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 第八条诫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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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章  第八条诫命

第八条诫命是关于他人财产的。天地都是属乎耶和华的。“世界和其中所充满的,都是我的”(诗50:12);“天,是耶和华的天;地,祂却给了世人”(诗115:16)。每个人不可能拥有同等的权利,平等地享受这个世界的每一部分。然而,正如上帝通过拈阄把迦南地赐给以色列人一样,祂也赐给每一个人在这世界上的产业,赐给这个人多一些,那个人少一些。每个人都必定会得到属于自己的那一份,不多也不少。“赐给我需用的饮食”(箴30:8)。人必须满足于自己的产业,期待着主早已为此命定的方式把它赐给自己。所以,上帝说“不可偷盗”,以此明确地禁止我们以非法的方式得到我们的财产,禁止想要通过非法手段增加财产的欲望。
偷盗就是把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犯罪者做这件事的时候,是故意的,不为财产的主人所知,或违背其意愿。

1.禁止的罪(The Sins Prohibited)
这条诫命所禁止的罪可以概括为下面几个标题:1)犯罪的目标;2)犯罪的手段;3)犯罪的方式;4)犯罪的起因。
就犯罪的目标而言,有下面几种类型的盗窃行为:1)盗窃教会;2)盗窃人口;3)盗窃国家;4)盗窃牲畜;5)盗窃财物;6)武装疆界;7)作盗贼的帮凶。
第一,盗窃教会包括下面这些行为:
(1)盗窃教会的财产或特权——其目的是为了加增自己的财富或送给别人——这些财产是教会用来维持日常开销或周济穷人的。“人冒失说,这是圣物,许愿之后才查问,就是自陷网罗”(箴20:25);“人岂可夺取上帝之物呢?你们竟夺取我的供物。你们却说:‘我们在何事上夺取祢的供物呢?’就是你们在当纳的十分之一和当献的供物上。因你们通国的人,都夺取我的供物,咒诅就临到你们身上”(玛3:8-9)。国家没有权柄处置这些财产,任何人都不得接受这些财产,即使国家分给他们,也不当接受。
(2)买卖圣职也属于盗窃教会财产。“买卖圣职(simony)”这个词源自于行邪术的西门的故事,他企图从使徒手中买圣灵的恩赐(徒8:18-20)。如果从掌管教会财产的人那里购买教会财产,他就是犯了这种罪。如果通过接受或送给别人钱财来授予某人圣职,或者从那些宣称有权柄批准或反对的人手中接受这个职位,他就犯这种罪了。后者实际上是抢劫教会。如果贩卖抢劫得来的职位或者从这些抢劫者手中购买这个职位,都是双重犯罪——无论这个人是亲自去做,还是通过朋友帮忙,然后再把它交到犯罪者手中。这样的人是盗贼,是杀人犯,他们不是从正门进到羊圈里来的(约10:7-10)。如果教会的长老在选举牧师和长老时,以权谋私,以博取人的喜爱或朋友的欢心,他们就犯这种罪了。
第二,盗窃人口。
(1)这种罪发生在那些有奴隶交易的国家。《出埃及记》21章16节中这样说:“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参考提前1:10)。
(2)那些盗窃儿童的人犯罪了,无论他们是因为迷恋儿童的魅力,还是用这些儿童来乞讨,以博取人们的同情——这也包括一切虐待儿童或使他们感到痛苦的行为。
(3)还包括修道院的窃贼们——无论是男的,还是女的——他们引诱那些有可能从父母那里继承一大笔产业的孩子们,让这些孩子在自己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起誓住在他们的修道院里。或者,他们把从父母那里骗来的财产交给修道院或祭司。“你们倒说:‘人若对父母说:我所当奉给你的,已经作了各耳板’(各耳板就是供献的意思),以后你们就不容他再奉养父母。这就是你们承接遗传,废了上帝的道”(可7:11,13)。
