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章 第七条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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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章  第七条诫命

1.婚姻由上帝设立(Marriage: Divinely Instituted)
上帝创造并装饰天地之后,又创造了生物。祂很快地创造了很多动物,但是最初只创造了一个人——一个男人。后来,上帝使亚当沉睡,在亚当沉睡时,上帝取下他的一条肋骨,并用这条肋骨造成一个女人――夏娃,然后把她带到亚当面前,作亚当的妻子。正如他们起初是一体的,后来变成了两个人,耶和华藉着婚姻,使他们二人又重新成为一体。“二人成为一体。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两个人,乃是一体的了”(可10:8)。上帝把亚当和夏娃带到一起之后,“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创1:28)。因此,上帝设立婚姻,而且祝福婚姻,不仅是在人类堕落之前,而且在人类堕落之后祂又重复这样行(创3:16;9:1)。上帝亲自预定了人的妻子,并把每一个妻子带给她的丈夫(创24:44)。“惟有贤惠的妻,是耶和华所赐的”(箴19:14)。主耶稣亲自出席一个婚礼,对这一婚礼表示尊重,由此表明了祂对婚姻的赞许(约2:11)。因此,“婚姻,人人都当尊重”(来13:4)。对神职人员而言也是如此,因为保罗说,禁止结婚是鬼魔的道理(提前4:1),也是敌基督的标志。敬虔的神职人员,无论是在新约中,还是在旧约中,都是结婚的。亚伦结了婚并且有子孙后代(利1:7),撒母耳结了婚并且有孩子(撒上8:2),彼得有妻子(太8:14),保罗也有结婚的权利,其他的使徒也是如此(林前9:5)。
当上帝设立婚姻时,主同样也在人里面创造了生殖的能力和倾向。这种倾向本身是好的,但是自从堕落之后,人里面的一切东西都变得败坏、扭曲。人在这一方面也扭曲了,往往更渴望方法,而不是结果。是的,他往往惧怕结果,却以强烈的热情使自己尽情享受其方法。后来,他在这方面沉溺在各种罪中,无论是方式上,还是在对象上。这些罪都是第七条诫命中所禁止的罪。

2.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此处所禁止的罪有很多。我们将从下面几个方面分别阐述:行为、姿势、言语、思想、情欲和机会。不贞洁的行为包括下面这些:
第一,通奸(adultery),若是一个已婚的男人或女人与另外一个人——无论已婚,还是未婚——有性关系,那么所犯的罪就是通奸。如果犯这个罪的是两个已婚之人,那么这就是双重性的通奸。如果犯这个罪的是一个已婚之人和一个未婚之人,那么这就是单一性的通奸。不仅已婚之人犯通奸罪,而且未婚之人也犯了通奸罪。
