四十三章)。

7.禁戒偶像崇拜(Idolatry Forbidden)
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第二种罪是偶像崇拜。我们可以把这种罪分成三类:明目张胆的、温和的和隐秘的偶像崇拜。
明目张胆的偶像崇拜是指设立某种东西来代替上帝,或者把某种东西当作上帝来尊敬、荣耀或侍奉。这种明目张胆的偶像崇拜甚至在外邦人中也不容易找到,外邦人确实有次一级的神,但他们知道在那之上还有一位更高的神,他们把那位更高的神当作未识之神来侍奉(徒17:23)。Nescio quis Deus的意思是:一位上帝创造了天地万物,但我不知道祂是谁。这就是一个外邦人的宣告。甚至当一个外邦人荣耀或侍奉偶像时,他却也知道这个偶像并不是上帝本身。毋宁说,他们想要以这种方式描述上帝,认为上帝存在于这个偶像之中,或者就在这个偶像附近。他们还认为上帝喜欢这样的侍奉。教皇派犯下了这种明目张胆的偶像崇拜之罪。他们在做弥撒时敬拜圣饼,因为他们认为圣饼就是上帝本身。他们自己也承认,假如圣饼不是上帝本身,那么他们就是世界上最可憎的偶像崇拜者——他们确实是,因为所谓的圣饼并不是上帝。
有一种不太明目张胆的偶像崇拜,那就是人选定某种与上帝有关的东西,把它当作上帝来荣耀。这就是外邦人过去和现在所进行的偶像崇拜(参考罗1:25;加4:8;约壹5:21)。他们从前曾经崇拜木星、土星、金星,以及不计其数的其他东西,这些或者是人,或者是他们虚构或神化的东西。教皇派人士也效法他们,敬拜天使、已故的人或者虚构的形像。如果教皇宣布这些东西是神圣的,置于圣徒之列受敬拜,他们就予以崇拜,把神圣的尊荣给予他们。

8.禁止敬拜天使和已故圣徒(The Worship of Angels and Deceased Saints Denounced)
问题:我们可以而且必须敬拜天使和已故圣徒吗?
回答:教皇派人士把latreia、douleia和huperdouleia分开。他们说,latreia是一种只能献给上帝的侍奉,而douleia则是一种必须献给天使和已故圣徒的侍奉,huperdouleia是一种高于献给天使和已故圣徒之侍奉的服事,他们把这种侍奉献给基督的人性和童贞女马利亚。他们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认为人必须用douleia来敬拜天使和圣徒,用huperdouleia来敬拜基督的人性和童贞女马利亚——向他们祷告,祈求帮助、罪得赦免、成圣以及救恩。他们的实际做法也显明了三者之间的不同。
索西努派认为基督不是永恒的上帝,在本性上只是一个纯粹的人,他们敬拜基督是因为上帝如此高举祂,使祂成为上帝。为了掩盖他们的偶像崇拜,他们把敬拜(worship)和祈祷(invocation)分开。他们坚持说,圣父作为至高的上帝必须受到敬拜;然而祈祷则是较低级的,人们可以而且必须向基督祈祷。
就教皇派的这种区分而言,我们认为这种文字的区分只不过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捏造而已,无论是在希腊作品中,还是在上帝的圣言中都找不到这种区分。是的,如果从语源学的角度来考察这些词汇,那么douleia是比latreia更高层次的侍奉,因为douleia是指奴隶对主人的侍奉,而latreia是指雇工为了工价而做的服事。圣经中没有反映出这些区别。上帝不仅应该得到latreia这样的侍奉,而且还应该得到douleia这样的侍奉。