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旧约时代众信徒所处的状态
繁體中文 
View:6183
目录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第五章 旧约时代众信徒所处的状态
在旧约众信徒和新约众信徒之间,就信徒所蒙受的光照、所拥有的信心、所得的安慰以及其他诸多方面,就其程度而言,有着显著的差异。但是,某些著名的圣徒则属于例外。然而,就其本质而言,却并没有任何差异。他们饮于同一位圣灵,拥有同样的信心,同蒙称义,同得赦免,同享良心的平安,同得儿子的名分。然而,却仍然有一些人,主张这些差异不是在恩约施行的方式上,而是在恩约的施行以及信徒所处状态的本质上。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面对以下几个问题。

1.旧约时代众信徒得以蒙受完全的赦罪(Old Testament Believers Enjoyed the Full Forgiveness of Sins)
问题:在耶稣基督降临之前,旧约的众信徒到底是已经与上帝和好,并藉着真实、得救的信心称义,因而得享完全的赦罪;还是说,他们仍未与上帝和好,没有因信称义,也没有得着完全的赦罪呢?
回答:这一问题所涉及的事项与众信徒所处的状态的本质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如果能够证实其中一项,就会立即确证其他各项。因此,我们把它们放在一起讨论。对上面所提问题的后一部分,我们的回答是否定性的;对问题的第一部分,我们的回答是肯定性的。当然,也有一些人,对上述问题的第一部分持否定态度,对第二部分持赞同态度。这种观点,只要稍看一眼,就可认出是完全的索西努派的观点。那些坚持这种观点的人,面临驳斥索齐尼派谬论的重任。然而,我们在此并不指责他们是索西努派。我们宣布他们中间一些人是很有智慧,很稳固的人,完全不受索西努派的影响。我们之所以这样说,乃是根据他们所做出的解释和声明。我们仍然把他们当作弟兄,尽管他们是软弱的弟兄,在某些方面有错谬之处。但是,对于其中那些自己不知所云的激进分子,我们便听任他们随己意而行,他们没有得到任何一方的尊重。
其中有人认为,在旧约中,基督中保的职分并不是“替代性债务承担人”(vicarious Expromissor),而是一位应许性、援助性、辅助性的“债务保证人”(Fide-jussor)的角色。他们认为,上帝向旧约中众圣徒所启示的真理乃是:将来会有这样一位中保降临,祂要在上帝所预定的时间为他们的罪作出补赎,他们必须把诸般献祭看做是各样的预表,并以这种方式来信基督。然而,只要这位中保还没有付上赎价,他们作为主债务人,就仍然处于罪债下。这样一来,他们就仍然伏在上帝的诅咒和震怒之下,因为上帝依然保留将这种愤怒倾倒在他们身上的权利,虽然上帝既不愿意,实际也没有这样去做。
他们认为,在那位中保付上赎价之前,上帝会一直容忍这些信徒。也就是说,即使上帝当时没有赦免他们的罪,也会忽略他们的罪。对于他们所犯的种种罪孽,上帝乃是闭目不看,忽略不计,仿佛没有看到这些罪,因为上帝自己知道,将来有一天那位中保必会为他们付上这种补赎。他们用paresis一词来表述对这种对罪的忽略,主张这个词和aphesis是反义词。他们将前一个词与旧约联系在一起,将后一个词与新约联系在一起。在我青年时代和在神学院读书时,这种主张开始露头,并开始占居一席之地。当时人们就paresis与aphesis两个词的含义,有过激烈的争论。但是,后来那些对于这一问题有更深刻了解的人,开始认识到,单凭这些遣词造句的不同,难以在旧约与新约赦罪的教义上提出什么区别。因此,他们就停止了关于这些用词之间的争论。但是,这一问题内在的区分仍然存在,他们仍然用这些词表达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我们相信,这一分歧的本质已经清楚地表现出来。现在,我们要对我们自己所提出的观点进行论证。随后,我们将探讨那些为相反观点造势铺垫的激烈争论。

证明#1:从主耶稣的中保职分来看,显然旧约的众信徒已经与上帝和好,因得救的信心已被完全称义,并且也蒙受了完全的赦罪。如果在旧约中,从其绝对和完全意义而言,主耶稣乃是一位替代性中保,那些信徒就会处在刚才所说的那种状态之中。既然主耶稣在旧约中正是这样一位中保,所以这些信徒确实处在这样的状态下。第一个前提是肯定无疑的,并且我们相信,任何人都不能否认这一前提,或者对此提出任何异议。既然一切罪债都已经被完全、永远地除去,都已经归给了那位中保,而且,中保亲自承担这些罪是在审判万有的上帝的吩咐和同意之下进行的,所以旧约的众信徒不必再担当任何罪责,而且,他们也都领受那位中保所成就的功德。藉着这位中保,他们得以在上帝面前称义,与上帝和好,得蒙祂完全的赦罪。第二个前提也同样是确定无疑的,正如我们已经在前面章节中所证明的那样。因此,我们所得出的结论也就是同样确定无疑的。

证明#2:这一证明是我们从圣经中明确的经文得出的。这些经文,不仅清楚地表明旧约众信徒已经与上帝和好、称义,得蒙完全的赦罪。而且,这些经文中所用的词语,与新约中描述罪人与上帝和好、称义以及信徒罪得赦免一类问题时所使用的术语是一致的。这类经文不胜枚举,我们在此仅仅列举一二:
(1)赦罪(Kipper)
“他们为赎生命,将礼物奉给耶和华”(出30:15)“……为你们的生命赎罪,因血里有生命,所以能赎罪”(利17:11)。“凡专心寻求上帝,就是耶和华他列祖之上帝的,……至善的耶和华也饶恕他”(代下30:18-19)。“罪孽胜了我。至于我们的过犯,祢都要赦免”(诗65:3)。新约也用同一个词表述这种建立于中保确实付上赎价基础之上的和好。“已经定了七十个七……赎尽罪孽,引进永义” (但9:24)。
(2) 赦罪 (salach)
“……又求祢赦免我们的罪孽和罪恶”(出34:9);“祭司要为他们赎罪,他们必蒙赦免”(利4:20);“主啊,祢本为良善,乐意饶恕人”(诗 86:5)。大卫在此所讲说的是他自己,他为上帝所赐给他的恩惠而赞美上帝,并因享受这些恩惠而欢喜快乐。在新约中,赦罪也是用同样的词汇表达的。“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耶31:34)。任何人都会赞同说,这项预言与新约时代有关。
(3)赦罪(nasa)
“赦免罪孽、过犯和罪恶”(出34:7);“求祢照祢的大慈爱赦免这百姓的罪孽,好像祢从埃及到如今常赦免他们一样”(民14:19)。“祢是赦免他们的上帝”(诗99:8);同一词也见于《诗篇》32章1至2节:“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有一派人士坚决主张这是一处与新约有关的预言。让我们先假定情况确实如此。那么,我们便可以从他们自己的见证中得出结论:nasa一词所表达的赦罪,就是旧约众信徒所领受的赦罪。无论如何,nasa一词所表明的赦罪,确实是赐给旧约众信徒的。这一点,可以从以上所引述的经文中清楚看到,此外还有其他多处经文。这样看来,旧约众信徒与新约众信徒一样,他们都同样领受上帝完全的赦罪。然而,我们认为,这一处经文不仅与新约时代相关,也与旧约时代有关。大卫所说的是他自己,并且把这种赦罪应用到了自己身上,使他自己得安慰。“我要向耶和华承认我的过犯,祢就赦免我的罪”(诗篇32:5)。大卫在此处将他所领受的赦罪的福分提出来,鼓励那些寻求上帝的人,当趁着上帝仍可寻求时寻求祂(6节)。
在《罗马书》4章6至8节中,使徒保罗引述了这段经文。——然而,这段经文在此处却并不是作为预言,而是作为他提出的人白白称义,不靠行律法这一观点的证据。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使徒保罗在这里将希伯来文的nasa翻译为希腊文ahienai。这样看来,旧约众信徒同样得以蒙受“赦罪”(ahpesin)。保罗说明,这种赦罪在旧约亚伯拉罕时代,在割礼之前就已经出现了。在这一章第9节中,保罗反问道:“如此看来,这福音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在10节中,他回答说,亚伯拉罕之所以在这福分上有份,就是因为蒙受了这种赦罪之恩,而此时他还没有领受割礼:“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
《新约圣经》中已经清楚地表明,在旧约时代,当基督“道成肉身”之前,信徒所蒙受的罪债偿清与赦免乃是用aphesis来表述的:“按着律法,凡物差不多都是用血洁净的,若不流血,罪就不得赦免了”(来9:22)。施洗约翰宣讲说“悔改的洗礼,使罪得赦(aphesin)”(可1:4)。在他受死和复活之前,主耶稣就已经开始传讲“免(aphes)我们的债”(太6:12)的信息;祂对那位瘫子说“aphetai,你的罪赦了”(太9:2)。所有这些经文,都表明旧约的众信徒已经蒙受了赦罪之恩,这种赦罪正如新约的众信徒所蒙受的赦罪之恩一样,都是用“赦免”(aphesis)一词来进行表述的。

证明#3:我们可以从因信称义这一教训中得出这类的证明。对此,圣经就旧约中众信徒的境况做出了清晰的说明。他们诚然拥有真正得救的信心。这一点,从《罗马书》4章3节“亚伯拉罕相信上帝”的记载中,是显而易见的。诚然如此,亚伯拉罕甚至被称为新约中众信徒的“信心之父”:“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罗4:11)。大卫相信上帝“我因信”(诗116:10)。“因我信了祢的命令”(诗119:66)。但以理相信:“因为信靠他的上帝”(但6:23)。在《希伯来书》第11章中,使徒保罗列出一个自亚伯以后的一个长长的信徒名单。信就是信徒为得蒙称义、成圣、得荣的目的而接受、顺服、依靠、信赖以及把自己交托给主耶稣。“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罗4:2-3;参考雅:2-23)。称义乃是作为公义审判者的上帝的工作。倘若上帝要称某人为义,或定某人为有罪,那么,此人必定是完全公义的——这种公义,乃是旧约中任何信徒自身所不具有的。即使在新约中,也同样没有任何一个人拥有这样的公义。因此,倘若某人得以被上帝称义的话,必定是那位中保的公义应用到了他的身上。也就是说,这种称义乃是建立在那位中保的基础上,藉着归算从上帝那里来的。同时,称义也是在上帝赐予的基础上,藉着人的信而接受上帝所提供的。此处绝对没有任何偏离、忽视的余地。上帝的审判乃是公义真实的;一个人要么就是有罪的,要么就是公义的。倘若上帝确实称旧约众信徒为义——这是上帝确实做的,对此我们已在亚伯拉罕称义的例子中进行了说明;那么,这种称义便是那位中保的公义应用到了众信徒身上。这样一来,他们便被宣告为完全无罪,并被宣告为救恩的承受者。

证明#4:我们可以从恩典之约中得出这类证明。那些确实处于恩典之约下的信徒,实际上也就处于与上帝和好,罪得赦免的状态中。然而,因为旧约众信徒已经与恩典之约有份,所以说他们实际上已处在与上帝和好、罪得赦免的状态中。第一个前提乃是不证自明的,因为恩典之约包括以下内容:蒙拯救脱离诸般的罪恶,并在一切善美的事物上有份,尤其是在罪得赦免的恩典上有份。也就是说,脱去罪的捆绑和除去罪的刑罚。“耶和华说,那些日子以后,我与以色列家所立的约乃是这样,……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耶31:33-34)“我要除净他们的一切罪,……又要赦免他们的一切罪”(耶 33:8)。

遁词:这些经文,所讲述的乃是新约时代的情况,因此任何人都无法从中得出关于旧约时代罪得赦免的结论。
回答:这些应许,与恩典之约中的福分有关,不是与恩约的施行方式有关。新约既不是处于旧约的日子之前,也不是处于旧约日子之中。确切地说,新约乃是出现于旧约之后,并且取代了旧约。然而,倘若这些应许只在新约时代才起作用的话——这样以来,这些应许就是藉着新约而有效,并不是因为恩典之约的缘故,众所周知,恩典之约自始祖亚当以来就从来就没有改变过,并且在审判之日以前也不会改变——这样,旧约的众信徒便在这些应许的福分上无分,而这些福分之一就是罪得赦免。若是如此,下面的应许也与旧约的众信徒无关:“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在《耶利米书》31章33节和32章38节中,这一应许都曾出现过,并且是与罪得赦免列在一起的。但是,上帝岂不是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的上帝吗?这岂不是在《创世记》17章8节中,上帝与亚伯拉罕及其后裔所立恩典之约明确的应许吗?因此,上帝之所以是旧约中众信徒的上帝,乃是因为这不变的恩典之约的缘故,而并不是因为新约的缘故(因为新约在旧约时期并不存在)。旧约的众信徒同蒙赦罪之恩——这并非因为新的施行方式,而是因恩典之约本身。这段经文中所提到的两个应许,即“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以及“要赦免他们的罪孽”(耶31:33-34),乃是同一恩约之下的福分。此恩约因为它的施行方式的不同才被称为一项新约。于是,本人不禁要问:“‘旧约’难道不是‘恩典之约’吗?”倘若不是,那上帝就不是旧约之中众信徒的上帝。那么,这些信徒就不会因恩典之约而蒙受赦罪之恩,他们必须借助另一项直到主耶稣降世的日子才开始的约、一项在此之前并不存在的约而得救。这样一来,旧约众信徒也就不会称上帝为他们的上帝,因为根本没有什么约可言。倘若旧约乃是那恩典之约的话,那么旧约中那些真正进入恩典之约的信徒,便在这恩约一切的福分上有份。这样一来,他们就在这些应许上有份:“我要作他们的上帝,我要赦免他们的不义,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此项恩约之所以被称为新约,是因为其施行方式是新的,而并不是与恩约的本质有关。