第二,配偶未犯通奸罪却予以离弃(desertion)。“耶和华以色列的上帝说:‘休妻的事,是我所恨恶的’”(玛2:16);“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太5:32);“倘若某弟兄有不信的妻子,妻子也情愿和他同住,他就不要离弃妻子。倘若那不信的人要离去,就由他离去吧。无论是弟兄,是姐妹,遇着这样的事,都不必拘束”(林前7:12,15)。如果夫妻一方犯了通奸罪,那么另一方可以离弃犯通奸罪的一方,诉诸离婚,然后再婚。因犯通奸罪而离婚的人不能再婚,凡和这样的人结婚的人,就是犯通奸罪了。如果配偶一方轻率离婚,且并非因淫乱的缘故,那么被离弃者将来犯了奸淫,犯罪的起因要算在如此轻率而离婚的人身上。导致婚姻破裂的那个人不能再婚,尽管以色列人实际上曾经如此行。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罪仍旧存在,就应当给被离弃的人一张休书(太19:7)。然而,这是违背上帝命令的。“上帝配合的,人不可分开”(太19:6)。不过,被离弃的人,不必一定要保持独身,他(她)还可以再婚。但是,若不是因淫乱的缘故离婚,就是犯奸淫了。
第三,乱伦(incest),即血缘关系非常近的人之间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婚外的,还是婚内的(尽管没有婚姻)。如果他们的关系比堂表兄弟姐妹(即兄弟姐妹的孩子)还近,那么他们的血缘关系就太近了,不能结婚。圣经中并没有任何地方禁止第一代堂表兄弟姐妹结婚。主给人这样做的自由,这样的人不必在心里悄悄为此苦恼。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父母与儿女或孙子女,在各个世代都是如此。如果一个人与两姐妹或两兄弟结婚,也被认为是乱伦,即一个死后才可与另一个结婚。与自己兄弟或姐妹的孩子结婚,即叔叔(舅舅)或姑姑(姨母)与侄女(外甥女)或侄儿(外甥)结婚,也是乱伦。要想确定谁是太近的不能结婚的亲属,一定要参考《利未记》18章6至18节和20章11至12节。
第四,鸡奸或兽奸(sodomy),即男人与男人,或女人与女人发生性行为(参考创19:5;利20:13;罗1:26-27)。这也包括人类与兽类发生的性行为(利18:23)。
第五,淫乱(fornication),即两个单身之间发生的性关系。这是圣经中多次禁止的(参考徒15:20;林前6:9;加5:19)。如果一人与多人发生性关系,情节就更严重,这是滥交,就像狗一样。如果有人用自己的家来作妓院,在家里窝藏妓女,或者使用自己的房子当作陷阱,引诱纠缠各种各样的人,那么他也是犯了淫乱之罪。做这些事的人是可憎的,而那些能够阻止这些事却没有进行阻止的人,也是可憎的(申23:17)。
第六,手淫(persnonal fornication),俄南便犯了这样的罪(创38:9),这也被称为“恶欲”(西3:5;帖前4:5),不洁和邪荡(加5:19)。
第七,一夫多妻(polygamy),即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最早犯这个罪的是拉麦(创4:18),后来成为犹太人、外邦人和穆斯林中的普遍现象——在基督降临之前和之后都是如此。然而,这是违背上帝的命令和律例的。“二人成为一体”(太19:5);“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林前7:2)。因此,有一个以上的妻子是不断地犯奸淫之罪。这是一种普遍现象,过去很多敬虔之人也曾这样行,上帝在那时容忍了他们,但这些事实并不能否定这些行为的罪恶性。
第八,非法同居(concubinage),即两个没有结婚的人在未履行法定手续的情况下,像夫妻那样生活在一起。这是一种连续性的淫乱行为,撒马利亚妇人承认自己犯了这样的罪(约4:17-18)。上帝的命令是:“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林前7:9)。
