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聖經的默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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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聖經的默示

一.默示與啓示

默 示與啓示是有著密切的關系的,但是兩者的意義不同,不應當混爲一談,浩祺在他所著的系統神學中說明默示和啓示的不同之處。他說:“啓示的目的是傳達知識, 而默示的目的則是要保全教訓之無誤性。故此它們的效用也不相同。啓示的效用是要使領受啓示的人增進智慧,而默示的效用則是要保守他在教訓之時免犯錯失” (卷一,第155頁)。

默 示和啓示並不是必須連在一起的。在上古之時,神往往對某一個人顯明他某項旨意,但是並沒有賜給他默示的恩賜。例如神對亞伯拉罕的啓示;這些啓示是後來神感 動他的仆人摩西,記載下來的。有時神的真理啓示給某一個人,而等了一段時期之後,才指引他將這些啓示書寫出來,並且藉著聖靈的默示,使作書的人正確地回憶 他在已往所領受的啓示,以至他能無誤地記載這些真理。例如神在起初對摩西顯明時的啓示,後來由摩西記錄成書。又如保羅在剛得救時得到神的啓示,但是直到三 年後,他才正式開始傳揚這啓示的真理(加一:16,24)。

另 一方面,並非每卷書的作者,都曾得到特別的啓示,或是一卷書的全部內容,都是根據特別的啓示。曆史部分的書卷,大多只是作者根據當時已經存在的曆史材料, 搜集編寫而成的。一個顯著的新約實例乃是路加福音。作者路加不是一位使徒。他也承認,路加福音的內容是根據他本人對“傳道的人從起初親眼看見,又傳給我們 的”這些事“詳細考察”而得的(路一:1,3)。但是這種情形並不減削那些書卷或某些書卷部分的可靠性及權威性,因爲教會承認,這些書卷的作者,是在聖靈默示之下寫成的。

然而,領受啓示的人,往往同時也得到默示的恩賜,以至他們能將所得到的啓示,立刻無誤地傳布。如舊約的先知。在新約時代,因爲使徒們的職位連帶得到內在性及連線性的啓示,所以他們的講傳和著作,也是包含啓示和默示兩方面的。

二、聖經本身的默示觀

要 知道聖經的性質,我們必須要查考聖經本身的自我見證。反對派當然會批評這種步驟是主觀而片面的。但是我們的目的,並非是要向不信者證明聖經的超自然性質, 因爲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我們講說這些事,不是用人智慧所指教的言語,乃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將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然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 的事,反倒以爲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爲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3~14)。我們乃是要以信心來謙虛地接受聖經的見證,把信仰堅立在聖經的自我見證上。故此,“聖經是否是神的話?”這個問題的解答,必須要從聖經的本身找出。

1.先知使命的性質

舊約先知書指出,當先知受神的囑咐,將他的啓示傳達給以色列人或外邦人的時候,他們是受到聖靈的默示。這一點可以在“先知”的使命上得到證實。先知的職司乃是將神的話轉達給百姓(出七:1;申十八:18;撒上三:19,21);並且先知本人也確知神的呼召,和他們的使命的性質(耶一:4,9)。因此,當他們宣講的時候,他們清楚知道是在傳達神的話,而並非是講傳自己的話。他們往往在開始宣講時說:“耶和華如此說”(耶八:4);“你們要聽耶和華的話”(結十三:2~3;來一:1)。很明顯的,先知們若要無誤地傳達神的話,不滲雜人的話,他們必定是有神特別的引領,也就是說,他們是受聖靈默示的。

先 知既然是神的傳言人,代表神的“口”,因此當他們傳達啓示時,甚至以“第一人稱”的口氣來代表神的話。例如彌迦書第一章的預言,雖然說話的乃是先知彌迦, 但是所說的內容乃是神的話,所以在第六節中他可以正確地用第一人稱的口氣來代表神。“萬民哪,你們都要聽……主耶和華從他的聖殿要見證你們的不是。看哪, 耶和華出了他的居所……所以我必使撒瑪利亞變爲田野的亂堆……(彌一:2~6,參賽十九:1~2)”。