请参考下列经文:“服事(douleuon)主,凡事谦卑”(徒20:19);“服事(douleuontes)主”(罗12:11)。Latreia这个词既表示对受造之物的服事,也表示对上帝的侍奉:“上帝就转脸不顾,任凭他们侍奉(latreuein)天上的日月星辰”(徒7:42);“敬拜侍奉(elatreusan)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罗1:25)。是的,圣经认为侍奉(douleia)那些并非真神的便是偶像崇拜:“给那些本来不是上帝的做奴仆(edouleusate)”(加4:8)。
索西努派的区分也同样是毫无根据的,因为敬拜(worship)和祈祷(invocation)都是归给圣父的:“当拜(worship)主你的上帝”(太4:10);“凡求告主名的”(徒2:21)。敬拜和祈祷也都是归给基督的:“所有在各处求告我主耶稣基督之名的人”(林前1:2);“他们就拜祂”(路24:52);“上帝的使者都要拜祂”(来1:6)。
我们认为,必须承认天使是有智慧、圣洁、大能、敬虔的灵,上帝差遣他们来为选民效力(来1:14)。所以人应当以崇敬的合宜的方式行事,以免犯罪,以免冒犯上帝的儿女(参考林前11:10;太18:10)。我们认为应当记念圣徒的生命、事迹、争战和胜利,把他们当作我们自己以及别人效法的圣洁榜样(参考路1:48;太26:13;来12:1)。然而,我们满怀厌恶地否认可以并且必须敬拜荣耀天使和圣徒。我们的证明如下:
第一,我们必须惟独敬拜上帝,不可敬拜除上帝之外的一切。“当拜主你的上帝,单要侍奉祂”(太4:10)。这里提到了两个词:“敬拜”和“侍奉”。当魔鬼要基督拜牠时,基督回答牠说,这两者都不可以,既不能敬拜牠也不能侍奉牠。这是单单保留给独一的真神的特权,因为“单(only)”这个词排除了一切受造之物。

遁词:这里所提及的“单(only)”这个词指的是“侍奉”,而不是“敬拜”。而且,这里用来表达“侍奉”的拉丁词语是latreia,而不是douleia。
回答:(1)“单(only)”这个词指的是这两者,不仅限于“侍奉”。在日常谈话以及圣经中都经常见到用“和(and)”来连接两个动词,用一个副词来修饰其中一个动词,我们必须理解成这个副词同时修饰的是这两个动词。如果一个人说:“我要你单单服事并顺从我。”,这等于是说:“我要你单单服事我,单单顺从我。”同样的情况可见于下列经文:“只要刚强,大大壮胆”(书1:7)。我们必须理解为“只要”这个词既修饰“刚强”,也修饰“壮胆”。同样,在此处“单(only)”这个词必须被理解成既修饰“敬拜”,也修饰“侍奉”。连接这两个词的不是表示转折的词“但是(but)”(这个词会使对手争论显得很有道理),而是表示连接的词“和(and)”,这就消除了任何可能导致这种歧义的暗示。
(2)如前所述,这里用来表示“侍奉”的词是“latreusis”,这个事实在此并不能说明什么。这几个表示“侍奉”的词之间的差别微不足道,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以douleia来侍奉受造之物是偶像崇拜(加4:8)。因此,惟独上帝当受到latreia和douleia这样的侍奉。
第二,人不能把敬拜的尊荣献给本不是上帝的任何东西,因为那样做是偶像崇拜。“但从前你们不认识上帝的时候,是给那些本来不是上帝的作奴仆”(加4:8)。然而,天使和圣徒本不是上帝,所以人们不能侍奉他们,甚至以此处所用的douleia来侍奉他们也不可以。

遁词:保罗在此处所指的是外邦人的偶像,而不是天使和圣徒。