第九,婚前性行为(premarital intercourse)。这与约瑟和马利亚所做的恰恰相反(太1:18),也与《哥林多前书》14章40节的教导相反:“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照次序行。”这是一种不洁的行为。如果这个男人死了,这个女人就会被认为是妓女,而他们所生的孩子就会被认为是妓女的孩子。因为它是从罪开始的,所以往往会使婚姻失去应有的祝福。
淫荡的姿势(unchaste gesture)中,第一种是眼神,即通过视觉挑动并刺激自己的邪情私欲。对此,主耶稣是这样说的:“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太5:28;参考结23:14,16)。彼得谈到“满眼是淫色”(彼后2:14)。如果藉着抛媚眼或暗送秋波引诱别人行淫乱之事,那么他也是在用眼睛犯淫乱之罪。
第二,犯淫乱之罪,也可以是藉着手、脚或身体其他部位的动作,他的动作意图很明显,别人很容易明白他的意思。“你……与一切过路的多行淫乱”(结16:25)。
第三,还包括狂欢痛饮、亲吻、不严肃的抚摸(结23:3,8)。“她拉住那少年人,与他亲嘴”(箴7:13)。
第四,还包括衣着不得体,穿着像妓女那样的服装,暴露按照礼仪本该遮盖起来的身体部位。这表明他的心倾向于淫乱,想要引诱别人与他一同放荡行淫。
言语上的淫荡(verbal unchastiny),讲述淫乱的故事或寓言,使用下流的语言,阅读或收听淫秽书籍,这些行为都属于言语上的淫荡。这表明他的心很不纯洁。“因为心里所充满的,口里就说出来”(路6:45)。这样的语言能够挑动你自己和别人犯淫乱之罪。“你们不要自欺,滥交是败坏善行”(林前15:33)。
邪情私欲(unchaste lusts and thoughts),是指那些在某些场合浮现出来的情欲和思想,并被保留下来不时地回想。这也可以表现为某个特定的场合并不是最初的起因,而是你藉着想像挑起自己的欲望,在脑海里回想以前的淫乱行为,或者幻想某些能够产生淫乱行为的场景(人心里清楚这些场景是不会真的出现的。)“因为从心里发出来的,有恶念、凶杀、奸淫”(太15:19);“恶谋为耶和华所憎恶”(箴15:26);“但各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诱惑的”(雅1:14);“所以,要治死你们在地上的肢体;就如淫乱、污秽”(西3:5)。
能够产生淫乱的机会有很多。这些机会中,有的是自己本身存在的,有的是人为故意制造的。
第一,跳舞。尽管跳舞者在跳舞时要全身心地留意音乐的节拍和自己的舞步,但淫乱却可以通过视觉被刺激起来。
(1)跳舞一直受到圣徒的蔑视,为文明的外邦人所不齿。
(2)跳舞不是源于上帝的,圣经中也没有这样的命令;相反,它是这个世界的产物,属于肉体的情欲和眼目的情欲(约壹2:16),是暗昧无益的事(弗5:11)。
(3)希罗底的女儿跳舞,使施洗约翰丢掉了性命(太14:6,10),跳舞使示罗的女子们被抢走了(士21),跳舞使底拿失去了贞操(创34:1-2)。我不相信一个跳舞者会愿意在跳舞时死去并出现在审判台前。
第二,参与或观看喜剧。假如从喜剧中除去妄称上帝的名、异教的偶像崇拜、魔鬼、绑架、强奸、男欢女爱、愚蠢的玩笑等这些成分,只展现历史事件,那么这样的喜剧就不再是喜剧了。那么就不会有很多人观看了。然而,前面所提到的这些东西(以及其他类似的东西)为人们提供了娱乐,因此所有喜剧中都有这些内容。这使人的心灵格外空虚,完全占据人心,使人梦绕魂牵。人幻想着自己是一个演员,或者亲自参与一个浪漫的故事。这会点燃深藏在内心的淫荡。所以,人去观看喜剧,并不是为了亲近上帝,而是为了在虚妄的快乐中寻求开心。上帝的审判不会放过这些人,但祂通常会把这些人交给他们自己和他们淫荡的心。上帝偶尔会用癫狂甚至死亡来惩罚这些人。我们曾经遇到过这样的例子,一个人在看喜剧时笑死了。没有人敢说喜剧是来自上帝的,相反,一定要认识到,喜剧是源于世界的——一个基督徒不应该爱世界,因为人若爱世界,爱上帝的心就不在他里面了(约壹2:15),世界也被认为是上帝的敌人(雅4:4)。