证明#5:我们可以从旧约中众信徒生前和死后所处的状态中得出证明。旧约众信徒生前,他们是上帝重生的子民,而上帝则是已与他们和好的父。他们诚然对自己所处的蒙福状态拥有确据,也确实对自己的称义在良心之中拥有与上帝同在的平安,并且确确实实地能以上帝为乐。我们将在回答下文中的问题时,对此进行说明。旧约中众信徒死后,便被带入天堂——进入永恒的祝福和荣耀之中。就这些问题而言,双方都会持一致意见。因此,倘若旧约中众信徒在他们死后可以蒙受绝对的救赎,那么他们就已经完全称义,罪得赦免了,并且也完全成圣了。已死众信徒的灵魂乃是“被成全之义人的灵魂”(来12:23)。倘若不能在上帝这位公义审判者面前完全称义,就没有人能够进入到天堂。进入天堂,得享完全交通,得享与上帝同在的完全喜乐、完全福分,却又没有与上帝和好,伏在罪债与刑罚之下,没有称义,这两种情形,乃是相互矛盾,不能并存的。同理,倘若没有完全的圣洁,而又能称义,这也是彼此不能兼容的。称义与成圣乃是密不可分的。那些已经称义的人,也要同样得着荣耀(罗8:30)。若将道理反推,也同样正确:那些得蒙上帝荣耀的信徒,同样也就是被预先所召并被称义的信徒。从所有这些证明中便可以看出,确定无疑的事实乃是:旧约的众信徒,绝不是处于一种未与上帝和好、未被称义、伏在罪债与刑罚重压之下的状态中。恰恰相反,他们乃是处于与上帝完全和好、被上帝完全称义并蒙受完全赦罪的状态中。在称义方面,绝无程度可言。要么一个人被完全彻底称义,要么他就根本没有称义。
现在,对那些持不同观点者对这一问题的异议,我们将予以探讨,并且要对它们予以回答。

2.对十种异议的回答(Ten Objections Refuted)
异议#1:“上帝设立耶稣作挽回祭,是凭着耶稣的血,藉着人的信,要显明上帝的义。因为祂用忍耐的心,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罗3:25)。在这段经文中,旧约时代被称为上帝忍耐宽容的时代。哪里有忍耐宽容,哪里便不会有和好与赦罪。上帝的诅咒和震怒乃是有效的,并且仍将有效。此时此刻,罪不过是被忽略,被回避而已。这就是为何使用“宽容”(paresis)一词的原因所在,而这个词的意思与“赦免”(aphesis)一词的意思相反。后者所表达的意思是绝对的赦罪,并且唯独出现于新约之中。
回答#1:我们承认“宽容”一词确实强调了一定的时间范围:旧约时代。因为使徒保罗在谈到同样问题时,将这一时代称为旧约时代,所以这一点更加清晰。“……赎了人在前约之下所犯的罪过”(来9:15)。我们承认此处确确实实使用了paresis一词,并且译文的意思乃是“宽恕、赦免”(to forgive)。然而,我们却否认从这一点所得出的结论。
(1)“宽容”一词,既不表明听任信徒处于未与上帝和好及未蒙赦免的状态,也并不是指忽略这种诅咒和震怒。确切地讲,“宽容”一词是指上帝克制祂自己,不去刑罚罪恶,并且推迟了审判的时间。我们可以从以下经文中看到这一点,一处是《罗马书》2章4节:“还是你藐视祂丰富的恩慈、宽容”,还有一处是《罗马书》9章22节:“倘若上帝要显明祂的忿怒,彰显祂的权能,就多多忍耐宽容那可怒预备遭毁灭的器皿。”上帝既没有忽略那些未悔改之人的罪,也没有对他们的罪闭上眼睛放过。上帝只是推迟了祂的审判,并且要藉着宽容使他们有时间悔改。上帝也同样用这种方式忍耐了旧约时代人们所犯的罪。祂推迟了对那些未悔改归正者的审判。上帝诚然刑罚了以色列民,但祂却没有将这个不敬虔的民族剪灭,而是容忍他们直到基督升天之后。随后,上帝便用整个民族的毁灭来刑罚他们。上帝诚然也忍耐了那些信徒所犯的罪;也就是说,祂没有立刻惩罚它们。祂推迟了对罪的刑罚,而不是听任他们的罪不受审判。上帝的公义绝不会允许这种忽略罪债的情况发生。倘若祂允许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必需要基督了。确切地讲,上帝要在祂所预定的时间刑罚他们——不是在他们自己身上,因为倘若如此,他们便会万劫不复。取而代之的是,在那预定的时间,上帝要在那位中保耶稣基督身上刑罚他们的罪。基督作为罪债的承担者,作为替代性的中保,通过亲自承担这种罪债,从而除掉了选民身上的罪债。在这里,使徒保罗所谈到的“忍耐”乃是对犹太民族的忍耐,他们乃是与上帝立约的关系,他们乃是上帝的教会。她是一个不敬虔的女子,并且试探上帝;然而,上帝却并没有想剪灭她。他忍耐宽容她,直到她预定遭毁灭的日子。这才是上帝“宽容”或者“忍耐”的真正含义。因此,认为忍耐乃是用于指各种各样的宽恕,譬如闭目不看、忽略或者放过,这是不正确的,是与经文本身相矛盾的。
(2)“宽容”一词,既不可能与“罪得赦免(Forgiveness of sins)”联系在一起,也不可能与“宽容人先时所犯的罪(remission of sins that past)”联系在一起。确切地讲,它乃是与“要显明上帝的义”联系在一起。上帝在旧约之中忍耐宽容的时候,已经因耶稣基督的功德和人因信接纳基督而来的赦罪显明了祂自己的义。从使徒保罗在这一章中所要表达的目的来看,这一点是颇为显明的。这一章乃是要表明人称义并非是因着行为,而是建立在补赎的基础之上——通过人凭着信心所接纳的基督的功德(参考罗3:20-22,28)。使徒保罗说明,人称义并不是凭行为,而是要藉着基督的功德以及人凭借信心的接纳。这种情形不仅在旧约中,而且在新约中都曾出现过。就称义本身而言,没有任何的区别。旧约之中的犹太人同样在“称义”上有份,正如新约中的外邦人一样。诚然,使徒保罗所提出的旧约中称义乃是确定、无可辩驳、所有人都认同的。保罗论证的最主要内容,乃是人称义是因着信,不是出于行为。这不仅出现于新约时代的外邦人中,而且也同样出现在旧约时代的犹太人中。“难道上帝只作犹太人的上帝吗?不也是作外邦人的上帝吗?是的,也作外邦人的上帝。上帝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称那受割礼的为义,也要因信称那未受割礼的为义”(罗3:29-30)。使徒保罗宣告说,不仅在旧约之中,而且在新约之中,耶稣基督都是作为“挽回祭(hilasterion)”而设立的。“挽回祭”这个词在原希腊文中乃是指约柜上的“施恩座”的名字,它是主耶稣基督特殊的预表。另外,保罗也表明,在两约之中,上帝的公义都藉着赦罪显明出来,就是藉着祂所设立的补赎与人凭信心接纳显明出来。上帝通过赐下中保,因罪孽而刑罚中保,赦免罪过,并使中保付清赎价,将祂自己的公义彰显出来。在第25节中,使徒保罗宣告说,这种情形出现在过去,就是旧约时代,就是忍耐宽容的时代。在26节中,保罗宣告道,这种情形诚然也出现在新约时代,就是现在。这一事实证明,此处的经文内容并不支持某些人的论调,而是对他们进行了强烈的驳斥。

回答#2:从paresis一词,也就是“宽容、赦免”一词,所得出的证明是无效的。
(1)这个词仅出现在这一段经文之中,而在圣经中其他地方并没有见到。但aphesis一词,在这处经文中,在这一章中,在整卷《罗马书》中,却都没有见到。在第4章第7节中,只发现了动词aphethesan。因此,没有丝毫证据可以说明:“宽容”所表达的仅仅是一种忽略性宽容,是与使徒保罗用 aphesis一词所表达的“宽恕”相互对立的;前面的词仅仅出现于《旧约圣经》之中,而后面的词则出现在《新约圣经》中。
(2)进一步而言,paresis一词并不表示“放过”、“闭目不看”或“忽略”的意思。确切地讲,它所表达的意思乃是“松开”,或者是“释放”。假如有人要将paresis一词应用到旧约时代,那它也丝毫不能够支持以上的主观臆想。反而倒会表明,在旧约时期的赦罪,上帝将百姓从罪的捆绑中松开或者说是释放出来,——正如《旧约圣经》中用许多不同的方法将赦罪表述出来一样,譬如:除去、涂抹、不记念、扔在海里、不将罪归给、赦免、补赎等等。所有这些表述方法都表明了一种彻底的、真正的、实实在在的宣告:众信徒已脱离了罪债与刑罚。
(3)aphesis与paresis两个词,从来就没有用于进行相互对比。确切地讲,它们乃是不加任何分别地应用于圣经之中(paresis一词中仅出现一次,并没有用于进行对比或者反比)。那些把《旧约圣经》翻译为希腊文以及用希腊文写作《新约圣经》的作者们都是如此使用这两个词。
(4)在圣经中,上帝藉着paresis一词所表明的对罪的赦免、宽恕,通常也被归算给那些旧约中的众信徒。对此,我们已经进行了证明。
(5)使徒保罗,在谈及与这一段经文所描述情形相同的旧约中的赦罪时,在《希伯来书》9章22节(与该章第15节内容相结合)中,他便是用aphesis一词来表明赦罪的,——正如在这一段经文中使用paresis一词一样。
(6)这段经文本身便说明,paresis一词可以表示绝对、完全的赦罪。使徒保罗在这里所谈论的便是这样一种借以彰显上帝公义的赦罪。然而,闭目不看罪、忽略罪、盲目地放过罪,这些都丝毫不能表明上帝的公义。——既没有在中保身上刑罚罪恶的方面彰显出来,也没有在因中保付上赎价而赦免罪的方面彰显出来。这种公义唯独能够藉着完全的赦罪才可以彰显出来。

异议#2:“没有律法之先,罪已经在世上。但没有律法,罪也不算罪”(罗5:13)。在这里,使徒保罗明确了两个事实:1)在基督降世之前,罪已经在世界上了。这罪始于亚当,在基督对罪债做出实际补偿之前,它仍将在众信徒身上;2) 拜金牛犊的罪及其他罪,因为上帝赐下礼仪律的缘故而没有进行归算。也就是说,这些罪被悄悄地忽略掉了,上帝没有因此要求付上赎价,而那些信徒也没有因此受到上帝的指责。尽管如此,此后所犯的罪却被归算到众信徒身上。也就是说,他们必须因这些罪而承担责任,他们有责任而且永远都有责任为这些罪债付上赎价。这样一来,他们所犯的罪既未得到补赎也未得到赦免,所以他们仍然伏在罪债、震怒和诅咒之下。
回答:(1)此处,使徒保罗并不是在谈论旧约或新约的众信徒,也并不是在谈论那些生活在摩西之前或者摩西之后的众信徒。确切地讲,保罗乃是在谈论所有人都在亚当里面犯了罪,并因罪的缘故必须面对死亡。对于这一点,保罗已经在前面的经文中作了宣告。因此,这一节经文根本不能用于指围绕众信徒的状态进行的辩论。
(2)“算罪”乃是指控某人犯了罪,认为他犯了罪,并且将他当做罪犯来对待。“他若亏负你,或欠你什么,都归在我的账上。我必偿还”(门18)。“不算罪”情况则与之相反;也就是说,某人未受到犯罪指控,因此就免受罪债的捆绑。“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诗32:1-2)。那些人主张,这段经文乃是预言性的,所宣告的内容是新约的众信徒将来所处的状态。然而,他们却自己驳斥了自己的谬误,因为他们坚持说,《罗马书》5章13节乃是用来指摩西之前的众信徒所处的状态。倘若如此,那么即使基督当时尚未付上赎价,这些信徒也仍然是已经蒙受了被上帝赦罪及不予算罪的恩典,这种情形就如新约众信徒所蒙受的恩一样(因为在《新约圣经》中,不算罪便意味着宣告完全无罪以及完全的赦免)。
(3)在这里,使徒保罗既不是在谈论礼仪律,也不是在谈论金牛犊,更不是在谈论这一事件之后众信徒每况愈下的状态。因此,从这段经文中引申出这种变化是完全错误的。
(4)在这一章中,使徒保罗将亚当与基督进行对比——亚当乃是犯罪之因,而耶稣基督则是称义之因。保罗断言说,罪乃是因着亚当的堕落而临到众人身上(12节)。在第13节至14节经文中,保罗从自亚当以来死已经作王的事实中推知了这一真理。“因为罪的工价乃是死”(罗6:23)。哪里有死亡,哪里就有罪。

遁词: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因而,在摩西之前没有律法,因为律法乃是藉着他传的。
回答:使徒保罗宣告说,诚然有律法存在,因为有对罪的审判存在,所以就有罪的存在。当有罪存在的时候,也就有律法存在。在摩西之前,道德律乃是刻在人的天性之中。进一步而言,还有礼仪律对筑坛、献祭以及当献的祭物进行规范。当上帝在西乃山赐下律法的时候,罪的问题便得到了更加清楚的界定。但是,罪、罪的刑罚以及死,却是在这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5)即使有人认为这段经文与众信徒有关——这是争论的焦点所在,但它显然与论及所有人甚至那些没有本罪的孩童的经文相冲突。这样看来,除了上帝在西乃山赐下律法之前那些信徒便已经犯罪的结论之外,绝不可能得出其他的结论。但他们的罪债并没有归算给他们,这是因为那位中保为替他们偿清这些罪债,已经亲自担当了他们所有的罪债。

异议#3:“你们靠摩西的律法,在一切不得称义的事上,信靠这人,就都称义了”(徒13:39)。此处,这段经文已经作了宣告,旧约之中没有任何人能够称义。因为还没有对罪进行刑罚,也没有进行补赎。确切地讲,这段经文宣告说,称义乃是发生在基督付上赎价之后的事。
回答:这样的结论直接与经文相矛盾。在这里,使徒保罗既不是在谈论基督之前的时代或基督之后的时代,也不是在谈论旧约或新约。确切地讲,保罗此处乃是在谈论称义的原因,称义既不可能藉着摩西所传的律法,不管是道德律,还是礼仪律。首先,称义绝不可能借道德律成就,因为它已经被人违背,不可能使人称义。其次,称义也不可能藉着脱离了预表本体的礼仪律来成就,否则,只要遵行礼仪律,不用信靠礼仪律所预表的基督就可以称义了,这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些律法既没有,也不可能将赎价付给上帝。在这里,保罗所表达的唯一内容就是,耶稣基督乃是凡信靠祂的人称义的唯一原因。——无论是在众信徒借预表相信基督的旧约之中,还是在新约之中,都是一样。