回答:保罗并没有说他们侍奉外邦人的偶像与侍奉其他的受造之物有何不同。毋宁说,他作出一个根本性的阐述,那就是我们不能侍奉那些本不是上帝的。我们必须在具体环境中运用这个普遍性的规则。在敬拜和献上尊崇之前,我们必须先要查考我们所敬拜侍奉的那位是不是真上帝。如果不是,那么我们就不能敬拜侍奉他,因为那是偶像崇拜。无论他是朱庇特还是彼得都一样,因为他们本不是上帝。所以,我们不能以虔诚之心敬拜他们中的任何一位,尽管他们也有差别,一个是不敬虔的,另一个是圣洁的。
第三,在整本圣经中,既没有关于敬拜天使和圣徒的命令,也没有敬拜他们的榜样,更没有与敬拜他们有关的应许。上帝在其圣言中详尽地描述了各种敬虔的操练,却只字未提要敬拜天使和圣徒。圣经中大量记述了敬虔之人的宗教操练;然而他们中没有一个人敬拜过天使或圣徒。如果有人有感动要这样做——错误地认为那是主耶稣——那么他将会受到责备和教训(启19:10)。上帝向那些敬拜祂的人作出了丰富的应许,但却找不到一个应许是赐给敬拜圣徒之人的。所以敬拜天使和圣徒只不过是私意敬拜和偶像崇拜而已。
第四,圣经中明确禁止我们敬拜天使和圣徒:“不可让人因着故意谦虚和敬拜天使,就夺去你们的奖赏”(西2:18);“我就俯伏在他脚前要拜他,他说:‘千万不可!我和你同是作仆人的’”(启19:10)。我们不可敬拜那些同作仆人的,天使和圣徒都是与我们同作仆人的,所以我们不可敬拜他们。
第五,天使和圣徒不具备那些当受敬拜者所应有的资格。他们不是无所不知的,没有能力知道每一个人的需要。他们不能监察人心,不能辨别谁是真诚的,他们也不垂听人们的呼求。“亚伯拉罕虽然不认识我们,以色列也不承认我们”(赛63:16)。他们没有帮助的能力,也不想受到敬拜(启22:8)。他们甚至不是我们的辩护者和代祷者;只有主耶稣才是我们的辩护者和代祷者。“在父那里我们有一位中保”(约壹2:1)。所以,敬拜天使和圣徒纯粹是偶像崇拜。

异议#1:我们确实请求地上的信徒为我们祷告;那么我们更需要请求天上得荣的信徒为我们祷告。
回答:教皇派竟然想要证明这样做以及拜圣像是正确的,这是多么愚蠢啊!如果这就是他们证明应当敬拜天使和圣徒——即偶像崇拜——的全部证据(事实上这几乎就是他们的全部证据),那么他们应该感到多么羞愧啊!他们竟然把全部服事建立在这样一个毫无意义的证据之上!他们应当找出一个上帝让他们这样做的命令,但是他们找不出来,所以他们不得不临时现编现造。就这件事情本身而言,难道他们满足于仅仅像请求地上的信徒那样呼求天上的圣徒吗?绝对不是。为了敬拜圣徒,他们设立斋戒日,向圣徒俯首屈膝,虔诚地请求圣徒在他们生前死后都赦免他们的罪债,赐给他们圣洁和救恩,帮助他们的灵魂和肉体。他们为圣徒建造荣耀的塑像,并把这些塑像树立在圣坛上。他们向圣徒献礼,宣扬说侍奉圣徒是有功德有果效的,能够赦免罪债,免除刑罚。他们对于天使和圣徒的侍奉大大地超过对上帝的侍奉。敬拜圣徒与要求其他信徒一起为某事祷告,以便被众多人求告的上帝也受到众多人的感谢,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共同之处吗?无论怎样,这两者之间都毫无联系。请求地上的圣徒为我们祷告,并不是彼此敬拜;祈求天上得荣的圣徒为我们祷告,则有必须崇拜的成分。前者是上帝所命令的,而后者则是上帝所禁止的。当信徒为某事向上帝祈求时,他们知道彼此的需要和愿望;而天上的圣徒却不知道我们的需要。我们请求地上的其他圣徒为我们代祷,向对方并没有敬拜的成分,而后者则有。前者与第二块法版有关,而后者则适用第一块法版。因此,两者之间毫不相关,我们也不能合乎逻辑地从前者推演出后者。