(4)这还包括诱拐年轻女子、与未成年人订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此不知情或不同意)、私奔、以及以性为目的雇佣年轻人。他们这样做的时候,就是抢劫那些父母的最珍贵财产,使那些父母失去心爱之人。“偷窃父母的说,这不是罪,此人就是与强盗同类”(箴28:24)。经验告诉我们,上帝通常会咒诅这样的人。
第三种类型的盗窃是偷窃国家之罪,盗窃者可能是国家官员,也可能是市民。当国家官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时,他们是有罪的:
(1)悄悄地把一般性的税收挪为己用;
(2)巧立名目乱收费,或者以送礼物的名义让承租人分摊费用;
(3)征求关于工作或运输的合同,并使送给他们一定数量金钱的特定一方得到这个合同。
(4)延长在职时间,以便搜刮更多钱财。
(5)虚报已经发生的费用,以便获得一己的私利。
(5)把政府的职位送给或卖给不能胜任此职的朋友。他们并没有权利得到这些职位,却把这些职位授予不称职的人,这是国家的损失。这些花钱买官的人,通常都是不诚实的人,他们将会试图以不诚实的方式赚回他们买官所花的钱。
(7)负责征兵的官员玩忽职守,任由大量的水手无所事事,除非船长向他们行贿。
想一想与此有关的几节经文:“你们的官长居心悖逆,与盗贼作伴,各都喜爱贿赂,追求脏私”(赛1:23);“其中的首领仿佛豺狼抓撕掠物”(结22:27);“他们的官长(这是何等的羞辱!)最爱羞耻的事”(何4:18)。
公民所犯的偷窃国家之罪,是指对于已经交付的货物,报价高于实际价格,挖空心思败坏政府官员,以便瓜分他们同谋得来的利益。还包括以欺诈手段进行交易,走私,在申报关税、货物税、评估费时有不法行为。这违背下列经文中的教导:“这样,该撒的物当归给该撒”(太22:21);“凡人所当得的,就给他;当得粮的,给他纳粮;当得税的,给他上税”(罗13:7)。如果你争辩说,政府收的太多了,如果这样你就无利可图了,那么你应该知道,我们必须顺服,“不但要顺服那善良温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顺服”(彼前2:18)。
第四,盗窃牲畜。这包括偷盗马、牛、羊、禽类,以及非法诱捕禁止捕杀的猎物。这还包括在已出租的土地上诱捕兔子,在已出租的池塘或河流上捕鱼,以及在禁渔期用非法的鱼网捕鱼。“人若偷牛或羊,无论是宰了,是卖了,他就要以五牛赔一牛,四羊赔一羊”(出22:1)。
第五,盗窃财物,即偷窃私人的财物,如金银、珠宝、衣服、青草、地里的玉米、果园里的水果,及其他东西。如果破门而入,甚至在夜间入室盗窃,情节就更严重了(出22:2-3)。下列经文与此相关:“你们中间却不可有人因为……偷窃而受苦”(彼前4:15);“偷盗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国”(林前6:10)。
第六,武装抢劫,这可能发生在水上,也可能发生在陆地上。海上抢劫是指海盗行为。这样的抢劫包括用暴力占领属于敌方政府的商船。此类抢劫的目的并非破坏敌人以便减少损失;也不是顺应政府的要求,或出于对祖国的热爱。相反,此类抢劫的动机是想要藉着别的商人的财富增加自己的产业。此类抢劫被称为抢劫有特权的人。如果此类抢劫发生在陆地上,就被称为拦路抢劫。这有别于一般性偷窃,一般性的偷窃即使对财物的主人使用暴力,也是秘密进行的。下面这些经文谈及这样的抢劫。“不可欺压你的邻舍,也不可抢夺他的物”(利19:13);“我们将所掳来的装满房屋”(箴1:13);“勒索的,都不能承受上帝的国”(林前6:10)。
第七,禁止作盗贼的帮凶,即禁止窝藏盗贼,为他们提供安全的住所,以便能够分得一些赃物。这包括明知那是赃物或怀疑那是赃物,却仍旧购买那些东西,因为可以用半价买到它们。假如没有接受赃物的人(或窝藏的人),就不会有盗贼;接受赃物的人和盗贼一样败坏。想一想下面这些经文:“你见了盗贼,就乐意与他同伙”(诗50:18);“人与盗贼分赃,是恨恶自己的生命”(箴29:24)。