新約時代的使徒,由于五旬節聖靈特別的降臨,默示之恩賜的方式不似先知時代的方式,而是連續性和內在性的,因此不易分辨神在他們身上一般性的恩賜,和他們傳揚福音時默示的恩賜,然後使徒們一再聲明,他們口傳的信息,不是人的話,而是神的話。

“爲此,我們也不住的感謝神,因你們聽見我們所傳神的道,就領受了,不以爲是人的道(話),乃以爲是神的道(話)。這道(話)實在是神的”(帖前二:13;參二:4)。

“弟兄們,我告訴你們,我素來所傳的福音,不是出于人的意思。因爲我不是從人領受的,也不是人教導我的,乃是從耶稣基督啓示來的”(加一:11~12)。

“論到從起初原有的生命之道,就是我們所聽見、所看見,親眼看過,親手摸過的……我們將所看見,所聽見的,傳給你們……神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這是我們從主所聽見,又報給你們的信息”(約壹一:1,3,5)。

2.聖經明文直接的見證

(1)舊約時代神的仆人(特別是先知),不時受命將神的啓示記載成書,例如:出十七:14;卅四:27;賽三十:8;耶廿五:13;但十二:4等。假使神的靈引導他的仆人在講傳啓示之時不至錯失,那麽當他吩咐他們將這些啓示寫成書卷之時,他也一定會默示他們,使他的旨意正確無誤地流傳後世。

(2)某些經文明言,聖經的話是由神默示之下而寫成的。保羅在致提摩太後書三:16說:“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義,都是有益的。”彼得後書一:20~21也說:“經上所有的預言,沒有可隨私意解說的,因爲預言從來沒有出于人意的,乃是人被聖靈感動說出神的話來。”(參彼前一:12)

以 上兩處經文,當然是指舊約聖經,因爲當時新約聖經尚未存在。但是神即然在預備性的舊約時代,曾默示先知記下他的啓示,那麽在應驗性的新約時代,神也會用文 字記載他的啓示,乃是一種很合理的推論。然而不只限于推論,事實上他確是默示他的聖使徒,用文字寫下他的旨意了。論到保羅的書信,彼得勉勵基督徒說:“親 愛的弟兄啊,你們……要以我主長久忍耐爲得救的因由,就如我們所親愛的兄弟保羅,照著所賜給他的智慧,寫了信給你們。他一切的信上,也都是講論這事。信中 有些難明白的,那無學問不堅固的人強解,如強解別的經書一樣,就自取沈淪”(彼後三:14~16)。彼得在這句話上,明顯地將保羅的的書信放在舊約聖經(“別的經書”)同等的地位上,並且提醒他們,保羅書信中所寫的乃是真理;強解保羅的書信等于是強解舊約聖經一般。保羅自己也告訴哥林多的教會,他的書信的內容乃是主耶稣的命令(林前十四:37)。

3.聖經的權威性對聖經默示的證明

前 面已經指出,先知所傳達的,不是他們自己的話語,而是神的話語;並且他們受命所記載的神的話,也確實是神自己的話,是在神的靈引導之下寫成的。此處我們要 根據主耶稣基督及他的門徒對聖經的看法,來證明聖經是神的話,借此證明聖經是聖靈默示之下所寫成的。因爲聖經若是神的話,他必然在聖經的完成上,默示聖經 的寫作者,保守他們准確地寫下他自己的話。

(1)耶稣的見證。基督降生到世上來,是要遵行天父的旨意(約十二:49;五:19,30,36),而他的工作已經在舊約聖經中預言過,所以基督屢屢對他的聽衆說,他們若相信摩西和先知所記載的話,也應當會相信他,因爲經上所記的,正是論到他到世上來所要作的工(約五:39,46;可九:12~13;路廿四:44,46;約十三:18~19)。經上指著基督的話必須應驗,正是因爲經上的話就是神的話。

當耶稣剛開始傳道之前,他受到魔鬼的試探。在他和魔鬼的對話中,耶稣始終是引證聖經的話,因爲這是具有最高權威,並能封住魔鬼之口的話(太四:3,10)。

耶稣在登山寶訓中,一再引證舊約的聖經,並且宣告說:“莫想我來要廢掉律法和先知,我來不是要廢掉,乃是要成全。我實在告訴你們,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都要成全”(太五:17~18)。