异议#4:“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攻击我们、有碍于我们的字据,把它撤去,钉在十字架上”(西2:14)。礼仪律乃是规定众信徒当尽什么本分的法典,要求人为所犯的罪付上赎价。通过参加这些礼仪,那些以色列民,便可以在日常生活之中,达到对这一真理的认同。因此,上帝可能要求在他们身上刑罚罪债。事实上,藉着对他们所犯诸罪的责备,藉着使他们伏在罪债、诅咒以及震怒之下,上帝也实在这样行了。这样看来,旧约的众信徒并没有蒙受赦罪的恩典。
回答:(1)任何人都会同意,这段经文所运用的乃是象征性的语言。这里所讨论的并不是典章,而是在讨论被宰杀和献祭的祭牲。被称为“字句”的乃是礼仪律,也就是礼仪程序本身,而并不是众信徒所献给上帝的祭物。他们将这些礼仪性的侍奉献给上帝,仿佛是他们自己设立了这些礼仪一样。事实上,恰恰相反,将这些律法和典章赐给他们的乃是上帝。在众信徒献祭的过程中,他们不必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他们不必自己付上赎价。这些献祭向他们指明了这样的事实:在上帝所预定的时间,必有一位中保降临。这位中保要亲自担当责任,为众信徒付上赎价。这些献祭便是向众信徒印证说,赦罪之恩乃是藉着中保付上赎价而来的。就这一方面而言,这些“字据”乃是一张凭据,并不是他们所必须承担的责任。上帝所设立的这些典章(指礼仪律)的本质就是如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它们乃是宣告罪债必须付上赎价的一种字据;并且这些献祭之所以会重复出现,说明这些罪债仍没有付上赎价。当那位中保耶稣基督付上罪债的赎价之后,祂便将这些字据(即有关礼仪的律例)除去了,将它们钉在了十字架上。借此祂终止了这些律例,因为它们已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在这种意义上,礼仪律乃是一种字据;并且从这段经文的内容中,显然可以看出,众信徒并没有签字陈述,一定要亲自为他们自身的罪付出补偿。
(2)当使徒保罗宣称这些字据是攻击我们的字据时,他乃是在借此表明:字据并不是攻击旧约众信徒,而是在攻击外邦人。保罗说到:“那些有碍于我们的字据”——即“字据”(hypenantion)。也就是说,这里有一些内容是尚未显明的、隐藏的、有碍于我们的内容。它表明,只要礼仪律仍然有效,那些外邦人便不会享有真正的宗教。这样看来,礼仪性的敬拜是将教会从那些外邦人中分别出来。歌罗西教会主要由外邦人组成:“你们从前与上帝隔绝”(西1:21)。教会中那些已经悔改的犹太人,他们试图要引领外邦信徒遵从犹太人的各样礼仪。使徒保罗反对这种作法,并在这段经文中表明,礼仪已不再有任何益处;因为它们已经借基督的降临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基督乃是诸般影子的本体。
(3)倘若有人试图将这“字据”应用到犹太人的教会中,那么,诚然在这些影子之中,也有一些有碍他们的内容。除了礼仪将他们引向基督,并向他们印证罪得赦免的事实之外,它们还表明那位中保仍没有降临。对于他们而言,他们所渴慕的基督肉身降临的应许仍然还没有应验。既然他们没有得见基督的降临,他们所在的教会就没有达到荣耀的状态。这就是此处经文的真义所在。

异议#5:“这些罪过既已赦免,就不用再为罪献祭了”(来10:18)。这样看来,什么时候仍有献祭,什么时候就仍有罪的存在。在旧约中,有献祭存在;因此,在旧约中,罪仍然没有得着赦免。
回答:(1)假如这种结论有效的话,那么在旧约中,就既不会有aphesis,也不会有paresis。既不可能有任何形式的赦罪,也不可能有任何形式的宽容了。那时,诸般的献祭既不可能除罪,也不可能使罪被忽略。上帝的公义既不会听任罪不受惩罚,也不会恩准那些人带罪进入天堂;因为那时基督耶稣的献祭尚未真正完成。而且,从圣经中可以知道,在aphesis与paresis之间没有任何区别。无论用哪个词,都不会产生任何不同。这个人得出上述的结论,很有可能会与索齐努派为伍。
(2)这段经文所陈述的是一项普遍性真理,这项真理乃是从严密的逻辑中推出的,它既不会被任何人否定,也不可能被任何人否定。当诸般的罪债得蒙赦免后,便再无任何必要献上偿罪的祭。献祭的目的到底何在呢?因为要成就的事已经成就了。从这段经文中得出结论说:因为当时有各样的献祭,所以旧约时代罪债便没有得着赦免。这种推理,实在是一种鄙陋的推理。诚然,诸般的献祭并不能付上罪债的赎价,只不过是预表基督耶稣所献的那完美的祭——在基督实际付上赎价之前和付上赎价之后,就赦罪而言,这种献祭都具有同样的效力。耶稣基督昨日今日都是一样的。
(3)此处,使徒保罗并不是在讨论旧约与新约中的赦罪方式问题。确切地讲,他乃是在说明赦罪的原因。也就是说,为达成这一目的,到底哪一种献祭才是有效的:是作为礼仪的献祭呢,还是耶稣基督的献祭呢?使徒保罗将这两种献祭进行了对比,说明了礼仪律永远都不会除罪;但基督却藉着一次献祭便使众信徒得以完全,成为圣洁。保罗藉着不断的重复,证明第一种献祭乃是毫无功效的。这种献祭需要不断重复地进行,是一种尚未完成的工作。需要经常重复献上,既不能偿清罪债,也不能除去罪孽。然而,由于基督耶稣已完全偿清了罪债,这种献祭就不再需要重复进行;因为哪里的罪得着了赦免,哪里就不再需要献祭。由于完全的赎价已经借基督耶稣的献祭成就了,因此旧约礼仪性的献祭便不必再出现了;它们的目的已经达成了。
(4)由此看来,这段经文既不是在谈论旧约中诸般的献祭,也不是在谈论基督的献祭。确切地讲,这段经文乃是宣告了这样的普遍性真理,就是在罪债偿清和罪得除去之后,就不再需要用献祭达成这一目的。于是,不需要继续举行此类的献祭,因为那重复献上的诸般祭物所要成就的目的,已经达成了。通过这一论证,使徒保罗向我们说明,基督耶稣的献祭已经完全除去了罪债,不可能再出现重复。同时也说明,旧约中预表性的献祭已经达成了它自身的目的。

异议#6:“为此祂作了新约的中保。既然受死赎了人在前约之时所犯的罪过,便叫蒙召之人得着所应许永远的产业”(来9:15)。在这里,使徒向我们表明,旧约时期的众信徒所犯的罪首先藉着基督耶稣的受死得到了补赎。也就是说,在基督耶稣受死的时候得到了补赎。假如这些罪债在那一时刻首先得到了补赎,那么便是它们在此之前没有得到补赎。如此以来,这些罪债便不过是一种尚未清偿的债务,记录在那些尚未蒙受赦罪之恩的信徒账目上。这些罪债当时不过是被上帝略过而已。
回答:(1)在此,我们再一次重申,圣经并没有在“赦罪”(paresis)与“略罪”(aphesis)两个词之间进行区分,或者说是对“赦罪”与“略罪”进行区分。上帝的公义并不会听凭一种情况比另一种情况更多一点。假如上帝能够忽略罪而放过罪,那么祂也就能够赦免罪——诚然如此,赦免罪和忽略罪乃是同一件事。假如旧约的众信徒诸般的罪债,能够因基督尚未实际付上罪债赎价而未得到补赎的话;那么,旧约的众信徒便不会蒙受任何形式的赦罪。这样,无论一个人试图怎样来表述这一思想,那些信徒仍然会生于完全的隔阂之中,死于完全的隔绝之下;因此,他们便会随流失去。然而,因为他们乃是蒙恩得救之人,所以他们便处在已经与上帝和好的状态中;这样看来,他们的罪债也就已经得蒙赦免。
(2)我们必须在补赎借以成就的行为与补赎的有效性之间加以区分。补赎借以成就的行为仅仅发生了一次,这一行为乃是在基督耶稣受难的时候成就的。在旧约时代,补赎的行为尚没有成就。基督尚未道成肉身降临世间,祂在当时既没有受难,也没有受死。这乃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此任何人都会赞同。然而,补赎行为的有效性却不仅仅与新约有关,与那些尚未犯但将来犯的罪也有关。确切地讲,它可以溯及到始祖亚当以来旧约中众信徒所犯下的诸般罪孽。人们应当承认,旧约时代罪债之所以得着上帝的忍耐与忽略,乃是由于这种补赎行为的有效性;并且,众信徒乃是因为这种补赎行为的有效性才得以蒙恩得救。这就意味着,基督耶稣的补赎行为在它实际发生之前的数千年就已经有效了。假如这种补赎行为对“略罪”与得救有效,那么它也就对补赎和赦免有效。
(3)这段经文本身向我们说明,旧约中的众信徒诚然蒙受了赎罪与赦罪之恩。经文中非常清楚地表明,基督耶稣的受死,乃是要为前约之下众信徒的过犯付上赎价。因此,在旧约之中,众信徒便得以在这赎价上有份。还是说,旧约中的众信徒在基督耶稣受死时首先得着赎价呢?难道那些蒙召之人直到基督耶稣受死时,才能得着承受永恒产业的允许?难道唯有等到那时,他们才能进入天国吗?难道在基督耶稣受死之前,他们乃是被辖制在天主教所谓的“炼狱”(Limbus patrum)之中吗?难道基督耶稣唯有在祂受死之后,才能将罪债除去吗?断乎不是!这些信徒在他们死后,便已经得着了永恒产业的允许。他们已经进入了天国——对此,就是那些反对者也须接受承认。这乃是因为众信徒的过犯已经藉着那位中保的受死付上了赎价。这位中保乃是他们得产业的根源。众信徒已经进入天国之中,蒙受了全备的救恩,同时却又未与上帝和好;先贤已与上帝完全交通数千年之久,却又要在此之后才能得着救赎——因此就要在进入天国之后,才蒙赦罪之恩,凡此等等都是荒诞无稽之谈。
(4)基督被称为新约的中保,这丝毫不能给那些反对者提供任何支持。因为就连他们自己也都承认,基督乃是旧约时代的中保。自始祖亚当以来,恩典之约乃是同一个约;并且,直到基督再来审判世界时,此约也不会改变。此约之所以被称为新约,乃是与约的施行方式有关。当那位中保,就是那影子的本体,降临世间的时候,整个礼仪性的敬拜就都终止了。同时,源自这位中保的更美的施行方式开始。因此,祂被称为新约的中保。

异议#7:“律法既是将来美事的影儿,不是本物的真像,总不能藉着每年常献一样的祭物,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若不然,献祭的事岂不早已止住了吗?因为礼拜的人,良心既被洁净,就不再觉得有罪了。但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来”(来10:1-3)。既然在旧约中每年都使人想起自己的罪来,并且众信徒也都晓得自己所犯的诸般罪孽,所以在旧约中,诸般的罪债并没有得着赦免。
回答:(1)我们完全赞同礼仪性献祭并不能除罪,它们也不可能做到这样。我们同意礼仪律并不拥有实体本身,而只不过是影子而已。重复献上的诸般祭物乃是要证明,这些献祭既不能除罪,也不能洁净人的良心。
(2)当使徒谈到人在良心中意识到自己的罪时,并不是要借此来否认众信徒因为罪得赦免便享有良心的平安。确切地讲,他乃是要表明,这种良心的平安不可能藉着诸般的献祭得着,因为他说礼仪律绝不能“叫那近前来的人得以完全”。因此,诸般的献祭并不能除去人的罪咎感。此处,使徒谈到了诸般的献祭及其果效,并将它们与基督的献祭进行比较。他否认这些献祭有任何除罪的果效,使那些献祭之人得以洁净,能够洁除那些参与献祭的人良心上的亏欠。他将这一果效归给基督的献祭,并在这一章第14节中向我们说明,基督一次献上,便永远性地使众信徒得以成圣。在《希伯来书》9章14节中,使徒保罗表明,基督已经使众信徒的良心脱离了各样的死行。基督的献祭不仅是在祂受死之后有效,而且在祂受死之前,即在旧约时代,也同样有效。祂现在怎样成为新约的中保,照样祂也在旧约之中作中保。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乃是一样的。藉着耶稣基督的献祭,旧约的众信徒得以脱去罪的刑罚,成为圣洁,并且得以与新约的众信徒一样得蒙拯救。这样看来,此处的经文,并不是要对随后讨论的问题进行否定,而是否定“对各样福分是藉着诸般献祭得来”这种错谬的主张。
(3)当使徒表明“但这些祭物是叫人每年想起罪来”时,他只是在表示,赎罪日这天(按使徒自己的观点乃是指这一天)要向人们解明、宣告说:那除罪的工作,就是耶稣基督的赎罪祭,此时仍没有成就,需要众信徒凭信心盼望;而且,诸般礼仪性的献祭并不能除罪。“因为公牛和山羊的血,断不能除罪”(来10:4)。随后,使徒便立刻将这些词句与前面的经文联系起来。同时,通过“每年想起罪来”这样的话,使徒向人们证明:诸般献祭并没有任何功效;在旧约时代,这些献祭之所以不断重复,乃是要教训人们明白各样献祭既不能除罪也不能赎罪,唯有那应许的中保才能做到。众信徒能够在这赎罪之恩上有份,乃是藉着基督有效的献祭,而并不是凭这些预表献祭中可能的有效性。

异议#8:“我要赦免他们的罪孽,不再记念他们的罪恶”(耶31:34)。在这段经文里,我们看到了先知耶利米所宣告的旧约与新约之间的一种对比。在这种对比之中,罪孽的赦免已不再被记念,唯独可以归结到它乃是与新约联系在一起。这种赦罪乃是用“赦罪”(aphesis)一词来表示的(参考来8:12;10:17)。这样看来,旧约的众信徒并没有蒙受完全的赦罪——诚然,他们并没有蒙受“赦罪”一词所表示的那种赦罪之恩。相反,上帝仍要记念他们的罪恶;他们在上帝面前,仍然处在罪债未得补赎的状态下;上帝因着他们的罪债则会不断地责备他们。
回答:(1)关于这段经文的解释以及围绕经文所进行的辩解,请参见附录第二章的内容。
(2)在这段经文中,赦罪的应许乃是藉着“赦免”(salach)一词来表示的。这与旧约中用来表示赦罪之恩的词是同一个词(参考出34:9;利4:20;诗103:3;86:5)。这样看来,众信徒在这两约之中,得以在这同一种赦罪之恩上有份。
(3)在旧约之中,众信徒也同样拥有恩典之约在这段经文中应许给新约教会的各样福分。对这段经文全面的概括乃是:“我要作他们的上帝,他们要作我的子民”(耶31:33)。这是应许给新约中众信徒的,而旧约中的众信徒已经拥有了这些福分。那些反对者们不仅不否认,而且甘心承认这一点——这是一项可以用大量经文予以证实的事实。因此,那些应许给新约教会的福分,也已经同样应许给了旧约教会。
(4)在这段经文中,这种应许给新约教会,说上帝不再记念罪过的福分,在旧约之中已经变成了事实,并且是用同一个词(zakhar)来表示的。“求祢不要记念我幼年的罪愆,和我的过犯”(诗25:7)“求祢不要记念我们先祖的罪孽”(诗79:8)“雅各啊,你并没有求告我。……使我因你的罪孽厌烦。惟有我为自己的缘故涂抹你的过犯,我也不记念你的罪恶”(赛43:22,24-25)。“恶人若回头离开所作的一切罪恶,……他所犯的一切罪过都不被记念”(结18:21-22)。“他所犯的一切罪必不被记念”(结33:16)。
(5)即使是双方都认可说,恩典之约自始祖亚当以来就已经存在,而且直到那位弥赛亚降临时也未曾改变,并且在基督耶稣再来审判世界时也仍然不会发生改变;但是,上帝却仍然应许说,要在新约之中坚立恩典之约。正如任何人都不可能因恩典之约是在新约之中做出应许的,就否认它在旧约之中存在一样;同样,人们也不能够仅仅因为赦罪与不记念罪愆的福分已经应许给了新约教会,便否认它们在旧约之中的存在。从所有这些讨论中,显然可以推出这样的结论,无论这段经文中应许给了新约教会何种福分,这些福分都已经在旧约之中存在了。这种对比与事件的本身并没有什么联系,但是却与恩约的施行方式及其应用的程度有关。但一致的事实却是:恩典之约及各样的福分,怎样在新约教会中存在,也同样在旧约教会中存在。