异议#2:“求你记念你的仆人亚伯拉罕、以撒、以色列”(出32:13)。此处,摩西把这些圣徒当作避难所。
回答:摩西并没有向这些圣徒祷告,而是向上帝祷告,他在向主陈述主曾与这些圣徒所立的约,这些圣徒都在这约上有份。

异议#3:“诸圣者之中,你转向哪一位呢?”(伯5:1)。在此处,约伯被劝告要把圣徒当作避难所,所以我们也可以做同样的事情。
回答:以利法是在说明约伯从圣徒那里得不到任何帮助。他在此所指的并不是天上的圣徒,而是地上的圣徒,宣告说他们中没有任何一个人会和约伯持相同的观点。

异议#4:“一千天使中,若有一个作传话的,与上帝同在,指示人所当行的事;上帝就给他开恩,说:救赎他免得下坑,我已经得了赎价”(伯33:23-24)。此处说到一个天使给他开恩,救赎了他,为他找到了赎价。如果这是天使所做的事情,那么人也可以向他们祷告寻求救恩。
回答:此处提到的并不是天上的使者,或者说灵,因为假如是天上的使者,以利户就不会说“一千个天使中若有一个”这样的话了,因为最小的天使也有能力完成这样的使命。毋宁说,此处所指的是特别的服事者——服事者们常常被称作天使——因为主耶稣也曾经被称作天使。所以,仅凭“天使”这个词,人不能下结论说它代表的是被造的灵。这个特别的服事者奉差遣到某人那里(因而被称作天使或使者),他将向有需要之人宣告人的合宜的职分是什么,宣告当上帝使痛苦临到他时,他当怎样谦卑自身,静静地俯伏在上帝大能的手下。然后它说“祂”——即上帝,在《约伯记》中,上帝通常被称作“祂”,这个词与“上帝”带有同等卓越的含义——将会向那些谦卑并接受了良好教导之人开恩。祂会对那位使者说:“救赎他,坚固他,安慰他,更新他”,因为救赎和救恩常常归于那些服事者(参考提前4:16;雅5:20)。为此,他们口中常说劝人与上帝和好的话语(林后5:19)。这项命令的理由如下:我已经找到了救赎,并且我已经预定我自己的儿子用祂的血作为救赎。让他知晓这件事并因此得到坚固。他的灵就这样被更新了,他那软弱的身体也要被重建。所以,无论怎样,这里所指的并不是天上的使者。由此得出应当敬拜天使这个推论,是完全错误的。这恰恰更加证明:因为天使不能使人与上帝和好,所以天使不能救人脱离毁灭和地狱。那惟独是主耶稣的工作,所以人很快就会明白这指的是主耶稣——尽管我们并不认为这是此处所重点论述的。把使人与上帝和好的职分归于别的任何一位,都是对主耶稣的亵慢,所以在此基础上敬拜天使是一种可怕的偶像崇拜。

异议#5:“救赎我脱离一切患难的那使者,赐福与这两个童子。愿他们归在我的名下”(创48:16)。此处清楚地讲到他们敬拜天使,雅各还要这两个童子呼求他的名(希伯来文:yikkare)。
回答:(1)此处的使者并不是一个被造的使者,而是立约的使者,在祂里面有耶和华的名(出23:21)。这位使者已经祝福了亚伯拉罕、以撒、雅各;雅各祈求这位使者祝福约瑟的两个孩子。
(2)至于雅各想要这两个孩子在今生和来生都敬拜他这种说法,这节经文中并没有表达这样的意思,希腊原文kala(意即“呼求”)也没有这样的含义。毋宁说,雅各想要这两个孩子被算作是自己的孩子,愿他们被称作雅各的孩子,而不是约瑟的孩子。这样他们每个人都可以建立一个支派,和雅各的其他孩子一样承受一份迦南地的产业。