(2)使徒的見證。使 徒們在講道中和書信上,不時的引證舊約聖經,堅認它是神的話。使徒行傳中記載著的證道,幾乎每篇都包括引證舊約經文。若是使徒們的講詞全部都記載下來,舊 約經文被引證的數量將更爲可觀。他們引證舊約經文的目的乃是要證實,神在起初所決定的救恩計劃,已經在耶稣基督身上得到應驗。由此可以證明,使徒們將聖經 的話看作神的話,是有著最高之權威(徒二:14,42等;林前十五:3~4等)。

論到猶太人在舊約時代與外邦人不同之點,保羅說:“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麽長處,割禮有什麽益處呢?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托他們”(羅三:1~2)。論到傳道人的生活問題,保羅在提摩太前書五:18同時引證兩處經文,其中一處是出自新約的福音書(申廿五:4;路十:7)。這是又一個證據,證明信徒們承認新約聖經是與舊約聖經具有同等的權威性。參約壹四:6。此外,耶稣和使徒們很自然地將聖經的話引證爲是神的話,又將神的話引證爲是聖經的話。前者的例子是馬太十九:4,6。論到夫妻的結合,耶稣回答法利賽人的試探說:“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爲一體。”這句話原載創世記二:24,顯然是作者(摩西)所說的,而耶稣卻認爲它就是神的話。希伯來書三:7,11稱大衛在詩篇九十五:8,11所說的話爲聖靈的話。後者的例子是羅馬書九:17:“因爲經上有話向法老說:我將你興起來,特要在你身上彰顯我的權能,並要使我的名傳遍天下。”而在出埃及記九:13,16中明明地記載著,這句話是耶和華神所說的。另一個例子是論到信徒將普及全世界的預言。保羅在加拉太書三:8中說:“聖經既然預先看明,神要叫外邦人因信稱義,就早已傳福音給亞伯拉罕說:萬國都必因你得福。”然而創世記十二:3卻記載這句話是神對亞伯拉罕所說的。

三、聖經默示的性質及範圍

1.默示的性質

基督教正統派的信仰,是追隨十六世紀宗教改革家的信仰,相信聖經是神的話,藉著聖靈的默示,經由先知和使徒之手所寫成的。聖經的原著者乃是神,因此它具有神的道之權威。這項信仰能追溯到初期的大公教會,而舊約部分甚至可以推究到猶太教會的時代。

聖經的著作,是經過一段漫長的時期才完成的,其目的是要陳述神在耶稣基督裏的救贖之計劃。要了解聖經默示的性質,必須要注意三點事實:

(1)聖經的原著者是神。聖 經不只是一本宗教書籍,由一些對宗教有研究或熱衷于屬靈之事的人所寫成的。“默示”並非僅指靈感,如同一個作者得著靈感,寫出一本有價值而精彩的書,或如 一個音樂家得著靈感,寫出一首偉大而悅耳的樂譜。默示是指神的靈覆蓋了寫作之人的思想意念,引導他們寫出神所要他們寫的,以至寫成的文字,雖是人的言語, 各著者所用的詞彙和格式雖有不同,但實在是神的話。

(2)聖經的主題是耶稣基督的救恩。論到聖經默示的性質,必須認清寫錄聖經的內容和目的。使徒約翰簡潔地指出:“但記這些事,要叫你們信耶稣是基督,是神的兒子;並且叫你們信了他,就可以因他的名得生命”(約二十:31)。換言之,聖經的內容是陳述神在耶稣基督裏所作救恩的信息,爲要叫世人因信他而得救。(提後三:15)如果忽略了這一點,而只是呆板地堅持,聖經的每字每句是神所默示的,好似聖經內每一個“字”的本身具有幻術,由神點石成金,變成權威性的字句,那就失去神默示聖經作者的真意了。