异议#9:“这些人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证据,却仍未得着所应许的。因为上帝给我们预备了更美的事,叫他们若不与我们同得,就不能完全”(来11:39-40)。因为旧约的众信徒并没有经历这一应许的成就,当时基督尚未付上赎价,并且他们也尚未得以完全;尽管新约中的众信徒已经得着这些更美好的事物,但旧约的众信徒却并没有蒙受完全的赦罪,而且还被剥夺了从新约中全然赦罪而来的各样福分。
回答:旧约的众信徒没有得着新约的众信徒却得着的这种应许,并不是与赦罪联系在一起的。确切地讲,它乃是与基督的道成肉身联系在一起的。基督藉着道成肉身成就了所有的预言和预表,并藉着自己的受死为选民付上了罪的赎价。新约的众信徒所拥有的“更美的事”,就是长久以来关于救世主本身的应许得以应验。尽管这位救赎主早已应许给了旧约的众信徒,只是在旧约时代祂却没有来临。不管怎样,得着某一事物的本身要比得着相应的应许更加美好;“得着”比“将要得着”更加美好。此时,更美的事物已经成就,并且恩约的施行方式也更加美好。在这种施行方式中没有影子,在信徒的良心中有更多的属灵的成分、更大的光照、更强的信心、更美的盼望、更多的圣洁、更丰富的平安与喜乐。倘若我们用“叫他们若不与我们同得就不能完全”这句话来指普世教会;那么,就教会的成员而论,旧约教会便是不完全的。教会当时所盼望的乃是有更多的子女增添进来。当时,并非所有选民已被完全召聚到教会之中,而且新约的众信徒也必须加在上面,教会在人数上才能得以完全。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教会得以被称为基督的身体,“是那充满万有者所充满的”(弗1:23)。倘若有人要将这段经文特别地应用到众信徒身上的话,那么经文所表明的意思乃是:旧约的众信徒并没有得以完全,因为他们没有得着我们所享有的应许得成就的福分,——就是道成肉身的基督献上的赎价。这段经文,并不是在否认旧约的众信徒得以完全的事实。确切地讲,经文明确地表明他们已经完全。“若不与我们同得(或作‘若没有我们’)”,这句话并不是在暗示新约的众信徒使旧约的众信徒完全。它也不是在暗示,旧约的众信徒到新约时代才得以达到完全;而在这之前,却已经在不完全的状态下进入到了天国之中。在天国中,没有为那些有罪的、不洁净的以及不完全的留下丝毫余地。确切地讲,这段经文表示旧约的众信徒乃是凭着基督付上赎价才得以完全。基督在他们的日子,尚未成就这补赎的工作;祂乃是在我们的日子,也就是新约时代,才成就这补赎之功。此处,应该将“应许”理解为指向“弥赛亚”。对于“更美的事”,则应理解为指向弥赛亚中保职分的成就,因这一成就“更美的施行方式”才得以随之而来;而“若不与我们同得(或作‘若没有我们’)就不能完全”,则应该理解为基督的赎罪。基督的赎罪之功,在两约之中都同样有效(即使“补赎”工作是在新约中显明出来的)。这样看来,没有丝毫证据可以证明,旧约中的赦罪是一种不完全的赦罪——即一种与新约中的赦罪相互区别并与之相对的赦罪。
显然,从《希伯来书》11章39节中便可看出,所有这些问题都正如我们前文所述:“这些人都是因信得了美好的证据”(来11:39)。他们所信的到底是什么呢?正是基督!就是那早已经应许给我们、现在已经来到的那位。亚伯献祭的时候,他的眼睛仰望基督,因此便得了称义的见证。这种称义,除了藉着仰望基督耶稣的信心之外,绝没有其他任何方法可以行得通(4节)。以诺被上帝接去,他所仰望的也是基督(5节)。亚伯拉罕的信心是仰望基督,因此那应许之子便得以借此称义(12节;参考罗4:11-12;加3:16)。摩西仰望基督,因此他将为基督所受的凌辱看得最为宝贵(来11:26)。他们所盼望的正是这位基督,尽管他们并没有得着那道成肉身的基督,但他们却远远地看见,相信祂,并且欢欢喜喜迎接祂(来11:13)。
因为这两件事乃是事实(而且照我们的判断,这种情形已经清楚显明了)。也就是说,主耶稣在旧约中就已经是那完全的、替代性的中保,正如祂在新约里面一样。而且,旧约的众信徒也已经得与上帝完全相合,并蒙受了全然的赦罪之恩,这也正如新约的众信徒一样。

3.旧约的众信徒拥有儿子的心(Old Testament Believers Had the Spirit of adoption)
问题:旧约众信徒拥有儿子的心吗?
回答:有些人,既不否认旧约的众信徒在上帝的灵和重生上有份,也不否认这些信徒诚然是上帝的子民。可是他们却认为,一般而言,旧约的众信徒所得到的亮光要少,确据要少,安慰要少,如此等等。在这两种情况中,有着一致之处。然而,有些人却认为,旧约众信徒并不拥有儿子的心,就是使他们得以用自由的、以儿子般的心来亲近上帝,并称祂为“阿爸,父”的灵,就是使他们自由地像儿子一样服事、顺服那已经与之和好的父上帝的心。他们认为只有新约的众信徒才拥有这样的心;同时,他们声称旧约的众信徒行事为人,总是带着一种惊慌的心,总是恐惧战兢,像奴仆那样因害怕责打,出于恐惧,才尽自己的本分。他们声称,这样的灵使旧约众信徒的心伏在奴仆的捆绑之下,并使他们的肩头背负上了诸般礼仪的轭。他们伏在天使、祭司、执政者及魔鬼的奴役之下;凡此等等都作为治理者,总是逼迫他们作工。除此之外,这些人还认为,这种捆绑的灵在此之前并不存在,而是自“金牛犊事件”之后才存在,并且一直存留到新约时代为止。他们同时也声称,那些未悔改归正的人并没有受到这种灵的捆绑。这种捆绑只发生在众信徒身上。而且,这灵要按上帝所设立的敬拜方式,藉着信心的顺服,在他们身上作工。
这种信心与儿子名分是何等可怜啊!我们彻底否认这种主张。我们认为,恰恰与之相反,旧约的众信徒拥有同样信靠的灵、同样儿女的心、同样儿女的顺服。对此,可以列出以下证明:
首先,因为基督乃是旧约中替代性的中保,祂已经全然除去众信徒诸般的罪债,祂已经亲自担当了他们的罪债,为要在上帝所预定好的时间替他们付上赎价。同时,也因为他们已经像我们一样蒙受了完全的赦罪之恩,所以说他们也同样拥有儿女的心志,也就因此拥有儿子的心。绝对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使上帝与人隔绝,阻止上帝彰显祂那父亲般的恩宠与慈爱:“祢因爱我的灵魂,便救我脱离败坏的坑。因为祢将我一切的罪,扔在祢的背后”(赛38:17)。然而,有基督作他们替代性的中保,而且上帝也已赦免了他们诸般的罪债。因此说,他们拥有儿女的心志。
其次,不仅在旧约之中,而且在新约之中,众信徒都必须要有信心,并且要操练这种信心。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信心是活泼的、主动的,什么时候就会有儿女的心志,也就是儿子的心。旧约的众信徒确实拥有得救与称义的信心,从《希伯来书》11章一整章以及《哥林多后书》4章13节中:“但我们既有信心,正如经上记着说,我因信”来看,这一点是显然不过的。他们依靠上帝:“耶和华啊,我仍旧倚靠祢。我说祢是我的上帝”(诗31:14)。然而,无论什么时候有信心,什么时候就有儿子的心:“凡接待祂的,就是信祂名的人,祂就赐他们权柄,作上帝的儿女”(约 1:12)。无论什么时候有信心,什么时候就有和平、安息:“我们既因信称义,就藉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与上帝相和”(罗5:1)。无论什么时候有信心,什么时候就有喜乐:“如今虽不得看见,却因信祂就有说不出来,满有荣光的大喜乐”(彼前1:8)。无论什么时候有信心,什么时候就得以与上帝亲密同行:“亚伯拉罕信上帝,这就算为他的义。他又得称为上帝的朋友”(雅2:23)。主耶稣同样称那些信靠祂的门徒为自己的朋友:“我乃称你们为朋友。因我从我父所听见的。已经都告诉你们了”(约15:15)。如此看来,他们拥有儿女的心志和儿子的心,这乃是确定无疑的事实。
第三,旧约的众信徒拥有儿子的心。也就是说,上帝已经使他们晓得,祂已经接纳他们为自己的子民,并将儿女的心放在他们里面。这一点从上帝引领祂子民的方式上显然可以看出来。
(1)上帝向他们启示说,祂乃是他们的上帝:“我是耶和华你的上帝”(出20:2)
(2)上帝称他们为自己的孩子:“以法莲是我的爱子吗?是可喜悦的孩子吗?”(耶31:20)。“祂说,他们诚然是我的百姓,不行虚假的子民”(赛63:8)
(3)上帝爱他们,并且向他们启示祂的爱:“因我看你为宝为尊,又因我爱你”(赛43:4)“我以永远的爱爱你,因此我以慈爱吸引你”(耶31:3)。
(4)当他们处于艰难困苦之中时,上帝就向他们显出慈父般的怜恤,并且向他们这样宣告:“父亲怎样怜恤他的儿女,耶和华也怎样怜恤敬畏祂的人”(诗103:13)。
(5)耶和华上帝藉着自己的显现使他们重新得力,并在他们祈求时将他们心里所愿的赐给他们:“凡求告耶和华的,就是诚心求告祂的,耶和华便与他们相近。敬畏祂的,祂必成就他们的心愿。也必听他们的呼求,拯救他们”(诗145:18-19)。
(6)圣灵教训并且引导他们:“求祢指教我遵行祢的旨意,因祢是我的上帝。祢的灵本为善。求祢引我到平坦之地”诗143:10)。
(7)主耶稣用爱的方式来对待他们。祂用口与他们亲嘴(歌1:3);祂将他们称为自己的佳偶(歌5:2)。考虑到所有这些上帝用来对待旧约的众信徒的方式及其他相似的方式时,本人不禁要问:上帝对待新约中的众信徒的方式是不是有不同之处呢?在新约圣经中,到底有没有什么不同的表述方式呢?那位用这种方式对待众信徒的上帝,难道会将捆绑的灵而不是儿子的心赐给他们吗?实实在在地讲,倘若有人忽略上帝所有这些对待众信徒的方式,偏要认为旧约的众信徒所拥有的乃是一种可悲的奴仆之心的话;那么,这人岂不是在判断上帝的灵在祂子民身上作工的方式吗?倘若有人用这种方式讲论,他岂不是要绊倒那一代上帝的子民吗?因此,我们便可从上帝对待众信徒这些慈父般的方式中得出结论,旧约的众信徒实在是拥有儿子的心。
第四,对于圣经中关于旧约中对那些上帝子民心态所作的描绘,我们同样也要在这里加以讨论。
(1)“你们是先知的子孙,也承受上帝与你们的祖宗所立的约”(徒3:25)。“他们是以色列人。那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罗9:4)。
(2)他们所拥有的信心之灵乃是与新约的众信徒同样的灵(参考林后4:13)。
(3)他们拥有上帝乃是以慈父对待他们并且爱他们的确据:“耶和华是我的牧者。我必不至缺乏。……我虽然行过死荫的幽谷,也不怕遭害。因为你与我同在。祢的杖,祢的竿,都安慰我”(诗23:1, 4)。
(4)他们可以自由地来到施恩宝座前,“求祂使我仍得救恩之乐,赐我乐意的灵扶持我”(诗51:12)。“然而我常与你同在”(诗73:23)。
(5)他们称上帝为父,正如主耶稣在《马太福音》6章9节中教导祂门徒的一样。以利户说道:“愿约伯被试验”(伯34:36)。众信徒这样说道:“祢却是我们的父”(赛63:16)“耶和华啊,现在祢仍是我们的父”(赛64:8)。耶和华上帝将“父”的称呼放在自己的口中:“从今以后,你岂不向我呼叫说,我父啊,祢是我幼年的恩主”(耶3:4)。
(6)他们在耶和华上帝那里,在服事祂的过程中找到了喜乐:“因靠耶和华而得的喜乐是你们的力量”(尼8:10)“愿祂以我的默念为甘甜。我要因耶和华欢喜”(诗104:34)。“你们当乐意事奉耶和华。当来向祂歌唱”(诗100:2)。
我们应当思想所有这些事:他们有主耶稣作他们替代性的中保;他们享有完全的赦罪之恩;他们藉着那加给他们平安、喜乐的基督耶稣,可以对上帝有活泼的盼望;他们蒙上帝称为朋友和子民,上帝用人们所熟悉的那种父亲待儿女的方式对待他们;他们藉着主耶稣基督,得以称上帝为“父”;他们得以与自己的“父”上帝用一种熟悉、甜美、愉悦心灵的方式相交,并且以祂为乐。既然如此,他们必定拥有儿子的心。旧约的众信徒都拥有这些福分。这样看来,他们所拥有的并不是奴仆的灵,而是儿子的心。