敬拜天使和圣徒是偶像崇拜;同样,把任何宗教上的尊荣献给圣徒的尸体和遗骨以及十字架(无论怎样,他们其实并没有十字架的木头)也是愚蠢的偶像崇拜,对马利亚的亵渎以及类似的编造的东西顶礼膜拜也是如此。诚然,我们不可玷辱已死圣徒的遗体,而应该让他们在坟墓里安息。但是,至于让活人敬拜死人(赛8:19)以及像法利赛人那样建造先知的坟墓(太23:29),圣经中没有任何一个地方命令人要这样做,也没有相关的应许。这样做是愚蠢的偶像崇拜,与此相关的所谓神迹是杜撰的、虚假的。圣经中记载一个被抛进以利沙坟墓里的死人,一碰着以利沙的骸骨,就复活站起来;这是一个孤立的事件。上帝允许这件事发生,是为了印证以利沙的预言,即以色列人要击败亚兰人三次(王下13:17-20)。一个患血漏的女人摸了基督的衣裳穗子,病就痊愈了;彼得的影子也能医治疾病(徒5:15);把保罗的毛巾或围裙放在病人身上,病就退了;这些事情都发生在他们活着的时候,而不是发生在他们死后。在这些神迹中,医治的能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这些都只不过是上帝自己藉着使徒的手所行的神迹奇事,为的是要印证祂的命令。然而,以此作为敬拜圣徒遗骸的理由,认为他们具有与生俱来的能力,则不合乎上帝的圣言,违背上帝的命令。
我们已经批驳了最明目张胆的和不那么显明的偶像崇拜,现在来看一看偶像崇拜的第三种表现形式——那就是改头换面的偶像崇拜。这种偶像崇拜发生在我们依赖或寻求第二因或蒙恩之道时,即我们的盼望、惧怕和信靠始于并且止于第二因,而不是寻求上帝,把上帝当作我们愿望的惟一施与者,没有清楚地认识到上帝赐与这种蒙恩之道一定会祝福他,而收回这种蒙恩之道则一定会使他的努力徒劳无益。当人竭尽全力去博取那些能够满足我们的愿望或者与我们有益或有害之人的喜悦时,他是有罪的;他故意这样做,甚至没有注意到在寻求人的喜悦时,他违背上帝而犯罪了,失去了上帝的喜悦。这种偶像崇拜还表现在当人在寻求愿望得到满足时,并不单单仰赖上帝,并没有真心实意地使用这些蒙恩之道,不是完全因为上帝命令这样做而这样做。然后人会暗暗地以为这件事情发生或者不发生是第二因在起作用,并因蒙恩之道表现得与这第二因相合或相背而或喜或悲。对人的惧怕、对人的喜爱、对人的爱慕以及人们对我们的爱,往往是偶像崇拜的开端,是无数偶像崇拜行为的源泉。人就这样被力量、士兵、轮船、同盟者、金钱、朋友、悟性、能力、权力、食物、饮料、美貌、魅力、骄傲以及其他任何所竭力追求的东西引入歧途——或者他在这些东西里面找到了安息、欢娱和喜乐。因此,歌利亚依靠自己的力量,亚撒求问自己的医生,拉伯沙基依靠自己强大的军队,参孙信赖大利拉。所有的这些都是偶像崇拜,因为他们都忘记了上帝。他们就这样不知不觉地否认了上帝的护理和统治,不相信上帝的护理和统治,他们所关注的焦点不再是上帝,而是受造之物。

9.禁止行巫术(Witchcraft Forbidden)
这条诫命所禁戒的第三种罪是行巫术。行巫术是指在魔鬼的帮助之下,做那些人的能力所不能做到的事情,他们或者有协定,或者故意使用一些具有象征意义的器具。当我在斯达沃伦(Stavoren)1作牧师时,曾经经历过这样的事。一个信徒——他是一个正直的人——和其他一些对此感兴趣的人,想要知道是谁抢劫了本应由他们继承的一位已故者的家产。据说另外一些人——一些好心的人——听说人把钥匙放在遗嘱中的某个地方,然后以一种特别的方式使用这个钥匙,就可以知道答案。他们就这样做了,并且找到了那个人。他们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甚至用力把夹有钥匙的书放在自己手里。当他们提到那个盗贼的名字时,那本书自己扭动着离开他们的手,一端着地转来转去;这发生了不止一次,只要他们提到盗贼的名字,书就会这样。他们不但找到了盗贼,而且还以同样的方式发现了失盗的东西被埋在花园中的一个秘密地方。这些人说他们的目的并不是要去询问魔鬼;相反,他们只是听说用这种办法能够找到东西,所以就把它当作一种自然的方式来加以使用。第二天,其中一个人把这件事向我讲述,我相信,他是把这件事当作历史事实来讲,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犯罪。我就明确地告诉他这是有罪的,并严厉地责备他,那时他很害怕,深深地谦卑自己,许诺说自己以后再也不会做这样的事,坦诚地说自己以前不知道这是邪恶的行为。我因此认识到,魔鬼会在人们并非刻意要帮助牠的时候,使用诡计,使人偏离圣经中所启示的真道。