2.盗窃的手段(The Means Whereby Theft Is Committed)
盗窃的手段有以下几种:
第一,侵占,即不付给他人报酬,或者侵占他人财产,由此而压迫那些社会地位较低的人。这包括买了别人的东西不付钱却起诉别人,或者使案件久托不决,拖垮那些无依无靠、社会地位较低的人。“那富足人岂不是欺压你们,拉你们到公堂去吗?”(雅2:6)。不敬虔的耶洗别就是以这样的手段侵占了拿伯的葡萄园(王上21:15)。使徒保罗警告人们不要这样做。“不要一个人在这事上越分,欺负他的弟兄”(帖前4:6)。
第二,以貌似合理的手段欺骗邻舍。“不要一个人在这事上越分,欺负他的弟兄”(帖前4:6);“不可欺压你的邻舍”(利19:13)。
(1)可能是重量方面的欺骗;即买东西时用重秤砣,卖东西时用轻秤砣。这还包括在秤上面做手脚,或者以欺诈的方式使用秤。
(2)可能是测量方面的欺骗;即买东西时多量,卖东西时少量;或者在量东西时,以诡诈的手段少量或多量。
(3)可能是体积上的欺骗;即买东西时增大量器的体积,卖东西时缩小量器的体积;或者摇晃货物,使它看起来足斤足两——然而事实却非如此。“你们施行审判,不可行不义;在尺、秤、升、斗上也是如此。要用公道天平,公道砝码,公道升斗,公道秤”(利19:35-36);“两样的砝码,两样的升斗,都为耶和华所憎恶”(箴20:10);“诡诈的天平,为耶和华所憎恶”(箴11:1)。
(4)可能是货物方面的欺骗;即展示和叫卖的商品是一种质量,而交给买主的商品却是另一种较差的质量。他们把货物搀杂在一起,和别的东西混在一起——比如,把糠和面粉掺在一起,然后把它当作优质粮食来卖。他们把货物弄湿或者搀杂进去一些较重的材料,致使货物的分量实际上不足。他们采用欺骗的手段,使货物看起来与实际的不一样。他们故意贬低想要买的货物的价值,以便能够低价买进;或者故意高估货物的价值,以便能够高价售出。“买物的说:不好,不好;及至买去,他便自夸”(箴20:14);“用诡诈之舌求财的,就是自己取死;所得之财,乃是吹来吹去的浮云”(箴21:6)。他们漫天要价,欺骗那些无知的人。

问题:人可以以通常所要的低价卖出货物吗?
回答:人可以要求支付当前市场上的最高价,并且接受这些钱,买主并没有受欺骗。然而,如果有人愿意减少合理的利润,少赚一些,他可以通过讨价还价,把货物的价格降低到一定的程度。

(5)可能是货币方面的欺骗;即故意使用分量不足、成色不足或者伪造的货币,把它当作优质的钱币使用,或者把它与优质钱币混杂在一起,使之在不为人知的情况下进入流通。
(6)可能是利用高利贷的形式进行欺诈。如果有人低价买进货物,而同时市场价格上涨(是的,上涨50%,或者更多),如果此时他按照市场现价把货物卖出,那么他所获得的利润不是非法的,即使他赚了双倍的钱,也不是非法的。如果他使用技巧改进货物,即使他把原来只值一个镍币的货物变成了值五十分钱的货物,他所获得的利润也不是非法的。如果有人放贷收利息,那么他的所得也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定要与当前的利率一致,并且是出于爱和公义的原则。然而,如果对于借出的钱或货物收取的利息高于当前的利率(我们称之为高利贷),那么他的所得就是非法的。他所放的高利贷的利率越高,他所犯的盗窃之罪就越严重。那些像吸血鬼一样压榨穷人的商人,就犯了这样的罪。他们赊卖货物给穷人,但是他们索取的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而给穷人的却是质量最次的货物。

问题:人不可为长期借出的钱及其中所包含的风险(因为这个人有可能再也见不到他的钱回来了),收取一些利润吗?
回答:你应该预先告知借贷者,你想要为那些借出的货物、长期贷款以及其中所包含的风险多收取一些费用,使借贷的穷人能够做到心中有数,然后决定自己是否愿意支付如此高的利息。而且,必须要本着爱和公义的原则收取利息。一开始就把穷人交给负责救济的执事们,要比先压榨他们更好。

放高利贷之罪还包括开当铺的行为,开当铺的人从穷人手里拿走各种抵押品,如必需的衣物、赖以谋生的工具等,他们还收取高额的利息,以至于在短时间内就榨取了穷人的全部资产。“你即或拿邻舍的衣服作当头,必在日落以先归还他;因他只有这一件当盖头,是他盖身的衣服,若是没有,他拿什么睡觉呢?”(出22:26-27)。