异议#1:“你们所受的不是奴仆的心,仍旧害怕。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因此我们呼叫阿爸,父”(罗8:15)。在这段经文中,乃是将捆绑的灵与儿子的心进行对比,将其中一种灵所结出的果子与另一种灵所结出的果子进行对比——也就是将恐惧的果子与呼叫“阿爸,父”的灵相对比。“奴仆的心”与新约没有瓜葛,而要归结到旧约之中;旧约时代通常称为捆绑人的时代,“被收纳为子嗣”并呼叫“阿爸,父”却要归结到新约之中,而且也是上帝拒绝给予旧约教会的。因此,“奴仆的心”仅仅见于旧约之中,而“儿子的心”则仅仅见于新约之中。
回答:首先,我们彻底反对这种将经文中所谈论的问题与风马牛不相及的旧约及新约问题挂起钩来的做法。而且,我们也反对在两约众信徒之间进行分门别类的划分,反对将“奴仆的灵”归结到旧约中,将“儿子的心”归结到新约中,并因此推出众信徒在旧约中便恐惧战兢,而在新约中却得以呼叫“阿爸,父”等等的错谬。在我们对上述各种论证进行归纳之前,我们已经对这一异议进行了充分的驳斥。
其次,用这段经文本身,便可以通过论证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
(1)不管是这处经文、前面的经文,还是后面的经文,都没有一处谈到旧约与新约,也没有任何地方暗示两约中众信徒之间有何分别。提出上面这种观点不过是主观臆测而已。倘若有人说:“奴仆仍旧以害怕的心”与“所受的乃是儿子的心”,这样的词语便表明了什么区别的话;那么,我们的回答是:这是无足轻重的问题(petitio principii);也就是说,这段经文所要驳斥的内容也正是这一关键问题所在。这样看来,这些词语根本不支持这种异议。当我们思想到旧约的众信徒享有“儿子的心”,并且他们确实呼叫“阿爸,父”时,这一点便会更加清晰明了。对于这一观点,我们已经用四个论证进行了证明。再者,在新约之中同样也有恐惧战兢:“后来以色列人的子孙必归回,……在末后的日子,必以敬畏的心归向耶和华,领受祂的恩惠(何3:5)。“我们就当畏惧”(来4:1),“就当恐惧战兢,作成你们得救的工夫”(腓2:12)。
(2)使徒保罗并没有在这一节经文中谈到各种不同的人——也就是说,部分属于旧约,另外一些属于新约。确切地讲,他所谈到的乃是同样的人:罗马教会的成员。因为他们当时住在那里。这段经文说:“……你们所受的不是……你们所受的乃是。”倘若有丝毫可能确实像反对者所反对的那样;那么,首先应该予以证明的就是这个教会中只有或者主要有犹太人。再进一步讲,还必须证明,这些犹太人在相信主耶稣就是那位弥赛亚之前,他们已经成为信徒,并且悔改归正。这些争辩者振振有词地说,那些旧约中未悔改归正的人并不拥有“奴仆的灵”,只有那些信徒才有“奴仆仍旧害怕的灵。”这种论调甚至连一个有效的形式都没有,因为当时教会已经转移到了外邦人中间。上帝已经离弃了犹太民族,那些敬虔之人大多已经迁移到了其他地方,并且耶路撒冷的毁灭已经迫在眉睫。有一件事是确定无疑的:罗马教会乃是由外邦人组成的教会。这一点可以从《罗马书》1章5至6节、13节中看到,“……在万国之中叫人为祂的名信服真道。其中也有你们这蒙召属耶稣基督的人。……要在你们中间得些果子,如同在其余的外邦人中一样。”

遁词:诚然,使徒保罗所谈论的乃是同样的人,就是那些悔改归正的外邦人。然而,保罗针对他们所处的情形说,他们并没有被带入那些犹太教会过去所处的状态之中;也就是过去那种有着“奴仆仍旧害怕的灵”、恐惧战兢地伏在诸般礼仪之下的教会状态。确切地讲,他们乃是处于一种更加美好的状态之中,即一种福音性的状态中。
回答:我们否认有这种分别。再者说,对于那些悔改归正的外邦人,让使徒保罗向他们谈论居住在遥远之地、时间久已过去的信徒状况,谈论这些外邦人丝毫不了解的信徒崇拜形式,而这种敬拜形式又早已废弃,难道这样做有什么意义吗?让保罗谈论这些外邦人未曾进入的犹太人过去的教会状况,难道这作法有什么意义吗?
第三,“奴仆仍旧害怕的灵”乃是一种恐惧的灵。“因为上帝赐给我们,不是胆怯的心,乃是刚强,仁爱,谨守的心”(提后1:7)。信徒无论什么时候害怕,什么时候就会服从或屈从威胁或加给他患难的人。当时,世界以及上帝的仇敌非常猖狂地迫害教会。认信基督并参加祷告会,常会使信徒成为那些肆意掠夺信徒财产和生命的迫害者们施暴的对象。这种方法常会使信徒的心软弱害怕,并且他们会因着这种害怕,离弃信仰和敬虔之道。正是出于对这种威胁进行抵制的目的,使徒保罗试图通过激发众信徒在信心和敬虔上站立得稳,来坚固那些相信上帝的罗马人——即使遭受身体的苦难也在所不惜。使徒保罗此处所谈论的乃是对患难的恐惧,也就是使信徒偏离敬虔之道,并屈服于那些迫害者奴役的意志的那种迫害;这一点,从下面的这段经文中,显然可以看出来:“既是儿女,便是后嗣,就是上帝的后嗣,和基督同作后嗣。如果我们和祂一同受苦,也必和祂一同得荣耀。我想现在的苦楚,若比起将来要显于我们的荣耀,就不足介意了”(罗8:17-18)。然而,(使徒保罗这样说道)你们乃是上帝的儿女;因为你们已经在圣灵上有份,并且已经受了儿子的心,得以呼叫“阿爸,父!”。因此,你们就是上帝的后嗣。你们不要害怕患难,因为患难并不能将你们永远的产业夺去。这种产业远超过一切的患难,以及你们因恐惧而离弃真道在地上所得的其他各样利益。你们所领受的灵乃是“刚强的灵”(提后1:7);祂乃是“乐意的灵”(诗51:12)。
(1)“属血气的人(natural man)”从有形可见的事物中寻求自己的份、平安和喜乐。他们乃是各样属世财物的奴仆,唯恐别人将他们这些财物夺去。然而,你们这悔改归正的人,所领受的并不是这样的灵,也不是这样的“奴仆之心(disposition of bondage)”,也就是那属世的灵(林后2:12),以致你们仍旧像从前那样害怕失去各样属世之物。你们已经领受了圣灵,领受了儿子的心。这灵使你们不再受各样属世财物的捆绑,不再像从前那样仍旧害怕。相反,这灵给人一颗乐意的心、儿女的心和刚强壮胆的心,得以称上帝为“和好的父”,可以为基督的缘故忍受诸般的患难,盼望承受那属于上帝子嗣的产业。
(2)“奴仆仍旧害怕的心”乃是一种恐惧的捆绑,就是一个人被各样属世的可见之物所捆绑。那些住在罗马悔改归正的外邦人,他们所受的不再是“属世的灵”,不再是“奴仆的灵”——就是从前那种使他们担心被夺去各样属世财物的惧怕之心。确切地讲,他们已经被救拔出来,脱离了这样的捆绑。他们当时已经成为上帝的子民,并且已经领受了儿子的心。这灵使他们得以自由,可以称上帝为父。他们拥有荣耀的盼望。藉着这样的说明,使徒保罗得以激发起他们敬虔度日的信心,不要因为各样患难而屈服,而是要与祂一同得荣耀。“谁能使我们与基督的爱隔绝呢。难道是患难吗?是困苦吗?是逼迫吗?是饥饿吗?是赤身露体吗?是危险吗?是刀剑吗?……然而靠着我们的主,在这一切的事上,已经得胜有余了”(罗8:35-27)。这乃是保罗的目的所在。

异议#2:“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分。你们既为儿子,上帝就差祂儿子的灵,进入你们的心,呼叫:阿爸,父”(加4:5-6)。在第3节经文中,教会所处的状态被描述为一种受捆绑的状态;在第1节经文中,被描述为一种奴仆的状态;而在第5节经文中,则描述了基督藉着自己的降临将他们拯救出来。此处,使徒保罗之所以将这种状态与新约教会所处的状态进行对比,乃是因为新约教会已被收纳为子嗣,这使他们得以称上帝为“阿爸,父!”这样看来,旧约的众信徒并不拥有“儿子的心”。
回答:(1)让我们这样来表述这一问题:旧约中的灵乃是捆绑的灵。在这一时期,圣灵通过运行使众信徒重生、信靠并且成圣。新约之中的灵乃是“儿子的心”。使徒保罗乃是将这两种情形进行对比。那么,接下来到底又会怎样呢?人们最多是得出这两种情形的不同之处乃是方式上的不同,而并不是本质上的不同。因为在新约之中,圣灵同样也藉着恐惧战兢来作工。使徒保罗藉着上帝的大而可畏来劝导人们相信上帝(林后5:11);犹大劝戒众信徒说:“存惧怕的心态怜悯他们”(犹23);悔改归正将敬畏之心放入了哥林多人里面(林后7:11)。使徒保罗自己也曾有过外有争战,内有战兢的经历。再者,旧约众信徒拥有“儿子的心”,并且得以坦然无惧地来到施恩宝座前,呼叫“阿爸,父”!对此,我们已经在前面的论证中进行了证明。他们同样拥有平安与喜乐,这一点我们将在下文中予以说明。这样看来,这种不同只是程度上的不同,对此我们完全赞同。
(2)此处,使徒保罗并不是在谈论“儿子的心”,而是在谈论收纳为子嗣这件事本身。倘若有人要将这理解为是在旧约与新约之间进行对比;那么,由于被纳为子嗣的事实在旧约之中就已经出现过,于是就必须要彻底否定掉,因为此处乃是和新约联系在一起并且与旧约相对。然而,这种结论,不仅与圣经相矛盾,而且与他们自己的观点矛盾。
(3)此处,使徒保罗乃是在论证基督的中保职分给外邦人带来的各样福分及其有效性。——他们中间的加拉太人在悔改归正之前是拜偶像者。“但从前你们不认识上帝的时候,是给那些本来不是上帝的作奴仆”(加4:8)。此处,我们所看到的并不是旧约教会与新约教会之间的对比,而是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对比。从前,只有犹太人得以蒙受恩典之约中的各样福分,但现在那些外邦人也得以同样蒙受祝福。现在,他们同样受了被纳为子嗣的福分。
(4)上帝差遣祂儿子的灵进入众信徒的心中,他们呼叫“阿爸,父”是在他们得着儿子名分之后:“……既为儿子”等等,并不是由于在旧约或新约教会才会这样。没有任何人配为上帝的儿女,于是上帝发出祂儿子的灵,祂呼叫“阿爸,父”。然而,因为旧约教会中的众信徒怎样成为上帝的儿女,新约教会中的众信徒也怎样成为上帝的儿女;所以说,上帝将同样的祝福赏赐给他们,反之亦然。
(5)对这一问题应做如下理解:在这段经文里,旧约与新约之间存在一种对比,这种比较并不是本质上的比较,而是一种程度上的比较——即不成熟的儿女与成熟的儿女。他们同为儿女,同有一颗儿子的心,同样呼叫“阿爸,父”。

4.旧约的众信徒得享良心的平安(Old Testament Believers Enjoyed Peace of Conscience)
问题:旧约的众信徒拥有在上帝里面的良心平安与属灵的喜乐吗?还是说,他们活在良心中持续的恐惧之下呢?他们之所以生活在持续的恐惧之下,内心忧虑,这是由于他们没有与上帝和好,受到罪的控告,并伏在上帝的诅咒和震怒之下吗?也就是说,在那位中保付上赎价之前,他们会一直伏在这种状态下,并要因此像奴仆一样受诸般礼仪的捆绑吗?
回答:有些人,他们对后面问题的回答是肯定性的(然而,却不会像那些不敬虔之人所要经历的那样),并且还声称说,上帝的旨意并不是要将诅咒与震怒倾倒在他们身上,使他们遭受永死的惩罚。然而,我们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却是否定的。这些信徒诚然拥有良心的平安和在上帝里面的喜乐。他们并不是处于这样凄惨的状态之下。对此,我们提出如下的确证:
(1)我们已经在前文中证明:在旧约之中,主耶稣乃是一位绝对意义上的替代性中保。旧约的众信徒诚然已经藉着信心,得蒙全然称义,罪得赦免。他们是被收纳为子嗣,拥有“儿子的心”。既然如此,就不会有诅咒、震怒,也不会受到未偿罪债的控告。恰恰相反,众信徒所拥有的乃是在上帝里面的平安与喜乐。因此,旧约的众信徒确实拥有所有这些福分。
(2)圣经中有多处经文清晰说明了这个问题。请在众多其他经文中,思考下列经文:“祢使我心里快乐,……我必安然躺下睡觉,因为独有祢耶和华使我安然居住”(诗4:7-8)。“我的心默默无声,专等候上帝”(诗篇62:1)“然而我常与你同在,……但上帝是我心里的力量,又是我的福分,直到永远。……但我亲近上帝是与我有益”(诗73:23,26,28)。“愿祂以我的默念为甘甜。我要因耶和华欢喜”(诗104:34)。“乐祢国民的乐,与祢的产业一同夸耀”(诗106:5)。“上帝啊,祢的意念向我何等宝贵……我睡醒的时候,仍和祢同在”(诗139:17-18)。“我虽然行过死荫的幽谷,也不怕遭害。因为祢与我同在”(诗23:4)。
若有人思考这些属灵的榜样,他就不会对旧约的众信徒得出如此悲观的观点。在圣经中,有什么地方表明新约的众信徒比旧约的众信徒更属灵、与上帝更亲密、更喜乐呢?
(3)进一步而言,尽管基督当时还没有确实为旧约的众信徒的罪债付上赎价,难道他们就不会拥有完全的平安、在上帝里面的喜乐,并在天国之中与上帝相交吗?既然这种尚未偿付的罪债丝毫不能阻碍他们死后拥有这种完全的喜乐的话,为什么这件事却要成为他们在地上处于悲惨境遇中的理由呢?因此,我们便得出结论说,旧约的众信徒拥有平安和在上帝里面的喜乐,和新约的众信徒一样。那种通常存在的程度上的差异,并不是因为那尚未偿付的罪债的缘故,而是因为上帝的智慧使然。