圣经和现实的经历都清楚地告诉我们,这世上既有巫士,也有巫术。不相信这一点的人实实在在已经被魔鬼迷惑,他的感觉已经变得刚硬麻痹。然后,他固执地坚持自己的偏见,蒙蔽自己的头脑,否认一切魔鬼和巫术的存在;他一直不肯相信魔鬼和巫术的存在,直到上帝审判他,向他显明什么是真理,他才明白,这会给他带来很大的损害。古埃及的魔法师曾把杖变成蛇,还做了其他一些奇特的事情,这都证实了巫术的存在(参考出7:11;8:18)。在隐多珥有一个交鬼的妇人,她曾经招撒母耳的幽灵上来(撒上28:11),还有一个叫西门的巫师(徒8:9-10),行法术的以吕马(徒13:6,8)。上帝的命令也证实当把行巫术的治死(参考利20:27;申18:11-12;启21:8)。人们的经历也充分证明这一点,有的人受到一种不同寻常的方式的伤害,有的人经历了奇怪的事情。这并非表明魔鬼能够行超自然的奇迹,因为这惟独是上帝的特权(诗72:18)。毋宁说,魔鬼晓得第二因的特性,知道怎样利用它们,他以这种方式做了一些并非超自然,但却超乎人类能力的事情。因为人们不明白这些事情的起因,所以就觉得这些事很奇怪,很不可思议。正因为如此,弗里斯兰语中把有的男人叫做tjoener,把有的女人叫做tjoenster,意思是做奇怪的不可思议的事情的人,因为tjoed的意思是不可思议的,奇怪的。
人因着迷信巫术,远离上帝,不再盼望从上帝那里得到美善的东西,也不再盼望上帝满足他邪恶的愿望,而是转向魔鬼——上帝的敌人——在那里以求实现自己的私欲,这个事实证明行巫术是一种偶像崇拜。这与维吉尔(Aen.VII,312)的一首家喻户晓的儿歌很吻合:Flectere si nequeo superos, Acheronta movebo。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我不能感动上帝为我开路,我就去寻求魔鬼的帮助。

10.禁止算命(Fortune-telling Forbidden)
这条诫命所禁戒的第四种罪是算命;也就是说,禁止人在魔鬼的帮助下,预测可能发生的隐藏的事情,不管是现在的,还是将来的。魔鬼熟知那些当前隐藏的事情,并藉着安排第二因(魔鬼比人对此有更多的了解),他推测结果会是这样或者那样;如果他不推测,算命的结果可能会是错误的。他也可以藉着上帝在圣经中的预言而知道很多事情。上帝也可能会向他显明各种各样的事情,以此作为对人的审判,那些人因着这些预测的应验更加相信魔鬼(出8:12-13)。在预测未来时,他常常使用神迹。我父亲生前曾经向我讲述过这样一件事:在玛库姆(Makkum)1有一个年轻人,他很想知道谁将会是他的妻子。于是,他就按照别人教他的方式敬拜晨星——我不会叙述这些方式。敬拜之后,就看见一口棺材。他很害怕,就回到床上去了。天亮之后,他请来我父亲。他向我父亲讲述了整个经过,一两天之后就死了。还有人也使用神迹和预言;在哈林根(Harlingen),一些曾经有亲身体验的人向我讲述了这些神迹和预言的应验,其中包括通过看手掌上的纹路预测人的未来,按照人的生辰八字预测人的一生,等等。这些预测都是谎言,使人的心远离上帝,归向虚妄,所以上帝命令我们要把那些交鬼的或行巫术的治死(参考利19:31;20:27)。