3.犯盗窃罪的各种方式(The Various Manners in Which Theft Is Committed)
犯盗窃之罪的方式多种多样,不胜枚举。每个不法之徒的行为都与他所从事的行当一致。
第一,律师和原告使合法的案件悬而不决,以此敲诈所涉及到的人员,以及故意为邪恶的案件辩护。
第二,起草欺骗性的遗嘱、合同、契约和收据,以便谋得不法利益。这也包括虚报帐单。
第三,拒付或克扣工钱。“工人给你们收割庄稼,你们亏欠他们的工钱;这工钱有声音呼叫”(雅5:4)。
第四,赊帐买东西,心里很清楚自己不会或没有能力付帐。到处借债,然后宣布破产的人,就犯了这样的罪。如果他们知道自己的状况无力偿还债务,并且存心要消失或宣布破产,那么他们的罪就格外严重。“恶人借贷而不偿还”(诗37:21)。
第五,建立垄断,即一些人联合起来控制市场,尤其是如果他们垄断粮食和其他可食用的商品,不以低于某个高价的价格出售。“屯粮不卖的,人必咒诅他”(箴11:26)。
第六,暗中破坏邻舍的生意。这并不是说人不能以合法的方法,选择自己喜欢住的地方或行业;相反,这指的是藉着欺骗、毁谤和污蔑破坏别人的生意。
第七,虚度光阴,游手好闲,每天尽量少做事。“手懒的,要受贫穷”(箴10:4);“殷勤人的手必掌权;懒惰的人必服苦”(箴12:24)。
第八,懒惰:“做工懈怠的,与浪费人为弟兄”(箴18:9);“懒惰人哪,你要睡到几时呢?……你的贫穷就必如强盗速来,你的缺乏仿佛拿兵器的人来到”(箴6:9,11)。关于懒惰,下面几条是千真万确的:
(1)上帝恨恶懒惰;凡头生的驴,或者要用羊羔代赎,或者要打折它的颈项(出13:13)。
(2)懒惰之人使人人憎恶;他“如醋倒牙,如烟薰目”(箴10:26)。
(3)懒惰之人是魔鬼合用的器皿——是魔鬼的帮凶(提前5:12)。
(4)懒惰之人是他自己的负担,他的道路“像荆棘的篱笆”(箴15:19)。
(5)懒惰能够滋生淫乱和盗窃。
第九,浪费者,他们总是想要吃美食,狂欢痛饮,穿着华丽,不但浪费自己的财产,还四处借债,最后却无力偿还。这包括赌博,因为如果你赢了,你所得的是不义之财;如果你输了,你或者是在抢夺自己的财物,或者是在抢夺你所爱之人的财物。“不劳而得之财,必然消耗”(箴13:11);“好饮酒的,好吃肉的,不要与他们来往,因为好酒贪食的,必至贫穷”(箴23:20-21)。
第十,身体健康却行乞,他们或者挨家挨户地乞讨,或者向那些乐善好施的人乞讨——完全是因为他们不想劳动。当他们真的得到一些钱之后,就挥霍得一干二净,他们靠别人的血汗钱活着。“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饭。因我们听说,在你们中间有人不按规矩而行,什么工都不做,反倒专管闲事。我靠主耶稣基督吩咐、劝戒这样的人,要安静做工,吃自己的饭”(帖后3:10-12)。
第十一,经营酒吧,这些酒吧为醉鬼和赌徒提供活动场所——这些酒吧所赚取的,正是醉鬼和赌徒们的妻儿所失去的。
第十二,私自藏匿捡到的物品而据为己有,根本不想寻找物品的主人,使之物归原主。“你若看见弟兄的牛或羊失迷了路,不可佯为不见,总要把它牵回来交给你的弟兄。你弟兄若离你远,或是你不认识他,就要牵到你家去,留在你那里,等你弟兄来寻找就还给他。你的弟兄无论失落什么,或是驴,或是衣服,你若遇见,都要这样行,不可佯为不见”(申22:1-3)。
第十三,不当地使用租来或借来的东西,即损坏这些东西,使它们最初难以辨认,后来才能辨认出来。
第十四,残忍地对待无偿还能力的欠债者。“富户管辖穷人,欠债的是债主的仆人”(箴22:7)。因为由于这样残忍——甚至想从一无所有的人身上得到点东西——可能会迫使他们参与邪恶之事。