异议#1:旧约的众信徒乃是伏在上帝的震怒之下。“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哪里没有律法,哪里就没有过犯”(罗4:15)。这里的律法乃是礼仪律,表明罪债的赎价尚未付上。礼仪律对旧约的众信徒所犯的罪进行控告,并向他们表明,他们仍然伏在上帝的震怒之下,而且上帝的诅咒也仍然在他们的身上。使徒保罗此处将这一情形与新约的众信徒所处的状况进行对比,并且指出礼仪律在基督付上赎价时才终止。然后,就不再有任何未经补赎的过犯了。
回答:(1)这种观点大错特错,应当彻底摒弃。
(2)即使是在礼仪律方面有过犯,同样也会招致上帝的震怒。此处使徒保罗所指的并不是礼仪律,而是道德律。保罗在此处谈及律法的时候,使律法与信心对立起来。然而,礼仪律与信心并不相背。在这一章以及前面的章节中,使徒保罗将靠律法称义与因信称义进行了对比,并且宣告说:人不能够靠行律法称义,因为律法是惹动上帝愤怒的。保罗陈述说:倘若有人要称义,那么他就应当因信称义。他还提出,亚伯拉罕并不是藉着行律法称义,而是因信称义(罗4:1-5)。在这段经文之前,保罗曾提到:任何人要藉着行律法称义,就不会得着义,而是要伏在上帝的震怒之下。因为人乃是背律者,上帝所宣告的诅咒在他们身上。倘若上帝不曾赐给人律法,那么他便不会犯罪;因为他并没有得到去做什么事情或者禁止做什么事情的命令,所以就谈不上违背律法犯罪了。因此,他也就不会伏在刑罚之下。但是,上帝已经把律法赐给了人,而人又违犯了律法,于是,人所违背的律法便惹动起上帝的愤怒,所以律法便不能使人称义。这一点,并不能构成新约的众信徒与旧约的众信徒之间所处状况的不同。
(3)使徒保罗并不是说新约的众信徒没有律法,也没有说他们已经脱离了各样的过犯。他们两样都有,他们既有律法当守,也存在违背律法的过犯。他们不再犯罪违犯礼仪律,这诚然是正确的,因为礼仪律已经不再有效。然而,他们诚然拥有道德律,也有违背道德律所犯的罪。没有过犯并不是说就没有补赎,而是说没有了罪。

异议#2:旧约的众信徒乃是伏在诅咒之下。“凡以行律法为本的,都是被咒诅的”(加3:10)。旧约的众信徒伏在律法之下,但新约的众信徒却并不是这样。“罪必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
回答:(1)这里的辩论,与那些未悔改归正的人并不相干,而是与旧约的众信徒联系在一起。前者乃是伏在罪的辖制之下;后者因为已经重生,所以并不在罪的辖制之下。前者伏在诅咒之下;后者却是处在恩典之下,而不是诅咒之下。倘若说旧约的众信徒是伏在诅咒之下,他们就不会得着救恩。
(2)使徒保罗在《加拉太书》第3章中谈到称义问题时指明,称义并不是从律法之中发出来的——既不是从礼仪律中发出的,也不是从道德律中发出的。当时,犹太人将礼仪律与道德律混淆在一起。他们将这些礼仪律的规条同预表的本体分裂开来,盼望能够靠自己诸般的行为来称义,也就是靠行为称义。对于这些人,使徒保罗宣告说,他们与称义相距甚远,并且将他们交在诅咒之下。在同一节经文中,保罗还加上了这样的辩护,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因为经上记着,凡不常照律法书上所记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诅”(加3:10)。通过对比,保罗向人们说明,称义乃是藉着信心彰显出来的;并且在称义问题上,信心乃是与律法相对的。随后,保罗在该章第11节中说道:“没有一个人靠着律法在上帝面前称义,这是明显的。因为经上说,义人必因信得生”。这样看来,使徒保罗在这里并不是在谈论旧约的众信徒以及他们所处的状态——这乃是争论的焦点所在,而是在谈论那些未悔改归正的人,也就是那些试图藉着行律法称义的人,对他们而言基督因此已经变得没有价值。
(3)就《罗马书》6章14节而言,丝毫没有谈到旧约与新约中众信徒之间的对比;因为使徒保罗认为罪丝毫不能辖制那些处在恩典之下的人。罪的辖制只与那些处在罪的权势之下的人有关。罪于是便迫使人去犯各样的罪,甚至是伏在各样藉着罪而来的情欲之下,——因为保罗在第12节经文中说道:“所以不要容罪在你们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们顺从身子的私欲”(罗6:12)。倘若使徒保罗认为旧约的众信徒乃是伏在律法之下,他就会说罪诚然辖制了旧约的众信徒。然而,情况绝非如此,——因为重生并成为一名信徒,但却仍然伏在罪的辖制之下,这乃是自相矛盾的。这样看来,当使徒保罗将人伏在律法之下的状态与处在恩典之下的状态进行对比时,他并不是指旧约与新约之间的对比,而是指那些未悔改归正的人与悔改归正的人之间的对比,无论这人到底是谁。处在律法之下就是伏在律法的权柄之下。——这种情形,不仅存在于旧约之中,而且也存在于新约之中;藉着律法,要么全守律法,便可以靠律法称义,要么便是因干犯律法而受到诅咒。律法指出了人的责任,律法赐下应许,但它也同时发出警告。保罗借此使人们确知:当一个人属肉体时,他乃是直接对抗律法,除了犯罪之外,他别无所能;并且律法既不能使他称义、更新,也不能使他成圣。处在恩典之下,乃是要藉着基督称义和成圣。若有人处在恩典之下,受了基督的宝血和祂的灵,祂便得以在上帝的性情上有份,不会伏在罪的辖制之下。通过这样的论证,使徒保罗警戒众信徒要迫切与罪征战,并劝勉他们要操练敬虔。他们有从上帝而来的种子,并且已经接纳了基督,可以称义成圣。

异议#3:旧约的众信徒并不拥有良心的平安,因为他们仍然觉得有罪。“若不然,献祭的事岂不早已止住了吗?因为礼拜的人,良心既被洁净,就不再觉得有罪了”(来10:2)。良心的平安属乎新约的众信徒,因为这些人乃是生活于耶稣基督付上赎价之后。“何况基督的血岂不更能……除去你们的死行,使你们事奉那永生上帝吗?”(来9:14)。唯有在耶稣基督之后,众信徒才得以自由地来到上帝的面前。“弟兄们,我们既因耶稣的血,得以坦然进入至圣所,是藉着祂给我们开了一条又新又活的路,从幔子经过,这幔子就是祂的身体。又有一位大祭司治理上帝的家。并我们心中天良的亏欠已经洒去,身体用清水洗净了,就当存着诚心,和充足的信心,来到上帝面前”(来10:19-22)。良心的平安乃是为新约众信徒存留的。“这样看来,必另有一安息日的安息,为上帝的子民存留”(来4:9)。
回答:在《希伯来书》10章2节中,使徒保罗并不是在说旧约的众信徒仍然记念自己的罪,而是说他们因所犯下诸般的罪尚未得着赦免便恐惧战兢。确切地讲,使徒保罗乃是在谈论旧约中诸般献祭的有效性,用它与基督耶稣献祭的有效性作对比。使徒保罗否认旧约之中诸般的献祭有洁净人良心的功效,因为它们并不能除罪。确切地讲,保罗乃是将献祭的有效性归给了耶稣基督的献祭(来10:19-22)。这才是使徒保罗在这一章中辩论的真正问题所在(参考来:13-14)。然而,基督的献祭在祂实际献上赎罪祭之前就拥有同样的果效,就像在此之后一样,因为基督作为中保在此之前就已经亲自担当了罪债。耶稣基督昨日今日,乃是一样的。这样看来,众信徒在两约之中都得以蒙受基督受死的功效,其中也包括良心的平安。我们已经证明了这一论点的正确性(参考本章第四部分)。在《希伯来书》4章9节中,所谈论的并不是新约之中的安息,而是天国之中的安息。

异议#4:旧约的众信徒仍然生活在死亡的恐惧之下。他们不懈的盼望乃是长寿。这一点可以从大卫的诗篇中(诗6:30)、从希幔的训诲诗(诗88)以及从希西家的例子(赛38)看出来。使徒保罗在《希伯来书》2章14至15节中明明白白地指出:“儿女既同有血肉之体,祂也照样亲自成了血肉之体。特要藉着死,败坏那掌死权的,就是魔鬼。并要释放那些一生因怕死而为奴仆的人”。使徒保罗此处谈到犹太人,因为这封书信乃是写给希伯来人的。保罗在此表明:犹太人乃是伏在捆绑之下,也就是伏在诸般的礼仪和规条的捆绑之下。他们处在死亡的恐惧之中,并且终其一生都是如此。
回答:(1)死亡是违背人性的,死亡也是恐惧之王。所有旧约与新约之中的众信徒,包括保罗在内,他们都愿意穿着这样的身体,而不是脱去它(林后5:4)。这样看来,对死亡的恐惧并不是旧约中的特别之处,因为在新约之中,众信徒有时也是非常害怕死亡。为什么其他信徒在蒙召殉道时有所不同,要屈服呢?为什么旧约的众信徒就会更害怕死亡呢?难道是他们的信心软弱吗?有可能。难道是因为他们如此热爱服事上帝的百姓,要让这百姓得知上帝的名,并且要敬拜祂、荣耀祂吗?那这就应该拍掌欢呼啊。难道他们那时还没有得着迦南地?这简直是太傻了!难道他们因得着了这地本身,却害怕失去得地的凭据吗?也就是说,倘若迦南地确确实实是一个凭据。我们到底反对哪种观点呢?难道对他们来讲,世界比天国更宝贵吗?
(2)在《希伯来书》2章15节中,使徒保罗虽然是在向那些希伯来人说话,但他谈论的既不是旧约的众信徒,也不是诸般礼仪之下的捆绑。上帝的道以及整个恩典之约,乃是向那些希伯来人宣告出来的,难道因此就仅仅与希伯来人有关吗?确切地讲,保罗是在谈论对死的恐惧——即对罪的刑罚的恐惧。对于这种刑罚,上帝已经在《创世记》2章17节中做了警告。而且,它也确已落在了众人头上(罗5:12)。所有人都害怕这种死亡。有人借自己鄙陋无知来排解这种对死亡的恐惧,不知道此后到底会是何等结局;有人自称不怕死,乃是出于任意妄为,为要在人面前得荣耀;有人将死当做无法避免的归宿,由此来排除自己对死亡的恐惧;有人异想天开,以为死亡会使他们脱离痛苦;也有人不怕死,认为自己有得救的盼望,其实他们的盼望并没有任何根据。然而,使徒保罗却阐明了人得以脱去死亡恐惧的真正根源,就是凭信心接受主耶稣基督的受死。因着罪,人成了奴仆,伏在魔鬼撒但的权势之下;因为他们已相信并顺从了牠。这样看来,伏在魔鬼的权势之下,处于死的恐惧及捆绑之中,这乃是罪的恶果;这罪已经临到众人头上。这些人,就他们的本性而言乃是可怒之子,处于上帝的震怒之下。人因犯罪的缘故,已经伏在魔鬼的权势之下,受到魔鬼的捆绑,落在牠的网罗之内,囚于牠的意旨之下(提后2:26),并产生渴望服事魔鬼的贪欲。耶稣基督将祂的子民从这悲惨的境遇中救拔出来,并且为了拯救他们,祂已经照着《创世记》第3章中的应许,打伤了撒但的头。基督在救拔自己子民脱离魔鬼的权势时,祂同样也救拔他们脱离随那权势而来的恶果:魔鬼的捆绑及其恶果,也就是对死的恐惧。
这一点,从这段经文本身便可以看出来。经文中提到,那些终其一生伏在恐惧捆绑之下的人,得以被基督救拔出来。然而,这些信徒到底是在何时,又是借何种方式,从中被救拔出来的呢?这并不是在他们的有生之年。因为按着那些提出异议者的观点来看,这些信徒在死之前,他们一直伏在这恐惧的捆绑之下。难道在耶稣基督受死时,他们才会脱离这种捆绑吗?若是如此,那他们在天国之中也仍会伏在死的恐惧之下,这乃是自相矛盾的。还是说,他们会藉着自己的死,便得以从死的恐惧之中被拯救出来呢?那这又和经文相矛盾,因为经文宣告说:藉着基督受死,他们已经从魔鬼的权势之下被救拔出来。这样看来,这些话并不能理解成是指主观臆想出来的旧约中的死,而是指将人从魔鬼撒但的权势之下、从死的恐惧之下救拔出来。因着本性,人伏在这死的恐惧之下。但是,藉着基督的死,他却得以从中被救拔出来。人因信重生时,便在这福分上有份。而在此之前,他和其他人一样,乃是伏在魔鬼的权势之下,伏在因受魔鬼和罪的捆绑而来的恐惧之下。这就如同说,一个生来瞎眼,但后来却得见光明的人,已瞎了一辈子一样。就是到死,这生来瞎眼的人也不知道瞎眼到底意味着什么,直到他得以看见的时刻,他才得以明白。在这里,道理乃是同样的,“终其一生”就相当于说“只要他们仍未悔改归正,也就是说直到他们在耶稣基督里面得着重生和信心为止。”

5.旧约的众信徒并非生活于可悲的捆绑之下(Old Testament Believers Did not Live in Grievous Bondage)
问题:旧约众信徒可悲地生活在由执政者、众祭司、天使和邪灵的捆绑之下吗?
回答:对这一问题,有些人的回答是肯定的,而我们的回答却是否定的。在这今世的生活当中,他们诚然会遇到各样的患难,就如新约的众信徒一样。他们必须顺服掌权者,听从众祭司和众先知的话,正如我们在新约之中所当做的一样。然而,我们彻底否认此处所言的所谓的可悲的辖制与捆绑。
(1)旧约的众信徒,诚然拥有耶稣基督作为他们替代性的中保。因此,他们同样也蒙受了真实、得救的信心,也得蒙完全称义与赦罪的恩典、儿子的心、良心的平安以及在上帝里面的喜乐。这一点,我们已经在前文中进行了论证。谁又能控告处于这一状态中的上帝的选民呢?他们绝不可能处在这样可悲的捆绑之下。
(2)那些相信上帝的执政者及其众祭司又要伏在谁的下面呢?是伏在其他的执政者及众祭司下面吗?难道他们彼此之间要以暴制暴吗?难道利未支派的人要作其他支派的主统治他们吗?难道那些执政者要辖制宗教事务,并以教会的角色来治理会众吗?诸如此类的无稽之谈便会因这样的臆测随之而来,这就证明此类的推测本身乃是荒诞不经的。
(3)到底这类由执政者、众祭司、天使和邪灵而来的辖制,与身体相关,还是与灵魂相关呢?它既不是与灵魂、良心相关,也不是与宗教实践相关。这一类的事乃是伏在上帝的掌管之下,并且在这类事上,人唯独应顺服上帝。这种辖制要么是一种惩罚,要么便是一种管教。事实上,这不会是一种惩罚,因为罪已经得着了赦免,不再有任何惩罚留下。如果这种辖制乃是一种来自父亲的管教,那么它便与争论的焦点毫不相干。