11.禁止迷信(Superstition Forbidden)
这条诫命所禁戒的第五种罪是迷信。迷信是指人认为自然的事情有超自然的能力或含义,对它心存敬意,并因之得安慰,或者感到惧怕。比如,人对木雕的偶像心怀敬意,不敢打碎或烧掉它;当盐瓶倾倒时,人就担心灾难发生;还有人留心所作的梦,以及鸟飞翔和鸣叫的方式。还有人驱除高烧,向巫师、圣水、蜡烛、十字架祈求祝福,等等。“不要为天象惊惶”(耶10:2);“不可用法术”(利19:26)。
这些就是第一条诫命中所禁止的主要的罪。

12.第一条诫命中所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in the First Commandment)
这条诫命中所吩咐的主要德行,首先是要正确地认识上帝。仅仅知道有一位上帝——无论是从自然中得到的印象,还是通过推理得到的结论——是远远不够的。毋宁说,这里所吩咐的认识上帝是指要晓得上帝的形像包括什么。“穿上了新人;这新人在知识上渐渐更新,正如造他主的形像”(西3:10)。这种认识是指藉着得蒙光照的悟性的眼睛(一切圣洁活动都是出自这里),从内心直接得见上帝的完全。正是藉着这种认识,摩西“恒心忍耐,如同看见那不能看见的主”(来11:27);因着这种认识,约伯说:“现在亲眼看见祢”(伯42:5);因着这种认识,保罗说:“我们众人既然敞着脸得以看见主的荣光,好像从镜子里返照,就变成主的形状,荣上加荣”(林后3:18);这种认识是在上帝脸上的光里行走(诗89:15)。正是藉着这光,灵魂被上帝亲自照耀,在尊崇中迷失自己,满怀敬意地俯伏在上帝面前,因喜乐而跳跃,在爱中燃烧。
这条诫命中所吩咐的第二种美德是爱上帝,这包括尊崇上帝,高举上帝超过一切受造之物;认识到上帝里面的丰富,认识到上帝是怎样的上帝之后,万有都不值得一提。爱上帝还包括以纯洁的心渴慕与上帝联合,在上帝里面感到满足,对上帝感到满足,甘愿臣服于祂,无论是对上帝的作为,还是对上帝带领的方式,都赞同祂的旨意,整个身心都愉快地为上帝而活。这是最大的诫命(太22:37);这就是大卫所行的:“耶和华啊,我爱祢!”(诗18:1);他还劝勉每个人都要这样做:“耶和华的圣民哪,你们都要爱祂”(诗31:23)。
这条诫命所吩咐的第三种美德是敬畏上帝。如果灵魂能够认识到上帝的威严、荣耀和圣洁,那么结果只能是灵魂因着对上帝的敬畏而战兢。这种敬畏表现在深深的谦卑上,表现在接近上帝的方式,与上帝的团契,以及留心不要让自己的言行违背上帝的旨意等等方面。大卫下面的这些经文所指的就是这一点:“以色列的后裔,都要惧怕祂”(诗22:23);“耶和华的圣民哪,你们当敬畏祂”(诗34:9);“愿全地都敬畏耶和华,愿世上的居民,都惧怕祂”(诗33:8)。
这条诫命所吩咐的第四种美德是顺服。这包括认识到上帝的威严,晓得上帝是我们所应当顺服的,以及立刻顺服上帝。这包括愿意顺服上帝,在顺服上帝的过程中感到喜乐,甘愿去做上帝所吩咐所喜悦的一切事情,在任何情况下都寻求上帝的旨意,向上帝求问:“主啊,祢要我做什么”,随时准备接受使命(只要是上帝的旨意),热心而又彻底地完成使命。“如今你们若实在听从我的话”(出19:5);“听命胜于献祭”(撒上15:22);“耶和华所吩咐的,我们都必遵行”(出24:7)。