舊約時代的猶太人承認並相信,舊約聖經中每字每句都是神的話,具有至高的權威,但是他們卻因只顧字眼,不顧字意,曲解了聖經啓示的本意,非但不信耶稣,反倒當他作仇敵看待(參林後三:6)。

這並不是說,神的默示只限于論到耶稣基督的救贖部分,因爲聖經內的曆史部分也是要引出神救贖的計劃之啓示,直接與救恩有關。而且耶稣也曾對猶太人說過,律法和先知是論到他(約五:39)

(3)聖經是神的選仆所寫成的。承認聖經是神的話,並不抹殺它是由人所寫成的事實。神對寫作者啓示的方式,作者生存的年代及曆史背景,文化和環境對他的薰陶,作者的個性、學識、專長、采用的字彙、文體等等,都在文字上流露出來。

神在聖經中的啓示,是有曆史背景的。舉例而言,以色列脫離埃及後,“摩西的律法”的原始對象乃是當時的以色列民(出廿四:12;申十一:18,21),其中大部分已不再適用于今日的教會。又初期教會對婦女在參與宗教儀式時必須蒙頭的規定,也是按照當時的習俗而制定,不是一種永久性的規律,在各地區各時期都須遵行的。

聖經內各書卷的性質,也不是一律相同的。例如摩西五經,包含曆史和律法。但它並非如一般的史書,而是敘述救恩的曆史,從創造天地到亞伯拉罕受召,及至以色列民的曆史記述中,神顯明那互續不斷的救恩計劃之進展。

在書寫曆史書時,只有小部分是神直接啓示的,如十誡的啓示。作者也經常采用當時流傳的資料(包括口述和文字的資料),而不是神直接向作者啓示的。創世情形和人類早期曆史除外。聖靈引導這些著者選擇各種需要的資料,編入聖經的曆史部分內(參撒下廿:24;王下十八:18;路一:3)。

關于先知書卷,大部分的內容是論到當時的情形。一般的預言也只是直接與以色列民和當時的鄰國有關。甚至那些論到彌賽亞的預言,我們必須記得,也是與當時的曆史背景有關,而不是空中樓閣式的預言。例如關于童貞女生子的預言(賽七:14),根據馬太福音的記載,這預言在耶稣基督身上,得到應驗(太一:18,25)。然而該段預言的曆史背景是論到猶大王亞哈斯,因聽到亞蘭與以法蓮同盟,要來攻打耶路撒冷而戰栗,但又不願聽從先知以賽亞的保證,信靠神的幫助,因此以賽亞奉神之名,說出這句預言。

詩篇和智慧書是表露寫作者靈性的經驗,其中包括頌贊、祈求、感歎、訴苦、感謝等心情,自然和先知書的口氣和結構不同。後者是傳達神直接的啓示,往往是按字按句的轉達,而前者則是信徒從心裏發出的感鳴。聖靈利用信徒的屬靈經驗,引導他們寫詩作書,用以勸勉並警戒後世的信徒。

福音書的作者,或則親自聽聞,新眼看到耶稣的言行,或是從使徒處間接收集資料(路一:9),然後照作者個人寫書的目的和對象,選錄寫成的(約廿一:25)。所以,關于這一類書卷,聖靈默示的性質是在于指引著者選擇采用資料,並利用他們的學識才幹,領導他們准確寫錄這些資料。因此,四福音有時對同一件事的報導,並不是字字相符,但這並不影響默示的教義。

寫 作者的個性,特別是在使徒的書信中看出,因爲自從五旬節以後,聖靈豐滿地居住在教會中,而使徒則是神在新約時代特選傳播福音的代表人物。新約書信極大部分 的內容,是作者以使徒身份的權威,對新約教會的教訓。書信的主題是針對當時各地教會的需要,因此各卷的內容是依教會的情況而定。著者認定神對他們的呼召, 賜他們有權柄教導神的真理,因此能要求受信者聽信他們的教訓,服從他們的命令(林前十四:37;加一:11~12;帖前四:1,5;提後一:11;彼前一:10,12;彼後三:15~16)。