异议#1:“我说那承受产业的,虽然是全业的主人,但为孩童的时候,却与奴仆毫无分别。乃在师傅和管家的手下,直等他父亲预定的时候来到。我们为孩童的时候,受管于世俗小学之下,也是如此”(加4:1-3)。此处,使徒保罗乃是在谈论旧约教会。他宣告说旧约教会与仆人或奴仆的情形丝毫无异,正如他们同样伏在捆绑之下——即师傅与管家之下。而这些师傅与管家就是天使、执政者以及众祭司。
回答:(1)为什么这里没有一道提及邪灵呢?再者说,那时候,有些执政者和祭司是彻头彻尾的不敬虔之徒。伏在这样的师傅与管家之下,这孩子何其可怜啊!
(2)这段经文中包含着一种类比与应用。这一类比乃是出现在第一与第二节经文中,而应用则是出现在第三节经文中。众所周知,使用类比方法并不是说每个细节上都合适,它的适切性不过是就运用类比的目的来说而已。在这段经文中,这一点是非常显然的,因这里的师傅管家乃是被安排管理这些失去父亲的众子;然而,教会信徒的父却是永活的上帝。一个孩童虽伏在师傅之下,但却迥然与众奴仆不同。他穿得更好,吃得更好,成长环境更宽松,受众人服事,而且并不被派去做奴仆的工作,凡此等等。此处的类比,不过是与享用产权归属于这孩子的产业有关而已。对此,孩子并不比仆人享用的更多。然而,到底旧约教会缺少什么福分呢?那就是已经应许给他们但还没有道成肉身的基督。旧约教会诚然在基督里有份,不过就祂的降临而言,他们却尚未实际得着祂。这一点,从随后的第四节经文中可以看出来:“及至时候满足,上帝就差遣祂的儿子,为女人所生,且生在律法以下。”
(3)到底谁是师傅和管家呢?难道是那些天使、执政者、祭司吗?情况断非如此!经文本身便说明了他们到底是谁:即世上的小学以及诸般的礼仪。可以说,藉着这些“师傅和管家”,他们得以被引领到耶稣基督面前。所有这些,使众信徒得到保守,得以脱离宗教崇拜中、教义上以及宗教生活中的各样错谬。这些“礼仪规条”乃是基本的原则——也就是基础性的常识。藉着这些基础性的东西,他们得以认识耶稣基督;尽管这些事物与它们的本体,就是那道成肉身的耶稣基督迥然不同。他们正是被这些礼仪所捆绑。他们用这样的方式来敬拜,并藉着上帝所设立的服事方式来服事祂,而不是要敬拜诸般礼仪本身,因为那就是偶像崇拜。这些礼仪就是他们宗教崇拜中的指南,指引他们操练对基督的信心。这样看来,在这段经文中,丝毫不能找出支持旧约众信徒处于这种可悲状态的内容。恰恰相反,经文所描述的却是他们蒙福的状态,向众人显明他们何以得着上帝这样美好的供应。也就是说,在耶稣基督降世之前,上帝照着他们所生活的时代来供应他们。

异议#2:“既将一切执政的、掌权的掳来,明显给众人看,就仗着十字架夸胜”(西2:15)。这些执政的、掌权的,乃是在犹太教会中的天使、有权柄者以及祭司。他们是作为外衣,隐藏在他们后面的乃是耶稣基督,就是那永世的君王。然而,耶稣基督藉着自己的降临,已经将他们像外衣一样放置一旁,并且已将他们的职分废去,使他们在新约之中不再有任何权柄。
回答:这里所提到的执政者、掌权者,他们既不是天使,也不是属世有权柄的人,也不是祭司。这些执政者乃是耶稣基督的仇敌,基督已经在这些人身上彰显了自己的荣耀(此处有希腊文为“剥夺了仇敌一切所有的”),正如征服者对待那些被征服者一样。这里所暗含的外衣,并不是放在基督和那些在位掌权者之间将基督掩藏起来。确切地讲,它是指那些仇敌的外衣被从他们身上除去。倘若此处的外衣是指旧约的礼仪,那么,它们就是耶稣基督的外衣,而耶稣基督又怎能夺去自己的外衣呢?基督带着仇敌四处夸胜,这乃是那一时代通常的作法。在得胜的将军凯旋入城时,他要将那些被征服者作为囚徒绑上,并牵引着他们四处游行,在众人面前夸耀,好让众人都看见。然而,使者和那些执政者并不是耶稣基督的仇敌;这样看来,他们便不是这里所要指的对象。甚至那些天使也不是耶稣基督的预表,而且这些执政者和祭司并不能够成为基督的外衣。与之相反,这些执政者和掌权者乃是指众邪灵,人们用这样的名称来称谓牠们,如:“因我们并不是与属血气的争战,乃是与那些执政的,掌权的,管辖这幽暗世界的,以及天空属灵气的恶魔争战”(弗6:12)。“……顺服空中掌权者的首领,就是现今在悖逆之子心中运行的邪灵”(弗2:2)。主耶稣基督藉着自己的受死打伤了牠们的头,并且毁灭了他们(来2:14-15)。祂胜过了他们,并将他们俘获示众。

异议#3:“我们所说将来的世界,上帝原没有交给天使管辖”(来2:5)。律法乃是藉着众天使传递的(参考徒7:53;加3:19;来2:22)。这样藉着这种律法的传递,他们便得以被确立为主为上帝,来管辖旧约教会。然而,上帝并没有将新约教会置于他们的管辖之下。因此,通过否定新约教会对天使的顺服,就可以得出天使管辖旧约教会的结论。
回答:(1)律法借众天使传递到摩西手中的事实,并不能赋予他们丝毫管辖旧约教会的权柄。同样,众天使作为传递耶稣基督降生及复活的最初信使,这也不能赋予他们丝毫权柄管辖新约教会。在上述两种情形之中,众天使都是服事的灵。
(2)这段经文乃是在众天使与基督之间进行对比,而并不是在旧约与新约之间进行对比。使徒保罗想要借此来显明出主耶稣基督的荣光,就像在前面一章中将祂与众使者来进行对比一样。“就远超过天使……所有的天使,上帝从来对哪一个说”(来1:4-5)。这样,经文的真正意义是:上帝并不是要使世界伏在众天使的管辖之下,而是要伏在“人子”的治理之下。在随后的经文中,上帝所谈论的正是耶稣基督。
(3)这样的推理过程是有问题的:因为未来世界没有被上帝置于众天使的管辖之下,所以过去的世界,也就是旧约教会,就被置于众天使的管辖之下。从前一个否定性的命题,并不能得出后面肯定性的结论。假如按这种推理方式进行下去,除了上帝赐律之后的教会之外,还会包括从亚当到摩西的教会(如此以来,便推延到以色列人拜金牛犊的罪以前,这一点就是那些争辩者问题的焦点所在),这些教会都同样伏在众天使的管辖之下。对于这个结论,就连那些争辩者本人也会拒绝接受。旧约教会在那个时代也同样存在。没有丝毫的证据表明,众天使在金牛犊事件之后被赋予了更大的管辖教会的权柄。
(4)这样的结论乃是无效的结论。否则,任何不适用于未来世界的诸般情形便会适用于过去的世界。那么,这就会意味着:因为将来的世界是伏在耶稣基督权柄之下的世界,所以过去的世界便不是这样的世界;因为在新约之中,众天使并没有得着尊贵和荣耀,所以他们必然在旧约之中曾经得着过荣耀。用这样的推论方式,什么样的荒唐结论都会推演出来。然而,这段经文,乃是在向人们述说主耶稣与天使之间的对比,为要显明耶稣基督的完美。这段经文的用意并不是要说明旧约之中众天使的权柄如何,以及这种权柄在新约之中又是如何减弱的。

异议#4:“再者,我们曾有生身的父管教我们,我们尚且敬重他,何况万灵的父,我们岂不更当顺服祂得生吗?生身的父都是暂随己意管教我们。惟有万灵的父管教我们,是要我们得益处,使我们在祂的圣洁上有份”(来12:9)。这些“生身的父”乃是指众祭司以及百姓中的众长老。这些人强迫百姓遵守各样礼仪性的规条,并且根据他们自己的想法来惩罚百姓。
回答:(1)救拔我们脱离这样“生身之父”的管教,实在很好!脱离他们,并且再也不要有这样随己意管教我们的“生身之父”,这乃是我们的夙愿。那是何等悲哀的境地啊!
(2)我们愿意承认,旧约中那些有权柄的人确实曾经治理百姓,并且也曾刑罚那不顺从上帝以及这种治理方式的人。众祭司教训百姓,用敬虔的方式引领他们,同时也会进行教会的劝惩。我们也同样承认,百姓必须尊重他们。那时,各样的事物正是这样显明的;而且,这也正是新约中各样事物必要借以显明的方式。其中的双方,有权柄的人和伏在权柄以下的人,还有众祭司、长老与教会成员,他们都要按照上帝之道的训诲来处理诸般事物;在治理与顺服的问题上,绝不是将自己的意志确立为法则。
(3)然而,我们却强烈反对,使徒保罗在这里是在述说旧约教会,或者是在述说当时教会中有权柄的人和众祭司。没有丝毫证据表明使徒保罗的意思乃是这样的。我们否认,旧约教会中那些有权柄的人以及教师被称为“生身的父”。让那些持守这种主张的人提出证据吧。
(4)确切地讲,此处“生身的父”乃是指肉身的父母,这便是他们的儿女为什么称为“肉身所生的儿女”的原因所在。“肉身所生的儿女,不是上帝的儿女。惟独那应许的儿女,才算是后裔”(罗9:8)。“然而那使女所生的,是按着血气生的”(加4:23)。这里所讨论的经文仅仅向人们表明,人们当将“生身的父”的主要意思理解为:肉身的父母随己意来管教自己的孩子,为要将他们养育成人。我们必须注意这段经文的字面意思;除非有人能提出一项有效理由,可以使经文的意思与它字面的意思有所不同;——而这里的实际情况根本就不是如此。使徒保罗在这段经文中鼓励那些相信上帝的希伯来人,要他们为着自己信仰的缘故,在患难之中要忍耐。对此,保罗借用肉身的父母为着子女的益处管教孩子的例子进行论证。保罗将这样的例子应用到属灵生活中,并且说,上帝超乎众人之上,因此上帝管教我们的目的更加卓越。所以,我们必须忍耐顺服万灵之父。此处这样称谓上帝,并不是要与旧约进行什么对比,而是要与拥有身体和灵魂的人来进行对比。人的血肉之躯,乃是来自父母;人的灵魂,却是在生成之时由无中被创造出来的。

异议#5:“大龙就是那古蛇,名叫魔鬼,又叫撒但,是迷惑普天下的。牠被摔在地上,牠的使者也一同被摔下去。我听见在天上有大声音说,我上帝的救恩、能力、国度,并祂基督的权柄,现在都来到了。因为那在我们上帝面前昼夜控告我们弟兄的,已经被摔下去了。弟兄胜过牠,是因羔羊的血和自己所见证的道。他们虽至于死,也不爱惜性命”(启12:9-11)。这段经文中,述说了天上的争战(启12:7)。这里的“天上”应该理解为是指教会。在耶稣基督受死、复活、升天的时刻,魔鬼被打败了,并被从教会中赶了出去。因此便可得出:撒但从前曾住在教会之内,并有权柄将恐惧害怕注入众信徒内心之中,因为他们的罪债还没有偿清。
回答:(1)我们否认将“天上”理解成是指教会的观点。使徒约翰当时处在圣灵之中,而此处所记录的乃是一种预言性的异象。只要无法证明此处的天国应理解为指向教会,那么整个的论辩就没有任何根据。
(2)魔鬼到底怎样进入到教会之中呢?难道是作为教会一员吗?倘若如此,牠到底是作为普通一员呢,还是作为一位长老呢?选择任何一个,无论选择什么,都是愚蠢之举!任何人在得以进入教会的方式上都不可能有丝毫不同;但是,那些反对者却声称,魔鬼是在教会中,因为在天上有争战并且牠被赶了出去。我们承认,魔鬼并不是在教会之内,不管是在旧约时期,还是在新约时期,魔鬼都是在教会外面攻击教会。然而,这并不能支持他们的臆想。
(3)在这段经文中,魔鬼被摔下去并被战胜,乃是应当归功于众信徒,就是说,归给那些殉道者,他们为着基督的缘故,并不顾及自己的生命,以至于死。他们能打败魔鬼乃是凭着羔羊的血和他们的见证。这就表明,摔下并最终战胜魔鬼之事,并不是在耶稣基督受死、复活以及升天的过程中出现的。
(4)这段经文中所显明的事件,直到三百年之后,君士坦丁大帝结束了那些异教皇帝对基督徒屡次的大迫害之后,它才最终出现。我们将在随后讨论该章(启12)时证明这一点。

6.各种礼仪乃是上帝的祝福,并不是因金牛犊事件而施加的审判(The Ceremonies Were a Divine Blessing Rather than a Judgment Imposed in Response to the Golden Calf Episode)