第三,懒散对人心有很大的影响,会挑动人心去犯奸淫;大卫曾有这样的经历(撒下11)。根据保罗的教导,年轻的寡妇挨家闲游,就会渐渐变成荡妇(提前5:11,13)。一个外邦人说:没有懒散,就没有淫乱。
第四,狂欢和酗酒,使徒保罗在此之上又加上了放荡。“行事为人要端正,好像行在白昼;不可荒宴醉酒,不可好色邪荡”(罗13:13);“酒,你不可观看……你眼必看见淫妇”(箴23:31,33)。
第五,有淫乱倾向的男女之间的社交活动。与错误的人为伴,会使你犯错误。“与智慧人同行的,必得智慧;和愚昧人作伴的,必受亏损”(箴13:20)。
第六,观看淫秽图画。眼睛所看见的,能打动人心。以色列妇人看见迦勒底人的像,她们的淫乱之心就被激动起来,贪恋他们(结23:13-16)。
第七,年龄差距太大的婚姻,夫妻中的一方已经老了,而另一方还很年轻。年轻一方很容易厌弃年老的一方。如果一方停止与其配偶同房,就很容易受到淫欲、淫行的诱惑。
第八,家庭内的争吵。夫妻之间的争吵会使他们彼此疏远。然后就会妨碍彼此之间履行爱的义务,那么人败坏的本性就会有机可乘。

3.这种罪的可憎性以及上帝对其施行的特殊审判(The Abominable Nature of this Sin and the Special Judgments Which God Executes upon it)
以上我们所讲的是奸淫罪的主要方面,你当据此省察自己,看看自己到底是清洁的,还是有罪的。为了防止每个人犯这样的罪,我们将要阐述其可憎性以及上帝对犯罪之人施行的特殊审判。
首先,让我们全面地看一看这种罪的可憎性。
(1)它是万恶之首,位列所有情欲之事的第一项。“情欲的事都是显而易见的;就如奸淫、污秽、邪荡”等等(加5:19-21)。是的,沉迷于这种罪的人丢掉了他的心。“奸淫和酒,并新酒,夺去人的心”(何4:11)。这样的人容易受到各种罪的攻击。“要禁戒肉体的私欲,这私欲是与灵魂争战的”(彼前2:11)。
(2)它是与圣灵的内住相抵触的,信徒是圣灵的殿。圣灵住在信徒心里,照亮信徒的心,安慰他,带领他祷告,回应他的祷告,带领他走圣洁的道路。然而,这种罪玷污了圣灵的殿。“岂不知你们是上帝的殿,上帝的灵住在你们里头吗?若有人毁坏上帝的殿,上帝必要毁坏那人;因为上帝的殿是圣的,这殿就是你们”(林前3:16-17);“你们要逃避淫行……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子。岂不知你们的身子就是圣灵的殿吗?”(林前6:18-19)。
(3)它是与基督的受难相抵触的,基督藉着自己所受的苦难救赎信徒并使他们成为自己的产业。“岂不知你们的身子是基督的肢体吗?我可以将基督的肢体作为娼妓的肢体吗?断乎不可!因为你们是重价买来的,所以要在你们的身子上荣耀上帝,用你们的灵荣耀上帝,你们的灵是属乎上帝的”(林前6:15,20)。
(4)它是与天上的呼召相抵触的,信徒们已经藉着这呼召从撒但的国度迁移到基督的国度。“上帝召我们,本不是要我们沾染污秽,乃是要我们成为圣洁”(帖前4:7)。
(5)它是藐视上帝的可怕行为,会激怒上帝。如果有一个人在场——是的,即使是一个孩子——也会阻止人犯这种罪,因为他会为有人在场而感到羞愧。那么,难道上帝的同在不能使他感到羞愧吗?有人胆敢在圣洁的上帝眼前和面前犯这种罪吗?