綜 上所述,我們雖然相信全部聖經是聖靈所默示,是神籍著選仆,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情況下,陸續書寫而成的,我們同時也應當認清,各卷書的方式、內容、和性 質並不是刻板式全部一律的,而是按著曆史的演進和教會的需要,用不同的方式寫成的,免得給批評者留下把柄,如保守派相信“機械式”的默示,把著者當作一具 沒有思想的機器,或是一個按字抄寫的記錄書記。

2.默示的範圍

(1)正統派的見解。根據聖經本身的見證,我們相信聖經的默示乃是遍及全部聖經的;也就是說它是包括每一句話,每一個字的。耶稣在登山寶訓中說:“就是到天地都廢去了,律法的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太五:18)。從第17節上我們可以看到,耶稣是指全部舊約聖經而言的。

另一個證明是,耶稣和使徒往往強調聖經中的某一個字,以證實他們的教訓。這種證實的方式,必然是以“按字默示”爲根據的。例:約十:34~35;耶稣說:“你們的律法豈不是寫著:我曾說你們是神(多數)嗎?經上的話是不能廢的。”此處耶稣引證聖經上一句話中的一個字,“神”,來回答猶太人的批評,並爲自己辯護身份。(參太廿二:43,45。)論到神所應許的彌賽亞,保羅寫信給加拉太教會說:“所應許的原是向亞伯拉罕和他子孫說的。神並不是說衆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三:16)。在這段經文中,保羅不但是強調一個字,“子孫”(後裔),而是強調這個字的數位(單數)。

再者,神對摩西及其他先知的啓示,也是按字而示(出五:1;耶一:9;結二:1起)。

(2)“部分”顯示的見解。有 些神學學者,受到唯理主義學說的影響,或是受到自然科學之結論的影響,對聖經的權威開始懷疑。但是他們仍舊希望持守聖經中的教訓,因此將聖經的內容劃分爲 兩部分,即教義部分與曆史部分。他們認爲,聖經既是一部宗教的書籍,主要的內容當然是宗教的教義,而且是神的真理。另一方面,他們認爲曆史部分和一般的曆 史書無異,乃是著者根據曆史材料,加上自己的意見書寫而成的,故難免有錯失的。

這 種見解似乎是兩美兼具,一方面承認自然科學的發現及人的智能,另一方面又保持了聖經教訓的權威地位。但是事實卻不然。因爲基督教的教義和人類曆史,是不可 分隔的。舊約的曆史,乃是神救贖計劃的背景,和該計劃實現的方式。除去曆史部分,即除去救恩的根據。此外,這種見解必定會引起一連串不幸的後果。當人一旦 開始懷疑聖經的權威性,甚至是其中一小部分的權威性時,他們將無法阻止擴大對聖經的權威的懷疑。而且事實正是如此。有些學者將整部舊約聖經視作猶太民族的 曆史書,其中充滿主觀的誇張和潤飾,因此他們只承認新約聖經。又有人認爲,保羅的神學不是原來的基督教教訓,而是滲雜希臘思想的一種變質的宗教。他們將基 督教的教義,限制于耶稣基督自己的教訓。更有人認爲,福音書中的記載帶有高度的作者的主觀成分,必須要多方研究分析,“選擇”某些耶稣的言行,作爲基督教 的基本信仰。這種一連串的退讓,終于進入自由派推翻全部聖經的權威性的地步。

(3)思想默示的見解。某 些神學家承認聖經是一卷特別的書,也是聖靈所默示的。但是他們指出,聖經也是人所寫的,因此必須要顧到人的工作部分。他們的結論是:聖靈的默示只是限于思 想方面的,即是說,聖經的作者受到聖靈特別的靈感,把神的真理用他們自己的言語寫出來。他們認爲這種見解是根據聖經內容合理的推斷,也可以避免“機械性默 示”的批評,又可以解決聖經中某些部分的“錯誤”。

但 是,思想乃是由字句連成的。若要准確地表達一個思想,必須要采用准確的字句,否則必有詞不達意之虞。而且,假使聖經的默示只是及于思想,並不包括字句,這 對聖經的解釋將引起一個嚴重的困難。解經者如何可以確定,他的解釋是合乎神的思想,而不是根據作者自己的言語,曲解了神的旨意呢?除非我們相信聖靈的默示 是包含每一個字,或是說達到全部聖經,我們就無法保證能正確地了解神的旨意。