问题:旧约之中诸般的礼仪到底是从上帝而来的各样祝福呢?还是上帝因金牛犊事件进行报应所加的审判呢?
回答:有人主张前一种观点,我们也坚持前一种观点。随着时间的推移,上帝使祂的教会不断增长。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就时代而言,将教会发展分成三个时期:从亚当到亚伯拉罕时期是教会的童年时期,从亚伯拉罕到基督耶稣的时期是教会的青年时期,从基督到大审判时期乃是教会的成年时期。尽管这些时期发生在各不相同的环境下,但仍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由于耶稣基督的降临,教会得以在上帝的光照之中不断增长。耶稣基督降临的时间越临近,众先知对这一奥秘揭示得就越清楚。有些人认为西乃山之前的教会比西乃山之后的教会更荣耀,认为上帝因拜金牛犊的罪而惩罚会众,并将诸般礼仪的轭与捆绑加在了他们的身上,这些人是大错特错了。实际的情形却是,教会持续不断地增长,诸般礼仪是那宝贵的救赎福音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一直给人带来各样的祝福。对此,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予以说明:
第一,既然是特权、荣耀和赐给百姓的福分,就绝不是因某种罪加在他们身上的惩罚。在摩西之后,诸般的礼仪和礼仪性的敬拜都成为以色列民所享有的荣耀特权与福分。这样看来,它们并不是因拜金牛犊的罪而加在以色列人身上的惩罚。第一个前提对人的理性而言,是如此清晰显明,没有任何人可以否认。第二个前提则由使徒保罗对它进行了肯定:“这样说来,犹太人有什么长处,割礼有什么益处呢?凡事大有好处”(罗3:1-2)。“他们是以色列人。那儿子的名分,荣耀,诸约,律法,礼仪,应许,都是他们的”(罗9:4)。“这大祭司的尊荣,没有人自取,惟要蒙上帝所召,像亚伦一样”(来5:4)。这样看来,所得出的结论乃是确实的:各种礼仪并不是上帝的报应,而是祝福。
第二,以色列人并没有将整个礼仪崇拜及其各个方面视为刑罚;相反,却视之为独特的祝福:
(1) 他们因这些礼仪夸口:“你称为犹太人,又倚靠律法……你指着律法夸口”(罗2:17-23)。
(2) 当他们失去这些蒙福的敬拜后,便悲痛忧伤(参考诗78;80;102)。“我寄居在米设,住在基达帐棚之中,有祸了”(诗120:5-6)。“我从前与众人同往……上帝的殿里,……我追想这些事,我的心极其悲伤”(诗42:4)。
(3) 他们极其盼望能够进行这样的礼仪性敬拜。“上帝啊,我的心切慕祢,如鹿切慕溪水。我的心渴想上帝,就是永生上帝。我几时得朝见上帝呢?”(诗篇42:1-2)。“有一件事,我曾求耶和华,我仍要寻求。就是一生一世住在耶和华的殿中,瞻仰祂的荣美,在祂的殿里求问”(诗27:4)。
(4)从这种礼仪性敬拜中,他们的内心得着了喜乐和能力。“我在圣所中曾如此瞻仰祢,为要见祢的能力,和祢的荣耀”(诗63:2)。
(5)他们沉浸在诸般礼仪之中,并且不以为足。“他们必因祢殿里的肥甘,得以饱足”(诗36:8)。“我们必因祢的居所,祢圣殿的美福知足了”(诗65:4)
(6)当他们得着这样的特权可以在圣殿中敬拜时,就极其欢喜快乐。“人对我说,我们往耶和华的殿去,我就欢喜”(诗122:1)。
(7)他们为此而感谢并荣耀上帝,“你们要赞美耶和华,因……祂将祂的道指示雅各,将祂的律例典章指示以色列。别国祂都没有这样待过。至于祂的典章,他们向来没有知道。你们要赞美耶和华”(诗147:1,19-20)。所有这些经文,都非常清晰地表明,他们并没有将礼仪性的敬拜看成是一种惩罚,相反倒是视为极大的祝福。
第三,福音乃是一种祝福,并不是一种惩罚。然而,诸般的礼仪及礼仪敬拜在那时却构成了福音。这些礼仪向百姓宣告基督就要降临,教训百姓基督如何为他们的罪付上赎价,向他们印证藉着信心接纳基督的赦罪之恩。
第四,在西乃山之后及拜金牛犊罪以后,教会的状况比西乃山之前更有荣光。这样看来,上帝在西乃山赐给以色列百姓律法,并不是要让教会经受比此前状况更惨的审判。“耶和华我们的上帝在何烈山与我们立约。这约不是与我们列祖立的,乃是与我们今日在这里存活之人立的”(申5:2-3)。“这是耶和华在摩押地吩咐摩西与以色列人立约的话,是在祂和他们于何烈山所立的约之外”(申29:1)。上帝已经庄严地与以色列人确立了恩典之约。这件事所表明的乃是一种祝福,使百姓借此得以享有比他们列祖更美的福分。在摩押地,上帝用一种庄严的方式对这同一个约进行了更新。摩西甚至使这一事件之后的教会状况胜过以色列民在何烈山时的状况,他们不仅重新立约,并且庄严地确证了同一个圣约。假如礼仪敬拜果真是一种与金牛犊事件有关的审判的话,那么,就不会出现对金牛犊事件之前所立的约重新庄严定立的情形。与之相反,上帝就会从他们中间离开,并且会离他们更远。
第五,大部分礼仪律在拜金牛犊罪发生之前就已经赐下了。因此,它们不可能是对这罪的审判。这些礼仪律乃是与以下的问题有关:诸般的献祭、洁净与不洁净祭牲的划分、割礼、逾越节、头生的儿子及牲畜、各样的洗濯、祭司、节日、会幕与祭坛、约柜、以及各样的献祭条例,等等。在拜金牛犊罪之前,所有这些内容就已经设立。这样看来,诸般的礼仪断不可能是对这次犯罪的审判。难道说福音在这次犯罪之后会变成审判吗?断非如此!提出这样的论调,不仅会伤害那些心中温柔敬虔的人,而且对上帝的慈爱也不公义。

异议#1:“我也任他们遵行不美的律例,谨守不能使人活着的恶规”(结20:25)。上帝是这些律法的赐予者。这些律法并不是道德律,因为它们将那些行律法的人引向永生(第11,12节)。确切地讲,这些律法是礼仪律,被称为“属肉体的条例”(来7:16),是软弱无益的(来7:18),并不能叫人得生命(加3:21)。上帝之所以将这些律法赐给他们,是因为他们已经违背了道德律。违背道德律的行为,除拜金牛犊的罪之外,绝不可能是别的罪。这样看来,赐下礼仪律乃是对拜金牛犊的罪的审判。
回答:首先,全能者断不至不义!圣洁的上帝断不至于赐下不义和邪恶的律法!上帝所赐下的诸般律法都是良善的,为要将人引向永生。这一点,对于道德律和礼仪律而言,都同样正确。“祢也赐给他们正直的典章,真实的律法,美好的条例与诫命”(尼9:13)。“遵守祂的诫命律例,就是我今日所吩咐你的,为要叫你得福”(申10:13)。就其本质而言,诸般的礼仪和各样的献祭都包括祭牲的肉与血。所以,使徒将礼仪律称为“属肉体的条例”。上帝之所以赐下诸般的礼仪律,乃是要将礼仪律与那预表的本体耶稣基督联系在一起,藉着宣扬基督、献上基督,成为当时传讲的福音。然而,上帝之所以赐下礼仪律,并不是为了要使其单独存在或单独施行,也就是说,为着要脱离那预表的本体,并借此来得着救赎。这些律法本身是软弱无益的,并不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它们并不具备使人得生命的内在能力。否则,耶稣基督就没有必要受死了。相反,当这些律法与那预表的本体联合时,它们才得以有存在的必要,并且才能给人带来益处。我们否认,应该将这些不好的律法理解为礼仪律的观点。这种看法并不能得到证明。那些不好的律法与让孩童经火献祭有关,与人所杜撰的偶像有关,这一点在下一节经文中得到了证实(参考结20:26)。
其次,这些礼仪律之所以赐下,并不在于拜金牛犊之罪。这一事件,甚至在这一章中都没有提及——确实,甚至连可能会使人朝这方向想的一句话、一处论述都没有。因此,在此处引入拜金牛犊事件,并把它说成是赐下礼仪律的原因,不过是一种无中生有的主观臆想而已。这一点,从礼仪律在拜金牛犊之罪前就已经赐下的事实来看,就更加明显。因此,这一事件不可能成为赐下这些律法的原因。在这里,倒是其他各样的罪被描绘成为赐下这些礼仪律的原因。也就是说,这乃是从寄居埃及到以西结时代以色列民所犯诸般罪孽的全部后果。在这些罪孽之中,甚至还谈到了他们对礼仪律的干犯,譬如说,亵渎安息日的罪。这种亵渎,不仅与属于道德律范畴的第七天的安息日有关,而且还与数条属于礼仪律范畴的安息日条例有关。因此,这里所谈论的内容既不是与礼仪律有关,也不是与金牛犊事件有关。
第三,可以说,上帝赐下这些“不美的律法”,并不是用命令的方式赐下的,而是用许可的方式赐下的,即用罪来刑罚罪。这一点,从随后的经节(第26节)来看,是非常显明的:“因他们将一切头生的经火,我就任凭他们在这供献的事上玷污自己”(结20:26)。这就如同上帝藉着他们的犯罪来玷污他们一样;因此,上帝同样也赐下这样的“不美的律法”。这两种情形都是藉着许可而来的,也就是说,任凭他们各行其是。这样的方式,在上帝之道中常常出现:“因此上帝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罗1:26)。“他咒骂是因耶和华吩咐他说,你要咒骂大卫”(撒下16:10)。“我便任凭他们心里刚硬,随自己的计谋而行”(诗81:12)。对于上帝因拜金牛犊的罪而施行的审判,司提反描绘说:“那时,他们造了一个牛犊,又拿祭物献给那像,欢喜自己手中的工作。上帝就转脸不顾,任凭他们事奉天上的日月星辰”(徒7:41)。
这段经文的意思(结20:25)如下:因为以色列民如此不敬虔,如此顽固地沉溺于罪孽之中,所以上帝便离开他们,并任凭他们行各样可怕的偶像崇拜,允许他们编造出自己的宗教来,并且任凭他们制定相应的法则。这些律法并不完美,所以他们并不能因此得活;而藉着遵行上帝的律法,他们却可以得胜。然而,那些他们所杜撰的律法规条,却将把他们引向死亡。

异议#2:“……要把我们祖宗和我们所不能负的轭,放在门徒的颈项上呢?”(徒15:10)。“……不要再被奴仆的轭挟制”(加5:1)。轭,就是那辖制捆绑的轭,乃是一种审判。诸般的礼仪是一种轭,因此这些礼仪就是一种审判。
回答:(1) 这段经文中,到底什么地方谈到了金牛犊问题呢?这才是问题的症结所在,难道不是吗?这样看来,并不能从这段经文中得出结论说,诸般的礼仪乃是上帝针对拜金牛犊的罪对以色列人所进行的一种审判。
(2) 割礼问题乃是这段经文所讨论的焦点所在,因为割礼属于礼仪性的敬拜。在金牛犊事件之前,割礼已经设立了数百年。难道说割礼因此也是对亚伯拉罕的审判吗?这样,它又怎能成为因信称义的印证呢?恩典之约的圣礼又怎能成为一种审判呢?
(3) 福音同样也被称为轭,虽然说是一种容易的轭(太11:29-30)。这样看来,谁也不能从“轭”这个词推出审判的意思来。上帝不愿意自己的子民成为放肆之徒。相反,祂为这些子民设定了界限,使他们顺服祂自己,也就是顺服祂加在他们项上的律法。上帝赐给他们的律法就是祂加在这些子民身上,好使他们服事自己的轭。难道说服事上帝,也就是说伏在祂的轭之下,是一种审判吗?
(4) 轭乃是表明一种捆绑。然而,一种难以忍受的轭并不能说是一种捆绑,而是一种难处和患难。一件事之所以成为不可能忍受的,要么是因自身的性质而决定的——这样的律法,上帝是不会加在任何人身上的;要么就是,这件事之所以无法忍受,是因为人的软弱;而这种软弱,是因为他自己的原因招致的。这就是有罪之人之所以无法遵行道德律的实质所在。即便是最好的人,每日也会触犯律法中的数条。因为道德律对于那些有罪之人来讲,乃是一种无法忍受的重担,难道说因此道德律就成了一种审判了吗?同样的情形也可以适用于礼仪律。这些律法要求很高,难以遵守,即使是从外在的意义上来讲,想要全守这些律法而不至在某些方面玷污这些律法是很难的。然而,我们却不能从中推出,礼仪律是比道德律更大的审判。礼仪律并不是别的,而是一种祝福,尽管这些律法对于属肉体的人来说确实有些难以遵行,但礼仪律本身仍然是来自上帝的祝福。倘若某人要走数里地来听一次讲道,这确实是不方便。然而,这并不是一种审判,而是一种祝福;因为藉着这样的不便,他却能够领受上帝之道。

异议#3:“这样说来,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原是为过犯添上的”(加3:19)。礼仪律(这就是使徒保罗在此所谈论的律法)是为过犯的缘故添加在应许上的吗?若是这样,礼仪律就是来自对罪的审判。
回答:(1) 再一次重申,在这里丝毫没有提及金牛犊事件,而金牛犊事件乃是争论的焦点所在。这就使得选用这段经文的目的,失去了效力。
(2) 我们并不承认,使徒保罗此处所要谈论的乃是礼仪律。主张保罗在此处所讲的是礼仪律,需要提供一定的证明。我认为,这种说法不过是一种假定而已,没有理由让人非要相信不可。
(3) 当亚伯拉罕承受应许的时候,这些礼仪律的一部分就已经存在了。因此,使徒保罗此处所想到的不可能是礼仪律。某件事似乎是正确的,并不能改变它的本质。
(4) 即便是我们不想从这一章中将礼仪律完全排除,使徒保罗在此所要表达的也还是十诫,这是显然不过的事实。保罗谈到,律法对那些伏在律法之下的人会带来诅咒(第十节);行律法并不能使人称义(第十一节);律法乃是与信心相对的;律法藉着天使交到中保手中(第十九节)。此处所谈及的律法并不是礼仪律,而是十诫。
(5) 保罗在此处所问的并不是为什么赐下律法, 他所问的乃是上帝赐律法的目的,以及律法到底有什么用途。既然并不是藉着律法得产业,而是凭应许得着产业,所以保罗便问:这些律法到底是不是徒然的呢?难道说这些律法就没有什么目的吗?“诚然是有目的的!”使徒保罗回答道:“它之所以被添在应许之上”乃是“因为”(charin),也就是说“原是为过犯添上的”(charin ton parabaseon)。律法的目的本来是要使人藉着律法知道自己的过犯,引导人离开自义,不要试图通过自义的方式来称义,从而得着律法中的应许。律法的目的乃是要使人藉着相信主耶稣基督,得着那应许的产业。我们可以从以下的经文中清楚地看到这一点:“但圣经把众人都圈在罪里,使所应许的福因信耶稣基督,归给那信的人。但这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将来的真道显明出来。这样律法是我们训蒙的师傅,引我们到基督那里,使我们因信称义”(加3:22-24)。在《罗马书》5章20节中,使徒保罗清楚地表明这就是律法的目的:“律法本是外添的,叫过犯显多”。这样看来,“为过犯”一句话与赐下礼仪律的原因并没有联系,尽管好像赐下律法是对罪的审判似的。相反,这节经文表明,上帝赐下律法的目的乃是让人知罪。

View:6183
目录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末页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