第二,我们现在探讨并留意上帝对犯奸淫者所要施行的特殊审判。
(1)把他交给他自己和罪,因此他将堕落,犯下污秽的可憎罪行——是的,甚至鸡奸(罗1:27)。他会被交给属灵的奸淫和偶像崇拜,并死在过犯之中。“但那好宴乐的寡妇正活着的时候也是死的”(提前5:6)。
(2)上帝将把震怒倾倒在他们的身体和灵魂上。所多玛就是一个先例,对此,彼得说:“主知道……把不义的人留在刑罚之下,等候审判的日子。那些随肉身,纵污秽的情欲之人,更是如此”(彼后2:9-10)。再想一想在旷野中犯奸淫的以色列人的例子。“我们也不要行奸淫,像他们有人行的,一天就倒毙了二万三千人”(林前10:8);“苟合行淫的人,上帝必要审判”(来13:4)。
(3)许多人将会因这种罪而永远沉沦。“不要自欺!无论是淫乱的、拜偶像的、奸淫的、作娈童的、亲男色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国”(林前6:9-10);“因为你们确实地知道,无论是淫乱的,是污秽的……在基督和上帝的国里,都是无分的”(弗5:5);“惟有……淫乱的……他们的分就在烧着硫磺的火湖里;这是第二次的死”(启21:8)。

4.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第一,人必须在心里憎恨、厌恶并敌视心中的一切污秽,无论它是从哪里来的。“要恶恶好善”(摩5:15);“恶要厌恶”(罗12:9);“连那被情欲沾染的衣服也当厌恶”(犹23)。
第二,人必须竭力使自己有一颗庄重、纯洁、廉耻的心。“使我们可以敬虔端正,平安无事地度日”(提前2:2);“作监督的,必须端正……女执事也是如此:必须端庄,凡事忠心”(提前3:2,11);“就是……心清的人”(诗24:4);“清心的人有福了!”(太5:8);“愿女人以廉耻、自守……为装饰”(提前2:9)。
第三,人必须在自己的一切行为上保持贞洁——也包括身体的贞洁。“要把你们如同贞洁的童女,献给基督”(林后11:2);“就当洁净自己,除去身体、灵魂一切的污秽”(林后7:1);“要保守自己清洁”(提前5:22)。

5.对于追求心灵纯洁的劝勉(Exhoration to Strive for Purity of Heart)
每个人都应当警醒,遵从使徒的劝勉,用圣洁、尊贵守着自己的身体(帖前4:4)。
(1)我们必须知道我们里面有敌人,我们里面带着污秽的种子,如果我们不小心谨守,这种子便很容易发芽长大。真正拥有贞洁之心的人是幸福的,因为这种罪一旦生根发芽,就很难拔除。所以,要谨守!
(2)要小心避免能够激发这种罪的各种场合——无论是通过眼睛还是耳朵。所以人必须非常小心地谨守这两种感官。“我与眼睛立约,怎能恋恋瞻望处女呢?”(伯31:1)。
(3)如果你的心中浮现出污秽的思想,要立刻摆脱它,就像除掉衣服上的火一样。立刻转念去想别的事情。此时,逃避是最好的选择。然而,如果你没有弃绝那最初的想法,哪怕只允许你的思想反思它片刻,你就被征服了。这种罪会迅速地发展壮大,立刻表现出强大的力量。
(4)总是致力于纯洁的活动。即使你现在没有什么当做的事情,也不要让你的肉体懒散。当激励你自己高兴地、迫切地投身于你的使命,以便让它占据你的心,这样污秽在你身上就既没有空间,也没有时间了。
(5)适度地饮食睡眠,因为如果饮食或睡眠不适度,身体就很容易受到这种罪的攻击,就很容易产生对这种罪的欲求和渴望。
(6)远离倾向于这种罪的人——无论他们正在屈服于情欲,还是正在与这种罪争战。无论是一句话,还是别的什么东西,都能很轻易地点燃贞洁的心。而且,如果当这个人自己也在争战抵挡这种罪时,它会更加容易生根发芽。
(7)以敬畏上帝的同在和无所不知来装备你自己。不断地祷告:“哦,上帝,求祢赐给我一颗清洁的心。”如果这种罪常常攻击你,当为此禁食数日,主会帮助处于这场争战中的人。
(8)时刻想到这种罪的后果。它只能带来短暂的肉体的快乐,接下来却是灵魂漫长而痛苦的回味。如果对你来说这种回味将会是一个活生生的现实,时常浮现,那么你就能更加容易地弃绝那短暂的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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