我 們重新要指出,“按字默示”或“全部默示”,並不一定與“機械性”默示相聯。按字默示乃是說,聖靈的默示達到作者所寫的每一個字,以至他所寫的每一個字, 都是准確無誤地將神的旨意表露出來。寫作者不是一個木偶或筆錄書記;他是一個有思想的信徒。另一方面,他也是神所揀選的一個器皿,爲要記錄神的言語和行動 的啓示;並且這種記錄乃是在聖靈默示之下成就的。

再 者,按字默示乃是指聖經各卷原文的原本,而並不包括原文的抄本或譯本,因爲抄寫及翻譯的人並沒有受到聖靈默示的保證,所以錯誤是難免的。或有人會批評說, 現在世界上並無原文原本的存在,“按字默示”的教義豈不是捕風捉影嗎?事實並非如此。第一,原文原本乃是抄本的根據,因爲抄本乃是從原本抄錄而來的。若不 信原本的默示,對抄本將失去權威的根據。第二,抄錄聖經的人,因爲他們對聖經有很高的尊重,是非常細心的。第三,根據數千種抄本對照的結果,發現極大多數 的相異處都是極微小,並無關緊要的。而且相異之點並不影響到基督教任何重要的教義。第四,若是神吩咐他的先知和使徒寫錄聖經的目的,是要流傳後世,讓我們 知道他的救恩,那麽他也一定會利用護理之工,保守他的話,免于因抄錄而引起錯失。

四、聖經與信心

根 據聖經本身的見證,它是一卷有權威的書,因爲它是出于神的。但是這並不是說,凡人都能因閱讀聖經而接受這權威。神的啓示之客觀存在,並不保證人主觀的接 納。宗教改革的領袖堅認,聖經是神的話,但是他們同時指出,這件事實必需要藉著信心才能接受。正如保羅對提摩太所說的:“你所學習的,所確信的,要存在心 裏,因爲你知道是跟誰學的,並且知道你是從小明白聖經,這聖經能使你因信基督耶稣有得救的智慧。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于教訓、督責,使人歸正,教導人學 義,都是有益的,叫屬神的人得以完全,預備行各樣的善事”(提後三:14~17)。

這信心乃是由聖靈在人的心中産生出來的。聖靈在人心內的見證,乃是對聖經的權威的見證,使他們能用信心接受聖經本身的見證,確信它真是神的話。保羅說:“我們講說這些事,不是用人智慧所指教的言語,乃是用聖靈所指教的言語,將屬靈的話,解釋屬靈的事。  而屬血氣的人不領會神聖靈的事,反倒以爲愚拙,並且不能知道,因爲這些事惟有屬靈的人才能看透”(林前二:13~14)。

論 到聖經的權威之證據,加爾文說:“所以我們要承認,凡內心受了聖靈之教的人,對聖經必完全同意,並承認聖經既有它自己的證據,乃是自明的,不應該成爲理智 上爭辯與論證的問題,卻因爲聖靈的見證,理當得著我們信任……所以,我們既蒙他啓迪了,就不再憑自己或他人的判斷而相信聖經是導源于神,乃是確信它是出自 神的口,藉著人所傳于我們的;它的可靠遠超乎人的判斷,猶如直覺地看見神本身在其中一般。我們並不尋找論據支持我們的判斷,而是使我們的判斷和理解服從聖 經”(卷一7章5)

五、反對聖經權威的各種理由

有些學者承認,聖經本身的確自稱是一卷有權威的、超自然性的書,但是他們認爲這種見證不足爲憑。他們指出,聖經中有許多錯誤和矛盾的陳述,因此推翻聖經對本身所作的見證。一般而言,反對聖經權威的理由可以分爲下列數類:

