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神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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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神的形象

一、形象和樣式

創世紀一:26記載,人是按照神的形象和他的樣式而造的。“形象”和“樣式”並非是兩個不同意義的名詞,而是變重語,這點可從下面一節中得到證實:“神就照著自己的形象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象造男造女。”(參九:6)希伯來人常用變重語加強語氣,雖然意義相同。如瑪利亞的頌詞:“我心(魂)尊主爲大,我靈以神我的救主爲樂”(路一:46~47);又如大衛贊頌說:“人算什麽,你竟顧念他,世人(人的兒子)算什麽,你竟眷顧他!”(詩八:4)。論到基督降世,保羅顯然將形象和樣式當作通用的名詞(腓二:7)。

天 主教把“形象”解作神給人的自然性格,雖無罪性,卻具有犯罪的傾向。然後神另加恩賜,即公義之性格,助人控制他的本性。這種“外加的恩賜,”天主教稱爲是 神的樣式。恩賜雖是然後外加的,但並無時間上的先後,只是理論上的分別;故此,人的受造成爲活人時,他同時得到神的形象和他的樣式。

這 種觀點並無聖經的支持,而是由于天主教對亞當犯罪後本性之估計而得的結論。天主教的自然神學認爲,人靠著本性能認識神的智慧能力,毋需聖經的超然啓示即能 發現神爲造物之主宰。亞當犯罪後的結果,對神的形象並無多大影響,只是失去了那外中的神的樣式而已。犯罪前和犯罪後的差別,只是失去了那外加的神的樣式而 已。犯罪前和犯罪後的差別,只是好比穿衣和裸體之別,衣著好如這外加的恩賜,因此人的本身並無改變。

但聖經卻清楚指出,人在犯罪後,在本性上起了極大而根本的改變:“耶和華見人在地上罪惡很大,終日所思想的盡都是惡”(創六:5;參羅一:21下)。

二、神的形象之含義

創世紀第一章沒有說明,神的形象之含義。我們必須從其它經文中及推論上,尋找解答。

1.根據神的品性推論

人既被稱爲是按著神的形象所造,必然與神的品性相似(彼後一:4),包括品德方面的性格如公義、純潔等;智能方面的性格如智慧、理解力等;情感方面的性格如仁愛、喜樂等。

加 爾文認爲,神的形象是指“凡人性超越其它動物的一切優點而言他有正當的智力,有理性所控制的情感,和其它一切管理得宜的官感,並因天性上所有的這些優點, 是和他的創造者之優點相類似,雖然神的形象,主要還是在心靈上,或在靈魂的智能上,然而人身無論哪一部分,多少都蒙神的榮光所披”(一:十五:三)。

2.根據信待的品性推論

重生得救的人被稱爲新造的人,即重新被造的人。重新被造是重新得到亞當因犯罪而毀壞的品格。新約聖經有兩處清楚說明,新造的人是按照神的形象而造的,並且列述這形象所含的品性爲知識、聖潔和公義(弗四:24;西三:10)。

知識是指人對神,對自己及世界的了解(詩九:10;八十四:1;九十:5~10;九十五:6~7;一O四:1~30)。聖潔是指人內心的純潔,是與神保持交通必需具有的品德(詩廿四:3~4;太五:8;來十二:14)。公義則是論到人按照神的吩咐而實踐的生活(賽廿六:7;腓四:8~9)。

亞當在犯罪前原有之品格,顯然是與此相同,因爲重生的一個果效就是理新恢複人原有的品格(參結卅六:25,27;多三:5)。這與傳道者的教訓相符。他說:“神所造的,原是正直的”(傳七:29)。這正直的品格,因人的罪而消失,但藉主的恩典得以恢複。

3.根據罪的影響推論

亞當犯罪後,正直的品性變爲歪曲(創四:5,8),純潔變爲汙穢(創十一:4)。人似乎完全失去了神的形象(創六:5,11~12)。但聖經卻仍舊稱他爲帶著神的形象的人。人不得流人的血,“因爲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創九:5)。

論到口舌的可怕,雅各勸式基督徒,不可用“舌頭咒詛那照神形象被造的人”(雅三:9)。此處,“人”顯然包括信徒和非信徒,即已重生和未重生的人,但這兩種人都帶著神的形象。

根據上述的聖經教訓,改革宗神學把神的形象之含意分爲兩部分,通常稱爲廣義和狹義的含義。按廣義而言,神的形象包括人所具有的一切特征。按狹義而言,神的形象僅包括正直的品格,即真理的知識,聖潔和公義。

人在犯罪之後,變爲敗壞,失去了正直的品格所含之一切品德,以至對神不敬,對人不義,自私自利,自甘墮落。保羅稱順從肉體的人爲行情欲之事的人,並列述情欲之行爲(加五:19~21)。另一方面,罪人顯然沒有完全失去神的形象:他仍舊保持理解力及才能(創四:21~22);道德觀念(羅二:15);自我意識(創四:13~14);甚至在心的深處隱約知道神的存在(羅一:18~20)。但這一切品性都已受到罪的嚴重影響,以至模糊不表,歪曲不正(羅一:21~23)。

三、神的形象之目的

神按照他自己的形象造人,吹入真氣,至少有兩個重要的目的:

1.神人交通

神在地球上所造之一切生物,惟獨人有本能與他交通。當他造華天地萬物之後,神惟獨與人談話(創一:28,30;二:19,23)。人的生命及他在世上的工作,是要榮耀神,用心靈和誠實來敬拜他(約四:24),全民全意愛他(太廿二:37)。甚至當亞當和夏娃因犯罪而躲避神後,神還是來尋找他,且在咒詛中包括恩惠(創三:15)。

在舊約時代,早期的信徒,與神保持密切的聯絡和交誼,如以諾一生與神同行(創五:22,24);挪亞也是如此(創六:9)。又如亞伯拉罕被稱爲神的朋友(代下廿:7;雅二:23)。耶和華在毀滅所多瑪和蛾摩拉城之前,先將此事通知亞伯拉罕,因爲,他說:“我所要作的事,豈可瞞著亞伯拉罕呢?”(創十八:17)。神與摩西說話,如同朋友交談(出卅三:11)。以利亞被稱爲“神人”(王下一:11)。

約翰見證說,使徒們與神並基督保持交駝。他們傳揚福音的目的,也是要叫人因信而與神並基督建立交誼(約壹一:3)。保羅稱提摩太爲“屬神的人”,即與神有交誼的人(提前六:11)。耶稣基督是神的形象,道成肉身後帶著人的形象,由此得新連接了神與人的關系(林後四:4;西一:15;腓二:7)。

2.治理全地

神按著自己的形象造人的另一個重要目的,是要叫人在世上作他的代表,利用他的品格和才能,治理全地(創一:26,28;詩八:4,8),在各方面發展世界的潛在力,包括科學,文化,美術,農工,商業,政治等。

人卻因犯罪而失去控制能力,而且經常濫用神所賜的才能,不爲公衆利益努力,反倒爭權奪利。耶稣基督來世,重新恢複神原來交付人的責任(來二:5,9)。保羅引證詩篇八:8,說明耶稣以人的代表克服萬物,實現神的托付(林前十五: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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