4.盗窃的起因(The Cause of Theft)
就盗窃的起因而言,它是出于贪婪。
(1)人的贪婪表现为人心中有渴慕拥有很多财产,渴慕美丽、荣耀、悦人眼目的东西等这些倾向。然后人试图通过义的或不义的手段,拥有这些东西。“心中习惯了贪婪”(彼后2:14)。
(2)人的贪婪表现为贪得无厌地追求利益,在赚取利润中寻求快乐——是的,即使是以合宜的手段追求利益。事实上人们极少采用合宜的手段。利欲熏心之人瞎了眼睛,他们看不见什么是正确的。利令智昏:“但那些想要发财的人,就陷在迷惑,落在网罗和许多无知有害的私欲里,叫人沉在败坏和灭亡中。贪财是万恶之根;有人贪婪钱财,就被引诱离了真道,用许多愁苦把自己刺透了”(提前6:9-10)。
(3)人的贪婪表现为吝啬,有可能是他不满足自己的需要,不给自己提供足够的滋养,也有可能是他不肯帮助别人,对别人的缺乏视若无睹。如果要他施舍点什么东西,总是尽可能地少给,并且给得很不情愿,这在吝啬的人眼里看来是一件非常重大的事情,他会长期念念不忘,想着自己施舍出去了这样或那样的东西。
就盗窃的根源而言,我们还可以把它与前面提到的懒散、浪费及其他罪联系起来。

5.吩咐的德行(The Virtues Enjoined)
这条诫命所吩咐的德行有以下几点:
第一,这条诫命吩咐我们要爱慕公义。“行仁义公平,比献祭更蒙耶和华悦纳”(箴21:3);“耶和华向你所要的是什么呢?只要你行公义”(弥6:8)。
第二,这条诫命吩咐我们要勤勉。“要安静做工,吃自己的饭”(帖后3:12),因为:
(1)勤勉能够使各种劳动有果效;
(2)上帝命令我们要勤勉;
(3)耶和华祝福勤勉的人,殷勤的人必得尊荣(箴13:24;22:29);
(4)勤勉使人富足(箴10:4;13:4);
(5)勤勉使一切事做起来都很容易,使劳动成为一种快乐。
第三,这条诫命吩咐我们要饮食适度,穿着有节。“因为上帝救众人的恩典已经显明出来,教训我们除去不敬虔的心和世俗的情欲,在今世自守、公义、敬虔度日”(多2:11-12)。
第四,这条诫命吩咐我们要慷慨好施,用自己的财产去满足那些真正贫穷之人的需要——以免他们伸手行不义之事。“只是不可忘记行善和捐输的事,因为这样的祭是上帝所喜悦的”(来13:16)。
第五,这条诫命吩咐我们要知足。“你们存心不可贪爱钱财,要以自己所有的为足”(来13:5);“然而,敬虔加上知足的心便是大利了;只要有衣有食,就当知足”(提前6:6,8)。
第六,这条诫命吩咐我们要遵守下面这条金律。“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太7:12)。

6.劝勉信徒要自省(Exhortation to Self-examination)
现在,你该按照前面所提到的美德和恶习反省自己。你做得如何?打开你的箱子和柜子,看看你的钱财、衣物、家具,还有你的房子、果园、田地——然后回答下面这个问题:你是怎样得到这一切的?如果你认识到自己不是以合法手段获得的,就当把那些你以邪恶方式得到的东西物归原主,因为如若不然,你就不能祷告(赛1:16-17;约壹3:20)。

遁词#1:我已经偷了这么多东西;如果我把它们都物归原主,那么我将会沦为一个乞丐。
回答:当乞丐也比当窃贼好。

遁词#2:我会无地自容的。
回答:你可以找到一些办法,把东西悄悄地归还原主,而原主人却并不知道东西是怎么回来的。

遁词#3:我不认识那些我曾经欺骗的人。
回答:那么把非法所得的捐给穷人;但是,不是作为救济品,而是让你归还自己所欠的债。如果你还是认为自己无法使那些东西物归原主,那么来到主面前,承认自己的罪。但愿你无法使非法所得物归原主这件事能使你感到忧愁;而且,要在基督的宝血里寻求饶恕。
在今后的日子里,要谨守,避免再犯这种罪,因为:
(1)盗窃是无神论的行为;它否认上帝的护理;
(2)盗窃是偶像崇拜,因为你信靠财产,那么你会为财产而活:“贪婪就与拜偶像一样”(西3:5);
(3)盗窃会毁掉你自己的财产,因为上帝咒诅偷盗得来的东西。“万军之耶和华说,我必使这书卷(咒诅)出去,进入偷窃人的家”(亚5:4)。为了避免犯这种罪,要用敬畏上帝之心装备自己,因为上帝洞察万事,“当将你的事交托耶和华,并倚靠祂,祂就必成全”(诗37:5);“你要把你的重担卸给耶和华,祂必抚养你”(诗55:22);“要以自己所有的为足”(来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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