1.科學方面的錯誤

反對者認爲,聖經的作者對于宇宙有錯誤的觀念。例如聖經似乎教訓宇宙是以地球爲中心的,而自然科學卻已證明,地球只是太陽系中的一個星球而已。

這 種反對可以從兩方面來回答。第一,聖經是一卷教導救恩途徑的書,而不是一本專門性的科學書本。聖經教訓的對象既是住在地球上的人,因此,對世上的人而言, 在這方面地球確然是宇宙的中心。而且聖經乃是用普通人能了解的日常用語寫成的。作者又是以住在地球上的人的地位和角度來觀察宇宙的。雖然他們的科學知識非 常淺薄,但是他們所提到的有關宇宙的陳述,卻是正確的。甚至今日的科學家,在日常的言語中,仍不免應用“日出”和“日落”的名詞。

第二,有些“錯誤”乃是解釋的錯誤。在中世紀時代,教會往往根據當時傳統的解釋,來反對科學的明證,但是這只是證明解經的錯誤,而並不證明聖經本身的教訓是錯誤的。

2.曆史方面的錯誤

反對聖經權威的人認定,聖經在曆史的記載上有很多錯誤;或是與其它的曆史記載不符,或是聖經自身的記載有年代上的沖突。

我 們必須記得,古時的曆史不是完整的;而且近代的專家無法獲得同時代的全部或大部分資料,因此他們對古時代曆史的了解,也往往是片面而不完整的。此外,古時 的曆史記載所用的數字往往是籠統的,當時的人對于時間的看法,與今人對于時間的觀念大不相同。我們不應用現代“精細”的時間觀念,去判斷古人“約略”的時 間觀念。有時年代的不同是由于作者應用不同年曆之推算。

3.新約引用舊約經文的錯誤

有人認爲,新約作者在引證舊約經文時,常常不顧原句的本意,而強解經文,以適合他們的見解。

關于這類批評,我們應當從多方面來查考。第一,某些經文在舊約時代的環境中或許是很簡明的,但是新約時代的聖經作者,藉著基督道成肉身而來的更新及更豐富的啓示,可以從另一個角度來解釋那些經文。例如加拉太書三:16中的“子孫”;希伯來書十一:24、27對摩西年輕時的行爲的解釋;哥林多前書十:1、4對嗎哪的解釋。

第二,某些經文的話有著多種的含義。某一句話在舊約經卷中適合于某一方面的道理,而新約作者在論到另一方面的真理時,卻認爲也可適用。例如羅馬書二:28。

4.反對神迹的不合理

凡 是否認聖經中所描述的神的學者,當然會反對聖經中所記載的這位神所施行的神迹奇事爲不合理。他們認爲,一個恒久的世界必須有一個恒久不變的自然定律,而這 個自然定律乃是牢不可破的。由于神迹都是與這個自然定律所沖突的,因此是不可信的。但是,自然定律也是神所創造的。爲要顯明並實現救贖的計劃,他有能力, 也有權柄,在需要的時候,將自然定律暫置一邊,而運用超自然的功能。我們若相信他能從無有造出宇宙和其中的萬物,我們也能相信神迹的存在。

5.反對聖經中的道德觀

有些學者指出,舊約信徒的生活,如多妻制,休妻等風俗,並不表現高超的道德標准。但是,我們應當記得,舊約信徒的生活,並不一定反映舊約聖經所啓示的道德標准,而只是使我們看到罪在人身上的影響。耶稣明明指出,神造人是以一夫一妻制爲原則的(太十九:5~6)。關于休妻的制度,耶稣指出,那是因爲猶太人心硬之故(太十九:7,9)。由于以色列國的宗教和政府的密切關系,有些宗教道德所不能容忍的事,法律卻必須承認違法事實的存在,而定制法規。其它如戰爭中的殺害,對仇敵的咒詛等,必須要從罪的結果,和神整個救贖計劃上來解釋。

我們並不否認,聖經中有許多問題是難以得到圓滿的解釋的。一方面是由于我們了解力的不完全(林前十三:12),另一方面是由于資料的不足。楊愛華教授說:“當我們在聖經中遇到困難的時候,我們不應立即下判語。假使我們對某一個問題無法解答,我們應當承認,我們並不知道一切,我們無法得到解答。若要宣稱聖經中有錯誤,毋甯承認我們自己知識的不足爲是”(“你的道是真理”第18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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