这条诫命所吩咐的第五种美德是耐心降服在主的手中。要操练这个美德,我们必须矢志不渝地仰望上帝,并承认祂那至高无上的主权,因而明白俯伏在上帝面前是多么合宜的事情,愉快地认识到正是上帝“在天上的万军和世上的居民中,祂都凭自己的意旨行事,无人能拦住祂的手,或问祂说,祢做什么呢?”(但4:35)。所以,我们要降服在上帝面前,使祂完完全全地按照祂自己的旨意对待我们;也就是说,无论是上帝塑造我们,还是破碎我们,无论是安慰我们,还是向我们掩面,无论是让我们身处顺境,还是逆境,无论是让我们被尊崇,还是被蔑视,我们都要降服。我们做这一切时,都不要向上帝争辩,或者问上帝为什么这样对待我们,祂那至高无上的旨意就是我们的喜乐。我们要知道并确信,上帝所赐予我们的一切道路都是正确的、惟一明智的、信实的、良善的,这一切道路的终点都是平安。约伯是这样做的:“赏赐的是耶和华,收取的也是耶和华;耶和华的名是应当称颂的”(伯1:21);大卫是这样做的:“因我所遭遇的是出于祢,我就默然不语”(诗39:9);彼得也是这样做的:“所以你们要自卑,服在上帝大能的手下”(彼前5:6)。
这条诫命所吩咐的第六种美德是信靠上帝;即当认识到上帝的完全时——把祂看作与自己立约的上帝——人就轻看那些表面看起来似乎与我们有损或有益的事情,能帮助我们或妨碍我们的事情,认识到这些事情本身是没有能力的,一切事物——无论它的运作,还是存在——都掌握在主的手中。然后我们还要认识到,主藉着自己的影响和治理,让一切都按照祂所喜悦的方式运作——无论是适合于我们,还是与我们相对。上帝改变我们朋友的心,使他们恨我们;他也改变我们仇敌的心,使他们爱我们并帮助我们,以至于一切第二因都落空了,除了上帝,一切都不存在了,祂按照自己的计划和预旨行作万事。这样人才能在上帝怀里安息,安静泰然,毫无惧怕,对这样的结果感到满意,因为这是主在我们身上的旨意,是主所喜悦的。这样我们才能任凭主照顾我们,我们才能倚赖祂,使用那些蒙恩之道,因为上帝预定这些蒙恩之道并愿意让我们使用它们。我们将要使用这些蒙恩之道来达到主所预定的目标和结局,没有任何受造之物能够改变上帝所定的目标和结局。大卫就处于这样的状况之中:“我的心静默无声,专等候上帝,我的救恩是从祂而来。惟独祂是我的磐石,我的拯救;祂是我的高台,我必不很动摇”(诗62:1-2)。他劝勉别人也要这样做:“你当倚靠耶和华而行善;当将你的事交托耶和华,并倚靠祂,祂就必成全”(诗37:3,5);“然而我常与祢同在,祢搀着我的右手。祢要以祢的训言引导我,以后必接我到荣耀里”(诗73:23-24)。
这条诫命所吩咐的第七种美德是荣耀上帝。这是指我们内在地(从心里)认识并晓得上帝各样完全的属性——晓得上帝在整体上是完全的,在各个方面也是完全的,因为上帝在人的心里直接显明这些完全的属性,也在各种作为中彰显祂这些完全的属性。当我们在沉思中喜乐,在甜蜜地享受上帝的过程中感到欢喜时,当一切受造之物的荣耀从我们眼中消失时,我们就是在荣耀上帝。当我们认识到上帝的尊荣以及上帝配受尊荣时,万事万物都会挑旺我们的心来尊崇、荣耀、称颂、赞美上帝。这可见于下列经文中:“我要天天称颂祢,也要永永远远赞美祢的名。耶和华本为大,该受大赞美,其大无法测度。我要默念祢威严的尊荣和祢奇妙的作为”(诗145:2-3,5);“你们要将荣耀能力,归给耶和华,归给耶和华。要将耶和华的名所当得的荣耀归给祂”(诗29:1-2)。如果我们敢于倚赖上帝的无所不能、祂所应许的帮助、祂的信实,那么我们就是在荣耀上帝。正是这样,亚伯拉罕才“因信心里坚固,将荣耀归给上帝”(罗4:20)。哈里路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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